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模式探究
——基于“浙警易网办”平台分析
2022-02-26傅勇慧裴彭丰
傅勇慧,裴彭丰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杭州311200)
一、问题缘起:数字时代的警务变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要“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表明我国社会治理已由传统模式转入数字化时代。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应当主动融入时代变革大局,积极推进警务数字化改革。
作为数字化转型先行省,浙江省于2017年2月印发了《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突破口,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2021年2月,《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明确要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助推“数字浙江”建设和提升省域治理科学化、精准化和协同化水平。[1]在数字法治领域,2017年6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造政法信息化建设示范省的意见》和《浙江省政法数字化转型协同工程规划(2017—2020年)》,将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列为“一号工程”,当年年底,全省政法机关实现刑事诉讼网上协同办理。2020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刑事案件数字卷宗归档办法》《浙江省刑事案件数字卷宗管理办法》,确定刑事案件卷宗从纸质卷宗向数字卷宗转变,标志着浙江政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进入数字化时代。2022年,浙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在全省范围推广,行刑衔接案件的电子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等均实现网上流转、信息双向交互,浙江政法数字化办案模式已被复制推广至全省行政执法领域。2021年,浙江省公安厅将“公安大脑”建设列为“一号工程”,全面构建基于新技术的智慧公安新机制、现代警务新体系,推动实现“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目标。公安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执法办案,实现执法办案领域数字化,能推动整体公安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的数字化。经过几轮信息技术革命,浙江公安执法办案正由信息化转入数字化,并逐步朝智能化方向加速推进。通过公安网PC端和警务通APP、执法记录仪等数字化手段,实现执法办案与指挥中心、执法监督管理中心的联勤联动,民警在执法现场开展信息采集、笔录制作、当场处罚成为常态,并被形象地称为“掌上办案”,这是浙江公安移动办案的代名词。但上述事项均要求在公安内部网络环境下实现,人民群众无法通过互联网参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随着违法犯罪形态加速向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非接触性方向转移,借助网络的新型违法犯罪日益增多,违法犯罪网络化、涉众化、跨区域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传统线下取证模式的弊病愈发突出,导致报案和办案成本增加、办案周期变长。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平台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高发,被害人、证人及涉案人员遍布全国甚至境外,公安机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赴各地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给民警带来极大的身心压力。对于人民群众和诉讼代理人而言,长途跋涉往返于住所和办案机关所在地,消耗大量精力,进而降低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给公安机关传统办案取证带来了影响,大量接触式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办案出门难、取证难、约见难,进而影响了刑事执法办案的有序推进。线上办案取证可以减少人员流动、接触,既能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又能确保办案工作不掉线,非接触式取证模式成为政法机关所需。依托数字技术开展远程报案、远程取证、远程告知、远程送达等变得越来越迫切。
二、变革之基:理论证立与规范依据
(一)理论证立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政府在原有行政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探索政府治理行之有效的治理理论。2015年,我国正式提出“互联网+”的构想,其中,发展政府基于线上线下的网络化公共服务成为“互联网+”的热点话题。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上述政策文件传递出以下三个明显的信号:(1)政府需要一种有效、能够改善自身弊病的管理体制;(2)政府需要一种能够与信息技术结合的治理理论指导自身改革;(3)公众需要一种能够有效与政府进行良好沟通互动的数字治理方式。[2]
