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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闹出人命才管”到“自诉转公诉”

2022-03-01刘亚

方圆 2022年1期
关键词:余杭区人格权小雨

“我与旧事归于尽,来年依旧迎花开。”每逢年末,这句话总会被人提起。但对于经历过大半年人生“至暗時刻”的谷小雨(化名)来说,这句话再珍贵不过。

谷小雨是不幸的,就在一年多前,她的名字还是“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被害人”,莫名地被偷拍和诽谤简直是“飞来横祸”,几乎毁掉她的工作生活和名誉。但她又是幸运的,在维权路上遭遇困境时,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案件成为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案,法院的一锤定音最终保护了她的人格权。现在,她终于可以做回那个普通女孩了。

在对本案进行深度报道时,我越发感受到,人格权保护不仅是民事领域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使命所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可谓是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我第一次见到谷小雨,是2021年2月底。当时,为了深度报道这起案件,我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等重重困难,终于来到杭州。我还清楚记得,采访的那几天杭州阴雨连绵,让人冷得打哆嗦。

采访地点约在谷小雨家中。谷小雨家里布置得简单温馨,还有一只温顺亲人的猫在脚边打转。作为“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旋涡中的当事人,经历大半年的风波之后,她的情绪和心情已经平静了很多。长发披肩,语气温柔,谷小雨向我坦言,自己基本已经从抑郁状态中走了出来,事情也即将画上圆点。虽然她一直平心静气地跟我叙述事情的经过,但听的人心情却难以平静——她说,明明那天和平常一样,在同样的时间下班同样的地点取快递,为什么被偷拍造谣造得满天飞的是我?

2020年7月,谷小雨在杭州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小雨不仅人格受到严重损害,还为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处于抑郁状态,于是向警方报警。

之后,谷小雨又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其间,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因此,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2021年2月25日, 谷小雨(右)接受《方圆》记者刘亚采访。

2021年4月底,我再次来到杭州。4月30日案件开庭当天,杭州终于放了晴,余杭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宣判之后,我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谷小雨。虽然因为多种原因没能来到庭审现场,但她仍然很激动地告诉我,几个月之前,这个案件给她带来的影响基本上都是负面的。但现在回过头来想,能够勇敢站出来,或许是她身处这场旋涡中最正确的决定。现在,她终于可以深呼一口气,这一篇终于翻过去了。对于这个结果,她完全可以接受。

为了全面还原这个案件,从2021年2月到5月,我先后采访浙江省政法委、浙江省检察院、余杭区检察院、余杭区法院,被害人谷小雨及律师,被告人及律师,以及证人、知情人等十余人,感慨良多。

在外界看来,这起案件似乎推进得很顺利,检察机关介入得很及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很好。但幕后有很多不为人知的细节。比如在2020年10月的时候,谷小雨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作用呢?可以说,当时换成我们任何一个检察院,对这起案子都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在最高检的指导下,浙江省委政法委、公安厅和检察院各家统一认识,把案件转为公诉。为了这件事,北京和杭州两地,接连召开了一次又一次会议。在北京,最高检检委会、一厅组织了包括陈兴良、车浩在内的许多专家进行论证,最终得出结论,可以转公诉,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在杭州,省委政法委,杭州、余杭政法系统进行了多次磋商,因为各家都有自己的立场,肯定有不同意见,但最终还是形成了统一认识。

在后来的采访中,我采访到了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智深,听他讲案件背后的故事,还是很感慨的。沈书记说,最初大家肯定是有一些不同认识,这就需要协商、磨合,最高检的站位确实很高,没有把这起案子当成一个小案,而是当成一个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方面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来办。在接触办案民警的时候,他们告诉我,最初他们也是不理解甚至抵触的,但在深入办理案件、补充证据时,才发现案件确实是危害很大,应该由检察机关来公诉。

各家的思想转变最终说明一个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带头学习、贯彻、保障民法典实施是检察机关的“必修课”;自觉从民法典中探寻创新推进检察工作的思路、方法,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起案件办理中,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每个检察人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2021年《方圆》5月刊封面报道“网暴凶猛”以“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为切入点,全面反映全国首例由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的庭前幕后,深刻展现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方面付出的巨大努力。

这起案件之所以让我切身感受到人格权保护上检察理念的不断更新,还有一个原因——在查阅案件相关判例时,我注意到了“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唯一的一起判例。

此前,涉及诽谤情形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绝大多数都是公众人物或公众事件,比如2014年被热议的秦火火、边民、傅学胜、立二拆四等网络谣言制造者被判刑。但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涉及诽谤情形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少之又少。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便是鲜少的一例,这几个字也着实刺痛了我——这起案件我再熟悉不过了,早在七年前我刚做记者时,就曾去案件发生地陆丰做过深度报道《“小偷”少女之死》。

2013年12月2日,一场关于“网络欺凌”的悲剧从这里开始。一个名叫徐安琪的小姑娘因为被怀疑在一家店里偷衣服,被店老板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到网上。当天,她的个人信息便被人肉搜索出来,之后,网民对于这个“小偷”横加指责、无理谩骂,网络欺凌初现狰容。仅20多个小时后,不堪心理重负的女孩跳河自尽,结束了年仅18岁的生命。

