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中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思考
2022-02-21蔡子豪
蔡子豪
摘要:高考加分政策是我国教育制度中的特色之一,而近年来,关于高考加分等政策是否影响教育公平的争论愈发激烈。这从侧面反映我国目前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保护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主要对高考加分政策中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性展开分析。
关键词:高考加分政策;教育平等权;宪法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教育建设的发展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而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即平等权在受教育领域的体现,却无法得到确实的保障,比如高考加分政策就常被人利用,这极大影响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受教育权以及平等权都是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加强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极为必要。
一、我国教育平等权现状——以高考加分政策为例
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的分配极为不均。虽然自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功,解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盲率80%以上的问题,到2000年全国也已经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制教育,但是放眼各阶段教育特别是进入高等教育之前最重要的高考,依然存在许多教育不平等的现象。
我国教育资源主要是集中在东部和南部的经济发达地区,这就导致东西部教育事业的差距非常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受教育的条件方面,西部由于经济的落后,城市化进程还很缓慢,与东部地区学校大都处于繁华的市区相比,西部众多学校都坐落在乡下农村地区。学校硬件设施不完善,基本教育条件落后,同时由于环境艰苦很难吸引到高质量教学人才,造成师资力量薄弱。第二,在重点学校的分布方面,在39所“985工程”重点院校中,北上广三个城市就占据了14所,而我国面积最大的新疆和西藏两省没有一所985大学,而“211工程”的学校也仅仅只有三所[1]。第三,在公民自身的经济情况方面,西部以及西南部地区的GDP远低于东部、南部地区。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公民就有更多的金钱以及时间可以投入到教育领域,同时他们也有教育投资的意识。教育平等权不只是说形式平等,同时也要保证实质平等,而以上三方面说明我国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以及受教育内容平等上都存在较大问题。
2015年修改后的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反映出國家已经认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开始从立法方面落实教育平等权。同时实务上也有所行动。以高考加分政策为例,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国家取消了高考加分政策中所有奖励性加分,只保留了补偿性加分[2]。高考加分政策是我国教育史上由来已久的一项制度,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公民受教育不平等的问题。可随着时间推移,开始有小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加分政策给不该适用加分的人加分,剥夺了本该享受到该优惠政策的人的加分权利,严重侵害了平等权。比如2009年重庆市文科状元何川洋被曝出少数民族造假被北大取消录取;2013年四川部分考生二级运动员身份涉嫌造假,清华大学三天内多次表示不承认四川“二级运动员”的20分高考加分政策。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教育平等权的实质平等,但是也不能直接取消高考加分政策来取缔这种行为的出现,因为这会严重影响到经济落后的边远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同样不利于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因此国家取消奖励性加分政策保留补偿性加分政策在笔者看来是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平等权实质要求的。因为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西部和西南部地区,这两部分地区同样是经济落后,教育资源缺乏的边远地区,补偿性加分政策完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教育水平的不足。
二、我国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一)宪法救济手段不明确
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受教育权,国家并未制定具体的救济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起违宪审查,说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已经确立。但是作为国家一切权力的拥有者——人民,当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却没有权利提出违宪审查,这很明显违反了基本人权原则。并且我国法律体系中目前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违宪纠错机制和程序。这导致在公民教育平等权这一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够使用违宪审查这一目前最有效的制度来保障自身权利。笔者认为只有法律赋予了公民明确具体的积极救济手段时,公民的宪法权利才能够受到有利的保护。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例就反映了宪法救济手段不明确这一问题,当被侵害者发现自己教育平等权被侵害时,其提起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宪法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其法律条文是无法具体应用到司法案件中的。
(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宪法中的平等权,除了形式平等以外,有时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允许有一定的差别存在,但该种差别必须在限度之内才是合理的。高考加分政策的修改就是因为其导致了平等的权利主体受到了不平等的教育,出现了不合理的差别,影响实质平等的实现。同时大部分高校录取惯例有着强烈的地区保护色彩,比如重点高校分配给“北上广深”这几个一线城市的录取名额明显要多于其他经济落后的西部边远地区,形成了一种地域差别。虽然不可否认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生源质量要比边远地区高出许多,但是并不能就因此放任这种差别的扩大,长此以往,边远地区的生源质量只会越来越差,不合理的差别最后成为歧视。
(三)公民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但是实际生活中公民对于宪法的了解程度却远不如他们对于刑法、民法这类生活中经常要运用到的部门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也不知道用宪法来维护自身利益。当然宪法意识薄弱这一问题不能把责任完全归咎于公民自身,国家及政府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除了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可能会学习过宪法课,大部分公民实际上也并没有机会接触到宪法,少数的途径可能就是通过路边广告牌上面的相关标语来了解到宪法。这当然会导致宪法意识薄弱,毕竟少数的标语无法让公民了解到宪法能做什么。国家对于这部构成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的法律宣传过少,只有先让公民了解到宪法是什么,公民才有可能更进一步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利。
三、公民教育平等權的宪法保护建议
(一)完善立法,具体化宪法救济手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宪法的修改主体,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善违宪审查机制,通过颁布宪法修正案或者单行法的方式将其规范化。只有先将法律依据完善,公民才能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运用哪种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从而给公民提供最有效的救济途径,达到有法可依,有责必究。宪法作为最高法,必须与普通法律相结合,这样宪法权利才能通过普通部门法具体化,因此对于教育平等权而言,除了对于宪法漏洞的补足,完善教育法也是一项必不可缺的工作,细化其关于救济手段的规定,比如学生申诉制度。建立专门的学生申诉机构,赋予法律地位,确保申诉的公信力,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支持学生的合理诉求。
(二)控制差别,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想要在短时间内完全扭转过来,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相关机关必须马上开始采取行动,这刻不容缓。首先合理分配各地区的教育经费,东部发达地区比如“北上广”这些城市,教育部所划拨的教育经费基本每年都要多于西部一些省份的省会城市,甚至一个城市所拿到的经费就要多于一个省。虽然这也有重点学校基本在发达地区的原因,但是这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要合理分配教育经费,还得同时将重点学校的分布合理化,不能一味放在经济发达地区。第二,高考加分政策的设置应该避免歧视,保持合理差别。比如取消奖励性加分就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举措。另外部分省份在高考环节,权力过大,能够单独设置一些自主招生的项目,滥用高考加分政策,使得部分人利用权力为地方高校谋私,加重了各地区教育的不平等性。虽然将加分权利下放到地方政府,有利于各地区因地制宜,但缺少相关监管制度,只会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实质平等。因此教育法还得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将地方政府的加分权利关进法律的笼子,从而合法合理的设置高考加分政策,保障实质平等。
(三)加强宣传,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宪法是我国效力最高的法律,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公民应该对宪法有着基本的认识,“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子中的被侵害人就是典型的缺乏宪法意识,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认识到实际上是自身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宪法的宣传,比如定期展开宪法教育讲座,邀请国内宪法方面的著名学者,到各省市,各县镇宣传宪法基础,普及法律知识,将宪法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使他们不仅了解宪法,同时也会运用宪法来维护自身权利。各教育阶段的学校也应该加强法制教育,设立宪法必修课,增强学生的宪法观念。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巩彦凯.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6(07):83-85.
[2]管华.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宪法规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10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