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资银行的实力变化及深层次原因
2022-02-19张挽虹
张挽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上海市 200120)
从扩张速度和市场影响力来看,近代中外资银行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实力此消彼长的原因,除了两次世界大战和西方国家实力变化等宏大的历史背景,还有来自中国本土的因素,包括中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中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不但加速民族资本与国家资本的更迭,也对银行业发展产生直接影响。
一、近代中国银行业市场格局的演变
1845-1949 年的百年间,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从外资银行主导到中资银行独大的局面。前者占据市场近80 年,后者自北洋政府以来快速赶超。
1845-1911 年为第一个阶段,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逐步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外资银行在外汇、抵押放款、钞票发行等领域都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凭借业务优势影响中国的金融稳定和货币制度。中国进口货价支付、出口货价收取、外债偿还以及华侨汇款等,几乎全由外资银行经手。当时控制了洋厘、银拆行市和汇划制度的钱庄与本土工商企业有长期贷款关系,但又依赖于外资银行的拆款。此二者分别垄断了国内外汇兑市场,洋厘与银拆行市也成为谋利的渠道。中资银行起步较晚,1897 年方出现第一家新式银行。至1911年,中国共设立30 家中资银行,资本总额2557.7 万元(见表1)。同期汇丰银行一家的资本就相当于全部中资银行的58.7%。
表1 1925 年前中资银行设立与存续情况
1912-1927 年为第二个阶段。在华外资银行受一战及中国人民反帝斗争运动的影响,存款及发钞业务均面临一定阻碍,通过中外合资银行进行扩张的努力也并不成功。相反,中资银行在吸收存款、承揽汇兑、发行纸币及投资贷款等方面的经营都要顺利得多。1925 年后,中资银行在资力上与外资银行及钱庄三分天下。以实收资本、公积金、盈利滚存、存款和发行兑换券的总和来衡量,158 家中资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含中外合办银行)、钱庄三类机构,在中国银钱业中的占比分别为40.8%、36.7%和22.5%。若剔除小银行和地方银行数据,则28 家重要中资银行占35%。
但此时的中资银行在部分业务领域仍有明显弱势。1912 年,外资银行在华纸币发行额为4394.8 万元,同期中资银行业的分布要广得多,发行额为5267.5 万元,仅多了872.7 万元。1925 年,中资银行业的发钞额为2.05 亿元,外资银行则为3.23 亿元。中资银行在埠际汇兑方面也不及钱庄。1926 年上海一地,钱庄签发了80%的汇票,而中资银行仅有10%。
1928-1949 年为第三个阶段,中资银行在南京国民政府的主导下,逐渐形成了以四行二局为核心、以上海为中心(抗战爆发后内迁重庆)的全国银行网络,在外汇以外的业务上体现出压倒性优势。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例,1946 年末,中资银行存款及放款余额在全国占比分别为71.7%和71.4%,远高于钱庄和外资银行(见表2)。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在1947 年后又有所提升,1948 年其资产在中外资银行中(不含其他金融机构)约占三成,存放款规模约占两成。
表2 1946-1947 年在沪商业性金融机构存放款占比(不含四行二局)
二、中国经济发展状况是中外银行实力变化的根本原因
金融和经济是长期伴生的,这在近代表现为银行服务如何响应不同经济主体的诉求。回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初期,大部分银行业务与中国国际贸易衍生的融资及收付汇需求相关,19 世纪末才将业务重心转向放款和中国的外债承销。发展较好的汇丰、渣打等银行,都有坚实的业务基础,紧密配合外国资本、中国政府及企业的资金需求。
中资银行的诞生首先体现了国家意志,政府需要其承担发钞、经理国库、承募公债等职能。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资银行与产业的关联度提升。除了外国资本,近代中国经济主要受民族资本和国家资本的交替影响,不同经济主导力量对中资银行的诉求各异。民族资本主要有融资需求,国家资本则希望中资银行协助其加大对经济命脉的控制。民族资本与国家资本的先后壮大,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对中资银行的业务需求,挤压了在华外资银行的生存空间。
