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档案法》实施背景下江苏省建湖县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实践
2022-02-22林丽
林丽
摘 要:以江苏省建湖县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实践为例,介绍了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情况,分析了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存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执法必严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从深“学”广“宣”,提升依法治档意识;建“章”立“制”,规范档案管理秩序;专“审”细“核”,确保档案真实可靠;严“查”重“惩”,守牢依法治档底线等方面论述了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路径。
关键词: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档案专审;江苏省;建湖县;依法治档;信息智能
Abstract: Taking the practice of special review of cadre personnel files in Jianhu County, Jiangsu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e situation of special review of personnel files of cadres is introduced, and the situation of special review of personnel files of cadres is analyzed. Insufficient strictness in place and other outstanding issues, deepen 'Learning' and 'publicizing' to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governing files according to law; establishing 'chapters' and 'systems' to standardize the order of Archives management; focusing on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nd reliability of Archives; Strict 'inspection' and heavy 'punishment', keeping the bottom line of file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and other aspects discussed the work path of cadre personnel file special review.
Keywords: ‘Archives law’; Cadre personnel archives; Archive review; Jiangsu province; Jianhu county; Governing archives according to law; Information intelligence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1]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职能部门,如何认真践行新修订《档案法》,加快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法治化进程、高素质专业化建设,依法开展好专审工作,坚持见档识人、人档相适的标准,对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2]规章制度不健全,专审工作不到位,档案造假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负面效应,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本文结合建湖县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实际,深入剖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3]积极探讨专审工作新路径,旨在加快推进干部人事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新修订《档案法》实施背景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良好法治生态。
1 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情况
近年来,江苏省建湖县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法治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法制宣传日益深入。将档案普法宣传列入年度学习计划,利用各类媒体、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党日活动、月度例会、法制宣传日等阵地广泛宣传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每年印发档案普法宣传资料3000多份;利用建湖“塘河大讲堂”对党员干部进行轮训,每年轮训300人以上;及时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县档案管理部门举办的政策业务培训班,依法治档意识明显提升。二是档案管理制度日趨规范。2010年建湖县人事局与劳动保障局合并以来,县人事档案室修订完善了《档案保管制度》《档案统计、鉴定和移交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立案归档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及保管期限》《建湖县人社局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书档案工作制度》《音像资料管理制度》等一整套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干部人事档案专审成效逐步显现。干部人事档案的专项审核工作,日益受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和纪委、组织部门的高度关注。建湖县按照中组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及时下发关于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通知,由县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牵头,纪委、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员参加,[4]成立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小组,将扎实推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全覆盖工作、档案日常管理规范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中。2018年以来共审核机关干部档案3300份,事业单位干部档案10000份,其中科级干部档案800份,股级及以下干部档案11000份,发现档案内容错误、残缺不全、造假等问题,每年在全县党建、组织会议上进行通报,有1名干部因年龄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且被停止任职,[5]发挥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 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建湖干部人事档案法治建设及专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2.1 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一是社会公众法治观念淡薄。我国《档案法》颁布已有30多年,其间经过几次修订,虽然政府部门、各层各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但人们的法治观念仍然非常淡薄。经建湖县人事档案室管理人员调查了解,发现有不少人认为《档案法》是一部软法,其约束力不强,《档案法》的社会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欠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频频发生,屡禁不止,其根源就是少数人法治意识欠缺,不学法、不懂法,为了一己私利,在填写个人履历表基本信息时随意性大,甚至有的人知法犯法,不惜造假,心存侥幸,使年龄、工龄、学历等硬杠杠成为造假的“重灾区”。如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中,被巡视的20个省区市中有15个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6];2016年3月份,中央组织部在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查实有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37起造假典型案例被通报,111名干部因档案被停止任职。三是部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不能依法办事。据了解,不少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人手少,有的是临时兼职人员,有的是聘请的编制外人员,他们对档案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依法办事能力严重不足;有的甚至搞人情关系,工作缺乏原则性和纪律性,缺乏规矩意识和自律意识,缺乏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不依法依规办事,工作随意性较大,弱化了档案法律法规的权威。
