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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测度与障碍因子诊断

2022-02-23孙晓婷

江西农业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产权集体经济障碍

孙晓婷,郑 军,朱 鹏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健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由之路[1]。迄今为止,“三农”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中国农村建设进入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新发展格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建设进程迈入新阶段,突破“三农”问题的关键依旧在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2]。从宏观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对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支撑作用。从微观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能够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使广大农民共享集体经济现代化和农村经济改革的成果[3]。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是经济现代化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一概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被首次提出,各领域学者立足于宏观经济整体或微观产业发展,分别对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进行了研究,但其中鲜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作出概念界定以及内涵阐释,构建了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熵权TOPSIS法和障碍度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

1 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内涵的界定

1.1 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与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经过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初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制度框架,又逐步形成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4]。随着不断深化改革,农村集体经济被分为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的集体经济[5]。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各合作社和社员将所有生产、生活资料纳入集体所有,分配、核算、经营管理也由集体统一开展的经济形态[6]。相较于传统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不仅赋予原有集体产权新的含义,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构建了新的路径[7]。本文综合考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治理效益、组织结构以及产权体系,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定义为:立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量化至每一位组织成员,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良好的治理效益以及经济发展能力的农村公有制经济形态[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打破了封闭化的传统集体经济运行模式[8],改革了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明晰了个人产权,倡导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共同享有集体产权,实现劳动与资本的联合[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契合了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要求,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迈入发展的新征程[10]。

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相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表现出3个主要特征:第一,产权结构更加明晰。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构建的集体产权结构单一,个人产权界定不清,组织成员份额占比难以明确[11],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不足。产权改革之后,新型集体经济分解了集体产权,实现了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9],承认、明晰了个人产权,在保障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不仅维护了集体利益,同时个体权益也因成员资产份额的明确而得到了保护[11]。第二,市场可参与度更高。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实行“村企合一”的发展模式,生产资料统一支配,经营活动统一安排,兼具了经济、政治等多种功能,契合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集体经济形态阻碍了资源、资产的流转,难以形成多元化的经营模式,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的经营职能也因其综合性的职能定位而被削弱,在市场活动中缺乏合法性地位,难以正常参与市场竞争[11]。基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集体化”走向了“市场化”。在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分离经营权的方式,与市场主体合作经营,盘活资产资源。同时,将专业经营独立于公共服务与治理职能之外,吸纳和整合内外部要素,激活发展动力,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6]。第三,治理制度更加健全。就分配方式、监管机制、决策流程等方面而言,传统集体经济缺乏规范性,制度化不足,集体资产流失风险与内部控制风险增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解决了分配、监管和决策机制不规范的问题[11],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股民民主表决的决策机制,涉及集体资产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涉及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制度规范更加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权力运行与监督更加规范,也使得成员与集体间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集体内部的凝聚力更强,有效推动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4]。

1.2 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概念与解析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中国经济现代化建设历经70载,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经济现代化进行了研究。王娜等[12]从“变”与“不变”的辩证角度出发,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归纳出中国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金碚[13]基于域观经济的视角,为各地区如何有效推进经济现代化建设提出了科学建议。张辉等[14]依托新发展格局,一方面分析了国内经济发展各阶段的特征,另一方面总结了西方国家在经济现代化建设、产业升级、经济改革等方面的历史经验,并针对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中的结构性矛盾与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段光鹏等[15]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考虑,将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概括为建设现代化的主要支撑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2个方面。吕承超等[16]基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理论内涵,从动力体系、资源配置、产业体系和增长质量4个维度构建经济现代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同历史阶段下中国经济现代化建设水平进行了测度。何玉长等[17]认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和主体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状况决定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成效。

与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有所不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方式和实现形式,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和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本文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独特性与特殊性,借鉴相关文献[2],将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界定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为产权更清晰、治理制度更健全、市场参与度更高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其构成应包含产权明晰、市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可持续发展4个要素。

1.2.1 产权明晰 根据以往的经验,产权制度改革是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产权明晰是指各经济组织的产权均具有明确的责任权利主体,只有保持产权明晰形态,才能更好地应对生产要素稀缺的问题[2]。有效的产权要求清晰界定产权主体,同时能够完整定义产权权能属性及权利内容。在集体所有制下,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涉及的产权问题广泛且复杂,主要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村土地产权及农民个体收益权等[18]。本文从收益权和产权制度改革2个方面衡量产权明晰的水平。

1.2.2 市场化 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求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市场配置,而且需要实现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严格保护[2]。农村集体经济要素市场化是指按照市场需求科学配置农村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环境中,以市场价格为调节,实现资源的市场交换和有效配置。要素流通越频繁代表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越高,也意味着可能产生更多的收益[18]。本文主要从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来衡量要素市场,同时,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农民个体应对市场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本文也将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作为衡量市场化的一个方面。

