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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类职业院校“准警察”职业思维的内涵及培养路径

2022-02-26

广东职业技术教育与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警务人员内化警务

翟 敏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各种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也面临着深刻复杂的变化,社会多元、多变的特征凸显,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工作对警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公安类职业院校的学生作为“准警察”,是未来的警务人才,其职业思维的养成理应受到重视。林崇德曾指出,思维作为智力与能力的核心成分,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关键[1]。良好的职业思维有助于职业能力的培养,是警务人才的重要特征之一。

1 “准警察”职业思维形成的必要性

1.1 理论基础:依法治警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又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战略高度进一步部署,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指出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立法、司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2]。依法治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所谓依法治警,就是在警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准则,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符合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法规制度,实现警察队伍建设的法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管理。依法治警本质上是处理权与法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制约警察的权力,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这是警务人才也是“准警察”职业思维生成的理论基础,职业思维基于具体感知又超越具体感知,是抽象出来用以发现事物本质、指导行动的一种思维。警务人员通过具体执法行为来实现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指导其职业行为的思维核心即权与法的关系。作为“准警察”的警校生,其职业思维核心与依法治警理念同频共振、逻辑契合。

1.2 现实要求:警察职业化发展的趋势

职业化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包括在工作中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职业素养及职业技能,是对从业人员胜任能力的一种评判[3]。职业之所以成为职业,首先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专业的知识以及特定的职业行为规范,如希波克拉底誓词之于医生、南丁格尔誓言之于护士一般,要有适合本行业特点的职业行为规范。警察作为一种职业,最早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英国伦敦警察厅的建立,到20世纪60年代第三次警务运动,美国推动并探索警察职业化发展。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警察队伍“职业化”,是在2008年公安部直属机关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201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4]。警察职业化的发展趋势对警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具备职业思维是提升职业能力和素养的关键,也是对职业化发展趋势的一种现实回应。

2 “准警察”职业思维的内涵及特点

职业思维作为一种复杂的高级认知活动,直接影响职业主体的职业能力。对于“准警察”而言,职业思维是其将来从事警务工作时的特定的思维模式,是超越具体的职业行为,抽象出来的一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对具体的职业行为有着引领和指导作用。职业思维的塑造是公安类职业院校“准警察”培养活动的重中之重。他们的职业思维有别于大众思维,有其独特的内涵和特点。

2.1 内涵

2.1.1 程序性思维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公正执法不仅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也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程序公正是对执法的时间、过程、步骤、方式和顺序的规定,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但在长期的执法实践过程中,警务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一直存在,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和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社会对警务人员执法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问题。程序是对肆意的限制,是理性选择的保证,是国家与普通群众联系的纽带。在社会矛盾多样、执法环境复杂敏感的当下,警务人员强化程序意识、塑造程序性思维,有助于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保证执法的权力能在正确的轨道内运行。

2.1.2 逻辑性思维

逻辑性思维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方式对客体的间接、概括反映,侧重于对认知对象客观地分析推理,从表象到抽象最终形成对客体事物完整的、深层次的认识。警务人员在进行日常巡逻、刑事侦查、盘查等执法活动时,进入职业视野的客观事实通常都是纷繁复杂、杂乱无章的,而真相和事物的本质通常都是隐藏其后的。这就需要警务人员能把通过眼、耳、鼻、口等感官接受到的信息,结合专业知识,运用判断、推理进行分析加工,将其从感性认识上升至理性认识,直至通达表象后的真相和本质,这是一个主体透过现象到达本质、到达真相的思考过程。逻辑性思维的训练可以提升警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水平。

2.1.3 证据思维

证据是警务人员执法办案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证据思维不同于大众思维,是一种专业思维,具有客观性、专业性的特点[5]。案件是发生过的事实,但不是所有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客观事实只有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才能成为证据。作为警务人员,办案时首先要有证据思维,即第一时间注意采集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并固定,以此来认定事实,而且要达到充分、准确的程度。警务人员执法办案时要有证据思维,但执法实践中却特别容易受日常思维方式的干扰。证据思维和大众思维的极大差异性导致证据思维的训练特别困难,因此,证据思维的培养更显迫切和重要。