2.2 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新修订《档案法》实施后,各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急需立改废释,确保与新修订《档案法》的衔接。就建湖县而言,虽出台了一整套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但都是几年前甚至10多年前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与新修订《档案法》不衔接配套,缺乏应有的系统性、操作具体性和执法严密性,急需修订完善。特别是在智慧建湖的大背景下,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尚无明确的制度规定,比如数据信息库如何建立管理、电子档案如何收集整理和鉴定真伪、信息数据库的安全问题如何解决、数字档案远程查询如何管理、如何防范黑客攻击等,都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来规范。
2.3 执法必严不够到位。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存在着不少违法违纪行为,如档案提供人员“三龄两历一身份”造假问题;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不移交,据为己有;管理人员泄露档案机密,擅自转让和出卖珍贵档案以牟取暴利;等等。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有时碍于情面,对上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档案专审工作有时走过场,声势较大,针对性不强,审核不实不细,导致一些干部档案残缺、涂改、造假等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削弱了档案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震慑力。
3 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工作路径
3.1 深“学”广“宣”,提升依法治档意识。要把学习宣传普及新修订《档案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突出档案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会公众等重点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宣热潮,不断提高依法管档、依法治档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宣传要常态。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常态化宣传新修订《档案法》、相关法规及典型案例;将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制作成动漫、短视频、微信H5等作品,利用微信、抖音、快手以及直播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推动新修订《档案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有效提升全民档案意识。二是法规要常培。把档案法律法规纳入各部门和单位学习计划,制定学习培训方案,举办档案法律法规培训班,分期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档案管理人员学习新修订《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中组发〔2015〕23号)等档案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领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深学透,推动学用结合、学用相长。三是警钟要常鸣。各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档案管理警示教育,利用造假典型案例以及身边的反面典型,以案说法,敲响警钟,触动灵魂,引以为戒,让党员干部充分认识档案造假的严重危害性及付出的惨痛代价,切实增强依法治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3.2 建“章”立“制”,规范档案管理秩序。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档案法》,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抓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废、改、立等工作。一是过时的要“废”。档案管理部门要对以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回头看,认真梳理研究,列出废止清单,及时予以废除。二是不适应的要“改”。对仍然在执行,但部分条款与新修订《档案法》内容不适应的,要及时修改完善,配套修订新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如修订完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在档案整理过程中,从材料的分类、编码、整理、录入到装订、上架形成程序化管理,提高整理工作的效率。三是新产生的要“立”。如新修订《档案法》中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档案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7]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
3.3 专“审”细“核”,确保档案真实可靠。建议认真落实新修订《档案法》要求,采取多种方法严审细核,“凡提必审”,不放过任何一个弄虚作假行为和问题,坚决遏制档案造假的歪风邪气。一是传统手工审。这一审核方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求非常严格,各部门和单位要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从事本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档案管理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部门协同审。在收集干部档案时,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档案宣传教育,严格督促干部职工准确填写个人档案,不得弄虚作假,这既是对档案工作负责,也是对个人负责。同时,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数据比对信息系统,快速、精准、有效地开展“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核心内容的信息比对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请公安部门支持配合,开放数据接口,与公安系统的居民数据、人口普查数据进行精准比对,确保“三龄两历一身份”数据精准、真实、管用。三是信息技术审。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比对,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档案管理审核软件系统,查询比对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确保档案从个人填写、单位填报到档案部门审核各环节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有效杜绝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发生。[8]
3.4 严“查”重“惩”,守牢依法治档底线。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严重影响党对干部全面客观的评价,严重干扰干部任用、提拔的公正性,也损害了诚实守信干部的利益。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中组发〔2015〕23号)的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实行“零容忍”,严查重惩,守牢底线。一是聚焦“重灾区”。干部档案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容易成为档案“整容”的对象,这些都是“硬杠杠”,尤其是年龄、学历等,都是必备条件,并且对此进行核查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三龄两历一身份”成为档案造假的“重灾区”。二是清查“不留情”。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将每年第二季度定为“干部人事档案清查月”,深入开展档案造假问题清查工作,对照《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整治篡改、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三是严格“治乱象”。一旦发现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按照党纪党规和相关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工资、职称、职务晋升、提拔重用资格,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严格的督查督办,形成震慑,让干部自身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愿造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档案治理政治生态。
参考文献:
[1]陆国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J].中国档案,2020(07):18-19.
[2]李宗富、杨莹莹.新修订《档案法》视域下档案馆治理研究[J].档案与建设,2020(11):19-23.
[3]靳昊、肖彤.警惕!穿上“马甲”的干部档案[N].光明日报,2016-02-27:008.
[4]陈磊、陈佳韵.严查档案造假利于净化官场生态[N].法制日报,2016-03-03:005.
[5]以案释纪解读换届纪律“九严禁”严禁造假骗官[EB/OL].[2021-08-20].http://news.xxnet.com.cn/h/24/20160907/101142.html
[6]侯琦妍.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给档案管理的启示[J].办公室业务,2019(20):163.
[7]继卫.依法治档[J].档案天地,2020(12):1.
[8]馮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给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带来的启示[J].劳动保障世界2017(14):52-53.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稿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