2014年9月5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对“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被告人蔡晓青犯侮辱罪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我采访此案是2015年,那时案件尘埃落定,蔡晓青已刑满释放,商店继续营业,失去女儿的徐安琪父母搬离了原住所,难觅踪迹。

如何深度还原案件的来龙去脉?我还记得,当地检察院的同志用小电瓶车载着我,在陆丰的小镇上四处寻找当年的知情人,“能采尽采”,几乎把案件相关人员采访了个遍,以此还原徐安琪当年是如何被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摧毁的。

我想起徐安琪生前留下的话语,只有一条微博“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和一条朋友圈“酒瓶会浮你猜我会不会浮”。于是,在陆丰的晚上,我在徐安琪跳河的那座桥上徘徊,想起女孩生命尽头的无助与脆弱,百感交集。

当时办理这起案件的陆丰市检察院检察官成华清告诉我,“人肉搜索”致人自杀,这是发生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案件,没有可借鉴参考案例,最初定罪上也是有一定争议的。最后,案件以侮辱罪公诉,主要是法律上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案件符合该罪名。

但《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通常不是公诉,而是“告诉的才处理”,即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

也就是说,这起案件能够被公诉的原因,很大部分是因为“闹出了人命”。

2013年到2020年,跨越七年的两起案件,两个女孩,暴露在网络暴力之下,情形何其相似。唯一不同的是,徐安琪选择一死了之,谷小雨拿起了法律武器。

“一个事件发生,不论真相如何,很多人都只相信自己看到的,没有人去追究真相,只按照自己本能的想法去批判他人,用自己以为的肮脏面去想象他人,把平时的不满发泄出来,随意地敲敲键盘输入几句不以为然的评论或是唾骂。没人会花时间去想发那些评论的后果如何,因为没有人需要承担责任。”谷小雨曾这样评价网络暴力的加害者。

真的没有人能承担责任吗?如果仅依靠自诉救济,谷小雨一案确实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在前期法院立案阶段便已一波三折,歷时一个半月才被余杭区法院予以立案,若继续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本案必将涉及需要第三方协助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取证,以及将案件事实证明到同公诉案件一样的确实充分的标准等可以预见的取证难和证明难问题。这些现实障碍仅凭被害人个人力量难以逾越。

试想,如果该案最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裁定无罪,那么,该案判决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难以逆转的双重打击,而且无疑会形成一种“网络诽谤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社会导向,背离社会公众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合理期待。在此种背景下,谷小雨一案最终由检察院提出公诉,不可谓不是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法治面前无小事,轻罪亦不是无罪。回顾整个案件,嫌疑人所涉之罪不过诽谤,所获之罚不过缓刑。或许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诽谤罪的罪名不大、分量不重,能够造成今日之滔天舆论,实难想象。

但很多人也忘了,身处一个新兴技术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日新月异的时代,当今社会莫说之于数百年前的古人,甚至之于数十年前的先辈,也是难以想象的。在难以想象的时代,发生难以想象之事,司法机关应如何自处?是因循守旧就案论案,还是积极作为探究根源?司法机关恐怕更需要做的是后者。

检察机关在谷小雨已提起自诉的情况下,打破先例发出检察建议,由自诉转为公诉,就是政法机关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也是政法机关通过办案让法律的原则规定得到体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是一起民生小案,在该案中,郎某某、何某某等人随意选取对象编造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恶意诽谤他人;同时也是一起大案,该案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暴力,已经远不是传统的社区传播的影响范围,社会危害也远非受害人个人所能承受,更加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实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因此,人格权保护不仅是民事领域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使命所在。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依赖于民法,更依赖于公法,依赖于全方位的公权力保护。作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代表,独立行使宪法赋予检察权的检察机关,面对在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这一深刻恢宏的时代命题,应当有民法典高度与程度上的保护人格权的自觉与行动,将保护人格权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中,成为人格权的捍卫者与守护者。

在2021年,除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我采访的偷拍类案件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调查中,我发现花上几十元钱,就能从网上购买到他人私密视频,这些视频往往是从酒店、私宅等私人场所偷拍而来,供人付费观看。随着摄像设备的普及应用,这种见不得光的“生意”,以人们的“偷窥欲望”为生存土壤,愈加泛滥,形成黑色产业链,偷拍也成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一大类犯罪现象。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纪丙学告诉我,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偷拍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的案件频频发生,隐私的保护比以往更加重要。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强化了对个人隐私和尊严的保护。检察机关强化履职尽责,适应网络时代和民法典时代公民法治保护新需求,对偷拍行为构成犯罪的,从严追诉、从严打击,同时针对高发地区、高发领域在制度、管理的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和依法执政能力水平提升。

就如《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一样,法律在不断进步,法治的细节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作为政法记者,我很庆幸有机会能够作为见证者、记录者甚至参与者,把这种进步与完善写进报道里,在一个又一个的细节里体现出来。

工作七年间,我与我的报道共同见证了检察工作的变迁,这种变迁映射在每个细节中,比如一条法则的修订,一种检察理念的更新。我所能做的事、能起到的作用可能并不多,但我仍然愿做一盏闪着“法治之光”的灯,让大家看到检察工作的进步与完善。

2021年2月25日,谷小雨(右)接受《方圆》记者刘亚采访。

2021年《方圆》5月刊封面报道“网暴凶猛”以“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为切入点,全面反映全国首例由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的庭前幕后,深刻展现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方面付出的巨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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