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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愿景下我国CCER市场发展研究

2022-02-24鲁政委粟晓春钱立华尹春哲

西南金融 2022年12期
关键词:碳中和信用交易

○鲁政委粟晓春钱立华尹春哲

1.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0

2.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成都 610096

引言

随着“30·60”目标的提出,我国绿色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绿色低碳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部也明确表示“降碳”将成为我国未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抓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的建设是推动我国实现“30·60”目标最主要的市场化减排工具之一,而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则是碳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交易市场对我国碳市场建设意义重大。首先,CCER市场是碳配额市场的重要补充,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均允许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碳配额清缴;其次,CCER交易有助于碳市场的价格发现,是调控碳市场的重要市场工具之一;最后,CCER是发展碳金融衍生品的良好载体,有助于碳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CCER自2012年推出以来备受控排企业青睐,被广泛用于地方试点市场的碳配额清缴履约,但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CCER项目不规范、减排备案远大于抵消速度、交易空转过多等问题,从2017年3月起,我国暂停了CCER项目的备案审批。但在“30·60”目标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控排企业、非控排企业和个人有减少碳排放和实现碳中和的需求,因此,未来CCER市场发展前景巨大,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也将不断涌现。

一、国内外碳减排信用机制的发展

(一)碳减排信用机制发展概览

自愿减排市场是指购买者完全出于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需求交易碳减排量而形成的市场。国际上,自愿减排市场的形成其实早于排放权交易市场(管制市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被认识到不久,北美和欧洲就开始出现一些以森林碳汇减排量为交易标的的自愿市场。经过近30年的发展,自愿减排市场成为国际碳定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自愿减排市场交易机制。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可以看作是全球自愿减排市场的起源,此后交易机制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球自愿减排市场相关的机制主要包括国际机制、独立机制、国家与地方自愿减排机制等。

(1)国际机制。国际机制主要是受国际气候公约制约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目前国际机制主要为《京都议定书》下的CDM机制。1997年,《京都议定书》为国际自愿减排市场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在该协议下包括三种国际减排的灵活交易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明确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向减排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量,以抵消或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即碳信用,作为自己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发展,CDM机制在方法学上已经成为最全面的碳信用机制之一。目前CDM备案了共计117种方法学,所涉及领域包括:能源工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能源分配和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建筑、交通、采矿、矿物生产、金属生产、燃料的逃逸排放、HFC和SF6生产和消费中的逃逸排放、溶剂适用、废弃物处理造林和再造林、农业等。

CDM签发的碳信用(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CERs)的交易有两种途径。一是可以通过场外交易签订协议并在联合国碳抵消平台注销。2015年,联合国碳抵消平台上线,截至2021年12月,约有45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CERs通过该平台被注销。但该平台不支持CERs的转手交易,购买的CERs将直接注销,不进行所有权转移。二是可以在指定交易所场内交易,联合国气候变化(UNCC)还与国际上的一些机制和交易所合作,如航空碳交易所(AirCarbon Exchange,ACX)、碳贸易交易所(Carbon Trade Xchange,CTX)等,开发的CERs能够在这些平台上进行交易。从目前实践来看,在联合国碳抵消平台交易仍是主要渠道。

(2)独立机制。独立机制是由独立第三方按照市场形成的规则进行碳信用认证的机制。目前,全世界有超过20种独立机制,签发量最大的四种机制为: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登记(ACR)和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AR)。

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于2005年发起设立,非营利组织Verra为执行机构。VCS是全球使用范围最广的自愿减排机制,其创建目的是为自愿减排项目提供认证和信用签发服务。目前参与VCS的国家数量达80个,所签发的碳信用可用于哥伦比亚碳税、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南非碳税等机制下的减排。VCS所签发的减排量为Verified Carbon Units(VCUs)。截至目前,VCS备案方法学所覆盖的领域包括能源、制造过程、建筑、交通、废弃物、采矿、农业、林业、草原、湿地和畜牧业,总共为49个项目。所有CDM机制下的方法学都可以用于登记VCS项目。VCS碳信用交易也有两种渠道,一是在Verra登记系统(Verra Registry)中交易,二是在CTX交易所场内交易。此外,值得注意的是,VCS开发的碳信用还可在部分交易所用于衍生品的交易。

