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中目击者辨认程序合理性探究
2022-02-26孙新新
孙新新
一、 引言
在刑事犯罪案件侦察破获过程中,目击者提供的辨认证言起着关键作用,但目击者辨认证言的准确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往研究发现,存在着由于错误的目击者辨认被无辜定罪,之后被证明无罪的案例,说明目击者辨认证词并不是完全可靠的。在影响目击者辨认准确性的诸多因素中,目击者辨认程序是唯一事后可控且可进行科学化改进的,公安机关通过完善改进其获取目击者证言的程序,降低其发生错误的风险,将可以有效提升目击者辨认在案件破获和审判中发挥的作用,提高办案效率。在辨认过程中:列队是如何构成的,在列队之前目击者被告知什么和如何被指示,列队的呈现方式,以及警察在身份查验过程中应该说什么和不应该说什么和做什么都会对辨认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研究基于人类感知、记忆、决策、社会影响等基本规律以及实验室的实验数据,综合前人研究,对此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目的在于为公安机关目击者辨认程序的改善提供科学的技术信息支持。
二、目击者辨认程序
目击者辨认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让目击者(包括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都会出现辨认程序。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并没有关于目击者辨认程序的明确规定,仅存在于部分部门规章与口耳相传的经验之中,作为侦查程序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核实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目击者辨认过程一般发生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警方对案件掌握一定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展开的。辨认过程将嫌疑人本人或其照片、视频与无辜者混合排列,目击者判断选择嫌疑人是否在队列之中,如果选择对象与警方锁定的嫌疑人一致,该辨认结果往往具有判罪依据的作用。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实证研究总结出衡量辨认证言可靠性的五个方面,一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目击者见证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二是,目击犯罪行为发生与进行辨认之间相隔的时间;三是,辨认过程中目击者对自己证词的自信程度;四是,辨认程序进行之前,目击者对罪犯描述的精确性;五是,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目击者的注意程度。本研究对目击者程序改进的探讨与这五个方面息息相关。
三、研究背景
在目击者辨认程序遵循三种研究范式:实地研究、回顾性档案分析和实验研究。实地研究是指在实际案例中检验目击者的辨认程序,但在正确的有罪辨认和错误的无辜辨认的区分上存在客观风险因素。因为除了那些可能有确凿的证据的案件之外,对嫌疑人的定罪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回顾性档案分析通常从一个已经确立或证明的错误定罪开始,然后追溯与该错误定罪相关的因素。这些回顾性分析为目击者的指认和错误定罪之间的联系提供了经验基础。然而,这种分析是基于小部分特定的案例,此外,由于这些分析没有系统地将具有已知错误辨认的案例与已知正确辨认的案例进行比较,所以不能检验既定因素与辨认结果相关联的程度。实验研究过程中,人们提前知悉真正犯罪者的身份,参与者作为一场犯罪的现场或视频目击者,然后对犯罪人与无辜的嫌疑人进行辨认。这种研究重点集中在辨认程序的展示和列队程序上,探讨其内在机制及影响因素,相对于前两种研究方法来说,实验研究更为严谨。
事实上,在后经证实的无罪案件中,经错误但非常自信的目击者指认证词导致的无辜的人被定罪的案例占70%。心理学家的Steblay 在2015年的一项实地研究表明,目击者辨认失误出现的频率较高,平均33%的目击者会发生错误指认的失误。大量的实验室实验表明,目击者的辨认准确性和目击者的信心之间存在可靠的关联,做出错误辨认的目击者比做出准确辨认的目击者更不自信。目击者的信心表达与他们判断的准确性存在密切的正相关。在受控的实验室环境中,目击者的信心是目击者身份辨认准确性的可靠指标,但却存在多起目击者高度自信但却是错误辨认的案件。因为标准的实验室实验是原始的,其开展方式不可能符合大多数实际案例的特征。例如,标准的实验室研究倾向于使用公平的阵容展示,无辜的嫌疑人不突出,指示不偏不倚,控制“引导”的目击者的话语等控制措施。但是现实世界中的案件并不会做到实验室的控制条件,因此,本文章对实验室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将所得科学结论应用到公安机关目击者辨认程序的实践中。
四、错误辨认出现的原因
(一)生理特性的限制
