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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利原则
——解答“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锁钥

2022-02-19郑小伟

关键词:洛克自由主义所有权

郑小伟

“马克思与正义”难题之所以陷入僵局,根本在于这场争论遮蔽了罗尔斯关于正义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质告诫和自由主义正义叙事实质为权利价值主题辩护的理论传统。唯有切入权利范式才能真正掌握这场争论的实质向度,同时在对作为权利之根据的劳动自我所有原则的考察与前提批判中,把握马克思与自由主义在劳动权利原则上的根本区别以及会通性,从而内在地解答“马克思与正义”难题。

劳动权利原则是会通马克思正义理论与洛克开创的自由主义正义叙事的理论坐标,也是二者的原则性区别所在。马克思劳动权利原则是在唯物史观范式下,通过深入“现实的人”的现实社会历史及其生产领域,实现了对洛克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前提批判与根本超越。以洛克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作为理论根基的“权利”,是彰显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正义叙事实质的旨趣性、主题性价值。

一、权利:“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实质向度

自罗尔斯《正义论》问世以来,似乎形成了一个学界定式,一谈到政治哲学就得谈正义命题或者讲政治哲学,不以正义命题展开就好似旁门左道、非“政治正确”。在这一巨大的理论效应影响之下,英美学术界和中国学术界逐渐形成了“马克思与正义”这一学术理论难题,即马克思到底有没有正义理论、是否支持正义、是否运用正义理论批判过资本主义等理论问题。争论的双方各执一词,在对“马克思与正义”这一理论难题争论了近半个世纪之久后,乃至当下,这一理论难题仍旧陷入无解的“僵局”。①李佃来:《全面理解〈资本论〉中的正义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41页。一方坚称,马克思拒斥正义,因为作为马克思整个理论立场地基的“科学”历史唯物主义拒斥“价值”规范性的正义诉求,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中,随处可见马克思对诉诸“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规范的蒲鲁东、吉尔巴特、拉萨尔等学者的抨击,指斥他们的这类言说和行为是“空洞的废话”,并声明“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等。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5页。另一方反驳说,马克思并不拒斥正义,反而拥有鲜明无产阶级立场的正义理论,马克思基于“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规范曾斥责资本主义剥削雇佣劳动者为“抢劫”“盗窃”等。还有一些学者试图调和上述对立的双方,提出“双重维度”说,即认为对“马克思与正义”难题反映的“拒斥正义与支持正义的经典论述之间的矛盾”“坚持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形塑道德价值规范性正义理论之间的矛盾”,要从“历史维度”和“规范维度”进行“截然不同且并行不悖”的理解,简言之,就是要对正义的社会历史基础和规范价值内涵进行绝对平行且互不相干的分析。②李旸:《马克思论述正义问题的双重维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25页。

在笔者看来,上述对“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理解或破解研究,之所以长达近半个世纪之久地使这一理论难题陷入“僵局”,根本原因是上述研究大多是对这一理论难题的外部反思,并没有切入对这一理论难题的内在机理进行解答的实质向度。笔者认为,对“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内在机理进行解答的实质向度,是能够原则性地“界分”马克思正义理论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问题。如果笔者的这些判断具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关键就是要解答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实质与根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实质与超越,而劳动权利原则是贯穿性解答这两个问题的一把锁钥。

对“马克思与正义”难题内在机理的解答,首先需要回到产生这一难题的理论效应源头进行“理解”,即回到罗尔斯《正义论》政治哲学语境原初地理解这一理论难题。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关于马克思的学术研究中,英美学术界引入罗尔斯《正义论》政治哲学语境的“正义”概念,被习以为常或不加反思地定义为一种分配制度德性,即指导社会分配的伦理规范或分配正义。这一对正义范式的限定,既一度是“马克思与正义”命题产生争议的缘由,也一度是限定这一争论之深度与广度的缘由。因为如若对“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探讨仅仅停留于“分配”“正义”层面,就不能根本性地触及罗尔斯正义理论和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实质向度与理论根基及其原则性区别,也就很难深入这一理论难题的内在机理而内在解答这一理论“僵局”。