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GS)由黄金标准基金会管理,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共同设立,登记机构为黄金标准登记(Gold Standard Registry)。GS签发的碳抵消信用为GS Ver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GS VERs)。在GS已备案的39个方法学中,涉及的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土地利用、林业和农业、燃料转换、废弃物处置、航运能源效率、用水效益和二氧化碳移除等领域。GS VERs可以直接在黄金标准登记系统(Gold Standard Registry)交易,实现实时注销,自动生成证书。大规模购买可以直接和网站上公开的项目业主接洽,或者与国际碳减排联盟网站公开的经纪商联系,通过场外签订合同后在黄金标准登记系统交易。GS VERs也可以在CTX交易所场内交易。

美国碳登记(American Carbon Registry,ACR)是由环境资源信托基金(Environmental Resources Trust)于1996年成立的温室气体登记机构(GHG Registry),也是全球最早的自愿减排标准平台。2012年,ACR获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作为加州限额交易市场的抵消项目登记处(OPR)。ACR主要针对来自美国的项目,为自愿抵消和强制履约两种碳市场提供碳信用。ACR备案的14个方法学覆盖以下领域:减少温室气体项目(燃料燃烧),减少温室气体项目(工业生产),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碳封存和储存,废弃物处理和处置。ACR签发的两种碳信用即ACR Emission Reduction Tonnes(ERTs)和 Registry Offset Credits(ROCs),有不同的交易渠道。ERTs和ROCs可以在与CBL Market账户关联后进行场内交易,也可以在签订场外交易协议后在ACR注册登记系统完成划转,或是将授权后的ERTs和ROCs在CTX上市交易。

气候行动储备抵消登记项目(Climate Action Reserve Offset Registry Program)由非营利性环保组织气候行动储备(CAR)设立于2001年,其目的是促进当地企业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和保护当地商业发展。气候行动储备机制下主要的项目来源于美国各州、墨西哥和南美洲。CAR签发的自愿减排碳抵消信用为Climate Reserve Tonnes(CRTs)。CAR用“协议”(Protocol)指代其抵消项目类型,以突出每个“协议”复杂性。CAR备案了22个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协议,在美国45个州和墨西哥10个州备案了400余个项目。已获备案的协议包括:己二酸生产、加拿大草原、煤矿甲烷、森林、草原、墨西哥锅炉效率、墨西哥森林、墨西哥垃圾填埋场、墨西哥畜牧、硝酸生产、氮气管理、有机废弃物堆肥等。CAR签发的自愿减排碳信用交易也包括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CRTs可以通过场外交易并在CAR注登系统划转,也可以在CBL、ACX和洲际交易所集团(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ICE)进行场内交易。

(3)国家和地方的碳信用机制。除了国际机制与独立机制外,还有只适用于区域、国家和地方的碳信用机制,一般只受到本国、本省或双边国家的制度约束。目前,全球共有17个区域、国家和地区实施碳信用机制并已签发碳信用。典型的国家碳信用机制如日本的国内抵消机制、韩国碳信用机制、澳大利亚碳减排基金等。大部分国家层面的碳信用机制主要交易国内产生的碳信用,但也有部分国家的碳信用抵消机制接受国际碳信用抵消,如韩国、澳大利亚都将接受国际碳信用抵消纳入相关议程讨论中。典型的地方碳信用机制如加拿大艾伯塔省排放抵消系统,我国的福建林业抵消机制、北京林业抵消机制、广东碳普惠机制等。

在标准和规则方面,国家和地方的碳信用机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规则和标准,也可采用国际规则或独立机制下的规则和标准。我国的CCER机制就属于前一种情况;而南非、哥伦比亚等接受VCS和GS等独立标准认证的碳信用机制则属于后一种情况。

2.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现状。全球自愿减排市场目前已形成了多种机制并存的格局。在全球气候目标和行动的驱动下,自愿减排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类机制下的签发和注册数量都有所增加,标示着碳信用市场进入又一个上升期。各种机制下具体市场情况如下:

(1)CDM下签发项目数量缓慢上升。CDM机制是最早的碳信用机制之一,但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2005年,欧盟碳市场正式启动,接纳CDM机制下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欧盟碳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信用交易市场。然而2012年以后,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未能签署,欧盟碳市场仅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国际市场CDM碳信用交易量开始大幅下降,逐步进入低潮期。《巴黎协定》后,虽然对于CDM机制仍会有不确定性,但受国际气候治理进程加快的影响,CDM机制下的碳信用签发量仍有缓慢上升。

从累计签发情况来看,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截至2021年12月,在CDM执行机构EB注册的CDM项目数量达到8415个,其中2004—2012年注册备案项目占比近95%。在已注册的项目中,3310个项目已获得减排量签发,签发率约40%。虽然2012年之后,欧盟碳市场已经不接受来自中国的CER,但由于早期交易量大,总体来看,中国仍是CDM市场累计最大的来源,其次是印度和巴西。从项目类型来看,能源产业类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源替代、能效提升等)最多(如图1所示),其中以水电类和风电项目获签发CER最多。