感觉、知觉、思维等心理过程构成了我们对整个世界的架构,但架构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经验和生理上的不足,存在认知上的局限性,也必然体现在对目击者辨认的过程中。感觉是人类对世界的第一认知通道,但直接通道也会出现失误,在感觉过程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出现偏差。知觉在主观意识的参与下对空间、时间、运动等知觉不免会出现误差,在没有任何外界刺激的条件下,出现无中生有的幻觉也是有可能的。错觉和幻觉体现在生理上无法避免,到达思维层面,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有时也会以不同形式干扰到知觉的准确性。灾难化思维、刻板印象、完美主义倾向、合理化思维、以偏概全思维、机械思维、以自我为中心等错误的思维模式往往以常态化形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好的思维模式可以使判断更加契合真实的情况,而错误思维模式则会使得个人的知觉判断出现偏差。
感觉、知觉以及思维上出现的缺陷在目击者辨认过程中同样会出现,使得目击者在辨认过程中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与事实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无差错的整体记忆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能会有遗漏或者主观臆断与逻辑推测,因此要注意认知局限性带来的错误风险,注意规避主观不可控因素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指示语的误导
在辨认进行之前,警察会告诉目击者将要发生什么。而这些说明应该不偏不倚地说明嫌疑人或证物的存在与否,不偏不倚地说明可能的选项。简单来说,应该告知目击者,嫌疑人或证物可能不在队列阵容中,并可以将“我看到的人/东西不在那里”作为一个可选选项。根据无成本观点,不具有暗示性的指示降低了错误辨认的风险,而对正确辨认没有影响。这一点被多次证实,Wells等人在对指令效果的分析中表明,“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指令在嫌疑人不在队列中时具有降低错误辨认的效果,而在嫌疑人在队列中时的辨认没有影响[1]。2005年,Clark重新检查了这项结论,发现无暗示指示使得错误的辨认率减少,而有偏见的指示可能会导致更高比例的错误辨认[2]。在2010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最近裁决的一个案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在无暗示的指示下产生的准确辨认的减少远低于错误辨认的下降率[3]。尽管在告知目击者可进行否认嫌疑人在队列中的选项选择的前提下,可能会降低正确辨认概率,但同样也会大概率降低错误辨认,对于两者是之间的取舍,很明显,降低错误辨认率是我们更重要的执法准则。
(三)辨认时的序列
目击者对犯罪人进行的辨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辨认的序列,一是同时辨认,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无辜者或照片、证物同时呈现在辨认场景中,目击者在完全队列中做出选择;二是顺序辨认,目击者一次查看一个对象,并在查看下一个之前对其做出判断。与所有阵容成员都可以同时观看的同步程序相比,顺序序列最初是为了防止目击者在同时序列中做作出的“相对判断”,在这种判断中,目击者将阵容成员相互比较,然后显示出一种倾向,即相对于队列中的其他成员来说,谁看起来最像他们对罪犯的记忆[4]。如果真正的罪犯不在阵容中,同时指认队列可能会导致错误指认无辜者。顺序序列是一种鼓励目击者进行一个更绝对的指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目击者将每个阵容成员与他们的记忆进行比较。实验室数据的分析表明,当罪犯不在队列中时,顺序程序减少了错误辨认率,但当罪犯在队列中时,对罪犯的正确辨认率也会降低。关于同时还是顺序程序的争议主要源于这种对准确和错误辨认的权衡。许多模拟犯罪实验室研究已经评估了这两种程序的效能,以确定顺序队列与同时队列在目击者辨认准确性上的差异。多位学者认为顺序队列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率(准确与错误辨认的比率)更高。为了支持这一点,Steblay等人(2011)发现,顺序程序的辨认率高于同时队列程序。更高的辨认率意味着更高的后验有罪概率。也就是说,同时排列可能会降低辨认的准确性,并增加错误辨认的风险[5]。 Clark(2012)报告了研究中51项准确和错误辨认的数据,这些数据表明顺序和同时序列的辨认率分别为4.8和3.6[6]。L Gary,Wells(2015)等在对4个警察管辖区,目击实际犯罪的目击者494人进行实验,使用笔记本电脑和双盲管理观看同时或连续的照片队列。现场实验中使用辨认程序模仿了实际程序中的操作,同时与顺序序列在正确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上没有显著差异,但是顺序序列错误辨认率明显低于同时序列。顺序序列比同时序列更可能使用“不确定”反应选项。结果表明,在现场使用的顺序程序减少了对无辜者的错误辨认[7]。也就是说,顺序呈现队列降低错误指认率,而同时呈现队列由于指认时很可能出现的相对判断现象使得错误指认率上升。
(四)辨认后反馈
