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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

2022-03-01郑淋议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2年12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新一轮农地

郑淋议

(1.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58; 2.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国情农情,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数量至关重要。耕地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6年,中央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首次提出,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耕地保护的目标先后经历了基于数量的红线保护,基于数量和质量的平衡保护以及基于数量、质量和生态的产能保护三个阶段。由于耕地数量保护是耕地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维持耕地面积的稳定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刚性指标,因而,耕地数量保护在现实中几乎成为耕地保护的指代名词。然而,当前的耕地数量保护实际上主要侧重于非农化过程中的耕地保护,强调通过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和用途管制等制度约束来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地抛荒并未被引起足够重视,农地产权稳定性与耕地抛荒的定量研究也较为稀缺。耕地保护的基础在于产权保护,如何通过提升农地产权稳定性来减少并遏制农户耕地抛荒是本研究尝试从实证上予以回答的现实难题。

1 文献综述

明晰而稳定的农地产权对于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1-3]。Besley[1]最早建立了农地权稳定性对投资、流转和信贷影响的理论模型,相关研究也多在此基础上深入展开。2013年以来,伴随着中国新一轮农地确权的逐步推开,已有研究相继关注了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地投资[4-8]、农地流转[9-11]以及信贷可得性[2,12]的影响,并逐步拓展到农业生产[13-15]、劳动力转移[5,16]和农户创业[17]等领域。耕地抛荒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经济现象[18-19],具体到中国也十分严峻[20-21],但即使这样,有关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实证研究却相对匮乏,且缺乏因果关系的讨论。其中:Alix-Garcia等[22]基于1989—2000年的遥感数据,使用回归分析和匹配估计实证考察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波兰、斯洛伐克和乌克兰边境地区耕地抛荒的影响。研究发现,波兰和斯洛伐克的耕地抛荒部分可由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所解释,而乌克兰边境地区的耕地抛荒主要是由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完整引起。罗明忠等[23]运用分位数回归模型和PSM方法,基于2014年采集的645户调研数据研究发现,农地确权会弱化农户的耕地抛荒行为,并降低农户耕地抛荒概率。郑沃林等[24]使用Logistic、Probit和OLS模型并采用2014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数据的研究也表明,农地确权有助于减少耕地抛荒。以上与本研究最为相关的少量成果在奠定研究基础的同时,也留下了较为广阔的研究空间。鉴于此,该研究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在借鉴相关研究使用农地确权表征农地产权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结合政策文件区分了农地确权的实施时间,使之更容易精确识别新一轮农地确权的政策效果而非笼统地估计农地确权的影响效应,并对其进行系列稳健性检验,使得估计结果更为可信。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际上经历了包含颁发承包合同和产权证书在内的多轮农地确权改革,而已有研究忽视了农户以往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差异,该研究将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农地确权改革的历史进程,进一步探讨包含承包合同和产权证书在内的不同农地产权稳定性条件下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使得相关研究成果更为丰富。三是,与上述文献仅使用部分区域的横截面数据不同,本研究使用具有代表性的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面板数据,并采用双向面板固定效应模型,不仅数据样本较新,而且也能够较好地处理遗漏变量可能引致的内生性问题。四是,已有研究多关注农地产权稳定性的积极作用,而不自觉地忽视了其消极影响,因此,该研究也将指出中央在通过建立“承包合同+产权证书”的土地登记双保障制度体系来提升农地产权稳定性的同时,有必要防范因农地产权稳定性过强而可能引发的不利影响。

2 理论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制度下的农地产权不稳定性问题是长期存在的,中央为增强农地产权稳定性而付诸的努力也是不断递进的。因此,在使用新一轮农地确权衡量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时候,也有必要统筹考虑农户过往的农地产权稳定性。为此,本研究将从以下两个层面讨论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