第一,中国政府对中资银行有分担财政职能的要求。中资银行的发端具有浓厚的政治意图。洪仁玕(1859)、郑观应(1894)、胡燏棻(1895)、盛宣怀(1896)等晚清政商界人士有感于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垄断及其在外汇、外债事务上的暴利,倡议成立新式银行。在此种背景下诞生的中资银行,必然以服务财政需求为先。尽管从股权结构看,中国通商银行、大清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早期的中资银行皆为官商合办,但其管理人员多由中国政府选派,经营内容主要为铸币、印钞、代理国库、承汇公款等政府业务,均可视为国家银行。
考虑到税收被作为各项借款及赔款的抵押品,以及世界战争和经济危机对外债的不利影响,中国政府也常通过内债、借款、垫付等形式从中资银行获取资金。北洋政府在15 年间累计发行内债、库券7.24 亿元,发行额占其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约11.3%。1927-1931 年,南京国民政府累计发行内债10.58 亿元,内债收入占全部债款收入的84.2%,占政府总收入的20.9%。上述两个时期,中国政府借用内债多于外债,促进了中资银行的快速发展。1918-1922 年内债发行额达民国成立以来的80%,并有129 家银行新设。1927-1937 年,又有137 家银行成立。1912-1925 年中资银行实收资本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1%,1925-1936 年则为8.1%,均高于同时期外资银行代表汇丰银行的增速。
中资银行配合政府的融资需求,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其在普通商业银行业务上一时难以与外资银行及钱庄全面竞争,二是政府业务利润丰厚。但中资银行常以发行钞票的方式来补足头寸,满足政府庞大的资金需求,妨碍了银行的长远发展。北洋政府时期,民族资本试图通过修例、增加商股等方式将中资银行转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却依然承揽了大量政府业务。以中国银行为例,其在1918-1926 年间持有的公债面值占放款总额比例约为25.7%,1917-1924 年提供的政府贷款约占总放款额的50%-70%。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行的短期政府借款中有78.3%是无担保的,且借贷利率低于一般商业银行。此种与盈利性、安全性原则相冲突的行为,反映出中国银行的股权结构变更仍无法将政商利益彻底切割开来。
第二,民族资本谋求中资银行的资金支持与产融结合。民族资本在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经历了较快增长。1911-1920 年其增速高出国家资本近7 个百分点,1920 年工厂家数和资本额分别较1913 年增长152%和51.3%,1923-1927 年新设企业数量又比一战期间增加了12.8%。南京国民政府前10年,民族企业进一步发展,出现大量兼并,以减少同业竞争、提高收益。由于当时股债市场容量有限、交易惨淡,加上外资银行放贷条件苛刻,企业投资活动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中资银行。因此,与民族企业所在区域相一致,中资银行选址也呈现出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分布在上海、汉口、天津等中心商埠。
北洋政府时期,国家资本发展相对滞后,为商办银行提供了发展空间。“南三行”“北四行”在该时期逐渐壮大,后者还实现了联营。1925 年末,商办银行机构数量和实收资本在中资银行中的比重升至82.3%和55%,并拉动整个中资银行业资本额较1912 年增长近5 倍。至20 世纪20 年代中期,中资银行在资力上开始与外资银行及钱庄三足鼎立。此外,民族资本家常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实现自身企业的融资便利。以主营纺织、面粉业的荣氏兄弟为例,他们参与投资或创办的银行不下9 家,并担任董事,可以较少的资本投入换取巨额资金融通。
戴建兵(2003)、贺水金(2009)、杜恂诚(2014)等人的研究将这些时期中资银行的发展归功于政府公债业务。本文认为,企业融资同样是中资银行的重要业务,民族企业发展带来的工商业短暂繁荣也为南京国民政府裁撤厘金、征收统税,乃至发行内债提供了机遇和资金来源。
