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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积极式”: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新动向

2022-03-01尹雅丽马早明佘永璇

现代教育论丛 2022年1期
关键词:惩戒澳大利亚校园

尹雅丽 马早明 佘永璇

(1.华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广州 510631;2.赣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赣州 341000;3.华南师范大学东南亚文化教育研究中心,广州 510631;4.深圳市龙华区龙腾学校,深圳 518110)

澳大利亚的教育惩戒由来已久,而关于惩戒制度的取舍以及惩戒的边界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为了调整以往不甚成功的教育惩戒政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07年出台针对校园违规和暴力行为的《学校纪律政策》(The School Discipline Policy),并将权力进一步下放,督促各州公立中小学制定新时期的教育惩戒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大部分州已于2019年完成最新政策修订版本。[1]在一系列的探索中,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摸索出将校园治理问题内嵌于人性化制度框架中的新范式,而“积极”成为学校教育惩戒的关键词。在“积极式惩戒”的风向标下,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构建了一套严密防范、动态治理的教育惩戒体系。2021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校情,制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2]梳理、考查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构建及实践“积极式”教育惩戒的经验,或可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澳大利亚构建“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的背景

澳大利亚教育惩戒制度滥觞于20世纪初,21世纪以来出现了“积极式”的新动向。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既源于“零容忍”政策内生局限性引发的变革需求,也是全纳教育理念对教育惩戒的要求,以及对政府、社会、学校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现实诉求的回应。

(一)“零容忍”政策的内生局限性引发变革需求

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逐步废除了形式单一、手段粗暴的体罚制度,并逐渐引入成文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赋予学校教育惩戒权。[3]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体罚制度的全面禁停,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增多,学校与教师的教育权利不断遭到挑战。鉴于日渐严峻的态势,澳大利亚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纪律,引入美国的“零容忍”制度,旨在通过严厉、预定的惩罚措施来阻止校园破坏性行为的发生。[4]然而,由简单粗暴的体罚制度转向更为严厉的“零容忍”政策,虽然惩戒手段不断升级,但其背后的制度逻辑并没有改变,滞后的制度理念与动态的现实窘境互相抵牾,“零容忍”政策的内生局限性凸显:一方面,“零容忍”制度缺乏灵活性。无论是对轻微或无意的失范行为,还是对严重或故意的失范行为,“零容忍”制度做出的惩戒处理都近乎一致,如此一来,停学率与开除率不断飙升。[3]另一方面,“零容忍”制度缺乏人性关怀。“零容忍”使用的往往是停课、停学和开除等极端严厉的惩戒手段,其负面影响促使学生做出更多、更恶劣的校园行为。校园中反复出现的骚扰、欺凌、攻击等事件,使学校和教师压力倍增,而缺乏人性的治理手段遭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诟病。

(二)全纳教育理念对学校教育惩戒方式提出新要求

迫使澳大利亚政府重新调整学校教育惩戒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全纳教育”理念的影响。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也称为融合教育,强调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要求普通学校全面接纳包括残障学生在内的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并为他们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教育。自1996年起,全纳教育成为澳大利亚教育惩戒政策的基石。在全纳教育的倡导下,学校不得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表现出任何偏见与歧视,在其遭受歧视时采取补救性措施,并避免此类学生遭受来自学校的排斥或边缘化对待行为。澳大利亚教育部明确指出,各州公立中小学制定教育惩戒政策必须遵循与全纳教育相关的两大法律:一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92年颁布的《残疾歧视法》①澳大利亚政府于1992年颁布《联邦残疾歧视法》,明确指出如因残疾、身理缺陷等理由对他人造成歧视和不公正对待等行为都视为违法行为。(Obligations under 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2);二是政府于2005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标准》(Disability Standards for Education 2005)②2005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标准》(Disability Standards for Education 2005),目的是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和正常儿童相同的受教育权利,为各州融合教育的制定特供了基本框架。。[5]由此可见,全纳教育理念对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政府、学校与社会基于校园安全问题的现实诉求