图1 CDM项目签发项目类型

(2)独立机制下碳信用主导自愿减排市场。近年来,独立机制下的碳信用增长较快,尤其是VCS和GS标准下的碳信用。2021年,这两项机制下的碳信用签发量已达到碳信用市场的一半。2016年,VCS就已经超过CDM成为签发量和交易量最大的碳信用类别。根据Verra官网最新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超过1803个经认证的VCS项目获得签发,共计减少或移除了超过9.55亿吨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GS VERs的签发和交易仅次于VCS,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碳信用类别。截至2022年6月,GS机制下已经为总计超过900个项目签发了1.51亿碳信用,这些项目位于超过65个不同的国家,共计7580万吨自愿减排量已经注销,占发行自愿减排量总量的60%。

从项目类型来看,独立机制下,可再生能源、土地利用和林业项目仍是最主要的碳信用项目类型。尤其是,核证碳标准和黄金标准两个独立碳信用机制从2020年1月起只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登记,这导致可再生能源项目近年来增长较快。但预计未来几年,买家对这些碳信用的兴趣会降低,从而推动开发商更多注重土地利用、农业等项目的开发。

(3)国家和地方机制下的碳信用有所增长。相比国际机制和独立机制下的碳信用交易,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碳信用交易仍然很小。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21年,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下合计签发量仅为1.2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远小于独立机制下的签发量。随着加拿大联邦抵消系统、中国国家碳市场和智利碳信用机制(将于2023运行)的启动,产生于国内履约机制下的碳信用份额将会增长。但鉴于其管辖范围内对抵消用途的数量和质量限制,这一需求相较于其他机制下的需求仍然相对有限。

3.自愿减排创新机制:SDM和TSVCM。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全球自愿减排市场已形成了多元化发展格局,各种机制并行发展。同时,全球自愿减排市场长期以来面临着高质量VER缺乏、市场分散、规模小、流动性差、缺乏监管等挑战和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国际自愿减排市场的作用,扩大自愿减排市场的规模,全球自愿减排市场出现了创新趋势,推出了可持续发展机制(SDM)和全球自愿碳市场扩大工作组(TSVCM)。

(1)可持续发展机制(SDM)。2015年签署的《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拟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SDM),是《巴黎协定》进入2020年之后全球气候治理新征程中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新市场机制。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他规定,从机制定位、自愿市场监管和收益使用方面构建了后巴黎协定时代的自愿减排市场框架:

在机制定位方面,SDM将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指导和监督,东道方气候变化减缓活动产生的减排须是“额外性”的,经过额外性认证之后可以用于实现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承诺,也可转让以实现他国的NDC承诺。也就是说,SDM聚焦于项目级碳减排成果转移,与《京都议定书》下CDM机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为减排项目开发、减排量认证和交易等提供了指导与规范。

在自愿市场监管机制方面,SDM出于维持碳减排项目质量等考虑,将在《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障其能够在统一、公开的标准下运行。基于对额外性及基线的要求,SDM基本上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基线与信用模式,一方气候变化减缓活动产生的实际排放量低于或减排量超过规定基线时,经核查与认证之后,即可将获得的碳减排信用进行交易。

在收益使用方面,可持续发展机制下活动产生的部分收益被要求用于负担行政开支,以及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适应工作。此外,鉴于《巴黎协定》在2020年后进入实施阶段,《京都议定书》下CDM机制向SDM过渡亦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这也意味着SDM将面临更多的“历史问题”。

(2)全球自愿碳市场扩大工作组(TSVCM)。全球自愿碳市场扩大工作组(TSVCM)由渣打银行、国际金融协会赞助支持,全球超过250家组织、430名以上的各领域专家参与其中,基本囊括了自愿碳市场全产业链条上各巨头和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说是目前为止机构参与度最广泛的自愿减排计划。TSVCM的目标主要在于建立统一的标准和市场。

