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与政策环境研究
2022-02-21张弛马建
张弛 马建
摘要:水土流失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会严重破坏水土资源与土地生产力。为此,加强水土资源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损害的执法力度尤为重要,但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依托于公正合理的司法鉴定,而本文主要就水土流失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进行了深入探究。
关键词:水土流失;司法鉴定;法律;政策环境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益维权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越来越重视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案件中涉案证据的合法性及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法律层面,为进一步加强水土资源保护,多地提出应将严重破坏水土资源或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意见。本文基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主要就水土流失损害司法鉴定进行了深入探索。
一、水土流失损害的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形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中所述的民事责任为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是指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侵害国家、集体与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水土资源属于特殊资产,而土地生产力是土地的无形资产,土地的产量与产出是直接体现,当水土流失危害造成水土资源损失或者是土地生产力下降时,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在无形中就遭受到了重大损失。小面积的水土流失损害虽不会造成较大危害,但日积月累,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水土流失,构成严重的刑事责任。例如,2015年发生于深圳“12·20”光明新区滑坡灾害就属于典型的水土流失损害案件。
二、水土保持法需量化评定的问题
(一)造成水土流失的标准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防范措施的林区采伐活动,应该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五十六条规定,由生产建设等相关活动所导致的水土流失,且不主动治理的,应由水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但前提要明确这一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及法律依据[1]。
(二)严重水土流失的评定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由单位或个人行为造成的严重水土流失,且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或拒不接受整改,持续开展违法活动的行为,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或查封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施工机械、设备与工具。但当前法律针对严重水土流失并未给出明确界定。同时查封与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针对“严重水土流失”认定需有法可依,并且要由专门机构给出鉴定结果,才可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处罚。
(三)水土流失损害评定
水土流失损害可分为三种类型,即财产、环境及人身损害,与其他环境损害的联系密切。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水土流失损害属于主因还是次因,以及具体的损害程度,均需要科学分析与公正的司法鉴定,但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专门的认定机构。
三、法律与政策环境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普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但根据我国当前状况来看,权益侵害诉讼案件少之又少。基于刑事诉讼层面,严重侵害公益的危害结果往往是经多个轻微事件累积而最终造成的,因此既无法明确责任主体,也无法对众多违法者进行刑事责任追究[2];基于民事诉讼层面,因规定必须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才有权提出诉讼,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部分公益团体与人士起诉的主体资格。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大势所趋。
第二,公正文明执法。《决定》要求依法严惩各种违法行为,持续完善、细化与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种类、范围及裁量幅度,杜绝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三,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决定》要求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其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正式将环境损害划分到司法鉴定范畴。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应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构建集受益者付费、生态损害者赔偿以及保护者合理补偿为一体的运行机制[3];制定出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持续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健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意见》中明确要求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该项制度的制定与实行可明显加快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随后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等政令,这均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鲜血液,并且在一些省区试点实行了干部离任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总之,此项制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党政领导干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决定》中所提出的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
(三)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是中央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又一指导性文件,具体内容要求各省市全面貫彻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依法严惩重罚[4]。具体来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额度;损害后果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需保证生态损害评估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评估结果能够得到广泛认可,而这一目标需要司法鉴定或第三方评价来实现。
结束语
水土流失损害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不可估量,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水土流失损害进行司法鉴定,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此,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牢抓此契机,持续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与技术标准,确保水土流失损害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王利.我国水土流失生态补偿法律与政策的考察——以山西省为视角[J].生态经济,2009(5):174-178.
[2]张兴义,刘晓冰.中国黑土研究的热点问题及水土流失防治对策[J].水土保持通报,2020,40(4):340-344.
[3]梁任.基于水土保持目标下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研究[J].商品与质量,2020(33):77.
[4]李东方.贾鲁河流域水生态综合治理法律制度研究[J].时代报告,201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