这种数字治理方式的指导理论是数字治理理论。这一理论包含三大主题:重新整合、以需求为基础的整体主义以及数字化变革。重新整合是对政府和企业服务的去碎片化,强调统一的协调治理,目标是节约资源、挤压成本、共享服务和网络简化。以需求为基础的整体主义、数字化变革,其核心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组织结构的优化和行政事务的管理,推动不同主体之间联通的去中介化,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信息互通、高效互动和互助互信。因此,数字治理理论更加关注技术层面的机构重组和流程再造,更加重视公民和社会需求,[3]充分考虑“为谁而做”和“为何而做”的问题。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政府数字化转型找到了治理制度向治理效能转化的有效路径,推动实现行政审批业务“一网通办”“掌上秒办”,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办事,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2021年以来,浙江全面实施数字化改革,围绕建设数字浙江目标,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对省域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4]
数字治理方式同样应当融入公安工作,通过系统整合、技术变革等数字化手段,解决公安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难题,进而推动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系统性重塑,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推动公安工作整体高效运行。针对传统办案取证模式的弊端,如何实现行政、刑事案件办案取证的流程再造和系统性重塑,在政法机关形成“一网统管”的线上报案、线上询问、线上告知、线上送达、线上取证、线上服务等互联网条件下的办案取证新模式,值得深入探索。
(二)规范依据
数字化改革同样要遵循法治原则,要于法有据。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作为一项数字化改革成果,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该意见首度对远程取证予以规范,为远程取证的拓展和探索提供了有效理论支撑。[5]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根据案件情况,证人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这是对刑事诉讼过程审判阶段证人询问、被告人讯问等行为可以采用远程取证模式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起诉等阶段取证工作提供了借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参与人在电子法律文书上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与其在纸质法律文书上手写签名、捺印指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意见一方面规定了数字笔录当事人电子签名的必要性,同时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远程取证数字笔录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2条第2款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上述规定进一步巩固了远程办案取证的合法性,并就询问、讯问过程进行了规范。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该项条款对特定的互联网案件远程取证的场所和流程进行了限制,在现阶段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警力资源缺乏的前提下,按照意见的操作流程办理,无疑大大增加了办案成本,影响远程取证的可操作性,需要突破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该法律并未对案件的类别和取证场地进行限制,笔者认为,法律既已明确规定了相关询问、讯问的地点,在满足取证环境不被干扰、权利义务保障到位、取证内容客观真实且全程录音录像、被取证人自主电子签名等要求开展的远程取证,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故远程取证被取证对象并不局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以及特定的案件种类。
上述规定均认可远程视频取证方式,并就相关的取证流程作了要求和规范。因此,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模式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改革于法有据。
三、解决方案:流程重塑与变革成效
为顺应数字化改革浪潮,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针对执法办案中的难点、痛点,利用多种数字化技术和手段,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历经三年时间迭代升级,开发了“浙警易网办”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共享平台,既解决办案民警出差办案少跑路,也实现被取证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少跑腿,保障了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展开。这一创新举措以“小切口”撬动“大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是数字治理理论在公安执法办案领域的生动实践。
(一)以数字化治理为手段,探索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的建设方向和规范体系
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是指基于互联网、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字化技术,通过云防护、数字脱敏和加密等网络安全措施,依托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实现政法各部门线上询(讯)问、告知、送达、委托、取证、存证等共享共用的应用场景系统。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是在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远程视频取证基础上,建设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更加高效的取证流程、更加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并实现双方音视频及电子笔录双向实时同步推送、同步存储和全流程可回溯等功能的线上办案取证行为。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共享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搭建统一的对外服务平台。依托数字化办案取证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调联动等方式,联动政法一体化、公安执法办案、检察办案系统、法院审判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搭建面向民警端与公众端的服务平台,具备线上报案和提交证据材料、开展笔录制作、提供法律服务等业务需求,形成更加紧密的警民联系沟通渠道和机制,全面提升公安机关为民服务效能。