在制定一致性的标准方面,TSVCM已采取了相关行动,包括成立了管治、法律原则与合约、碳信用层级的环境完整性三个工作小组,并制定了核心碳原则(CCP),将分属于不同碳信用机制的碳信用管理和开发标准予以统一。TSVCM从两个层面来定义CCP:一是在减排信用层面,必须满足真实、额外、永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基于现实和可靠的基准线、无泄漏、对环境和社区无害及不重复计算等原则;二是在机构运营层面,要求签发CCP自愿减排信用的各标准组织必须满足在组织架构、公众参与、法律基础、登记机构、独立第三方核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构建统一市场方面,TSVCM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整合和统一VER市场的法律框架和交易机制。一是提供最佳实践案例,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的企业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不同需求和策略目标,设计不同的典型使用案例,以方便相应的企业参照使用;二是统一VER协议,使其具备法律效力,为大规模交易奠定基础;三是统一VER的合同交易条款,提高交易效率,特别是方便交易所进行VER的大宗交易。

(二)中国CCER市场发展

我国CCER建设工作最早可追溯到2009年。2009年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国家自愿碳交易行为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2年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由此确定了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申请、审定、备案、核证、签发和交易等工作流程,规范了相关工作要求。2015年,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上线,标志着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的正式运行。而随后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的公告》,暂停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新项目申请、减排量签发等相关工作的受理。

1.中国CCER开发与市场运行情况。

(1)CCER项目类型。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CCER项目应为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新开发的CCER项目,另一类是由《京都议定书》所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化而来的CCER项目。由此,常见的CCER项目主要包括: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减排项目;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注册的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2)CCER开发流程。CCER的产生和使用主要分为开发和交易两个阶段。在项目开发前,业主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学,如果没有与之匹配的方法学,则需要先开发适用的方法学。在选择合适的方法学后,即可按照项目设计文件(PDD)编制、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减排量交易等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在CCER的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证环节还需要由专门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完成对应的工作。目前,国内具有相关审定与核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仅有12家。此外,由于CCER开发的复杂性,项目业主常常需要咨询机构协助其完成CCER的开发。因此,在整个CCER的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方众多。

(3)CCER项目分布。截至2020年4月,CCER审定项目累计2856个,备案项目104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需要说明的是,减排量备案项目中254个项目挂网公示,有33个项目获得签发批准,但尚未在CCER注册系统完成登记。

从备案项目类型分布情况来看,CCER开发项目主要类型还是新能源和甲烷回收利用,其中风电、光伏发电和农村户用沼气又是最主要的类型,在所有已被备案的项目中占比分别达到39.64%、20.92%和11.56%,三种类型项目数量总占比已达到72.12%(见表1)。备案项目预计减排量最多的项目类型为风电、水电和煤矿瓦斯发电,尤其是水电项目,94个备案项目预计产生的减排量占所有减排项目预计减排量的22.79%。而数量第二多的光伏发电预计产生的减排量仅占所有预计减排量的6.14%。最近备受关注的林业碳汇项目则在CCER暂停前并未有较多项目成功备案。

表1 按类型划分的CCER备案项目情况

从已最终签发减排量项目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获得减排量最终签发且完成系统注册登记的项目共计254个,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项目仍然是减排量签发的主要类型,占据了绝大部分。按照签发减排量项目数量看,水电和风电是CCER签发的主要来源,签发数量接近总签发量的一半。虽然获得签发的光伏发电项目数量较多,达到48个,但是光伏发电项目获得签发的减排量十分有限,在总备案减排量中仅占5.18%。与之相反的是天然气发电和余热发电项目,较少的签发项目数量获得了客观的减排量。其他项目类型如热电联产、林业碳汇等,签发的项目数和减排量则十分有限(见表2)。

表2 按类型划分的CCER签发项目情况

(4)CCER抵消机制。CCER作用之一是控排企业将其用于配额履约抵消。为防止CCER的大量使用导致对碳市场配额的使用和价格产生冲击,也为避免控排企业降低自主降碳的积极性,全国碳市场和各地方碳市场都对CCER的使用比例、类型限制、地域限制和时效限制做出了说明(见表3)。此外,部分地方碳市场允许使用符合当地标准的林业碳汇项目或其他类型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如福建的FFCER、北京的BCER和广东的PHCER。各地有关抵消机制的政策文件层级也不同,重庆碳市场将有关抵消机制的规定体现在作为纲领性文件的管理办法中,层级最高;北京、深圳、广东、福建颁布了单独的抵消机制管理办法或规定;上海、湖北和天津则对抵消机制的使用出台了相关通知,其效力需要主管部门定期明确。

表3 国内碳市场碳信用抵消机制

(5)CCER交易情况。CCER可交易的平台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原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2021年度,我国各交易所CCER成交量共计17678万吨。其中,上海和天津的CCER交易非常活跃,分别成交6060.8万吨和4276.6万吨,占全国CCER交易的34.28%和24.19%。处于交易活跃度第二梯队的是广东、北京和四川,交易量和交易量占比分别在1800万吨左右和10%左右。福建、湖北和重庆的CCER交易最不活跃,三者交易量合计占全国交易量比例不超过5%,其中湖北最少,交易量占比仅为0.81%(如图2所示)。