辨认后反馈是指在目击者进行辨认后给予他们的任何反馈,Wells(1998)在最初的辨认后反馈实验研究中发现,目击者观看模拟犯罪,并从不包含实际罪犯的队列中进行辨认,随后随机分组,部分分组接受证实性反馈,部分目击者没有收到任何反馈。目击者被要求报告他们在指认时的自信程度、注意程度、其他与证词相关的判断。结果证明证实性反馈大大夸大了错误目击者的自我报告。辨认后反馈对目击者自我报告的误导效应反映了记忆的扭曲。Steblay等人(2014)针对7000多名目击者的20项已发表研究进行的分析表明,辨认错误的目击者对辨认后反馈的回顾性信心水平的平均膨胀为完全标准偏差。在无反馈条件下,只有6%的错误目击者报告了80%或更高的置信水平,而29%的目击者在反馈条件下报告了更高的置信水平。说明目击者关于他们判断证词的质量、注意程度、等的自我报告被证实性反馈严重扭曲[8]。Smalarz(2014)的研究表明,错误辨认后的证实性反馈会损害目击者对事实的记忆,使他们很难在再次见到犯罪者时认出他[9]。证实性反馈有力地降低了目击者对他们的指认时证词的信心,扭曲了其他与证词相关的判断。
与正确的目击者相比,证实性反馈对错误目击者的自我报告的扭曲更大[10]。Steblay等人的分析表明,证实性反馈对正确目击者的影响小于错误目击者的50%。在实验中,目击者在做出错误或者正确的辨认后,被随机分配接受证实性反馈或无反馈。然后,将每个目击者证词交给一名不知道目击者的证词是准确的还是错误的审查员,他们来判断目击者的证词是准确的还是错误的。当目击者没有得到证实性反馈时,评估者相信证词准确可能性大约是错误可能性的两倍,然而,当目击者得到证实性的反馈时,评估者相信证词准确和错误的概率相同。证实性反馈完全消除了评估者区分准确和错误目击者证词的能力。对证实性反馈效应的主要解释是,目击者很难获得清晰的记忆痕迹来准确估计最初的认知判断,如注意力、正确性、可信度等。因此,他们倾向于依靠外部线索(例如反馈)来推断这些问题的答案(例如,“我一定很确信、视野清晰、注意力集中等”)。然而,正确的目击者比错误的目击者更容易获得推断这些判断的额外的内部线索。例如,在目击者指认后简单地告诉目击者“你说的是正确的目击证词”被证明会扭曲他们关于在指认和其他与证词相关的判断的信心[11]。同样,告知错误辨认的目击者,另一个目击者指认了同一个人,会导致错误目击者的信心膨胀。此外,辨认后的反馈并不是目击者自我报告的唯一干扰源。在目击者身份确定之前或同时引入的其他变量也被证明会造成记忆扭曲。例如,未能警告目击者罪犯可能不在队列中不仅增加了错误的辨认,而且增加了目击者对其辨认的信心;目击者对含有高度不相似无辜者的队列进行的错误辨认比由含有相似无辜者的队列进行的错误辨认更有把握[12]。因此,辨认后反馈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夸大或者打击到目击者的相关自我报告,还会进一步扭曲目击者关于真相的感知与记忆,甚至会使证人辨认证词的真假辨识度大幅度降低,严重干扰对目击者证词的真实性判断。
(五)目击者自我报告
目击者的自我报告是目击者辨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人们和法院判断是否相信目击者作出了准确辨认的基础。目击者对自己辨认证词的信心、观点和注意力情况的判断情况的自我报告是法院在评估目击者身份的可靠性时考虑的重要标准。目击者自我报告在评估和评价目击者身份证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揭示了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潜在假设,即目击者自我报告是目击者证词准确性的有效指标。Bradfield等(2002)与Charman & Wells(2012)实验室研究清楚地显示了目击者的自我报告与辨认准确度之间的可靠关系[13][14]。但现实世界并不接近实验室对目击者身份识别的研究通常能够达到的原始状态。现实案件中目击证人所作指认不是在短时间作出的,一般是在一段时间以后,在各种反馈干扰了证人的判断之后才作出的。由于目击者的记忆很容易被干扰,因此,需要及时地收集、保存证词以及目击者自我报告。当相关的自我报告与实验室中相同的原始方式得到保护和保存时,将能够获得更可靠的信息,并据此对目击者指认证词的准确性做出判断。
五、应用中的对策研究
目击者辨认证据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击者作出的准确辨认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走向。但事实上,目击者在辨认过程中会受到主、客观,可控、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导致目击者证词真实性产生偏差。由此根据人的生理、心理特性及其规律性变化,提出以下建议,改善辨认证词提取环境,提高证词可信度。
(一)谨慎选择无辜者的扮演人员
辨认队列呈现时,需要仔细选择无辜者的扮演者,避免使嫌疑人个人特征鲜明,脱颖而出。并且依据具体情况,尽量选择同时队列呈现方式,防止错误指认的出现。
(二)无暗示性指示语
预先设定的指令需要强调罪犯可能不在场,并提供明确的“不在场”选项。管理者应该不偏不倚地说明嫌疑人的存在与否,客观地说明可能的选项,并承认“我看到的人不在那里”是一个可以被接受的回答。
(三)及时记录目击者最初判断
因为目击者在指认前总是会接触到某种形式的辨认后反馈(例如,得知警察逮捕了被辨认的人,被传唤作证,听到一名共同目击者指认了同一个人,与检察官互动/准备,参加审前听证等),所以在这些不可避免的干扰出现之前,必须尽快清楚地记录目击者的证词,辨认程序应从目击者处获得最初判断。
(四)双盲队列
管理队列和收集目击者证词的人不应该知道哪个人是可能的嫌疑人,哪个人是无辜扮演者,这一过程被称为双盲队列。双盲队列程序不仅可以防止队列管理员用自发的评论或无意的非语言反应来影响目击者,还可以确保公正地记录目击者的辨认证词。
(五)及时收集目击者自我报告
作为证词准确性的重要依据。当相关的自我报告与实验室中相同的原始方式得到保护和保存时,将能够获得更可靠的信息,并据此对目击者指认证词的准确性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