2.建设完整的办案取证体系。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政法网、公安网、政务网、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网络音视频加密技术和区块链技术,让办案民警和当事人在相隔两地的前提下,完成询证、告知、送达等业务,既具有共性特征,又具有个性要求,需要对不同类型办案取证行为,制定和明确一整套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要求的操作规范,形成包含实体和程序的制度体系,保障每一个执法取证过程行为合法有效。
3.形成完善的系统功能。音视频交互、多方同步、签名加密、全程录音录像等功能涉及跨网、流量、加密等多技术应用,必然对功能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产生一定影响。在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成功能完善、稳定性强、安全可靠、多跨应用,并满足可迭代升级的远程办案取证共享系统,保证民警端与公众端之间交流顺畅,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4.实现一体化政法办案。共享平台可以解决多头建设、重复建设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迭代升级。以政法网为枢纽,打通互联网、政务网、公安网、检察网、法院网等网络,实现系统对接、数据融通、资源共享,保证案、人、物、事等数据实时同步,即时应用,提升政法协同办案效率。改变原先政法干警需要多头输入、重复工作等问题,实现办案一体化、源头数字化。
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办案取证模式,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且需要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和证据效力。故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必须有严格的取证规范体系和取证流程,确保办案取证合法合规且全流程可追溯。因此,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和完善。
1.明确远程办案取证证据类型。证据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以及敏感程度,对证据进行分类分级,并选取合适的证据通过线上渠道获取。主要包括便于远程提交的视频或照片、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制作案情相对简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人员讯问等。此外,要规范取证流程,通过制度规范严格限定取证案件及取证对象的类型。
2.明确远程办案取证流程规范。围绕执法办案规则,梳理线上办案流程,确保线上办案合法、严谨、高效。一是强制规范流程。建立先告知后义务、先文书后取证的法定顺序,保证被取证对象的合法权利,并有效识别定位案件当事人的位置,确保取证对象个别进行。二是配套操作流程。严格事前审批、取证预约、身份认证、证据归档等流程业务,细化远程取证的各个节点,保证取证过程顺利流畅。
3.制定远程办案取证标准规范。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保证线上取证安全、有序地运行。一是远程视频取证室建设标准。从硬件标准、场地标准、配套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标准化远程取证室并对取证过程全景全程高清录像。二是远程法律文书制定标准。证据规格要求采用政法一体化办案机制确定的统一文书,同时从电子法律文书内容、送达、归档、电子签章等节点进行规范,确保源头证据材料数字化率。三是远程取证笔录制作标准。制定规范的远程询(讯)问、辨认等笔录模板,嵌入被取证对象所在地、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及是否愿意采取远程笔录等要素,配套电子签名模块,确保符合笔录规格要求。四是远程获取的证据标准要求。涵盖提交流程、证据规格、存储安全等方面要件,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证据来源真实及不可修改。五是法律服务工作规范要求。通过标准规范,支持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定性、案件进展、诉讼时效、办案民警等,以及线上开展刑事诉讼规定的相关事项信息进行查询。
4.出台远程办案取证制度规范。针对刑事诉讼的规范要求,为保障远程办案取证的合法性,确保远程证据的证明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工作规范指引。积极开展与远程办案取证相关的各类笔录、法律文书及电子数据等具有证据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理论研究,明确流程再造依据和相关数字证据标准,不断推进互联网办案取证工作。
(二)通过技术变革和流程再造,构建数字化远程办案取证新模式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针对远程办案取证的建设方向和规范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基石,通过数字革新技术,迭代升级“浙警易网办”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共享平台。目前,平台具备远程询问、在线调解、法律文书送达、接受涉众型案件报案、执法办案公开、律师代理服务等多项功能,打通互联网、政务网、政法网、公安网等网端,开启线上取证,构建数字化办案取证新模式,提升执法办案便捷度。办案民警依托办案业务系统增设的远程取证功能模块,开展远程取证、文书送达、接受报案等多项业务操作,自动接收取证对象传回的案件证据材料并归入公安网数字卷宗档案。当事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和“警察叔叔”APP,经身份认证后,采用视频连线的方式,在预约时段内和民警进行远程笔录制作,接收各项文书材料,实现取证全流程智能留痕、取证结果智能传输。“浙警易网办”已形成由线上远程办案中心、证据存证中心、法务服务中心构成的集成平台,线下完成标准化远程取证室建设,并通过制定地方规范性制度,形成首个在线集成办案一件事改革基本制度框架体系。