图2 我国各交易所2021年度CCER成交量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CCER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协议交易,原因是:一方面,很多时候买卖双方在减排量签发前甚至是在项目初期便达成了合作意向,并签订了买卖协定,约定好了CCER交易数量、交易额、交割时间等,提前锁定CCER,因此一旦CCER签发成功则立即完成交割;另一方面,协议交易方式存在更大的议价空间和更高的交易自由度,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协商确定交易细节,对双方都有很大的吸引力。此外,受各碳市场的抵消规则、配额价格和配额供需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CCER的交易价格差别显著。

2.地方自愿减排机制创新。除了国家层面的CCER,各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新的碳减排信用机制,尤其是在林业碳汇和碳普惠方面,创新自愿减排机制,如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FCER)。福建省2017年印发《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选择顺昌、永安、长汀、德化等多处林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项目类型包含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碳汇、竹林经营碳汇项目等。福建省林业碳汇开发办法、使用规则等与国家林业碳汇类似,只是限制在福建省内。按照FFCER机制签发的林业碳汇量可在福建碳市场进行交易。福建省林业局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已备案五批共计20个项目,备案减排量共计290.69万吨。截至2021年5月31日,FFCER累计成交275.35万吨,成交金额4055.06万元。

再如广东碳普惠机制(PHCER)。2015年,广东省发布《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后选取广州、东莞、中山、惠州、韶关、河源等6个城市作为首批碳普惠制试点地区。2017年,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允许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PHCER)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并且可以用于配额履约抵消。因此,可以认为广东省PHCER等同于本省产生的CCER。截至2021年6月30日,广东省备案PHCER减排量达191.97万吨,以林业碳汇为主,占比达92%。从成交数据来看,PHCER累计成交量为621.67万吨。

3.“碳中和”愿景下中国CCER市场重启展望。尽管CCER暂停已超过五年,但是诸多信息显示其有望重启。从政策上看,从国务院到生态环境部、再到地方政府,多方发布的政策文件均给CCER的重新启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见表4),CCER重启只是时间问题。从建设上看,北京绿色交易所已于2021年启动了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工作。目前两个系统建设进展顺利,相关工作已接近尾声。同时,北京绿色交易所正在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与交易、结算相关的制度文件。由此可见,CCER相关基础建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从碳市场需求看,CCER作为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碳市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CCER作为碳市场中抵消机制的重要元素,随着全国碳市场的运营及后续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对于CCER的需求也将持续增加。根据CEADs披露,2019年全国碳排放中电力行业占比达45%,合计规模超45亿吨。随着未来全国碳市场逐步扩容至八大行业,纳入履约管理的年度碳排放总量将达到70亿吨至80亿吨,按照不超过5%的CCER进行配额履约抵消,届时市场对CCER的需求量将达到3.5亿吨至4亿吨。且随着近年CCER的不断注销,目前市面上留存的CCER量逐渐减少。除了国内碳市场对于CCER的需求,还有一部分需求来自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根据华宝证券的预测,未来短期内CCER需求量为1.35亿吨/年—4.5亿吨/年,之后将逐步增加到3.11亿吨/年—10.46亿吨/年。其次,现阶段由于碳市场的配额交易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交易品种十分有限,因此增加CCER交易有助于活跃碳市场。CCER作为碳资产的一种,也可以极大地丰富碳金融产品,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从发展上看,CORSIA实现碳排放增长为中性的目标,也要求各航司完成超额排放抵消,而CCER于2020年3月被国际民航组织批准可用于CORSIA抵消。为了确保中国民航事业健康发展且保持国际竞争力,有必要重启CCER以满足未来航空业的减排需要。

表4 涉及CCER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国内外碳减排信用相关金融服务实践

(一)国际碳减排信用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实践

欧盟碳市场主要以期货交易为主,多家交易所都推出了相关的碳信用期货交易。

1.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商所(CME Group)推出基于自然的全球排放抵消(Nature-Based Global Emissions Offset,N-GEO)™期货已经上市并可供交易。N-GEO期货是基于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Agriculture,Forestry,and Other Land Use,AFOLU)项目的符合资格的自愿抵消,并附带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Climate,Community,and Biodiversity,CCB)认证,而GEO期货是基于CORSIA框架。NGEO和GEO期货将允许交付符合资格的自愿排放抵消积分,并根据纽约商品交易所规则上市交易。自2021年8月1日推出以来,已交易1315份合约,相当于价值逾130万的环境抵消。

