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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考

2022-02-23河北省民办教育发展中心彭玉荣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2年9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条例办学

■河北省民办教育发展中心 彭玉荣

“十四五”规划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坚持支持与规范并举,为举办者“为谁办学、能办什么学、怎样办学”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规模占比持续扩大,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数量达到12026所,占34.79%;在校生总数达到385.45万人,占22.46%;专任教师25.52万人,占23.61%。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现了办学场地从租赁到自有、教学设施从简陋到完备、师资队伍从兼职到自有专职的转变。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由早期规模扩张为特点的粗放式发展转向以质量提升为特点的内涵式发展,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政策体系日益完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力推动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由于我省地域特殊、民办教育多元发展,资本参与、违规招生、不良竞争、管理混乱等问题和隐患也日益明显,有的甚至严重地扰乱了教育公平,破坏了教育生态。对此,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民办教育的决策部署,转变管理理念,加强调查研究,逐一予以解决,促进全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我省民办教育工作思路

“十四五”时期,我省民办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坚持对民办学校“严管厚爱”,一手抓规范办学、一手抓支持发展;二是抓好三项工作,即抓立标、强引领,抓整治、促规范,抓机制、保长效。

一是继续坚持“严管厚爱”工作总基调。《实施条例》确立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一手抓规范办学,对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条件不合格、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达标的学校,加大治理力度。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样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条例》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在我省,一些民办学校曾利用政策优势跨区提前“掐尖”招生,挤压了公办学校的办学空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教育生态,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也严重挫伤了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另外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大多数民办学校都是以高升学率吸引新生,助长了唯分数、唯升学倾向,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有些民办学校主体办学目的不纯,把办学作为投资,收费高、性价比不符,引起家长不满。对这些问题和现象,要出重拳、下猛药,坚决予以整治。

一手抓支持发展,对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群众满意的学校,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让学校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实施条例》完善了民办教育相关制度,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即便是那些禁止、限制性措施,也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是一种保护与支持,将在稳定发展预期、明确发展方向、引领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各地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努力改革创新,办出特色,如在学校文化、特色课程、学生服务等方面有所创新,以创新、特色、高质量、高品位吸引生源,赢得社会与家长的支持。

二是抓立标、强引领,抓整治、促规范,抓机制、保长效。规范管理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实施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二是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法人制度,细化了准入制度、举办范围等;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章程建设以及内部的监督机制等。三是构建了行政监督、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体系。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对“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行了明确。第一,持续深化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民办学校分类扶持、分类管理的政策举措,指导各地加快出台配套政策。第二,积极稳慎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第三,维护教育公益属性,研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全方位督导的指导文件,引导民办教育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这些都为我们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根本遵循,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特别是民办学校,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守教育情怀,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三、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的同时,《实施条例》也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民办教育适用的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政府和教育部门的依法治教提出新挑战。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修订,规范民办教育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教育领域的法律,还涉及民法典、公司法、物权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不同属性的民办学校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这对于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来说,教育治理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加大了治理范围和难度。

二是执法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对政府各部门协调一致性提出更高要求。原来民办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现在还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这对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组织、协调一致性提出更高要求。

《实施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在所难免。这需要我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精神开展认真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齐心协力助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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