1.构建远程办案中心,规范线上办案取证。通过跨网视频会议、电子签名,结合云防护、数据脱敏等网络安全措施与全省政法一体化系统对接,实现对被害人、证人及非羁押性犯罪嫌疑人开展远程笔录取证、法律文书送达、证据提交等线上业务,并能够准确关联案件与证据,保证安全传输和稳定存储。通过规范办案取证流程及技术赋能,确保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是被取证对象身份的真实性。针对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群众冒名伪证和民警取证主体不合法等执法中易出现的错误,远程取证无法面对面进行核实的客观因素,系统采用身份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技术双重模式,确保取证对象和民警均由本人参加,保证取证真实合法。二是取证音视频全程录制。刑事诉讼中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严格要求,作为重要的补强证据,在远程办案取证中尤为重要。系统通过取证双方两端的同步录音录像,音视频自动生成后同步推送至公安网保存,确保远程取证、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和证据提交过程都有视频可回溯,增强证据效力。同步支持对民警特写画面、被取证人特写画面和笔录制作、法律文书展示过程画面的录制和合成,以保证线上取证录屏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三是笔录制作过程双向实时同步。传统线下制作询(讯)问笔录,一般由侦查人员问话完毕后再由被询(讯)问人进行核对,笔录内容难免出现与表述出入的情形,影响证据的客观性。为确保远程笔录能真实体现被询(讯)问人的意思表达,在统一规范电子笔录格式化模板的基础上,实现笔录制作过程双向实时同步展示功能,被询(讯)问人与民警能够同时见证笔录的记录、核对、修改及签名确认过程,以保证笔录制作过程的透明度,使其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系统实现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实时同步对应,确保笔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是双方在线电子签名。司法解释既已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故在现今电子签名技术成熟的基础上,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群众和民警对文书、笔录及电子证据的核对确认,就成为远程取证不可替代的程序要求。被取证人在应用端收到文书笔录后,可对其进行确认并签署姓名日期。民警收到被取证人确认后的文书笔录和证据后,对其进行签字确认并自动存储。结合全景全程录音录像,完全保证笔录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五是电子法律文书准确送达。在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中,法律文书一般分为程序性文书和实体性文书,但无论哪类文书,均需要及时准确送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对案件进程的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因送达不及时或邮寄地址错误导致未送达的情形时有发生,以致出现重大执法风险,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系统支持对接上游执法办案平台,接收脱敏案件信息以及相关电子法律文书,通过程序跨网发送电子法律文书。当事人能够在应用端对法律文书进行查阅签收,签字确认后同步回推至民警端并关联至执法办案平台相应案件材料之中,既保障法律文书准确有效送达,又解决了证据材料源头数字化问题。
2.建设证据存证中心,确保电子证据真实安全。通过远程取证获取的电子笔录及其他证据,也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但电子证据存在与其他电子数据一样存在容易被篡改的弊病,因此,要保证电子证据来源真实且不被篡改,需要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解决和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规定明确了通过标准化技术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存证中心以区块链为核心技术,保证在统一系统平台下收集和获取的数字化格式的证据不被篡改。通过互联网取证、公安网存储,实时存储远程取证过程中产生的音视频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将取证过程上链固定,保证所有环节不能篡改,事后也可回溯,为远程取证获取的各类数据提供安全、稳定且可靠的数据存储保障,还可以保证证据材料绝对安全和不被篡改,全方位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安全合法、具体完整,同步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证据材料的溯源需求。
3.建设法务服务中心,实现服务一窗通办。为保障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和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依托法务服务中心设置对外办案服务业务,实现相关要件电子化、数据化、流程化,使各类办案服务事项可在网上流转办理。在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共享平台设置法务服务中心,对外开展办案服务事项,如代理律师了解案情、提交委托书、线上预约律师会见,当事人在线接受法律文书,查询办案进程和结果等需求,打造公安机关对外统一的执法办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径回复,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打造标准远程取证室,保障远程办案取证。在现有的取证体系下,法律法规虽未对取证地点有明确的范围框定,但为确保执法办案的严肃性,远程取证室应以实体规范化运行的独立固定场所为主。