2.1 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综合效应

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息息相关[20]。理论上讲,如果农地产权是不稳定的,那么农户就可能对耕地施加诸如抛荒在内的短期行为;反之,如果农地产权是稳定的,那么农户便可能对耕地采取诸如增施有机肥等在内的长期行为[1,4]。新一轮农地确权要求在清晰界定耕地的物理边界和权属边界基础上,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这有利于增强农地产权稳定性[17]。因此,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可能会抑制农户的耕地抛荒行为。从已有研究来看,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地产权稳定性通过促进农地资源配置来降低农户耕地抛荒的概率。一旦农地通过确权加以固化,农地产权稳定性将会增强,农户对农地的排他能力、谈判能力和交易能力也会相应提高,他们可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地处置承包经营权,这打消了农户以往可能因害怕转出而失去耕地的顾虑,使得农户安心地把原本可能抛荒的耕地转租给他人,从而降低耕地抛荒的可能性[23]。二是农地产权稳定性通过提高农地产权激励来降低农户耕地抛荒的概率。在农地产权不稳定的情形下,农户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和资源来守护自己的农地产权[5],这在非农收入普遍高于务农收入的大背景下很难激励农户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尤其是对于质量本身就相对较差的边际耕地。但是,新一轮农地确权可以增强农地产权稳定性,进一步稳定农户的剩余索取权[24],增加农户农地权利保障的信心,提高农户长期投资激励,改善边际耕地的土壤肥力[8],从而减少农户耕地抛荒行为。

2.2 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异质效应

家庭承包制度本质属于一种特殊的合约安排,正是经由承包合同的缔结和议定,才得以界定清楚农户对耕地的权利,中国的实践表明,合约缔结和产权界定是分不开的[3]。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地确权改革大致经历了以基层村治力量主导的承包合同阶段和以中央行政力量主导的产权证书阶段。因而,在相关的实证研究当中,农地产权稳定性也多使用承包合同和产权证书来加以衡量[8,25-26],其中,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集体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主要反映事实层面的农地产权稳定性,而县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主要反映法律层面的农地产权稳定性[27]。不过,已有农地产权稳定性的相关研究却鲜有考虑农户在新一轮农地确权前是否获得过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28]。如果忽略了这一点,笼统地考察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那将是不精确和不完整的。

在制度经济学家诺斯[29]看来,改革路径的选择总是能窥见历史的影子,在评价一项新制度带来的政策效果时,历史的作用往往不能忽视。中国的农地确权改革具有明显的渐进性特征,早在新一轮农地确权开展之前,中国已进行多轮以承包合同和产权证书为核心的农地确权改革,因此,部分农户实际上已拥有跟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获得由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据统计,1999年大约有30%的村庄已经向农户发放产权证书或签订承包合同[30],2008年大约有50%的农户同时获得承包合同和产权证书[8],这些都使得农地产权稳定性得到显著地提升,农地调整的概率大大下降[31]。可见,现阶段以产权证书为核心的新一轮农地确权与之前以承包合同和产权证书为核心的农地确权在增强农地产权稳定性方面本质上是一致的。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不同农地产权稳定性条件下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差异。因为从边际的角度来看,如果农户之前拥有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那么农户过往的农地产权本身是相对稳定的,新一轮农地确权可发挥的作用就相对较小;反之,如果农户之前没拥有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那么农户过往的农地产权可能并不稳定,新一轮农地确权可发挥的作用就相对较大。

3 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

3.1 数据来源

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浙江大学的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China Rural Household Panel Survey,简称CRHPS)数据库,包含2017年和2019年两期非平衡面板数据。该调查采用分层、三阶段与人口规模成比例(PPS)的抽样方法,拥有包含除港澳台、新疆、西藏之外的全国29省份样本,具有农村、城镇、省级和全国等多个层面的数据代表性[32]。为刻画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在对数据进行系列清洗的基础上,保留了农地确权、耕地抛荒、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社区特征等关键变量,最终获得分布在全国29个省份的15 033个农户家庭样本。

3.2 变量描述

参照已有文献,并结合本研究需要,各主要变量的选取包括以下几点。

3.2.1 被解释变量

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为保障粮食安全,强化耕地数量保护、遏制农户耕地抛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耕地的主要使用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户是否存在耕地抛荒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农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因此,参照郑沃林等[24]的做法,我们使用耕地是否抛荒作为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代理指标。