进入21世纪,校园安全问题依旧是教育痼疾,并呈现不断加剧升级的态势,使得政府、社会和学校如鲠在喉。2000年,澳大利亚联邦社会问题研究所对西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4700名教师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经历过言语攻击事件,1300多名教师曾遭受身体暴力,且有600多起教师财产受损事件。[6]2002年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教师协会的调查研究表明,学生时常表现出具有挑战性的行为,如攻击、欺凌、暴力、网络犯罪等,学生对教师的侵犯和骚扰等行为不断激增,致使教师的职业危险系数不断加大。[3]从诸多官方调查结果以及社会媒体的报道可知,澳大利亚当今面对的校园危机已然不是简单传统的校园问题,无论是事件发生、传播、蔓延的内容、途径,还是涉事人员的范围、类型,抑或人与事所处的环境等方面都隐含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置身于复杂社会环境中的动态变化的校园问题,引发了政府和学校的深度思考:当下教育惩戒政策是否能够满足校园问题的治理要求,是否有一套足以应对不断变化升级的校园安全问题态势的统一的制度准绳,政府是否应该进一步下放权力,自下而上实现逐级问责、分校而治?这一系列来自社会和学校的迫切追问和问责,倒逼澳大利亚教育相关部门对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做出全新的政策调整。

由此可见,无论是“零容忍”政策的内生局限性,还是全纳教育理念对学校教育惩戒的影响,抑或是政府、学校与社会基于校园安全问题的现实诉求,都指向一种形式更加灵活多元、定位更为人性科学的教育惩戒政策。

二、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了应对“零容忍”惩戒带来的挑战并改善教育惩戒的成效,2007年3月1日,澳大利亚教育和儿童服务部(DECS)颁布《学校纪律政策》(The School Discipline Policy),通过设定统一标准,督促学校基于积极原则构建符合自身校情的教育惩戒政策。[1]在《学校纪律政策》的总体要求指导下,澳大利亚各州公立中小学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化的教育惩戒政策。虽然各州各校的教育惩戒政策各异,但都以开发促进学生积极行为策略为主要内容,采用的干预、支持措施及后果治理手段均有明确的正向性及引导性,体现了迈向“积极式”的倾向。依托《学校纪律政策》的顶层设计,澳大利亚中小学教育惩戒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涵盖了两大政策目标和“三位一体”的学校治理方案。

(一)体现学生权利与责任并重的政策目标

“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文本体现了积极的育人目标。虽然惩戒表面上体现为责罚手段,但其本质上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在惩戒的过程中注意保障学生的个人权利,通过教育惩戒增强学生以尊重为核心的责任意识。

首先,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十分注重学生个体发展,在惩戒过程中注重对学生个人权利的维护。一方面,维护学生的知情权与辩护权。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惩戒政策享有知情权:若学生父母无法获取惩戒的充分理由,学校施予的惩戒将被视为无效,且学生及父母对此拥有回应和书面解释权。[7]此外,在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学生可以拥有辩护人,如果学生不主动承认或否认有违规行为,且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校长需征得其父母同意才能申请查处学生违纪情况,而学生也可以依据“听证原则”,对学校惩戒决定进行复审和上诉。[8]另一方面,尊重学生的平等权。各州的教育惩戒政策均要求禁止体罚,同时遵守联邦政府颁布的《平等机会法》中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包括对种族、宗教、残疾、性别、年龄、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学校必须确保任何纪律处分不会违反该项立法,教育惩戒政策必须充分尊重个体,确保人人平等。[7]

其次,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十分注重通过教育惩戒来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以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学生间的协同合作,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第一,打造教育惩戒价值观体系,增强学生责任意识。各州政府和教育相关部门提出公立中小学必须打造一套以“正直、卓越、尊重、责任、合作、参与、关怀、公平和民主”为核心的教育惩戒价值观体系,教导学生关心和尊重他人、尊重不同的信仰和文化、尊重学校规则、严于律己、增强责任意识。[9]第二,围绕“尊重”,规范教师行为。教师要以道德目标感和责任关怀感来引导和教育学生,通过培养学生的尊重意识、自尊心和自信心来抵制可能出现的校园负面行为,并基于尊重原则,通过建立合理的惩戒干预程序,采取积极、非暴力的方式化解冲突。[9]第三,营造积极的校园氛围。积极的校园氛围是学校提升教育惩戒治理成效的关键因素。为此,学校在构建以尊重为核心的教育惩戒价值观体系之外,还需进一步加强师生间的互动关系,促使彼此关怀并共同努力;同时增强学生对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理解力和对学校、家庭和社区的自豪感与认同感;此外,还要确保教师、学生、父母和相关者都理解并自愿接受教育惩戒政策。[10]