远程取证室一般设在执法办案中心、派出所等办案场所,也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场地设置,要求具备显示执法单位名称的背景墙,表明执法单位名称;专门展示执法主体资格证件,表明执法主体资格;配备音频、视频等采集设备,对取证室内的取证过程全程高清录像。取证室内应当展示远程取证的相关流程和操作指引,确保民警能严格遵守远程取证的规范要求。取证室以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同步传送双方的图像与声音的方式,对在公众端的被取证人、报案人等进行异地同步询(讯)问。为确保远程取证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取证室场地需配备合适的外放设备、收音设备、取证显示屏、取证视频终端、电子签名板及取证主机。针对实际业务情况,可拓展其他符合接入规范的设备,如物证展示台。在执法规范化要求的权利义务告知等法律程序前提下,实现远程音视频交互、同步录音录像、远程物证展示等功能。
5.制定规范文件制度,确保取证合法合规。如前述规范依据,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均对互联网远程取证模式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实施细则性、操作性的规范还处于探索阶段。在远程办案取证的实践过程中,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积极邀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开展研讨论证,推动地方性制度规范出台。2022年3月,杭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行“易网办”互联网远程取证办案系统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远程办案取证的案件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涉网涉众型案件,以及当事人愿意提供证据但因客观原因取证不便的案件。《办法》对重大敏感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案件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远程办案取证的证据类型,规范了取证审批、取证预约、身份确认、环境审核、权责告知、核对记录等操作流程。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远程办案取证的合法性,为杭州市政法机关推广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模式的变革成效
“浙警易网办”远程取证模式经过试点应用,功能已成熟,系统已完备,能够满足实战需求,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得到了实战检验,实现了“办案不出门、群众不用跑、部门一网通”,在符合办案取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既提高了政法机关取证效率,又便利了人民群众。
1.高标准提升执法办案质效。应用远程办案取证模式,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成本。面对大量的涉网涉众型案件,公安机关的取证时间和财政成本极高,但取证质效却因受人少案多的影响,效果一般。远程取证平台的适用,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截至2022年12月,杭州共建成35个标准取证室,全市民警注册数已达1800余人,平台总使用量已达4800余次,助力1000余起案件办理,取证范围覆盖32个省市及部分境外地区,测算减少出差距离500余万公里。通过远程办案取证平台可缩短案件办理周期60%以上,降低成本80%以上。该平台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解放了警力,提升了办案民警的获得感。二是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下办案难问题。疫情防控常态化给执法办案带来了诸多困难,“非接触”式办案取证模式保障了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执法办案工作安全有序,实现了“办案零感染、安全零事故、队伍零减员”的目标。三是实现部门联动、政法通办。根据调查取证法律要求一致的原则,陆续在该平台上线多个协助执法子场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实现执法人员线上执法、线上送达等环节“一键加速”,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多平台、不融通”等数据壁垒问题,提升了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办案效率。如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平台开展“生命通道”远程在线执法;法院刑庭对取保候审人员因疫情无法在庭前签署法律文书的情形,通过“浙警易网办”平台开展远程送达,亦解决了这一难题。四是办案取证实现全球通办。针对公安机关因跨境办案取证难、成本大等困境,严重影响办案进度和周期。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需求,平台迭代升级系统模块,探索互联网跨境取证新路径。如杭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办理的一起跨境赌博案,通过“浙警易网办”平台对位于缅甸、越南等境外多名当事人制作远程笔录,切实解决了跨境不能办、办理难的问题。
2.高质量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能力。除提升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效能以外,数字化改革还提升了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能力。公安机关要抓住便民这个根本,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避免让群众来回跑。受疫情影响,很多接触式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案事件一时难以得到解决。远程取证模式能在线上打通受案、立案、查案、结案等全流程,有效减少了群众来回奔波问题。办案材料文书、笔录、证据等电子化,有效解决了群众和民警纸质材料邮寄、收录和管理不便的问题。在法律事务方面,代理律师通过平台在线了解案情、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实时在线回复,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真正实现了让群众办案、服务、沟通“一次都不用跑”,便利了人民群众,大大提升了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未来展望:技术迭代全域推广
