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线庭审秩序的失范风险和防范
2022-02-27周文兰
周文兰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江苏 南京,210031)
一、在线诉讼创新司法审判模式
西方传统法院体系源于公元前一世纪的犹太教法院,后经12世纪英格兰、威尔士发展,亨利二世将程序正式化,现代司法体制雏形由此构建[1]。回顾中国法治的历史,从郡守县令坐堂问案到司法能动性下的人民法院,经历了漫长的演进和发展。即便法院的庭室划分、人员构成等并不为大众所熟知,但基于数年来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已经形成“法院是在特定场所,在特定人员的参与下,依据规范化的流程开展审理活动的司法机关”的基本认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人民法院组织法》①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工作任务以及维护秩序,保护财产和权益,保障社会的作用②。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深刻影响全球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带来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我国在推进互联网司法改革、促进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司法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传统实体法院开展的线下诉讼活动,越来越难以应对数字时代以及疫情防控的复杂要求。线上诉讼在实践探索中逐渐完善,在疫情防控时期以及后疫情时代广泛应用[2]。
二、在线庭审秩序失范的原因及表现
庭审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是法官查明事实,当事人充分发表诉辩意见,当面辩论,举证质证的核心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庭审纪律,我国修正制定《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在线诉讼增加了具有连接点的空间,通过数据信号传播语音和图像,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深受在疫情防控区隔离,或出行不便的当事人和律师欢迎。但根据司法实践现状,在线庭审秩序存在诸多失范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各诉讼参与主体间存在多元化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可分为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效率价值包括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便捷度。在线庭审中,人民法院对于效率和便捷程度的追求源于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衷。当事人则更倾向于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同时减少参与诉讼案件的金钱、时间成本,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享受更高的便捷度。在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指引下,各主体参与在线诉讼所表现出的倾向性更明显,且不易调和。
第二,立法层面缺乏专门针对在线诉讼的程序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自2018年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至2022年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先后通过多部规则、规定对在线诉讼进行规范指导。依据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庭审,同时应当遵守在线庭审的规则。但立法层面尚未制定诸如《在线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专门程序法规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于规范当下在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解释性规定并不能取代作为法律的在线诉讼程序法。
第三,在线庭审中当事人空间“隔离”,削弱了司法审判特有的仪式感和严肃性[3]。在线庭审的各方参与人均不再接受传统法庭场域的限制。虽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在线诉讼后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视频参加庭审,其图像通过法庭的大显示屏展示。在庭外的当事人处,法官及当事人的图像均作为视频对话框或按上线顺序排列或随机排列,并未有明显的审判区域显示,原、被告实际并不在场分列左右,法官也并未居中,已经失去了形式上的主体对应和场域限制,缺乏传统庭审的严肃性。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的流程也在在线诉讼的情形下省略。因此,在线庭审使庭审特有的仪式感被弱化,当事人内心对于庭审秩序的约束感明显降低。同时,由于物理空间上的阻隔,法官对于诉讼参与人做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控。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庭审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审准备不足,庭审过程被迫中断。在作者组织开展的近百次庭审中,大多数当事人对待在线庭审的严肃程度远低于对传统庭审。所有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均已在开庭前收到传票,明确知悉采用在线开庭的方式和准确开庭时间,但部分当事人并未就其参加的庭审预留时间和安静的环境,庭审准备工作明显不足。例如,法庭连通其视频后,当事人本人在驾驶机动车,庭审被迫中断,等待其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后继续进行。又如,当事人在其住所中参加诉讼,但并未处理好家庭事务,庭审中不断离席安抚哭闹的孩童或者处理其他家庭琐事。另有部分律师同时参加多个案件的在线庭审,最终难以兼顾。还有当事人在开庭前并未好充分准备,无法回答法庭的提问,而要求暂停庭审,待其向身边人询问后,再行恢复庭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的场所环境进行了规定③。但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所处的环境嘈杂,以至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无法听清其发言内容,不得不反复询问和确认,严重影响庭审效率。因为所处地域不同,所以在线庭审视频信号也未能始终保持畅通。即便网速足以支持在线庭审视频传输,但视频信号也极易被呼入当事人手机的电话中断。对此法官当庭作出提示和告知,但效果甚微。
