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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家支制度的功能转型创新研究
——以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为例

2022-03-02比曲莫土扎徐晓光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习惯法彝族成员

比曲莫土扎 徐晓光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民族地区传统制度和规约的现代转型已成为社会治理等领域关注的一个重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彝族家支制度作为非正式制度在彝族地区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家支制度的功能也随着时代不断更改。合理利用家支的积极功能,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也是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一种创新。本文探讨彝族家支制度的现代功能转型创新,对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一、传统家支制度的历史功能与特点

(一)家支制度的内涵

彝族家支制度是由父系姓氏演变而来,彝族社会中,父子连名制度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一个以血缘为核心的家族。学者李剑提出:“所谓家支制度,即与家支的权威、议事机构、婚姻家庭制度、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相关的规范体系”[1]。巴且日火等学者认为:“凉山彝族家支不仅是一种宗族组织,它还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模式,一种特殊奴隶制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2]。概括而言,家支作为一个以男性为主的家族体系,由家、支、户构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按等级划分,形成一个集社会、经济、统治、文化、调解、军事功能为一体的宗族组织。

(二)传统家支的功能

旧时的家支是以奴隶制阶级关系而存在的,其主要功能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地位,维护诺合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诺合对曲诺和奴隶的统治,保护本家族利益等等。“家支在过去的凉山彝族社会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也使阶级分化本身以血缘等级差异的形式体现出来”[2]。一般而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一般只适合于内部完全平等的社会,一旦内部出现阶级,随着阶级对立的尖锐,氏族组织最终要被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所取代[3]。但在破除奴隶阶级关系以后,由于凉山地区生产力还相对落后、管理层面还有未覆盖的区域、思想观念较滞后等原因,家支制度仍然在彝族地区发挥作用。

(三)传统家支制度的特点

1.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的等级制

在旧社会凉山彝族家族家支中,每一个家支都存在着不同等级,分为四种等级,即兹莫、诺合、曲伙、阿加和呷西。依据此种分类,彝族社会内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了等级制,在整个家支内部中为维护奴隶主的利益,长期积累形成了等级认同的观念。

2.以维护家支利益为核心的集会制

彝族家支活动溯源为旧时彝族的集会制度,是为适应处理日常事务、调解纠纷以及组织动员家支中人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集会,一般由德古、苏易等头人主持[4]。在传统彝族家支中,一个家支中的长辈是传统规矩的传承者,众多重要事务的决定将由家族成员共同在蒙格①和支尔支铁②中进行商讨。传统家支通过集会来维系整个家支的团结,并由此解决家支内部的大小事,从而有效加强家支成员之间的联系。

3.以彝族习惯法为议事规则

传统家支依靠彝族习惯法为规则约束家支成员,由此树立家支权威,维护家支的利益。由家支头人、德古和莫③作为民间调解人,以习惯法为准则处理各类纠纷事件。例如,在处理婚姻纠纷中,为了通俗易懂解释母子关系,用彝族谚语来论证其观点的合理性,译为汉语即小羊离开母羊就会饿死,小鸡离开母鸡就会冻死,刚出生的婴儿离开母亲也会活不下去。由此,婚姻纠纷中不满一岁的孩子应交给母亲抚养至能脱离母亲生活后,再交由父亲抚养。

二、现代家支制度的存在及其困境

在布拖县针对德古、家支、基层干部等进行访谈及调查中,得出关于家支制度的相关案例及结论。在转型创新中家支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家支制度功能转型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家支本位主义产生的问题

家支本位主义指在处理家支与社会的关系时,只顾及家支的利益,却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认知。由于家支内部成员强调维护本家支的政治、经济利益而导致产生一些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在不同视角下的解读,家支制度也对基层治理有不同的影响。

第一,家支本位主义的存在不利于选举公平。在以村级区域划分调查时,同一家支几乎都居住在共同的村、乡,当由这些家支成员共同投票选举同一家支成员时占有了相当的优势,为维护家支利益,基层群众在选举时,往往会偏向于家支内部成员,较少以能力、素质为标准,影响选举村乡干部的公平性。

第二,家支本位主义的存在会引起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家支成员过于维护家族利益,不利于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共关系。

(二)家支等级观念的影响

凉山旧有的等级制度以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为基础,等级制度包含许多内容,涉及家支内部的生产关系、婚嫁、纠纷调解等。第一,凉山旧有的奴隶社会除了以生产资料占有划分等级,还结合家支制度中兹莫、诺伙、曲诺、阿加和呷西的血缘关系建立严格限制婚嫁原则,即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和家支外婚相结合。第二,旧有的彝族家支按等级将家支成员劳动内容划分为放牧、耕地、制作劳动工具等,其生产关系围绕着维护奴隶主的利益,思想观念较为固化。第三,家支内部纠纷调解中,不同等级的成员所赔偿金额不同。总之,旧有的等级制度包含的内容都在强化等级观念,维护奴隶主的利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废除了等级制度,等级观念逐步被弱化,但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尚未完全摆脱家支等级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凉山部分地区彝族群众的生产生活。