3.2.2 核心解释变量

在相关的实证研究中,农地产权稳定性的衡量方式是丰富多样的,既有大调整、小调整在内的农地调整[33],也有产权证书和承包合同在内的农地确权[8,25]。这里重点关注以产权证书为核心的农地确权。主要原因在于:其一,CRHPS数据库缺乏农地大调整和小调整变量;其二,相较于集体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产权证书主要由县级及以上政府颁发,它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鉴于上述考虑,同时考虑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宣布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的全面实施,因此,该研究主要借鉴郑淋议等[17]的研究,使用2013年以来农户是否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核心指代。

3.2.3 控制变量

根据数据库变量的可得性,参考郑沃林等[24]和罗明忠等[23]的相关研究,进一步引入包括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社区特征在内的控制变量。其中,个体特征为户主的年龄及其平方、健康程度,家庭特征主要有抚养比、非农就业率、家庭总收入、人均耕地面积、地块数量和承包地价值,社区特征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社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各主要变量的选取和描述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统计

3.3 模型设定

理论上,农户耕地抛荒行为既会受到来自个体、家庭、社区等层面的可观测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诸如农户能力、偏好以及宏观政策、经济形势等在内的不可观测因素的干扰。其中,可观测因素可以通过添加控制变量加以解决,而不可观测因素则需要借助面板数据并运用面板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加以处理。基于此,为排除不可观测因素的潜在影响,我们将使用面板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以期达到因果推断之目的。具体地,本研究的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表示农户,t表示时间。Abandonment表示农户耕地抛荒行为,为二元离散变量,取值为1表示农户耕地抛荒,取值为0表示农户耕地未抛荒。Certification为农地产权稳定性变量,具体以新一轮农地确权来衡量,取值为1表示已完成确权,取值为0表示未完成确权。α0为截距项,δi表示农户固定效应,主要控制包括农户能力、偏好在内的不可观测因素;λ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主要控制随时间变化但是不随农户变化的不可观测因素,εit为随机扰动项。

4 实证结果

4.1 基准回归

表2报告了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估计结果。结果初步显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农地产权稳定性均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且新一轮农地确权使得农户耕地抛荒下降约3个百分点。进一步,考虑到同一社区的不同农户间的随机扰动项可能存在相关,该研究将聚类层次从农户提升至社区。列(5)估计结果显示,即便是聚类到社区,农地产权稳定性依然对农户耕地抛荒具有显著的抑制效果,且估计系数与之前相差无几。以上结果并未考虑到各个省份的耕地保护政策以及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为此,在后续回归当中进一步加入时间固定效应与省份的交互项。列(6)结果显示,在控制既随时间又随省份变化的因素之后,农地产权稳定性仍然有助于减少农户耕地抛荒行为。上述结果表明,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具有积极的政策效果,它可以显著减少农户耕地抛荒行为。这意味着,新一轮农地确权通过向农户颁发具有多种经济用途和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土地产权证书,既可能促进农地资源配置,让农户可以放心地转出自身不便耕种的耕地,也可增加农地投资激励,让农户加大对边际耕地的长期投资,进一步提升土壤肥力,从而起到减少农户耕地抛荒的正向激励作用。

4.2 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前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作者将使用以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首先,为排除由衡量偏误可能引起的估计偏差,本研究将使用农户耕地抛荒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用以替换原来的农户是否存在耕地抛荒。表3列(1)估计结果显示,农地产权稳定性会显著降低农户耕地抛荒程度,新一轮农地确权依然具有积极的政策效果。其次,考虑到已有研究在使用包括产权证书和承包合同在内的农地确权来表征农地产权稳定性时,并未明确区分其所处时段,因此,为与已有研究对话以及更加精确识别新一轮农地确权的效果,这里将参考郑沃林等[24]和仇童伟等[27]的相关研究,同样使用不区分确权时间的农地确权作为农地产权稳定性的代理指标。列(2)和列(3)估计结果显示,以产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均能显著降低农户耕地抛荒的可能性,这与已有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只是估计系数大小略有区别。最后,小农户广泛存在并占有大量的耕地是中国现阶段最为重要的国情农情。据新华网2019年3月1日报道,第三次农业普查显示,全国仍有2.3亿户小农户,小农户数量占到全部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全部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为此,为排除耕地转入户对前文估计结果的干扰,该研究将进一步使用承包农户样本考察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小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列(4)估计结果显示,农地产权稳定性仍然会显著抑制农户的耕地抛荒行为。以上结果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的农业生产至关重要,通过农地确权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地减少耕地抛荒现象。