那么,罗尔斯本人对自己正义理论的实质向度或主旨,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对这个问题的梳理,或许是我们解答“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一个关键切口。如果对罗尔斯语境的正义进行政治哲学史的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即便是在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哲学语境中,“正义”也不过是一个最终保障“权利”这个一阶价值的二阶价值。《正义论》开篇明确道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③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正义论》的开宗明义,旨在澄明正义是为了保障权利,权利才是正义的实质性价值目标即实质向度,权利是正义的目的性、旨趣性价值,正义的最终目的、内在倾向是为了保障权利。遗憾的是,就是这样开宗明义式的关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实质向度即保障权利的鲜明阐述,竟然在人们长达近半个世纪的“马克思与正义”争论中被遮蔽而不能充分彰显,致使“马克思与正义”争论陷入“僵局”。尽管直到罗尔斯,“正义”作为政治哲学概念、术语,才被学术界广泛运用并引起巨大的理论效应,但罗尔斯本人还是在正义与权利的内在关系上,遵从了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权利价值主题辩护的理论传统立场。

自近代洛克开创自由主义理论传统以来,就形成了一个以权利为实质向度、为权利的现代价值主题辩护的理论传统,即实质性地开显了一种为以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轴心的权利价值辩护的规范性正义叙事逻辑。正如马克思所指明的那样,“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3页。权利之所以会成为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政治经济学的现代价值主题,是因为商品经济和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其积淀了社会历史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曾对此指出:“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为以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轴心或基础的权利进行辩护,构成了洛克以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政治经济学的价值主题,“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93页。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即便到了19世纪穆勒和20世纪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政治经济学,尽管人们对权利的理解发生了诸多变化,如对权利类型的扩展、对理解权利视角的调整等,但以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轴心或基础理解权利并开展正义叙事,仍然是自由主义永恒的理论传统。对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早已指明:“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à son gré)、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1页。

至此,我们借助罗尔斯开宗明义的论述发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实质向度即保障权利,我们也从近代以来自由主义为权利价值主题辩护的理论传统中捕捉到以权利为实质向度的自由主义正义叙事逻辑,从而把握了正义与权利的内在关联,为破解“马克思与正义”难题打开了一个具有实质向度的关键切口。但如果就此止步,那么,我们对“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解答仍旧停留于外部反思阶段,并未真正触及这一难题,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实质即其权利理论的内在机理也未得到破解。为完成这一艰难的理论解答工作,我们还需要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溯源至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史的开端,从探寻其权利理论传统的内在机理或根基中,真正“内在”地掌握其实质或本质。

二、洛克劳动权利原则:权利的“内在机理或根基”

从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史来看,洛克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无疑奠定了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内在机理或根基”,成为近代以来自由主义为以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轴心的权利价值进行辩护的“理论根据”。

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劳动权利原则即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时指出:“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④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8页。“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⑤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9页。洛克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认为,原初的自然状态或自然世界是人类共有的,人对自身、自身行动或劳动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通过自身劳动作用于自然并使自然渗入自身劳动的部分,就转化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即“劳动”构成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及基础。洛克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开创性地为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进行自然法权的论证,在他看来,原初的自然世界属于人类共有,人对于自身、自身行动或劳动具有先在于政治国家的自然法权,那么,由劳动作用于自然形成的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就是“不必经过全体世界人的明确协议”的自然法权。⑥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7页。归根结底,这实质上是一种基于人身或人格(Person)行动即劳动的自然法权,正是劳动,即人身或人格(Person)对自然资源的行动或“渗入”,才产生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归属于劳动行为者的正当性或正义性问题。同时洛克指出,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人们依据“契约”设立了政治国家及其法律制度,“人们联合成为国家或置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⑦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7页。这就奠定了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主要理论传统和核心诉求:以劳动权利原则为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辩护的理论传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英国政治经济学,在洛克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基础上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以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权利原则论证了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合法性根基。众所周知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更是以劳动所有权为理论逻辑基点来展开其法哲学原理正义叙事。《法哲学原理》以所有权这个抽象法为开篇主题,直到“伦理”的第三篇,在“市民社会”语境中深化了这一主题。当然,黑格尔对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本质性、正义性、合法性的界定也是基于劳动。黑格尔认为,“构成所有权的规定”即“把某物变为我的东西”,是劳动即“自由意志”的对象化,“作为自由意志的我在占有中成为我的对象,因而也才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却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7页。