例如,布拖县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东南部,属于半农半牧的彝族聚居区,主要依托以种植马铃薯、荞麦、玉米等为主的农业以及畜牧业发展经济。当地政府依靠产业发展、易地搬迁、转移就业、兜底保障等措施进行对口帮扶,于2020年实现脱贫,改善了当地群众的生活。但当地彝族群众欠缺思想上的革新,依旧选择种植农作物以及外出务工来维持生计,无法有效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三、彝族家支制度的功能转型

随着法治观念的加深,凉山彝族地区的家支不再具有旧时的组织功能,家支的功能逐渐适应时代的变化。

(一)基层治理层面:社会调节

现存家支的议事功能在不断改变,家支除了负责处理家支内外部的事务,还增加了针对国家治理、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等的宣传。例如,阿莫惹古家族组织家支内部成员共同开展新型集会活动,劝诫家族内部成员,在乡村振兴中不要形成扶不起的懒惰形象,而要大力提倡勤劳致富、脚踏实地的家支风尚。以家支为核心,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减少政策实施阻力。总之,在彝族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家支参与基层治理存在着简便、灵活多样性、高度认同性等特点,家支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当下凉山社会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通过走访调查布拖县众多村级组织,当地大多数村干部学历为高中以下,不擅长使用办公软件,使得村级自治组织的办公效率、专业能力较低,降低了基层群众对村级自治组织的满意度。而推行乡村振兴,一批驻村干部的对口帮扶大幅度提升了当地的行政能力。在基层中,有时存在着政策未能准确传达、未能真正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此时,家支中的其他具有较高文化的成员及德古就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协助干部解决问题,增加少数民族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有利于基层自治的发展。首先,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普遍缺乏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但当家支内部成员参与选举或组织活动时,他们会积极主动参与。其次,家支内部成员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获得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家支成员在参与家支内部活动时,宣传、支持政策实施并及时反馈意见,形成政策评价,最终使政策达到执行目的。

例如,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中,在布拖县L村的扶贫物资分配大会上,村干部根据每家具体的经济、人口等情况,依据扶贫标准对每家每户合理分配住房、家电等,会上,个别村民对自己家庭分配到的房屋产生疑问,事后德古主动了解缘由,并积极引导其了解相关政策,最终使该村民满意并认同分配结果。家支内外部发挥的众多功能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也有利于基层自治的发展。

(二)文化传承层面:精神遗产

每年家支都有家族丧葬、婚礼、毕摩祈福等各项仪式,通过彝族传统民俗传承精神遗产。首先,毕摩传承彝族经书中的历史文化,为历史研究作出贡献。其次,家支中擅长彝族服饰制作的妇女,共同交流学习手工制作彝族传统服饰的工艺。家支内部成员擅长的彝族银饰制作、口弦月琴弹唱及制作工艺等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被集中保护传承。最后,家支内部以德育为主的教导,大力传承各类彝族传统民俗谚语,并逐渐被众多学者编写为教材。除此之外,家支集会中也逐渐出现各类彝族传统文化,比如,朵洛荷、摔跤等传统民俗表演。

(三)法律层面:民间调解

在彝族地区,习惯法是调整彝族社会关系,并被群众普遍认同,维持社会秩序、化解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习惯法具有长期有效性、强制性,一经家支成员认定,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按照彝族传统习惯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妥善解决民间纠纷,将国家法与习惯法有效融合,发挥德古自身的调解能力。在习惯法层面,民间调解也作了一系列转型。

首先,德古和莫作为调解人员积极纠正习惯法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旧有的家支制度中,德古所处理的事务主要是冤家械斗、掳掠奴隶、以及对违反家族规定的处罚。现阶段,家支间的调解首选德古进行协商,若有民间调解无法平衡双方利益而导致调解失败的案件,则会移交司法部门解决,听从法律最终的判决。此外,若是通过德古私下调解的事件,调解结果形成文本文件,通过双方按手印而生效。在以彝族习惯法为依据可以解决的情况下,彝区群众首选调解。其次,德古作为人民调解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的功能。德古以国家法律条文为依据,辅以彝族习惯法进行调解,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法律知识。最后,彝族习惯法沿用在基层群众自治中,有效解决基层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在彝区村级自治组织中已建有调解工作站以及法律工作站,比如,布拖县L村法学会法律工作站、L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并由当地知名的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的创新实践得益于彝区自身具有的浓厚调解文化,政府已逐渐开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便由人民调解员来引导调解,并逐渐规划形成各地统一的调解协会、调解制度。