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为教育,因此惩戒的本质是对人性的尊重和对道德的塑造。“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以人为本,惩戒表面为“惩”,目的为“戒”;其惩戒方式由被动惩罚走向价值引领,惩戒目标从反向纠正转为正向引导。

(二)开发制治与人治双轨的学校治理方案

“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不仅关注学生本身,而且重视发挥教师、学校管理者、家庭监护人、专业人员和社会团队等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并规范其责任与义务。[9]“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围绕公立中小学的治理方案,在学生纪律准则、纪律改进计划和多元主体协同三方面开展行动,从制度化的角度和人治化的角度做出了合理规范。

第一,鉴于青少年学生自控能力较弱,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与社区协商制定了一项学校纪律准则,对学生行为加强管理。首先,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老师和学校授权人员的指示。其次,学校要对校园行为划定底线标准,并确保纪律准则的内容详尽细化,如上课时应穿着整洁的校服、积极准备课堂任务、爱护学校财产、不携带危险私人物品、听从教师和工作人员的指令和安排等等。[10]最后,倘若学生不服从校方人员指令而执意违反规定,亦或其行为对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造成了伤害,将面临根据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①恢复性司法最初是用于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程序,后被引入学校教育治理。恢复性司法描述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应侧重于人和关系,而不是惩罚和报应。和程序公正给予的惩戒处分——学校采取的惩戒处分程序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11]

第二,纪律改进计划是教育惩戒政策的主要治理方案,学校通过缓冲式、人性化的改进计划对学生的行为以及惩戒计划、惩戒期限和惩戒后果等作出约束和规定,达到帮助学生认清行为后果、修正行动、唤醒道德意识的最终目的。[12]校长在全体教职员工的配合支持下,通过与父母和学生的共同商议,制定并合作执行纪律改进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学生违规行为发生后,原则上校方将以纪律改进计划作为缓冲式治理方案,具体包括隔离、校长办公室查看、校长约谈父母、教室禁闭、学校禁闭、停学等。在澳大利亚,开除被视为公立中小学惩戒中最为严重的处罚,一旦学生持续出现严重不良行为,且行为无法得到矫正和改善,或进一步对他人进行挑衅,则很可能导致被校方开除。通常来说,缓冲式治理方案的执行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改善其不良行为或出现新的违规行为,将面临被停学或被开除等极为严厉的惩戒处罚。[10]

第三,教育惩戒的开展涉及多方主体,主要包括校长、教师、学习支持团队和专业知识团队,各主体承担各自规定的职责,呈现多元主体共治的特点。其一是校长。校长既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教育惩戒政策的直接责任人,在享有政策制定权力的同时,也需要对政策执行的后果直接负责。学校副校长则主要承担协助校长共同制定惩戒政策、进行实践评估、与教师团队协调等具体职责。[12]其二是教师。教师是教育惩戒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分为班主任、任课教师和支持教师三类,且三者都有权参与到学校教育惩戒的具体工作中,通过分工协助共同助力惩戒政策的顺利开展。[1]其三是学习支持团队。支持团队由校长与副校长、员工、专业人员、社区代表、学生、学校委员会成员、卫生部门、少年司法部门、家庭和社区服务部门、警察部门等构成,由校长与副校长领导。学习支持团队主要负责对惩戒政策的内容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对教师进行政策培训,还负责向家长公布有关教育惩戒的规章制度、政策文本,并邀请家长共同开展惩戒活动。[8]其四是专业知识团队。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每三年要接受所在区域的社区部门对学校教育惩戒政策的评估和审查。为了更好地配合政府的评估系统,学校聘请专业知识团队来协同管理,发挥其咨询功能。[14]这些专业知识团队具体包括:多学科学习服务支持团队(Multi-disciplinary Learning Services Support Teams)、全州支持团队(Statewide Support Teams)、安全家园与安全家庭团队(Safe Homes,Safe Families Team)、学生福利支持小组(The Student Wellbeing Support Team)等,通过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语言病理学家等专业技术人员为视力或听力受损、自闭症谱系障碍及其它身体受损的学生、或受到忽视和虐待的儿童等提供专业化服务。[13]