1.2.3 治理能力现代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系统分化为各个功能不同的子系统。不断优化政治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经济系统,是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发展方向[19]。纵观历史发展,行政村始终是功能交织、机构重叠的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不同村级组织关系交织,容易造成责任、权利不清和基层权力腐败,当集体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时,村委领导往往手握集体经济的组织权和经营管理权,集体资产的经营和处置极大地依赖于村干部,容易导致“干部经济”等问题的出现[2]。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建设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摆脱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等综合性职能定位,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查询、监督和分析农村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目的。因此,本文从组织现代化、民主监督、数字化管理等3个方面衡量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2.4 可持续发展 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参与市场竞争[2],增强自身“造血”能力,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与专业化水平。因此,本文从市场竞争能力、内生增收能力、外部依赖性和专业化水平等4个方面衡量可持续发展水平。

2 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2.1 指标体系构建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内涵、特征与实现形式,遵循全面性、可操作性、数据可获得性等原则,并参考相关研究成果[2-3,20],本文构建了包含产权明晰、市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2.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2.1 研究方法

2.2.1.1 熵权TOPSIS法 熵权TOPSIS法是对传统TOPSIS法的改进,先用熵权法确定指标权重,再将权重代入TOPSIS法中,计算最优、最劣解间的距离,评价各目标对象相对于理想方案的贴近程度并进行排序[21]。本文采用熵权TOPSIS法,不仅能够弥补主观赋权法的不足,还能在不依赖检验方法的前提下完成对多个指标的综合评价,其具体计算方法与步骤参照邹秀清等[22]的方法。本文将相对贴近度划分成5个等级(表2),用于评价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

表2 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评判标准

2.2.1.2 障碍度模型 参考现有理论与研究方法,引入指标贡献度、指标偏离度以及障碍度分析阻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因素,详细计算步骤参照张俊婕[23]的方法。

2.2.2 数据来源 本文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研究对象,西藏和港澳台地区由于指标数据缺失较多,因此未纳入研究范围。研究时间点主要为2018年,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8年)》和2019年《中国农村统计年 鉴》,个别缺失数据采用2017年的数据进行替代。

3 结果与分析

3.1 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测度

采用熵权TOPSIS法计算得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结果,并应用ArcGIS软件进行数据可视化(图1)。

由图1可知,江苏、广东和湖南3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水平一般,其中江苏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最高,且是唯一得分超过0.5的省份。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较低的省份有13个,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浙江、湖北、山东、北京、贵州、内蒙古、安徽、辽宁、天津、河北、四川、上海、江西。其余14个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很低,其中海南和广西的得分均在0.1以下。综上所述,我国30个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水平普遍处于低水平阶段,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相对较高,但仍处于一般水平。

图1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水平可视化

在产权明晰准则层,浙江、北京和上海的产权明晰水平为很高,且得分均在0.85以上。山东和陕西的产权明晰水平较高,江苏处于一般水平,处于较低水平的地区为安徽、天津、黑龙江和重庆,其余20个省的产权明晰水平很低。

在市场化准则层,市场化水平较高的仅为湖南省,得分为0.608,其余29个地区的得分均在0.35以下,23个省份的市场化水平很低。

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准则层,江苏和广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处于较高水平。湖北和山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一般,安徽、河北、湖南、江西、浙江、北京和天津的水平较低,山西、福建等19个省的水平很低。

在可持续发展准则层,贵州和内蒙古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很高,浙江、江苏和辽宁的水平较高,山东和广东的水平较低,其余23个省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很低。

3.2 障碍因子分析

采用障碍度模型对影响30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障碍因子进行诊断,依据单项指标障碍度大小筛选出障碍度排列前5名的障碍因子(表3),并绘制频数分布直方图(图2)。

图2 排列前5名的障碍因子频数

表3 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水平指标层障碍因子排序(前5名)

根据表3对障碍因子进行归类分析,按照因子组合类型对所有省份进行分组[21]。第一组为市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型障碍,只有浙江一个省份。第二组为市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产权明晰型障碍,包括内蒙古、辽宁和贵州。第三组为市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可持续发展型障碍,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第四组为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产权明晰型障碍,只有江苏一个省份。第五组为市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可持续发展+产权明晰型障碍,包括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和新疆。

由图2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主要障碍因素集中于市场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农经信息服务水平是最主要的障碍因子,其次是承包租赁活动数字化服务水平与建设项目数字化服务水平,再者是可持续发展中的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水平。同时,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水平出现的频率也较高。综上,市场信息平台建设、数字化管理、市场竞争能力和土地市场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运用熵权TOPSIS法和障碍度模型,对2018年30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水平进行评价,探索其障碍因子,得出以下结论:(1)30个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水平普遍较低,经济较发达省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也仅处于一般水平,推进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任重道远;(2)市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是阻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的主要障碍因素,其中市场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障碍尤为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市场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构建市场信息平台,发布、更新有效的市场信息,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2)以数字赋能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积极推进数字下乡,以高标准建设集资产运营、监管于一体的数字化平台,推动数字乡村的建设与发展;(3)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基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从法律上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与定位,明确其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特殊法人地位;(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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