基于劳动权利原则为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进行自然法权证明的理论传统,洛克以基于自身人格行动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在为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进行自然法权证明时,示范性地为其以后的自由主义开辟了在自然法权范式内理解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的自由主义理论传统。在自由主义权利学说看来,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是先于政治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天赋人权”,是基于劳动即人格行动、自由意志对象化的“永恒”自然权利,不可被强制掠夺,但经权利人的“同意”,可以进行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的“让渡”。这即是说,由于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作为自然权利的“神圣性”,政治国家只能保护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而无权掠夺它,但在商品经济的市场交换中,出于权利人之间的自由意志,权利人可以自由“让渡”自己的基于劳动的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以及作为其物质载体的劳动产品(蕴含劳动价值)。这形成了依据“契约”的现代商品经济交换原则,也奠定了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雇佣劳动制度辩护的“理论根据”。在自然法权范式下,在超现实的先验抽象的理论逻辑推演中,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只关注人对自身、自身行为或劳动拥有占有、支配、让渡的自然权利,只看到生产领域生产的产品包括剩余劳动的产品,在资本所有权名义下进行契约性的商品等价交换,以及商品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转化的“合法性”“正义性”。在他们看来,基于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的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是先于政治国家的自然权利,政治国家及其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在商品交换中,只要基于所有权并遵循平等自愿的等价交换的契约精神就是合法的、正义的,就是对人格及劳动能力的尊重,而不问作为交换基础或前提的所有权或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正义性”。这基本形成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圣经”原则和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正义叙事逻辑。

对于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展现的自然法权属性,洛克曾注解道:“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②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4页。这即是说,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既强调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人人享有天赋的自由平等权利,又承认高超才能、特长可以获取更多权利或默认才能、特长的“天然特权”。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强调人的主体性、天赋自由平等和基于劳动能力的分配原则,对于解放人的主体性和释放劳动潜能、推动生产力发展以及克服以往社会基于身份等级的分配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性。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在自然法权范式下论证私有财产权或所有权的“天然正义”中,遮蔽了对其“合法性”“正义性”问题的前提性、根本性的追问。③王新生:《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39页。马克思对此批判地指出,“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做前提”,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5页。无法真正回答资本主义“现代社会”中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与“异化劳动”之间的悖论。

三、马克思劳动权利原则:“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根本解答

马克思尽管没有专门以正义或权利为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与著述,但他在研究人类活动的历史发展时,阐述了大量有关正义或权利问题的理论观点,尤其在对资本主义现代社会及其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正义叙事的前提性、根本性批判中,内在地、历史辩证地构建了基于唯物史观范式劳动权利原则的正义理论。

其一,马克思对洛克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的逻辑前提进行了唯物史观范式的批判性分析,尤其是通过对劳动力商品化历史过程及条件的批判性分析,揭示了作为自由主义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逻辑前提的劳动与劳动者分离的历史性和强制性。