4.3 内生性讨论

在计量经济学中,内生性问题主要由反向因果、选择性偏误、遗漏变量和测量误差引起。对于前两种因素,由于新一轮农地确权属于国家主导、强制推动,确权与否并非农户所能决定,农户抛荒与否也并不能决定农地确权改革。因此,农户层面存在反向因果和选择性偏误问题的可能性较小[34]。对于遗漏变量问题,该研究尝试通过面板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来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不可观测因素。与此同时,该研究也参照已有文献,尽可能地添加控制变量,通过逐步回归的方式排除可观测因素对前文估计结果的影响。表2结果显示,在统筹考虑可观测因素和不可观测因素之后,农地产权稳定性的估计系数始终维持在3%左右,这表明该研究不存在明显的遗漏变量问题。对于测量误差问题,我们也通过重新定义被解释变量和核心解释变量分别尝试加以解决,表3列(1)和列(3)分别佐证了前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综上,严格来说,本研究不存在特别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表3 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稳健性检验

4.4 机制性分析

前文的估计结果已经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确实有助于降低农户耕地抛荒的概率。那么,诚如理论所分析,这是否意味着以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真的是通过促进农地转出和提升农地投资等渠道来降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呢?为此,借鉴程令国等[11]和黄季焜等[8]的研究,分别使用农地转出和农地投资对农地产权稳定性进行回归,对相关作用机制进行检验。表4结果显示,农地产权稳定性显著地促进了农地转出的发生和提高了农地投资的可能,并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统计性检验。这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既可以让农户原本只能抛荒闲置的耕地,经由农地转出重新利用起来[35];也可以通过增加农地投资,改善土壤肥力[36],减少农户对边际耕地的抛荒。

表 2 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基本结果

表4 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机制分析

5 异质性分析

在新一轮农地确权之前,中国已经进行多轮农地确权改革,部分农户因而也曾获得过耕地的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而农户先前是否获得过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本身就隐含着不同程度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因此,为刻画不同农地产权稳定性条件下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这里将结合前文理论分析,从“有无承包合同” “有无产权证书” “有无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只有其一”出发进行异质性分析。

5.1 有无承包合同情形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

表5报告了新一轮农地确权前有无承包合同情况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分样本估计结果初步显示,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主要对确权前没有承包合同的农户有影响。交互项结果进一步显示,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会受到先前农地产权稳定性的调节,农户先前有无承包合同会使得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作用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看,在确权前没有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估计效应为-0.037 7,而在有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其估计效应为0.008 1(-0.037 7+0.045 8)。这表明,在确权前拥有承包合同的农户,其农地产权稳定性本身较强,新一轮农地确权对他们的影响相对有限。

表5 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异质性分析一

5.2 有无产权证书情形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

表6报告了新一轮农地确权前有无产权证书情况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分样本估计结果初步显示,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主要对确权前没有产权证书的农户有影响。交互项结果进一步显示,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会受到先前农地产权稳定性的调节,农户先前有无产权证书会使得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作用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看,在确权前没有产权证书的情况下,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估计效应为-0.038 1,而在有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其估计效应为0.000 9 (-0.0381+0.0390)。这表明,在确权前拥有产权证书的农户,其农地产权稳定性本身较强,新一轮农地确权对他们的影响相对有限。

表6 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异质性分析二

5.3 有无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情形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

表7报告了新一轮农地确权前有无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情况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分样本估计结果初步显示,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地农地产权稳定性主要对确权前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都没有的农户有影响。交互项结果进一步显示,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会受到先前农地产权稳定性的调节,农户先前有无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会使得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作用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看,在确权前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都没有的情况下,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估计效应为-0.040 7,而在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都有的情况下,其估计效应为0.019 5(-0.040 7+0.060 2)。这表明,在确权前同时拥有承包合同和产权证书的农户,其农地产权稳定性本身较强,新一轮农地确权对他们的影响相对有限。

