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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也是独立的证据形式

2022-02-25

当代工人 2022年3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聊天记录备份

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微信和移动支付的普遍应用,司法领域的实践也在发生变化。比如自从移动支付普及以来,扒窃案件明显变少,而电信诈骗明显增多。在民事司法上,微信的聊天记录也能够更好地还原当事人对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变更的过程。很多在过去无法举证的事实,通过微信记录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举证。

我国在201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并在2019年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统一了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这其实是中国在立法先进性上的一种体现。

目前很多国家都还没有电子证据这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也都准许电子证据在诉讼中使用,比如英国就是将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一类中。在立法之初,中国当时的主流观点也是倾向于将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对待,但经过论证,认为电子证据有很多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地方,不宜归于任何一种传统证据类型,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当然,电子证据仅是一种证据类型,它的证明力跟具体的证据相关。比如一般基于网络平台形成的电子证据,其中短信、微信、邮件、微博等证明力比较高,而储存在个人设备里的文档、图片等本地文件因为容易被使用人修改、编辑,不容易判断其原始性,所以证明力就要弱一些。

现今,最常见的电子证据就是微信记录,甚至有些案件,从合同的磋商、签订到付款等流程都是在微信上完成,在过去是举证难点的合同背景和现金付款,于当下,在电子证据上都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还原,客观上也让交易变得更加稳定和诚信。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难点。比如让当事人困扰的莫过于因更换手機、重装系统等导致微信记录丢失,有些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恢复来找回,但从实践上看,不仅程序极其复杂,且找回的概率也不高。还有些当事人,以为只要将微信截图就可以了,手机上的聊天记录不注意保存,这样也有很大的风险。就像上文所说,虽然截图也算是电子证据,但属于储存在个人设备中的图片,在证明力上没有可以调阅的记录证明力强,也难以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事实上,严格的微信记录的举证,不只是要能够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与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只不过,很多情况下通过查看完整的聊天记录就能够推断出对话双方的身份,如果对方不持有异议,裁判者也不会苛求这方面的举证责任。但若没有完整的记录,一旦对方质疑起来,这些就都成了问题。

在这里还要提醒广大读者,务必保存和备份好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的设置中可以将所有的微信记录备份到电脑上,有需要的时候进行恢复。如果经常用微信谈及交易内容的,应该经常进行本地备份,避免因手机丢失、系统重装等出现难以举证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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