2.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的专项自愿减排碳市场系列产品即将面向全球上市,以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对于抵消或中和其碳足迹的需求。EEX集团提供4种自愿减排碳市场产品合约,既实现了合约的标准化,又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偏好。每份合约都有不同的侧重点:(1)经核证的减排量(VER)——CORSIA标准,符合CORSIA资格规则;(2)经核证的减排量(VER),侧重于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产生的碳信用,单独的年份合约允许根据二氧化碳减排发生的年份来区分碳信用额;(3)碳去除(Carbon Removal),首个在交易所上市专注于碳清除和封存活动的合约;(4)全球减排量(GER),旨在通过一个产品来代表整个自愿减排市场,采用一揽子方法和逐步实现净零排放的路径。

(二)中国CCER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实践

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为标的资产,围绕标的资产开展的融资、投资等业务。碳金融可以分为狭义碳金融和广义碳金融。狭义碳金融是指碳交易相关交易活动,而广义碳金融是指减碳相关全部投融资及中介服务。为了促进碳金融市场的活跃,激发以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碳的相关工作开展,各市场参与方在碳金融应用方面做了很多创新。通过CCER金融产品创新,增加CCER应用场景和获利空间,促进CCER的发展,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

1.CCER金融产品实践。

(1)CCER质押贷款。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描述,CCER质押为企业以其持有的CCER作为质押物,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模式。与碳配额质押融资类似,CCER质押所涉及的相关方包括CCER持有企业、金融机构和交易所。CCER持有企业为出质方,以CCER质押的方式获取贷款,并支付利息(给金融机构)和存管费用(交易所);金融机构作为质权方,向出质方提供资金,并获取利息收入;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CCER登记存管服务,并向出质方收取存管费用(如图3所示)。

图3 CCER质押三方关系图

CCER质押与配额质押除了质押物和质押主体不同,最主要的是碳资产评估基础和碳资产风险不同。由于CCER价格并不完全透明,且各碳市场的配额价格和抵消规则存在较大差异,导致CCER价格差异较大,碳资产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同时,CCER价格的波动、政策的不确定性等也是CCER在质押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来源。

CCER质押融资以CCER为质押物,并提供利率优惠,为企业增加了融资渠道,将短期内闲置的碳资产盘活,纾解企业资金压力,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多家银行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探索以CCER作为质押的创新融资服务,为相关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中国化工业旅游的新生及当代消费者对旅游资源的拓展衍生,工业旅游成为旅游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空间载体,而独居特色和匠心即成为了工业旅游发展的源动力。

(2)CCER托管服务。根据《JR/T 0244-2022碳金融产品》,碳资产托管指碳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与碳资产持有主体(委托人)约定相应碳资产委托管理、收益分成等权利义务的合约。CCER托管就是以CCER作为碳资产的托管服务。从2014年爱建信托开发首单碳交易信托产品以来,目前已有8家信托公司开发了相关托管产品,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碳融资类信托。信托公司以控排企业的配额或CCER为抵押/质押设立信托计划,向控排企业发放贷款;或是设立买入返售信托计划,向控排企业购买碳资产,同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将碳资产回售给控排企业。前者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融资,后者类似于证券公司的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

二是碳投资类信托。信托公司设立投资类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资产,包括碳配额和CCER,通过把握碳资产价格趋势在二级市场赚取价差。

三是碳资产服务信托。该模式利用了信托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优势。信托公司依照信托计划对委托方的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市场操作,包括二级市场投机套利交易、向其他控排企业和碳资产管理机构出借碳资产获得固定收益等。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将碳资产返还给控排企业,并支付约定的收益。

(3)CCER基金。参考《JR/T 0244-2022碳金融产品》,CCER基金可以认为是用于购买碳信用或者投资碳减排项目的专项基金,如嘉碳开元投资基金。嘉碳开元投资基金的CCER项目来源主要是直接购买和投资开发两种渠道,项目方可在一级市场优先购买AAAA级已经签发的CCER,或者选择大批优质的CCER项目进行开发。此基金的退出变现则采取掉期模式,即用获得的CCER换取企业碳排放配额,然后出售变现,或是直接出售、拍卖CCER,实现保底收益。

2.林业碳汇金融产品实践。围绕林业碳汇,交易所、碳资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都在林业碳汇金融应用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和探索,创新了林业碳汇金融产品,解决林业碳汇项目因为开发和维护周期长所面临的融资渠道少、资金需求多等困难,促进林业碳汇的发展。

