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时代请妥善保管个人生物信息
2022-02-28吕志峰
徐 嵩 吕志峰
在大数据时代,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各种码——支付码、行程码、健康码……“人脸识别”“指纹支付”更是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然而在得益于大数据时代的高效与精准的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基本处于“裸奔”状态,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近期更是出现了利用朋友间信任,于饭桌之间灌醉朋友,强行“刷脸”窃走5万余元的案例。落实公民信息保护人人有责,通过案例分析,希望帮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个人信息对自身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
案情简介
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2019年7月25日,在某烧烤店内向张某灌酒,后趁张某醉酒不备之机,伙同他人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再次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段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07万元。张某发觉后报案,刘某于2021年1月9日被民警查获,刘某退赔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 000元,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分析
(漫画/赵晓苏)
刘某是否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将被害人灌醉,是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刘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以喝酒的方式将被害人灌醉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是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即灌酒行为是否为刘某的犯罪手段,刘某已经自行坦白,其确实是事先与他人合谋,意图将被害人灌醉后窃取其钱财。在被害人醉酒期间,刘某通过“刷脸支付”的方式,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钱财。所以,刘某确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将被害人灌醉。最终,法院基于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被害人醉酒期间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对刘某定罪量刑。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即灌酒后劫财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从表面上看,以劝酒灌醉后劫财的犯罪手段与暴力、胁迫劫财的犯罪手段不同,但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其实质却是一样的,即上述手段都能使被害人降低反抗能力,进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属于一种犯罪手段的兜底,正是因为在社会中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手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作用对象都是被害人人身,在程度上不要求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反抗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即可,如使用药物麻醉、用酒将被害人灌醉、使用催眠术等等。但如果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如被害人自己饮酒过度后不知反抗,然后行为人临时起意乘机拿走财物的,则只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刘某系蓄意谋划,以灌酒方式劫取财物,并非是在被害人自行醉酒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对于刘某将被害人灌醉后劫取财物,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则应以抢劫罪处罚。
本案中,法院基于刘某存在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但不管法院对刘某判处何种刑罚,刘某的行为都已然构成犯罪,被害人也遭受了不应有损失,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任何一项高科技都不是百分百安全,为避免自己的财产被不法之徒盯上而发生类似案件,就应该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如“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特征,这种技术不仅用来抓取个人的面部生物信息,还可以与既有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它能进一步追踪到个人的身份信息、日常的行踪轨迹、人与车的匹配、亲属关系的匹配以及经常接触人员的匹配等,也就是说一次泄露会带来终身风险,因而对于人脸识别我们需要做的是谨慎使用。对于需要“刷脸”的应用场景,首先要看它是不是公共部门直接推动的,对于小平台和手机上的小应用要谨慎又谨慎。在登录手机关联银行卡的软件时尽量选择每次都输入密码,如果手机设置了“人脸识别支付”功能,则务必随时留意手机安全。
为一己私利,随意获取并非法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这样的行为轻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情节严重或者是触犯其他罪名,还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