检视洛克的以自身劳动为根据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我们会发现,其基本规定是人(劳动者)对自身人格行动即劳动及其产品拥有所有权,而实现这一基本规定的逻辑前提是人格行动(劳动)与人(劳动者)的分离,即人格行动(劳动)及其对象化的产品获得相对独立于人(劳动者)的对象地位。对于这一逻辑前提,自由主义理论家在自然法权范式下,看到的只是人们在“契约”精神下“自然”“自愿”地占有、支配、让渡自身人格行动(劳动)及其产品的“自然权利”,却从未内在地反思过这一逻辑前提——人格行动(劳动)与人(劳动者)的分离,到底是自然的状态还是历史的产物,是自愿的选择还是迫不得已的无奈。对此,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范式揭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与劳动者分离实际是劳动力与劳动者分离、劳动力商品化。因此,马克思主要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及条件的批判性分析而予以澄明:劳动与劳动者分离、劳动力商品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而并非“自然状态”,是迫不得已的无奈而并非自愿的“同意”。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在对雇佣劳动与劳动力商品化的内在关系的揭示中指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劳动力商品化的社会历史前提条件有二:一是能够进行市场自由等价交换的“自由劳动”的出现;二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身的“客观条件相分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5页。历史地看,所谓法律上能够进行市场自由等价交换的“自由劳动”也并非“自然状态”的存在,而是历经奴隶社会“奴役劳动”、封建社会“徭役劳动”,才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奴役劳动”历史阶段,劳动者不被承认具有独立人格而是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自由劳动”无从谈起,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在此阶段无成立的逻辑前提;在“徭役劳动”历史阶段,劳动者人身依附于地主或领主,被严密捆绑于土地上,无自由支配自身劳动的权利;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现代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普遍性、内在性要求,呼唤在法律上普遍承认交易主体的平等、自由意志和商品所有权,致使劳动者在法律形式上支配自身劳动的“自由劳动”得以产生。另外,“自由劳动”同实现自身的客观条件的分离,也是历史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发生了决定性分离才实现的。在原始社会,实行人们共同占有劳动资料、共同劳动、共享劳动成果;在封建社会,农民或农奴的人身依附于地主或领主,与租种的作为生产资料的一小块土地紧密捆绑在一起,可以支配租种土地的农业生产,并自负盈亏风险;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自由劳动”同实现自身的客观条件的决定性分离。这样,我们通过对作为劳动力商品化二重条件的历史性分析,前提性地呈示了劳动力商品化即劳动与劳动者分离的历史性,折射了自由主义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历史性,同时揭露了其自然法权范式的虚幻性。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决定性分离、劳动力商品化不仅是“历史的”而且还是“强制的”。这种决定性的分离造成了劳动的主体性条件——劳动力与劳动的客体性条件或客观条件——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即劳动资料的根本性分离,造成了劳动者对劳动资料的依赖和“一无所有”唯有靠出卖自身劳动力才能维生的雇佣劳动者,致使劳动对资本无奈的“屈从”。但是,陷入资本主义私有制意识形态“劳动幻象”迷雾中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不仅将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认定为先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然法权,而且认为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交换自身劳动力商品是完全出于自己自由意志的“自愿”让渡,并且劳动力商品化即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完全是基于“所有权”和“契约”的自由平等交换。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04—205页。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进一步说:“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共同意志的表示,……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379页。马克思的这两段话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议,据此,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确“白纸黑字”地在商品交换领域将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即劳动力商品化界定为一种“正义”关系,并且指出马克思的这个界定与当时占主流的、基于所有权和契约原则界定“正义”的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传统是基本一致的。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莫大的误会,是一种对“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外在反思。其实,马克思的这两段关于“正义”的经典论述,既是在描述当时社会“流行”的劳动力商品化交换关系及其原则,更是在将这一论题的实质引向现实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领域。在马克思看来,固然劳动力商品交换在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形式保障下基于自由、平等和所有权而进行,但实际上,这种交易的正义性并非取决于外在的法律形式,而是由生产方式内在决定的,是生产关系的自然结果。这正如马克思所指明的那样,一旦离开商品交换和流通领域,“剧中人的面貌”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通过对以暴力强制分离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资本原始积累生产方式以及以生产剩余价值为实质内容的现代资本积累生产方式的历史分析,在唯物史观范式中推进了对劳动力商品化、劳动与劳动者分离的实质理解,揭示了作为自由主义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逻辑前提的劳动与劳动者分离的历史性和强制性,揭露了自由主义所谓基于所有权和契约的劳动者“自愿”让渡劳动力的虚假性,同时也揭露了劳动力商品化的实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定:生产剩余价值。

其二,马克思对洛克的以自身劳动为根据的私有制与后来自由主义的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分,并深入生产领域对所谓基于“所有权”和“契约”的劳动力商品化“正义”展开实质分析,根本性地揭批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以及作为其法权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正义叙事的虚假性、欺骗性。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指明:“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这句话里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指洛克的以自身劳动为根据的私有制,即洛克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它本来是资本主义原初时期的小资产阶级所有制,内在蕴含的是商品所有权规律;这句话里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就是后来自由主义理论家辩护的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期劳动力普遍商品化条件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内在蕴含的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这两种私有制生产方式,在基础、性质、时空等方面本来不同,但却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不加深刻反思地“混为一谈”。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页。在劳动力普遍商品化的资本主义大工业时代,在遵循“契约”原则的现代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外在形式下,商品所有权规律堂而皇之地遮蔽了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后来自由主义理论家在普遍的遵循“契约”原则的现代商品经济自由等价交换“外衣”的遮蔽下,误以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转化而来的。于是,在对遵循“契约”原则的现代商品经济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所有制辩护的时候,诉诸以自身劳动为根据的商品所有权规律,这便生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意识形态“劳动幻象”——“在意识形态和法律上,他们把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硬搬到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的所有制上来”。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44页。这即是说,后来自由主义理论家诉诸洛克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为时空错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私有制辩护,是对这一理论原则非历史的外在坚持和抽象性误用,不仅未能实质性地贯彻这一理论原则,反而在为实质性地破坏这一理论原则进行虚假的意识形态辩护。造成这一虚假理论效应的后果,与自由主义理论家没能内在反思贯彻这一理论原则的逻辑前提和社会历史条件以及自然法权理论传统也不无关系。

