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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基因与时俱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2-03-01李云龙

人大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苏维埃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

李云龙

在1931年11月至1934年10月的三年时间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了宪法大纲及各方面法律,建立了“议行合一”的国家机关和运行机制,实行了工农民主专政,实施了对十个省数百县苏维埃政权的统一领导,对扩大红军、巩固苏区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建设人民当家作主政权的伟大预演,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回顾党的百年光辉奋斗历程,总结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追溯党在瑞金的伟大创举,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和实践,对进一步坚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自信具有多方面的深刻启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民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之基、力量之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必须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更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凝聚全体中华儿女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一、苏维埃制度启示我们,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早在1930年2月4日《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中就明确:“中央拟定各苏维埃区域及红军中的重要代表,将先集一地开一预备会议,讨论并起草一切议案,然后再开大会于某一被指定的苏维埃区域”,并对代表名额、宣传工作等提出要求。为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贫民苏维埃大会,中央决定组织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即“中准会”,尽管由于准备工作和战争环境大会一再推迟,但“中准会”临时常委会一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大会筹备。“一苏大”召开期间,重要问题都由毛泽东等37人组成的主席团讨论决定。1933年8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局作出关于第二次全苏大会准备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党的组织把宣传鼓动等大会组织工作与查田斗争等苏维埃工作结合起来。毛泽东在“一苏大”召开前强调,要严格按照党组织事先讨论通过的议案,确定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内容和议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选举活动,并在“二苏大”报告中指出,苏维埃取得的胜利,“依靠了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的正确”。1933年8月13日关于召集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中共中央通知》中强调,“代表必须经过群众大会选举,不准委派”“在每一代表团内,必须成立党团以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历史事实表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工农民主而创立的制度,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才得到了贫苦大众的认可和拥护,展现出了强大生命力。

習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在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得到坚定坚持和有效完善,如果弱化或放弃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人民民主也就无法实现。各级党委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切实加强对同级人大的领导,保证和支持人大依法履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自觉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坚定执行党委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各级人大机关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平台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二、苏维埃制度启示我们,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自党成立之日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就把让人民当家作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当时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在选举、决策、监督等各环节,都充分体现了对工农劳苦群众的“最宽泛的民主”。1930年9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告民众书》中号召苏维埃区域的劳动民众,“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这个大会,提出指示给他们,把你们的要求交给他们带来”。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指出,工农劳苦群众获得了“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乃是历史上的第一次”“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群众的”“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及苏维埃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必须按期向其选举人作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重新选举代表的权利”“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绝不姑息”“政府工作人员由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历史事实表明,正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给了苏区劳苦大众自己说了算的权利,让他们切身感受到了做主人的尊严,他们才发自内心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革命才有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根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坚持好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唯一正确选择。近年来“西方之乱”与“东方之治”的巨大反差,更加生动地说明什么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什么才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进入新时代,各级地方人大要认真贯彻宪法和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着眼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研究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打牢民主选举基础,畅通民主协商渠道,提高民主决策水平,调动民主管理热情,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真正发挥人大主要民主渠道作用,为更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三、苏维埃制度启示我们,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

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强调,“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他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他直接依靠于民众。他与民众的关系必须保持最高程度的密切,然后才能发挥他的作用”。为确保代表与民众保持密切联系,苏维埃制定了一整套制度。比如,按照住所接近的原则,每个乡苏市苏的代表,一般固定联系30~70个居民,“这样便使民众与苏维埃在组织上连成一片了”,每3~7个代表中选举一个为代表主任,一村之内还要有一个“总的代表主任,负责领导全村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吸引群众中大批的积极分子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这样便把苏维埃工作组织成了网”“使苏维埃成为最能发扬民众创造力的机关,成为最能动员民众以适应国内战争适应革命建设的机关,这也是历史上无论什么政府所做不到的”。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就列举了“扩大红军委员会”等15个乡苏下的委员会。历史事实表明,在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苏维埃政权与广大民众保持了“由片到网”的紧密联系,苏维埃的主张能被民众接受并得到落实,民众的意见能被苏维埃了解并听取,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借鉴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人民的宝贵经验,充分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密切人大常委会机关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好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真正把人大建设成为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地方各级人大要注重加强代表联系选民场所建设,强化“代表之家”联系群众功能,建立并认真执行代表定期轮流接待人民群众制度,畅通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渠道,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表达、及时受理、及时解决。要为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持证视察等履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更好发挥代表小组作用。要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转化成为人民服务的生动实践。各级人大代表要认清肩上的政治责任,当好党的政策宣传员和人民利益代言人。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培训和履职管理,落实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建立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责任意识,强化为人民服务自觉。

四、苏维埃制度启示我们,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健全法制保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三年时间内制定了宪法大纲及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各级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法等130多部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构建起初具规模的苏维埃红色政权法律体系,对保障民主权利、巩固苏区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中,专门报告了法律法令的实施情况,并强调“这些法令的实施与颁布,都是为实际保障工农阶级的权利”。为保证宪法及法律的有效实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设立了工农检察部并制定了《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毛泽东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不但亲自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怎样检举贪污浪费》《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等法律法规,还特别关注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应该把苏维埃法令政策的彻底与忠实地执行,移在全部苏维埃人员的肩上去,应该把违反苏维埃法令政策的行为首先是苏维埃人员自己的违反放在严厉责罚的地位”。历史事实表明,苏维埃时期的法治建设,以宪法大纲为依据,以工农民主专政为目标,为实现苏区劳苦大众当家作主,更直接地参加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以及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和更有力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推动法律有效实施,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國人大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写进法律,并对全国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提出要求,为更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地方各级人大要深刻学习领会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断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推动从制度和实际运行上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呼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五、苏维埃制度启示我们,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

近代以来,中国无数仁人志士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的各种努力都未取得成功,从西方国家移植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尝试也均以失败告终,一直没有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政权就无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与策略的决议案》《关于“左派国民党”及苏维埃口号问题决议案》《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等文件,开始逐步明确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政策主张。中国的苏维埃制度学习借鉴了苏联模式,但绝不是照搬照抄,没有走苏联以城市工人罢工为主的路子,而是走了一条以反动统治薄弱的农村为中心、武装割据建立地方政权,以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夺取全国政权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实现了苏维埃制度的本土化、中国化。历史事实表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成功范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早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是中国革命“走自己的路”迈出的第一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从国情出发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能够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基本经验,也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有效的“八个能否”和“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评价标准,我们可以自信地说,中国式民主管用、有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主要民主渠道,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我们要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牢固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效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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