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22-02-21晁雷谭丹
晁雷 谭丹
摘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是满足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迫切需求的一项制度。文章简单介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条完善对策,希望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收费;生态环境保护
前言:2013年,我國司法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内容,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环境损害纳入鉴定登记管理范畴。2018年~2019年,司法部协同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制并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发通〔2019〕56号),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从业者资格以及与之存在一定关联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鉴定内容。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程中,有关鉴定的规范标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探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对策非常必要。
一、存在问题
1.鉴定启动程序不明确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指在诉讼环境中鉴定方依托专业知识,运用环境科学技术,经实验模拟或检测勘察手段鉴定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启动程序具有特异性。现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的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程序未考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异性,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明,启动速度较慢。
2.鉴定收费标准未整合
在压缩司法鉴定费用不可持续趋势下,鉴定收费成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生存于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仍然碎片化存在,多依据司法鉴定成本或者行业通用标准进行费用收取,未考虑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多重性、突发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开展造成了较大阻碍[1]。
3.可执行技术标准更新速度慢
确定污染物性质以及生态环境受损性质、评定污染治理成本以及因果关系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虽然2019年汇编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初步汇总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执行技术标准,但是特定时间内可执行技术标准更新进程仍然延滞,无法适应间见层出的环境损害鉴定事宜。
二、完善对策
1.明确鉴定启动程序
针对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明确的问题,司法部门应根据既往工作经验,以《通则》为模板,从详从细开展程序启动内容规划。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特异性,修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存在的宽泛、不适用内容,细化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有关的鉴定方样品采集、鉴定用仪器材料、鉴定委托方、人员回避等有关的内容[2]。比如,在鉴定启动取样环节,应明确现代现今设备配备以及专业人员资质要求,并在司法鉴定范畴内纳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环保组织、环保相关企业、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允许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环保组织、环保相关企业、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扩大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畴,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快速启动提供依据。
2.整合鉴定收费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一个与单项司法鉴定相对的概念,需要综合考虑土壤、大气、水体等多种环境要素以及人类健康、资源、生态、经济等多方面需求。因此,在落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先鉴定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司法鉴定部门应在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含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地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及实际费用公示内容,进行采样费、检测分析费用、资料收集费用、试验研究费用、会议费用、专家咨询费用、差旅交通费用的汇总,并将其限定在国家和地方参考标准价格内。同时依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劳务费着手,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工作者、助理劳务费标准的明确,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上下浮动标准。进而在整合污染物性质鉴别、因果关系判定、损害量化、损害范围与程度确定、修复方案设计与监理评估等其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相关收费上下浮动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3.加快更新可执行技术标准
可执行技术标准的更新完善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高效率开展的关键。因此,相关部门应对现有生态环境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机构课题、科研论文进行系统梳理,以技术导则、修改意见的形式,将相关内容转变为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技术标准。与此同时,立足生态价值核算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与经济学领域专业人员探讨专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执行技术标准,加快标准立法,为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的快速及时、全面更新提供依据[3]。同时考虑到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涉及面广、数量多,在发挥司法部作用的基础上,应放开其他部门参与端口,比如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节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在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协同作业过程中,可以现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以及《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贯彻分模块理念,构建可执行技术标准数据库。并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挖掘最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寻求最适宜的鉴定技术标准,丰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体系。
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鉴定启动程序不明确、鉴定收费标准未整合、可执行技术标准更新速度慢等问题,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开展造成了较大阻力。因此,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情况,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并完善环境损害赔偿收费标准,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执行技术标准更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提供充足支持,助力中国美好生态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1]王跃,蔡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01):20-27.
[2]蒋亚娟,肖歌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1(03):10-20.
[3]张君清,黄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探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20(11):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