三、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积极式”教育惩戒的实施路径

为保障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的顺利开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规定各级学校应依据《学校纪律政策》的政策内容实施教育惩戒,将惩戒教育纳入到学校日常教学中去,主要可分为三大路径:创设恢复性环境,开发同侪调解与会议调解项目,逐级划分惩戒事件类型。

(一)创设恢复性环境

在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政策的工作当中,以全体学生为对象进行积极行为的引导是基础性的工作,而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施害方和受害方之间关系的弥合与恢复。因此,创设弥合校园关系的恢复性环境则显得尤为重要。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为此引入了一套较为科学的恢复性实践(Restorative Justice Processes)体系,其目标在于鼓励学生勇于承担自我行为责任,并建设性地解决冲突。澳大利亚恢复司法委员会前任校长克里斯·斯特拉克(Chris Straker)表示,“在过去以规则为主导的教育惩戒系统中,往往都是老师告诉孩子们做错了什么以及他们将如何为此付出代价,而恢复性实践的做法是发展、维持和修复人际关系,制定基于同理心和自我学习的原则,让孩子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11]恢复性实践方式通常指向行为消极的学生群体,通过在中小学创设开放性、尊重性和思考性的问题,与学生交流,设法唤起学生的情绪反应,加强学生的理解与反思,最终达到关系弥合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展开恢复性实践,学校的教师和员工每年都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校方还安排实施恢复性实践的专业医生、专业团队以及部分学生共同参与。[14]此外,校方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开发布实施报告,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惩戒实践活动的监督。由此可见,创设恢复性环境,就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在同伴间的相互合作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有利于人际关系修复的活动。

(二)开发同侪调解和会议调解项目

迈入“积极式”教育惩戒新阶段,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不断开发解决校园冲突的创新性方案,其中开发同侪调解(Peer Mediation)项目与会议调解项目特色明显。同侪调解项目可以视为一种惩戒干预方法,是一种针对逃课、破坏公物和校园暴力等失范行为进行的早期预防策略,是在一位或多位中立人士的协助下,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性问题的办法。同侪调解项目重视培养学生的调解能力,主张通过自我调解与他人调解应对早期轻微的冲突,同时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其具体做法为:拥有调解资质的学校工作人员协同两名训练有素的学生调解员,在结构化的程序下协助冲突者达成最终解决方案。学校专业调解人员的主要责任是对学生调解员提供培训、协助与监督,帮助学生调解员化解一些诸如谣言、排挤及财物等问题造成的校园纠纷。会议调解项目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问询与调解,要求父母、教师和校长等相关人员出席。当事人双方指的是当事人与涉事人。涉事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当事人有着暂时利益冲突的陌生人,另一类是与当事人有着持续利益冲突的人士。开发会议调解项目的目的是对整个事件的细节和原委进行复盘与调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弥合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如果事件进一步恶化,学校将协同社区召开大型会议,在共同商议的前提下,制定可行性方案。[4]

(三)逐级划分惩戒事件类型

教育惩戒的实施具有涉及面广、灵活度高、工作强度大的特点,为保证其顺利开展,明晰惩戒的“量度”,分类细化惩戒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事件性质的轻重缓急和发展规律的强弱渐进,惩戒事件可分为隐性事件、常规事件和特殊事件三大类,学校根据不同的事件类型开发多种分类措施。[15]“积极式”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旨在通过奖罚分明、奖惩结合的方式,形成校园内良性行为驱赶劣性行为、劣性行为警醒隐性行为的动态平衡关系。