数字化改革既是破题攻坚的有效手段,更是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运用数字技术,革新警务工作的组织架构、体制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传统警务模式的体系性重构,是当前公安机关需要深入探索的时代命题。
自浙江省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以“公安大脑”建设为抓手,持续推动公安工作技术变革、机制变革、体制变革。2022年3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被浙江省公安厅确定为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公安大脑”建设整体试点单位,随后,萧山区分局对准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任务,打造更多实战实效、便民利警的优秀成果应用,为全面推广数字化改革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萧山样板”。
数字化改革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对于互联网远程办案取证模式,既要根据技术发展不断迭代升级,也要不断探索扩大应用范围,赋能其他政法机关,实现更多多跨场景应用。通过技术层面的系统性变革不断推动警务体制机制变革。
(一)推进系统不断迭代升级
1.在“浙警易网办”平台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互联网办案业务需求,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和办案取证场景。一是积极研发更多远程办案、远程服务及多跨应用新场景,解决人民群众和办案民警期盼的热点难点问题,打造一批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小切口”标志性应用成果;二是整合系统平台功能,拓展社会治理多元化场景下的远程调解等应用,推动社会治理从办案打击到预防犯罪的转变。
2.不断迭代升级系统平台,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能,确保网络安全和办案安全。稳定、可操作和实用是人民群众好用、爱用系统的前提。因此,提升系统友好性和用户体验感是系统不断迭代升级的动力源泉。在推动系统升级改造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群众使用端硬件设备设施的兼容性,尽可能降低对群众使用设备的过高要求。在线远程取证与实时聊天软件有共性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执法办案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为无效证据。必须确保办案取证平台的网络安全和程序安全,持续不断迭代升级防护体系,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二)拓展平台多部门共享共用
1.扩大平台应用范围,为远程视频办案取证提供共享平台。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打通了各政法机关的办案平台,实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从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的全过程、全业务、全领域的网上协同应用。可以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联通政务外网的“浙警易网办”平台,实现“易网办”平台与各政法机关业务系统的内外网交互、证据可信流转及“数据流、业务流”全面协同贯通。
2.行政办案程序与刑事办案程序一样,具有通用性,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同样可以共享给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基于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法律要求一致的原则,可充分发挥公安数字化改革的优势,将“浙警易网办”平台按照政法一体化系统接口方式,赋能大综合行政执法一体化改革,将互联网远程取证模式拓展至其他行政部门,实现平台共享共用。
(三)形成完备的远程办案保障体系
1.制定统一的应用规范。《办法》已对远程取证办案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等作了规定,为杭州市推广应用“浙警易网办”平台提供了制度规范。要推动“浙警易网办”平台在浙江省政法机关乃至其他行政机关的广泛应用,必须在更高层面推动公检法机关共同制定完善远程取证的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平台数字化证据材料及远程办案取证的法律效力。
2.明确统一的建设标准。办案取证是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有严肃庄重的办案环境。从传统到线上,从纸质到数字,改变的不仅是方式,更多的是技术手段的应用,实现流程再造。因此,完善远程取证室建设标准和要求,明确取证设备、存储方式及网络交互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取证规范和流程细则,打造远程取证示范样板间非常重要。
3.细化统一的技术标准。推动制定互联网远程取证省级地方性技术标准乃至全国性技术标准,出台远程取证、远程执法、远程服务等工作指引,在技术层面对远程取证模式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一地创新、全省共享”。同时,关注前沿科技,不断革新技术应用,确保远程取证技术始终领先。
注释:
①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办案:政法机关通过应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网上移交数字卷宗、网上换押犯罪嫌疑人、网上交互法律文书等刑事诉讼活动,实现不再移送纸质卷宗等线下业务的网上一体化协同办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