(1)林业碳汇远期交易。参考《JR/T 0244-2022碳金融产品》,林业碳汇远期交易就是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林业碳排放交易权的远期合约。林业碳汇远期可以帮助购买者提前锁定价格,从而避免未来碳汇价格上涨,导致购买成本的增加。如果购买者为控排企业,也可以通过提前锁定履约成本,降低履约风险,为控排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

林业碳汇债券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机构发行的碳汇债券,二是企业发行的碳汇债券。前者是金融机构发行绿色碳汇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支持开发森林碳汇项目;后者是林业碳汇供给企业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融资,林业碳汇产生碳汇量并交易后,企业向债券持有方偿还贷款及利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2021年9月面向全球投资者发行国内首单用于森林碳汇的碳中和债券36亿元,发行期限为2年期,发行利率为2%,认购倍率为8.61倍,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持造林及再造林等森林碳汇项目的贷款投放。

(3)林业质押贷款。类似于CCER质押贷款,林业碳汇质押贷款是以林业碳汇或与之相关的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创新担保方式信贷业务。林业碳汇质押贷款一般涉及三方,即林业碳汇持有者、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常规流程如下:首先由林业碳汇持有者(借款人)向能开展此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根据内部相关的贷款制度与借款人进行协商,质物一般为借款人所持有的经核证签发的碳汇量;金融机构初步同意后,委托林业碳汇价值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持有的林业碳汇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告知借款人可贷款数额;若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则可签订合同;金融机构收到碳汇权证后,即可放贷给借款人。目前林业碳汇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五种,包括:“碳汇量”质押、“碳汇+产业收益(如农业、林业等)”质押、“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汇预期收益权+产业预期收益权”质押和“林业碳票”质押。其中,“碳汇+产业收益”质押和“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是目前最主要的两种碳汇融资模式,融资规模占比最高。林业质押贷款是目前国内最常见的碳资产金融产品,多家金融机构均推出了自己的林业碳汇贷款产品。

三、完善我国CCER市场及相关碳市场的建议

(一)CCER市场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发改委于2017年3月暂停了国内CCER相关工作,结合CCER多年的运行情况,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方法学重复严重。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的方法学超过7—8项,照明节能超过6项,生物质替代、甲烷利用等均超过10项,且备案的200个方法学中有173个由CDM方法学转化而来,存在不符合现实情况的问题。二是许多项目已经不具备额外性。CCER项目开发最重要的一项是需要项目具有额外性,而随着许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降低、收益提高,其已经不具备额外性了。三是减排量核算困难。CCER的数量是通过与基准情况比较计算得到,而在计算基准情景和项目情景的排放量时,由于涉及参数众多且许多参数难以准确计量常采用近似值或缺省值,导致最终的减排结果准确度欠佳。四是CCER的管理和规则不甚完善统一。目前各碳市场均有一套不同的CCER使用规则,造成CCER应用的人为割裂。此外,在对项目进行审定与核证时,存在第三方工作失职的风险。五是交易信息不透明。CCER交易多以线下协议进行交易,仅有少数大宗CCER通过线上公开交易,线上成交价格与线下协议价格脱钩。线下交易信息透明度较低,交易价格难以获取,不利于市场参与主体对价格和供需趋势的判断,也不利于监督和识别交易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对完善CCER市场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相关方法学的开发、整合、更新,构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方法学体系。一是对现有的已备案的自愿减排方法学中有部分同类源项目重复的方法学,如可再生能源、林业等项目的方法学等,进一步整合;二是更新现有方法学,结合市场、技术等发展,更新方法学的计算方式、计算参数等,使之与现实情况相匹配,并考虑适配未来发展需要;三是开发新的方法学,使之可以服务于新的节能减排项目。

2.明确CCER项目纳入标准。更新完善CCER项目开发标准,对于项目的开发时间和类型等,结合目前技术和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更新,建立更加细致的管理规范,对于已经不满足额外性要求的减排项目加以剔除。尤其是对于林业碳汇项目,其林地类型、开发时间等都需要经过科学研究后确定。如剔除的项目类型或具体项目涉及之前已审定公示的项目,则需慎重考虑其处理方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一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也可以同时申请绿电或绿证,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能源局等相关单位应有效协调,以避免重复计算。