表7 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异质性分析三

5.4 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只有其一情形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

表8报告了新一轮农地确权前承包合同与产权证书只有其一情况下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分样本估计结果初步显示,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表征的农地产权稳定性对确权前有承包合同但无产权证书的农户和有产权证书但无承包合同的农户都没有影响。交互项结果进一步显示,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只有承包合同农户和只有产权证书农户的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这表明,对于确权前拥有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的农户,由于他们的农地产权稳定性本身较强,新一轮农地确权可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表8 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异质性分析四

6 结论与政策启示

6.1 结论与讨论

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14亿人口的粮食需求,必须维持一定数量的可利用耕地,严防并遏制耕地抛荒。该研究利用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2017年和2019年非平衡面板数据和面板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并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作为农地产权稳定性的表征,实证检验了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第一,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具有积极的政策效果,新一轮农地确权使得农户耕地抛荒的概率下降了大约3%;第二,农地产权稳定性不仅有助于促进农地转出,让原本可能抛荒的耕地重新利用起来,也有利于农地长期投资,减少边际耕地的闲置,从而进一步降低农户耕地抛荒的可能性;第三,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会受到过往农地产权稳定性的调节,在确权前农户是否曾拥有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都会影响到新一轮农地确权作用的发挥。由于之前部分农户已经获得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他们农地的产权稳定性本身较强,因此,新一轮农地确权对他们的作用微乎其微,新一代农地确权只对先前没有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的农户有积极影响。

纵观全文的估计结果,有几点也值得额外注意。第一,不区分农地确权时间,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作用可能会被高估。如表3列(2)结果显示,如果不区分确权的起始时间,农地确权的估计效应大约为5%,远高于表2中的3%,这表明如果要准确估计新一轮农地确权的影响,根据确权时间区分不同时期的农地确权改革是有必要的;第二,不考虑过往的农地产权稳定性,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作用可能会被低估。如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如果在新一轮农地确权前农户没有获得过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那么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估计效应大致维持在4%左右,略高于表2的3%,这表明在评估新一轮农地确权作用的时候,考虑过往农地产权稳定性的影响也是有必要的。第三,权利是把双刃剑,新一轮农地确权在增强农地产权稳定性的同时,也可能会增强农户的禀赋效应和产权控制偏好,并对耕地数量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如异质性分析结果所示,对于确权前有承包合同或产权证书的农户来说,尽管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估计系数并不大,但全都显著为正,这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过强也可能会对耕地数量保护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情况在农地确权与农地流转关系中也有显现[37],需要引起重视并通过其他激励手段化解。

6.2 政策启示

上述结论和讨论具有较强的政策意涵。首先,农地产权稳定性是耕地保护和耕地合理利用的产权制度保障[40],在完成新一轮农地确权之后,有必要推动农地产权改革从产权界定向产权实施转变,进一步减少并遏制农户耕地抛荒行为。一方面,增强土地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维护农户合法的土地权益,约束农户耕地利用的不当行为,使之成为包括农地市场交易[41]、农地纠纷调解在内的法律凭证;另一方面,拓宽土地产权证书的使用场域,增加土地产权证书的经济用途,激励农户对耕地进行长期投资,使之成为包括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业补贴获取在内的书面依据。其次,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产权证书都是增强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有效举措,它们在农地产权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42-43],不能忽视以往农地确权的正向影响,对于过去已完成农地确权的农户,也不必低估新一轮农地确权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向农户颁发新版土地产权证书的同时,也有必要更新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承包合同+产权证书”的土地登记双保障制度体系。最后,考虑到权利是一把双刃剑,农地产权稳定性在遏制耕地抛荒的同时,也可能增强农户的禀赋效应和产权控制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不利于耕地数量保护。因此,为防范因农地产权稳定性过强而引发的不利影响,这要求村集体必须肩负起耕地合理利用的监督责任,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对农户耕地抛荒现象进行一定的劝诫和责罚。与此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力度,出台农业生产经营的激励措施和遏制耕地抛荒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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