第一,针对校园隐性事件,学校采取及时的防范措施。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主要从设备保障和人员培训入手,竭力消抵校园事件早期酝酿的潜在威胁,达到提前防范的积极效果。[4]如,通过广泛使用监控技术,特别是CCTV闭路电视系统(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对学生行为进行监督控制,预防事件升级。[18]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隐性违规行为的控制力度,校方还开发了一项行为监控卡片(Monitoring Level Card)系统,向学生分配目标等级任务,任课教师、班主任或校长可对任务不达标的学生进行惩戒处理。倘若学生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至正常标准,且行为进度最终被校长评定为“令人满意”,校方将通知该生返回课堂,同时向家长告知学生行为改进成效。[16]

第二,针对常规事件,学校主要采取积极引导与奖惩结合的方式。如何以合适的方式激发学生积极的行为态度并匡正错误行为,是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积极式”惩戒政策直指的核心问题。学校以培养学生积极行为、发挥教师人性化的管理职能为目标开发治理策略,采取科学应对方式。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有开发学生积极行为和发挥教师课堂管理技巧两种。其一,开发学生积极行为。学校将学生行为从差到好设定相应等级并设置动态奖惩制度,学生可以参照等级标准随时调整行为,并接受相应的奖惩。其二,发挥教师课堂管理技巧。具体流程分为五步:教师通过期待性语言给予学生指令;学生进入反省室,待恢复平静状态后重返课堂;教师和学生针对焦虑、失范的深度原因进行反复讨论,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继续正常学习;学生进入配有专门设备的冷静区,在规定的时间内静坐、思考及反省;上述步骤均无效的情况下,学生将接受校方作出的惩戒处理通知。[17]

第三,针对突发特殊事件,学校设置应急预警机制。除了应对校园隐性事件和一般常规性事件,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极为重视处理校园内突发的特殊事件,并建构了应急预警机制。预警机制中级别最高的为重大事件应急机制(Emergency Responses or Critical Incidents),该机制是基于常规惩戒手段无法应对的突发现状而设置的专门预案,具有高度的时效性、谨慎性和紧迫性。重大事件预警机制一旦被触发,学校将通过三个步骤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立即跟进,即校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及时终止事件,分散其他学生注意力并将其重新引向正常学习中;二是问询,即学校与当事学生一起确定违规事件的发生细节,探寻决定问题性质和走向的关键性选择,并针对该选择做出后果评估;三是采取后续策略,即尽快恢复学校的正常运作,提供事故后重建和修复关系的方法。[13]

“积极式”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遵循科学逻辑。学校对失范行为的诸多因素进行全盘考虑,针对事态的不同阶段合理制定分类措施,慎重地从多重方案中权衡最佳方案,并重视处理方式与奖惩方案的调整,以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实施策略为依托,不断扩充和完善实施措施,推动教育惩戒政策良性运行。

四、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积极式”教育惩戒价值的新取向

纵观澳大利亚各州新修订的《学校纪律政策》及其延伸的实施路径可见,无论是政策的制定目标、设置内容还是其具体实践,正向、积极的倾向性贯穿始终。事实证明其实践收效甚好,相关研究表明,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期间,澳大利亚18所成功推行教育惩戒政策的中小学都保持着极低的校园犯罪率,同时NAPLAN测试(澳大利亚全国读写和算术标准化测试)结果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经过长期探索,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整体呈现出积极式的新向度:“公平、公正”的惩戒原则、层级化的惩戒措施和恢复性的惩戒模式。