第二,不遵守司法礼仪和庭审秩序。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④。但在作者组织的线上庭审中,仅有个别律师着律师袍参加庭审,其他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和依照规定应着正装人员均以便装出席。在案件量逐年递增、审判压力逐年增大的情况下,庭审安排紧凑,并无富余时间等待当事人更换着装,而且当事人参加线上庭审的环境各异,换装的条件亦不充分。因此,在线庭审相较传统庭审而言,着装规范意识弱化明显,着装规范形同虚设。《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同时列举了不得实施的行为⑤。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实践中,对于处在公共区域、户外区域,或者因为个人行程不断走动的当事人,突然打断、插话、提示当事人的旁听人员,法官的提示、警告并无明显作用。另有当事人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退出视频画面,或由于操作不当,视频画面显示天花板、地面、墙壁或者半张面部等,需要法官不断提醒,严重影响庭审效率。
第三,违反庭审公开和旁听的规定。依据规定,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涉及秘密的除外⑥。但在线诉讼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行为的管理难以落实,首先法官并不清楚当事人是否在线上诉讼中对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音频视频、图文资料进行了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例如,北京某法院公布的不合规线上庭审中,有当事人擅自通过自媒体平台直播庭审,粉丝在线围观。另外,法官仅能确定出现在线上庭审视频镜头中的是当事人,但是对于镜头之外的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符合旁听条件的人员旁听庭审,或者当事人是否同步以其他方式将庭审情况传播或者披露给他人,是否违反旁听地规定,无法完全知悉和掌握。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不规范。为保证证人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依据规定,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证人不受其他因素干扰⑦。实践中,并非所有当事人都会在开庭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是在举证环节,罗列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后,当庭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并不清楚该证人是否与一方当事人在同一处,或者是否已经通过数据传输“旁听”了先前的庭审内容,是否受到他人干扰。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证人证言的采信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证人出庭的场所,在线作证室的具体设置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三、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秩序
即使在线诉讼存在着上述诸多失范的风险,但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和后疫情时代的需求下,在线诉讼依然是可以预见的中国法院的未来[4]。因此,深入探索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秩序的举措势在必行。细化在线诉讼的规则,制定专门的在线诉讼民事诉讼法能够完善妨害在线庭审秩序行为的惩戒和处罚措施。同时加强教育,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等各主体对于在线诉讼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严格规范各主体行为[5]能够消除在线诉讼对法律权威及庭审严肃性的负面影响,有效利用数字化发展为司法审判带来的便捷和高效[6]。
第一,推进在线诉讼民事诉讼法以及惩戒和处罚妨害在线庭审秩序行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张卫平教授在其关于在线诉讼制度建构的文章中指出,鉴于在线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方式带来的冲击和挑战,确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专门的线上民事诉讼规范,以适应线上诉讼规范的需要。该部法律以在线诉讼的特殊性为出发点,专门针对在线诉讼特点做出规定,不必考虑在线诉讼行为与线下诉讼行为的“等效性”,而是直接规定在线诉讼行为的应有效力;坚持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考虑技术的发展性,以方便原则和安全原则作为特有原则[7]。针对妨害在线庭审秩序行为,立法机关应当完善合法的惩戒和处罚规定。结合在线诉讼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诉讼参与人做出限制,并规定了违反法庭秩序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的条款。立法机关应制定相应条款从法律规则层面对无视庭审纪律、损害法庭尊严的行为进行惩戒。法官应释明法律,书记员应在开庭前宣读法庭纪律,发送告知书对前述规定进行传达和说明,同时辅助以必需的技术支持。