(四)价值观念层面:品行培养

互助的观念依旧存在于现有家支中。首先,整个家支提倡互帮互助的理念,家支内部成员有义务赡养孤寡老人、幼儿以及行动不便的亲人,彰显着家支的社会保障功能。此外,家支内部引领后辈接受教育,面对无法承担学费的家支成员,整个家支召开支尔支铁开展资助活动,通过家支集资,针对不同年级、成绩优异的家支子女,进行不同程度的资助帮扶。除了互助的观念以外,现有家支也在传承着其他正向的价值观念,如,做人要品格善良勇敢,要以道德约束自我等等。其次,家支在政府管理下,开展不同主题的教育活动,促成移风易俗的转变和形成,对家支内部成员具有管理、教育和规范约束的作用。例如,组织家支成员支尔支铁,倡导移风易俗,减少铺张浪费,进行戒毒宣传等活动。

家支制度对个人品行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是相对性的限制,通过彝族传统谚语、民谣故事和其他家支优秀文化向家支内部成员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家支成员做品行端正、勤劳刻苦的人。家支是由一户一户人家构成,部分影响着整体,通过德古这类深得民意的人进行教育引导,结合政府提倡的社会风尚,从而引导整个家支进行转变,丰富家支的功能内容。

四、彝族家支制度转型的创新利用

保留家支内部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其面临家支本位主义和家支等级观念存在的问题,如何利用家支的功能实现现代化转变,根据时代内涵的变化发展,辩证看待家支制度的作用,通过家支制度功能转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即:提升彝区自治能力、再造家支内部的德育功能、完善国家法律与彝族习惯法相结合的法治。

(一)提升彝区基层自治能力

第一,将家支制度融入彝区基层治理中,有效进行社会治理。首先,多元主体参与基层治理,提升政府公信力。鼓励接受过现代教育的家支内部成员积极主动参与基层治理,并与德古一起担任政府政策的解说人,实现彝区群众与政府决策之间的有效沟通。其次,持续发扬家支互助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家支的互助行为与政府助学、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相结合,有效保障彝区群众的生活,持续培养更多少数民族优秀人才。最后,有效弱化或避免家支本位主义的影响,不断提升人才选用、专业素质考量等的科学性。

第二,大力发展彝区经济。彝族地区处于横断山脉的一侧,其经济发展较为滞后。大力发展彝区基层经济,才能改善当地社会生产关系,进一步消除旧有等级观念的影响。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彝区经济发展主要为对口帮扶的种植园、畜牧业项目以及个体农业。但彝区人口数量众多,无法内部消化劳动力,大多数人依旧选择外出务工,无法全面有效改善当地经济状况。因此,必须从内部着手,建立多样化的经济发展途径,减少人才流失,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二)再造家支内部的德育功能

第一,针对彝族优秀价值观念的再造。优秀的传统品德价值的传播,有利于社会稳定,减少矛盾冲突。在凉山地区不断加强传统价值观念及品行上的再造,重视德行教育,将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稳定的社会状态。要大力引导彝区群众重视教育,从培养人才的角度改变其思想观念,才能更好地顺应时代的发展。

第二,2022年出台的《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其主要内容围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弘扬时代文化展开。《条例》的各项规定都是在改变彝区落后的行为习惯及思想观念,但需要因地制宜,进行思想疏导工作。因此,家支内部应逐步移风易俗,废除旧有的陋习。

(三)完善国家法律与彝族习惯法相结合的法治

第一,加强彝区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开辟多元化法律法治观念教育途径,通过政府、家支、德古等共同发挥作用,政府开展创新型普法活动,家支引导成员接受法律法治教育,德古因地制宜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塑造深入人心的法律法治观念,摒弃落后的、封建的观念,建立新时代背景下的少数民族群众新风尚。

第二,实现彝族习惯法的再造。彝族习惯法在维持社会秩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上具有独特的优势,依托彝族习惯法为基础的民间调解在处理彝族群众矛盾纠纷时作用显著,已成为彝区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用彝族习惯法并不意味着和国家法律相抵触,相反,根据国家法律为根本依据,辅以彝族习惯法的民间调解能弥补民族地区调解的过渡性的实质需要,更有效地实现国家法律层面下的民间调解的灵活运用。

五、结语

随着凉山彝族地区家支制度的围栏被打开,有效地实现了家支内部一部分功能的转化,充分发挥家支在各个层面上的积极作用。此外,家支、习惯法和民间调解人德古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存在,有其特定的历史作用。以布拖县为例研究家支在现代社会中功能的转变,志在引起多方的重视,鼓励家支功能的创新转型,赋予其时代性的内容,实现对家支制度的再造,巩固彝区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

①“蒙格”,彝语音译,意为开大会,人数较多,涉及范围较广。

②“支尔支铁”,彝语音译,意为将重要的人集中起来,对某件事进行集体商议。在多数文章中写为吉尔吉铁,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使用读音为支尔支铁。

③“德古和莫”,德古,有威望的博学的人。莫,阿都地区民间调解人的名称。彝族众多事件的处理协商人,称号在不同方言区各不相同。凉山彝族划分为四大方言区,即日诺、阿都、索迪、石扎。许多婚姻纠纷、伤人事件及其他有争论的事情都在两方之间寻找一个中间人即民间调解人,来进行相应的协商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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