2.1.4 规则思维

规则,就是制定出来供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制度和章程,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规则、道德规则、政策规则、礼仪规则等各种规则,但从警察的工作性质出发,规则即法律规则。警察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治安力量,主要依靠强制和特殊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其执法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活动准则。规则思维就是合法性思维,是符合法治要求的思维方式,强调权由法定,有权有责。具备规则思维,就是任何行动都要遵守规则,对规则有敬畏之心,具有尊重规则并运用它的思维[6]。警察是权力的象征,依法治警就必须强化警务人员的规则意识,形成规则思维,使其意识到法律的至高无上和权威性。规则思维同时也意味着平等对待所有执法对象,任何人都不应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处理问题时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不予考虑,不做出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警务人员规则思维的塑造,既是对公权力行使的一种约束,也是对警务人员的有效保护。

2.2 职业思维特点

2.2.1 认知内容的专业性

思维方式简言之就是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基于主体各自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同一个问题,不同主体看待和处理其的方式不同。思维是在实践过程中通过知识学习的过程形成的,知识就是砌墙的砖,思维方式就是砌墙的方法。职业思维的形成基于专业知识的学习,所以不同职业有不同的职业思维,是各自的认知内容长期积累而形成的。警务人员工作中涉及法律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心理学、刑事技术等警务专业知识和警务实战技能等,个体在掌握这些专业知识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自身的思维逻辑系统,而这些专业知识在被主体掌握后,又在实践中参与主体的思维过程并不断发生作用,不断形塑主体的思维方式。

2.2.2 认知过程的整体性

思维过程是一个动态加工系统,警务人员在执法处置过程中,需要结合专业知识和既有经验进行综合判断,综合运用。警务人员通过培训形成职业思维,有助于其在执法活动中形成习惯性的反应,程序性、逻辑性、证据化和规则性思维活动就成了条件反射性活动,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2.2.3 认知结果的引导性

问题的解决是一个有目的、有指向性的系列认知操作过程[7]。具体到警务人员,要以法律为准绳,预防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思维的程序性、逻辑性、证据化、规则性都是以此为指向的,最终目的是引导人们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安定,实现公平正义。

3 “准警察”职业思维的培养策略

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少部分警务人员存有特权思想、法律意识淡漠,执法时轻程序、重实体,只注重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忽视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执法时不注意证据保全或保全不合法,这些都是警察职业思维工具化、事务化、片段化的表现。职业思维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历练过程。公安类职业院校多数更重视学员的专业理论知识、警务技能、实战能力的培养,对于职业思维的养成相对缺失。职业思维的形成虽是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一旦形成,对于职业能力的提升是事半功倍的。借鉴教育学认知活动的相关理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形塑“准警察”的职业思维。

3.1 理念内化

理念内化是主体由于自身的需求,在知、情、意等心理要素影响下,通过知识学习的方式,对外在理念了解、理解并接受,最终形成主体内心的信念的过程。理念内化一般是在内化主体、内化客体和内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

3.1.1 激发主体内化动机

内化从心理学角度看,是主体的心理认知活动,警务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决定着职业思维是否能内化成功。学校首先应加强学生的职业理想教育,“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从警理念应贯穿整个教育过程。人民警察是在党的领导下,履行专政职能和管理服务职能的队伍,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从警就应恪守理想信念、不忘初心,唯有如此,才能激发主体的内化动机,消除职业思维的工具性。从警不仅是谋一份工作,更是一份使命、一份责任,当学生有了这样的职业理想,就能从警务工作的琐碎和繁杂中跳脱出来,自觉消除可能存在的特权思想,主动形塑程序性、逻辑性、证据化和规则性思维,以职业思维指导个体的执法行为。

3.1.2 丰富内化客体的内容

内化客体即相关知识,理念内化于心的主要方式还是知识学习。法律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法律知识的掌握过程同时也是思维的训练、塑造过程。警务人员的工作主要依法而行,要做到严格、准确、规范执法,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还要能深刻理解并合理运用。因此,“准警察”职业思维的塑造,需要深厚的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学校在设置课程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课程的安排,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程序法,除此之外根据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警种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交警常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通过对这些法律的学习,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同时,创新教学方法,改变传统法律课程讲授模式,根据实际教学内容,多采用案例教学、讨论教学等方法。在传统的讲授模式下,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知识,主动参与少,不利于知识的同化以及理念的内化。案例教学法一般可呈现某种特定的情景,让学生在具体情境推导规则的过程中,训练逻辑思维。此外,还可借鉴师范类院校的微格教学,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将模拟法庭、辩论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提取重点片段进行回放分析,强化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

