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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监护权角度探讨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法律问题

2022-03-03杨丽晓

文学天地 2022年1期

杨丽晓

摘要:我国《器官移植条例》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行器官捐献[1];且2015年中国全面禁止死囚犯器官捐献,这导致器官源的来源面十分狭窄,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不少不法分子突破法律的界限将邪恶的双手伸向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中的幼童,以致儿童丢失以及器官买卖的社会现象一直存在。本文将探讨现存器官移植条例的法律原理以及面对上述社会现象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器官捐献决定权;法律与道德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未授予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决定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依然出现了许多未成年人表示愿意捐献器官的现象。这引发了我针对器官移植问题的思考,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界限是什么?如何做才能缓解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问题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解释。

1器官捐献的发展历程以及面临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器官捐献率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2015年以前,死囚器官捐献和成年人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的主要器官来源,自2015年起为了保障死囚犯应有的人格权我国全面停止了死囚器官捐献,切断了器官源的一个巨大来源口,至此,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来源,器官源更加紧张[2]。

2我国对未成年人器官捐献决定权的法律规定

2.1未成年人的器官捐献决定权

未成年人活体器官捐献决定权:未成年人死亡前自行做出活体器官捐献决定不具有合法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等合法权益安全,并没有赋予未成人活体器官捐献的决定权,未成年人自行做出活体器官捐献的决定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赋予未成人活体器官捐献的决定权,不免会产生他人利用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程度较低的劣势通过欺骗、胁迫、利诱的方式迫使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情况,甚至是使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激增[3]。

未成年人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推定同意+亲属明示共同同意和捐献者明示不同意两种情况,表明我国立法首先尊重的是捐献者的真实意愿,公民生前明确表示不愿捐献器官的,任何人不得强制捐献,但未成年遗体器官在未成年人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可由亲属共同明示同意捐献,这在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4]。

2.2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代替决定权

现行法规定监护人无权代替未成年人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5]。在我国,不但未成年人生前并没有捐献自己器官的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同样没有替代未成年人同意捐献器官的权利,因为身体器官是自然人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器官捐献行为必须是出于器官捐献主体的自愿、真实表示,且该种行为不得被代理。该规定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避免监护人为了利益将被监护人的器官“捐献”以获取不合法的收益。

3国外关于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制

国际卫生组织的《器官移植指导原则》第五条规定:禁止从存活的未成年人身体上摘取任何器官进行移植。若国家法律允许,可再生组织例外[6]。可见,国际卫生组织并为完全否定未成年人所有活体器官捐献的决定权,对于一些可再生的器官由不同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加以规定。例如芬兰的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捐赠可再生之器官。美国密歇根州法律规定:非再生器官捐献的年龄为十四周岁。

4完善未成年人器官捐献制度的建议

如上文所述,我国器官捐献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一刀切的立法方式、效率极低的宣传方式、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的器官源等,针对这些问题本人在此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4.1汲取国外立法方式完善现存立法

针对未成年人器官捐献问题,国外许多国家采取区分式立法,给予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的对待方式,充分考虑到各个群体的切身利益,改变一刀切得的立法方式。如上文所述芬兰将捐献器官区分为可再生器官和不可再生器官、法国将器官捐献的主体分为捐体和受体。

4.2落实医者责任,明确器官来源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巨大的器官源缺口带来的庞大经济利益刺激着器官黑市的交易。打击器官黑市不仅仅要从市场本身入手,还要密切关注器官去向。任何一个器官的最终归宿都是被移植,医者责任应该被切实落实。在进行器官移植之前应对被移植的器官的来源进行调查登记,来源不明的器官应该追查其具体来源,对于明知器官来源不明还给病人做移植手术以及仅听取监护人意见而违背了未成年人意愿对未成年人进行器官摘取的医生应加大惩罚力度。

4.3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和审批程序

从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做出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小耀艺表示愿意捐献器官的行为可做道德上的表扬,但不会产生捐献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法律应当明确相关机构的告知义务,以确保捐献行为正当、合法。

5结语

通过上述论证,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同时也使我国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遵循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为规避社会中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道德风险,我国的严厉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备受肯定,但结合现存社会现状来看,一刀切的立法方式也确有瑕疵之处。因此在人口众多的中国,要彻底解决器官捐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仍是一个需要经过长久奋斗的历程。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临床医疗指南-器官移植分册[M]2010年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1-23.

[2]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

[3]刘建.关于《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评析[D].北京: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2018:93-97.

[4]陈蔚.谁有权决定捐献遗体器官-浅析遗体器官捐献的决定权归属问题[D].浙江:浙江萧山中学.2019: 274-275.

[5]许腾飞.未成年人捐献身体器官的法律机制探究[D].浙江: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1-2.

[6]沈芳.未成年人器官捐献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7:1-2.

[7]戴平华.未成年人能否捐献器官遗体?捐献器官遗体是否需要单独立法?[N].江西:新法制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