(一)以“公平、公正”的育人观作为随意性惩戒的匡正

公平与公正应是教育惩戒的逻辑起点。澳大利亚过往的“零容忍”惩戒政策,出发点在于不断对惩戒手段进行升级以实现威慑目的。然而基于威慑的惩戒手段一旦成为解决失范行为的“唯一”手段,其本质就违背了法律的正当性与公平性,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惩戒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而开展的训育活动,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从加强人治、制治与自治三个方向推动教育惩戒革新。首先,进一步规范教育者的履职权,并在惩戒过程中注重维护学生的个人权利。如,学校通过专业团队的支持与监督,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专门性的技能培训,规避人为的歧视与偏见,确保政策不因人设事、因人处事,确保惩戒不对任何无辜学生造成伤害。其次,打造缓冲式的纪律改进系统。澳大利亚中小学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打造了一套基于缓冲式原则的纪律改进系统,通过及时掌握学生的行为变化而逐级调整惩戒的处置方案,加强教育惩戒的人性化与科学性,尽可能减少惩戒失误与效率低下的情况。最后,培育学生基于尊重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惩戒的本源意义在于对学生不道德行为的纠偏,引导学生认清自身道德价值观中存在的缺陷、培养学生形成正直与尊重他人的人格。在进行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十分重视教育对象的道德和情感诉求,促使学生从内心拒绝失范行为,做到尊重个体、承认平等、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己。

(二)以教育惩戒的层级化作为问责式惩戒的替代

由于“零容忍”政策的实施手段倾向于简单粗暴,过多强调通过刚性惩罚或强制驱逐来减少或遏制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直接问责,致使教育惩戒的教育功能极度弱化,大量学生因为被学校驱逐而停学或失学。这不仅对学生的学习生涯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对整个社会也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研究数据表明,在“零容忍”教育惩戒之下,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被禁闭或开除的学生人数逐年上升,每1 000名学生的停学人数从1993年9.9人增加到1997年的16.8人,其中,西澳大利亚州公立中小学的停学人数从1993年大约2 500人增加到1999年超过17 000人。[6]为了应对“零容忍”政策带来的严峻考验,澳大利亚政府将简单粗暴的问责式教育惩戒转向了注重以干预为主的“积极式”层级化的惩戒管理。首先,从惩戒措施的设置来看,学校针对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分类措施,在干预防范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禁闭、隔离、停学、开除,甚至转介司法系统等严厉的惩戒手段。其次,从惩戒实施的策略来看,学校主要以奖惩结合的动态方式改善学生行为,十分重视及时调整的人性化处理方式与逐级递增的奖惩方案。最后,学校根据惩戒环节的不同需求,合理设置并派发工作内容,把具体的工作安置给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并通过多方监督和制约来保证教育惩戒政策管理和运行过程中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同时,由于教育惩戒的处理牵涉到受害学生、施害学生甚至其他学生多方的权利,校方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心理和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等多方面因素,慎重选择对其采取的惩戒手段,并通过兼具科学性和专业性的知识团队保障惩戒的合理性。

(三)以教育惩戒的恢复性作为排他性惩戒的补救

“零容忍”政策也可称为排他性惩戒,即容易割裂地看待失范行为,而对行为的环境关系和行为后果表现出漠视态度。遭遇过排他性惩戒的学生往往更容易表现出暴力或消极的行为态度,甚至出现心理健康问题,造成恶劣的校园人际关系与紧张冲突的氛围。伴随着全纳教育理念的普及与深入,“恢复性司法”模式开始逐步被学校采纳。“恢复性司法”侧重于人际关系的弥合与修复。在恢复性理念的影响下,澳大利亚中小学由“零容忍”演化而来的“积极式”教育惩戒,实现了从关注“惩罚”力度到关注“关系”恢复的转变,学校纪律改善的长效性与持续性成为了教育惩戒的重心。从联邦到州、从社区到学校、教师到学生,家校共育、逐级治理的恢复性教育惩戒模式逐步明晰。首先,教育和司法等政府机构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向学校提供关于学校纪律改善的各类专业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保障夯实恢复性环境的政策地基。其次,社区和学校形成了校长负责制下的多元治理格局。校长作为惩戒政策的第一负责人,协同当地各相关部门与机构以及家长等利益相关主体,建立多元主体共治的伙伴关系。学校与社区在学习支持团队和专业支持团队的协同管理下,通过改善学生行为、增强学生责任意识、创设基于尊重的校园文化等措施,携手抵制反社会行为和解决校园冲突。最后,教师根据职能划分为不同类型,彼此分工合作,在教育惩戒过程中重视学生的心理成长,关注涉事多方人员的实际感受。“积极式”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从心底认清事理、接受惩戒、纠正行为并改善关系,从而实现教育惩戒对人的教育意义,体现人文教育的价值。[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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