除了课程学习,讲座是另一个丰富客体内容的形式,公安类职业院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从公安系统实务部门邀请一线民警进行专题讲座,围绕警务人员职业思维的相关要素选择讲座内容。一线人员执法办案过程中职业思维对于执法结果的影响案例更鲜活、更具说服力,对于学生职业思维的塑造也更有影响力。

3.1.3 发挥环境的熏陶作用

职业思维是一个长期养成的历练过程,环境在养成教育中的熏陶作用不可忽视,要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作用,积极构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包括校园文化、学校制度等。中国文化有“人伦日用”的传统,即将道德规范、道德观念贯穿于吃饭穿衣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之成为指导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的一种,即“道在人伦日用间”而百姓不自知,这是儒家伦理生活化的一种表现。百姓的日常生活即以“道”为指引,处处贯彻伦理道德规范。“人伦日用”对于“准警察”职业思维的培养很有启示,公安类职业院校有一系列独特的管理制度和文化,如警务化管理、一日生活制度、着装要求等,但是目前涉及职业思维的培养内容相对较少,学校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出发,精心设计符合公安类职业院校特点的校园管理制度,营造校园文化,将职业思维的相关内容融入进去,让学生在环境的熏陶中,在制度和文化的浸润中自然而然地内化职业理念,塑造职业思维。

3.2 外化践行

行为外化就是将个体内在的信念、思维、意识转化为外在行为的过程。理念内化到行为外化是一个由知到行的过程,内化是外化的前提和基础,外化是内化的具体表现和外在形式。学生经过价值判断,选择内化了相应的职业思维的内涵概念后,在一定情境中,实施符合其职业特征的职业行为,整个职业思维的塑造才算完成。职业思维的行为外化可以借助实践教学活动和实习活动两个环节完成。

3.2.1 实践教学活动

警察教育的实践性很强,实践教学活动是培养“准警察”实践素养,提高其警务实践能力的关键。由于警察职业活动的特殊性,一般职前警员需要在虚拟的警务情境中,建构警察素养和职业能力,职业思维的相关理念应通过精心设计贯穿实践活动始终。如通过构建仿真实训平台,充分运用平台虚拟接警处置功能,训练学生接出警的规范语言,构建规则思维;在模拟出警处置的过程中,教师应适时强调处置程序的合理性,培养程序性思维;在模拟盘查、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强调逻辑性思维的重要性。此外,在开展庭审现场观摩类实践活动时,指导教师布置涉及职业思维的相关任务,如让学生注意观察庭审质证环节中控辩双方会质疑哪些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哪些方面,引导学生反向推导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有的程序性思维、证据思维、规则思维等,注意程序的合法性、证据获取符合法律规范等,使提供的证据在庭审时不会被对方质疑驳倒。

3.2.2 实习活动

学生被安排到公安局、派出所等一线实务部门实习是公安类职业院校教育活动的重要一环,也是学生各种理论知识和前期学习成果落地的关键阶段,尽管较之其他职业,警察执法对象的特殊性、环境的不确定性、执法活动的情境性,让实习活动难以提前规划,但是派出所日常工作还是可以大体归纳为几类活动的。结合日常大类警务活动,指导教师应改变“放羊式”实习模式,建立一个由带队教师、学生、实务部门警员组成的实习共同体,进行“主题式”实习,即总结每类警务活动中涉及的职业思维的相关内容,在学生随一线警察完成此类警务活动任务后,要求其对实习任务中涉及的职业思维的某一个方面进行实习日志的写作与主题式反思,通过对实践活动的复盘分析,进一步认知、监控和调节自己的思维模式。同时改革实习活动的考核评价方式,将职业思维的相关内容具象化后,融入考核标准,以加强学生对职业思维的重视,加速职业思维的行为外化,从而完成职业思维的形塑。

4 结语

公安类职业院校的学生作为我国警察队伍的重要来源,其培养质量直接影响警察队伍的素质。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公安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需求,适应警务运动迭代背景下警察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突破我国警务人才的培养困境,公安类职业院校在培养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警务专业知识和具体警务技能的培养,更应重视学生职业思维的塑造,从而达到提升其职业能力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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