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剩余价值的内在规定或本质属性说道:“活劳动被对象化劳动所占有……这种包含在资本概念中的占有,在以机器为基础的生产中,也从生产的物质要素和生产的物质运动上被确立为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85页。在马克思看来,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属性,就是资本对活劳动的占有、支配、宰制、剥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这主要表现为资本家“不付等价物”而“无偿”占有由雇佣劳动者活劳动的使用价值转化的剩余价值,并“不断”基于这种“无偿”占有活劳动的方式进一步去剥削雇佣劳动者的活劳动,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673页。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或占有剩余劳动的资本“所有权”进行转化和积累。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06—107页。资本家之所以购买劳动力,是因为劳动力的使用即活劳动能够生产、创造出比自身劳动力价值(资本家所谓等价交换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大得多的价值,能够在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下源源不断地创造出超过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被资本“无偿”占有或转化为资本“所有权”。这样,基于唯物史观范式,马克思深入生产领域,揭开了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化的虚假“外衣”,根本性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取代商品所有权规律的实质,根本性地呈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无偿占有雇佣劳动剩余价值的“剥削”性本质,根本性地揭露了作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叙事和理论前提的所谓基于“所有权”和“契约”的自由主义“正义”的虚假性、欺骗性,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的根本性正义批判。

一言以蔽之,基于唯物史观范式,马克思对作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根基的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进行了前提性批判,即通过揭示作为劳动自我所有权原则逻辑前提的人格行动(劳动)与劳动者分离的历史性与强制性,揭露自由主义正义理论逻辑前提的真实历史内容;通过深入生产领域,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所谓基于“所有权”和“契约”的劳动力商品化的实质进行分析,根本性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无偿占有雇佣劳动剩余价值的逻辑性质,从而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的根本性正义批判,也揭示了作为资本主义法权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虚假性根源在于以生产剩余价值为本质规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资本主义私有制。

其三,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范式的劳动理论,立足于劳动作为人的现实存在方式与自由解放本质需要,主要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所有制的变革,在科学性与规范性、手段性与目的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中构建超越自由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劳动权利原则。

马克思在其社会形态演进逻辑中,考察了“奴役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等劳动方式及其劳动权利关系与状态,揭示了劳动权利原则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性和根本受制于生产方式或所有制的规律。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在马克思看来,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劳动方式与劳动权利原则,劳动权利原则是具体的、历史的。他针对性地指出,雇佣劳动及其权利原则的性质根本上取决于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则根本上决定了雇佣劳动及其权利状态。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或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阶段)实行真正“按劳分配”的劳动权利原则,即实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劳动权利原则。这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再屈从于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增殖的资本逻辑,而尊重劳动能力、贡献及其分配的权利原则,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指明的那样,“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7页。这是真正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劳动权利原则。但是由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刚刚脱胎于旧社会,劳动权利原则及其法权关系难免还存在旧法权印记或“弊病”,还存在基于才能等不同而造成的事实差异或对“天然特权”的默认问题,但这与自由主义屈从于资本逻辑而对才能、特长等天然特权的默认存在根本性质的不同。同时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生产能力还不充足还需要极大发展,特别是需要通过高质量发展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支撑劳动权利原则的圆满实现。在这一社会历史阶段,劳动是进行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积累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手段,也是实现人生价值和美好生活需要、积累社会精神财富的根本方式,是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统一。

同时,马克思基于劳动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与自由解放本质的需要,指出“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还将在劳动实践伟大变革力量的推动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与高度发展中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劳动权利原则。这是在普遍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支配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劳动真正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劳动权利原则。这是对共产主义第一级阶段“按劳分配”劳动权利原则的根本推进,是尊重人的才能、人人各尽其能,又对可能事实差距或“天然特权”等问题的根本克服,是真正彻底实现劳动解放与劳动正义。①刘同舫:《马克思唯物史观叙事中的劳动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第22页。正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明的那样,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38页。

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范式的劳动理论,以人的劳动自由解放本质需要为旨趣,从“现实的人”的劳动实践出发,通过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之根基或原则的前提批判,而深入生产领域揭示作为自由主义制度载体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和本质——以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增殖为目标的“资本正义”,从而根本性地对资本主义及其自由主义正义叙事进行了批判。同时,在对生产方式或所有制进行根本和前提性的变革中,历史辩证地构建了超越资本主义及其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正义叙事的科学社会主义劳动权利原则——以人的生存发展和自由解放为目标的“劳动正义”。至此,我们以劳动权利原则为中心线索和锁钥,为内在地梳理和回应“马克思与正义”难题探寻了一个具有实质向度的学理切口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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