3.完善减排量的核算方法和监测方法。随着技术进步,如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以及更为先进、精准的监测设备和无人机、遥感卫星等辅助设备的应用,可以为优化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参数的监测方式和提升监测结果精准度提供有效的帮助。因此,在后续的方法学更新中可以考虑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更新核算方法和监测方法,促进减排量结果精度的提升。

4.完善CCER的交易和应用规范,加强CCER管理。进一步完善CCER用于抵消管理的规则和交易流程,加快建立更加完整、统一、连续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统一交易和监管办法,减少交易的地域限制和市场的人为割裂;提升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缩短合约履约周期,进一步提升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机制,对在第三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的机构加以惩罚。同时,第三方机构也应当不断完善内部的工作流程、制度和标准,并积极开展内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

5.加快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一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CCER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全国统一的平台,方便市场参与者有效参与交易,同时提升基础设施的运行能力,为交易运营提供可靠支撑。二是不断加强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为自愿减排市场输送足够多且优秀的人才,助力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

(二)碳市场问题及完善建议

目前无论是全国碳市场还是地方碳市场都出现了明显的履约驱动现象,非履约期的市场交易较不活跃。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碳市场交易主体较为单一。目前全国碳市场仅纳入发电行业,且只有控排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对于控排企业而言,完成履约工作是他们进行碳交易的唯一驱动力。尽管各试点允许相关机构和个人参与碳交易,但是参与门槛和不活跃的市场阻碍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参与热情,因此总体上整个碳市场的参与者数量和类型都十分有限。二是交易品种较少,风险管理工具缺乏。目前,国内的碳市场仍然以现货交易为主,而在欧盟碳市场交易占比巨大的期货交易品种长期缺位。尽管地方碳市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较丰富的碳金融衍生品品种,但是受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的影响,实际使用者有限。三是市场预期不明确。目前全国碳市场尚未公布未来碳配额总量及碳排放基准值变化的长期规划,现行配额分配方案是两年一制定,发电企业缺乏明确的预期,导致企业倾向于长期持有配额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类似地,试点碳市场企业也存在出于对未来预期风险的考虑而降低交易意愿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对未来碳市场和碳金融市场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增加碳市场参与主体。一是对碳市场的纳入行业和纳入企业数量进行扩容;二是尽快出台或者完善相关制度,允许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从全国碳市场发展进展来看,建材行业和有色行业有望成为发电行业之后第二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具体来说,建材行业中的水泥行业和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行业有较大的可能性,其工艺较统一、数据统计较好。2021年生态环境部已分别委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开展建材、有色金属行业全国碳市场建设相关工作。随着全国碳市场逐步扩容,之前纳入地方碳市场的企业将逐步进入全国碳市场,这将导致地方碳市场的纳入企业数量减少。因此各地方主管机构有必要根据当地情况,结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降碳规划,逐步选取新的行业或降低纳入门槛,使更多的行业和企业加入到地方碳市场,以保证地方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数量。除了控排企业的扩容,也需要让更多的机构或个人能够参与到碳市场中,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参与将对活跃碳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2.尽快增加碳市场交易品种。首先,尽快重启CCER市场,确保市场上有充足的CCER供应,从而促进以CCER为对象的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进而丰富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吸引控排企业或其他碳市场参与者。其次,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并完善碳金融衍生品及其相关规则,推出诸如期货、远期等交易产品。目前,国家已在积极推进碳期货相关工作。2021年4月19日,随着广州期货交易所揭牌,广期所正大力推进碳排放权期货品种研究工作。第三,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碳交易,并探索创新碳金融产品。在条件允许时,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不仅可以为碳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平抑价格波动,还有助于碳金融体系的深化和多元化发展。

3.加快碳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碳金融市场的制度和规范。首先,应尽快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编制并通过发布,让碳市场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其次,结合全国和各地碳达峰方案及相关减碳工作规划,各碳市场应建立一个较长期的、可预期的减排目标,结合配额分配方案、履约规则、抵消规则等相关规范,给予市场参与者一个较为长期且稳定的预期,以便参与者可以有效规划并制定碳资产的管理使用方案和管理制度,获得预期收益。再次,考虑到目前碳金融市场相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诸多文件缺失,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广泛调研、切合实际、勇于创新、协同推进,围绕碳金融制度保障、碳资产法律性质、碳资产监管规则、参与主体各方权责、业务操作规程等内容,积极制定碳金融产品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等,建立内容有效衔接的规范体系。通过统一的标准和体系,促进碳金融产品的推广和规模化应用,为国内碳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衔接奠定基础。此外,为了确保碳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行,需要不断加强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将碳金融产品应用中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搭建完善,提升相关系统的成熟度、稳定性和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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