第二,加强法官司法作风建设,加强律师等行业协同共治,严肃诉讼参与人的纪律。法官应率先做到遵守在线庭审秩序,严格遵守上述规则,同时落实司法作风建设相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例如,准时到庭,按规定着法袍,不得在法庭内换装,席卡摆放正确,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应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坐姿端正,不得处理与庭审无关的事项。最高院及各省高院应强化对基层法院的实时审务督察,对存在的司法作风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实现了庭审音视频信息与最高法院联网对接,实现了诉讼服务窗口场所视频与最高法院联网对接。北京、上海、河北、辽宁、新疆等地法院联网对接效果较好,有力保障了智能审务督察的开展。未实现庭审音视频信息与最高法院联网对接的相关法院正在大力推进联网对接工作。同时,笔者所在法院为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全面改进司法作风,维护和提升法院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研究决定成立司法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司法作风进行常态化监督,对违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公开批评和严肃处理,该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工作成效显著。政法委或司法局应牵头组织由法院及律师、鉴定机构等行业协会参与的、针对严格庭审秩序的专项会议,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在线诉讼中存在的庭审纪律失范行为进行调研,将调研结果逐一核实后通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个人及机构进行教育,责令限期做出整改;对在在线诉讼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准时出庭,正确着装,规范制作和提交诉讼材料,符合规定发表意见等行为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三,加强庭前对当事人在线庭审规范的教育。在庭审中,部分当事人因缺乏庭审经验,或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因情绪波动会做出违反规定的行为。因此,普法教育和技术措施需双管齐下,避免庭审秩序失范,保障庭审有序进行,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件案件感受到司法正义。普法教育不仅仅是宣传制定实施的法律和宣传违反行为应当受到严惩,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向人民群众告知司法审判程序的流程,庭审的规则,通过教育的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诉讼能力,形成遵守庭审规范的意识。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实地参观司法审判的人数有限,故各级政府及政法单位应大力宣传官方庭审直播网站,让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观看庭审视频,观摩真实的庭审案件,通过真实而生动的案例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提升诉讼能力,自觉排除由非专业的影视作品形成具有偏差的认识。
第四,加强技术支持和线下保障。在线庭审依托技术支持,也应得到更多的技术保障。现阶段,线上庭审仅实现了可以正常使用的程度,尚未就庭审中的失范行为研发出更多的技术措施。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需要通过技术升级来实现的功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统一在线庭审的应用程序或软件,并通过人民法院、政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发布操作教学视频和书面操作手册。在进入庭审页面前系统应自动显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主要内容,并限时阅读,后由诉讼参与人点击“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对庭审过程中的环境噪音进行消音,对杂乱的背景进行“雾化”处理,以减少不必要因素对庭审的干扰;对诉讼参与人侮辱、辱骂的语言进行消音,并在其媒介屏幕显示红色字体告知其如实施上述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⑧。庭审视频中的画面应依据诉讼地位进行分布,基本还原实体法庭中各方位置关系,且在对应画面标识诉讼主体名称即原告,被告,原、被告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等,避免在诉讼参与人众多的情况下造成混乱。在线庭审应通过技术措施限制诉讼参与人转发庭审过程中提交法庭的图片、视频、录音等证据材料,相关证据由提供一方刻盘存储,邮寄送达对方,以防止个人信息、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通过在线庭审传播出去;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在等待被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接收案涉庭审信息,防止证人旁听庭审,做出不公正、不真实的证言。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还需要线下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列举了部分法院与街道、社区合作建设专门的在线庭审工作室、证人作证室等,同时提出未来还可以探索证人就近选择人民法院数字法庭在线出庭作证。法院可经政法部门协商,委托证人所在地就近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单位提供在线出庭作证的场所,同时也可以保证证人不受他人干扰。例如,202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完成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证人远程在线出庭作证工作,由当地法院配合核实证人身份,并监督证人在出庭作证前不被干扰[8]。
注释:
①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的性质以及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工作任务,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③ 出庭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⑤ 不得实施行为包括:(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⑥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⑦ 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⑧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