第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要求中资银行配合其统制经济的目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表现为政府对经济金融行业的全面控制。1927-1937 年,南京国民政府没收、接管了北洋政府时期的官办企业和部分商办企业,并自建了一批军事工业。1937 年后,国民政府为保证国防支出和后方稳定,明确提出战时必需之工矿业、制造军用品之工业和电气事业应收归政府办理或由政府投资合办,经济部可直接经营生活必需品行业。
发展军事工业、大后方的经济开发、超大规模的国营企业运转等活动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国家资金支持。金融资源的倾斜是国民政府得以快速垄断经济的重要原因。1940-1941 年四联总处提供的工矿贷款中,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占73.5%和26.5%;约97%的盐务贷款供给盐务专卖机关。国家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的一年以上贷款则十分有限。民营银钱业考虑到通货膨胀,不愿持有长期债权。调查显示,1941-1942 年121 家大工厂的长期负债仅占全部负债的12%。
为实现金融资源对国家资本的支持,南京国民政府在经济统制前率先完成了对金融业的垄断。政府以增加官股的形式控制了主要银行的经营权和人事权。1935 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官股比例增加至50%和60%,新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均由财政部选派。同时,国民政府在白银风潮时期凭借官股直接控制了“小四行”,加大对商办银行的渗透。南京国民政府在1935 年后直接控制了全国66%-70%的银行,又在1937 年控制了全国银行业61%的资产和存款。
第四,对外贸易、外国直接投资、外债等领域的收缩影响了外资银行的业务需求。19世纪后期外资银行陆续进入中国,并随着国际贸易、对华投资、海外债券承募等业务需求增长实现快速扩张。同样地,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收缩,以及部分时期外债的停滞,也是在华外资银行势力削弱的重要原因。
具体来看,首先,甲午战后至“九一八”事变前,是中国进出口及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1895-1927 年也成为外资银行在华开业的高峰期。1931 年开始,受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一系列事件影响,中国进出口额出现快速下跌。1931 年至抗战结束,除日本在东北进行大规模投资,英美等国的投资额几乎没有增长。换言之,除日资外的外资银行来自汇兑业务的收益大幅缩水。其次,按照晚清时的惯例,外资银行可从中国海外公债承募中享有金银折算价差、实际给付与获得的利差、持有债券的票息、债券资本利得及手续费等多方面收益。由于一战和大萧条等因素影响,在北洋政府后期及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外资银行经手的外债也显著减少。同时,1930 年中央银行在纽约、伦敦和海外其它金融中心设立分行,开始经理中国外债的发行与还本付息事宜,也对抗战爆发前外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形成排挤。
中资银行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支持下,在放款、发钞等业务上实现了对外资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替代。但外资银行在外汇及外债领域仍发挥了重要作用。凭借众多海外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承担了向中国输送战时所需的大部分外汇和黄金,以及在上海租界买卖外汇的职能。法币改革后,国民政府把5.53 亿盎司白银分批卖给美国,共换回2.53 亿美元。这些白银部分依靠花旗银行和大通银行的认购及运输。1938年,中央银行为维持法币汇率在8 便士至8便士半之间,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汇丰对上海汇市暗中加以维持。同年3 月21日中央银行核配外汇46.5 万镑,汇丰获得近1/3 的配额。抗战时期,外资银行所经手的由母国政府向中国提供的各类借款共计8.7亿美元又5804.7 万英镑。1939-1941 年先后成立的中英、中英美平准基金,也是由汇丰、麦加利、花旗和大通银行分别代表母国参与运作。这也是部分外资银行直到国民党退出大陆依然存续的重要原因。
三、制度环境变化加速了中外资银行的分化
国家资本肇始于洋务运动,中资银行的诞生则要晚近40 年。中资银行发展至能与外资银行和旧式金融业抗衡的局面只用了25 年,再到国家垄断金融体系的建立仅耗时10 年。金融市场格局及其背后的经济主导力量和发展水平变化是慢变量,政府可以通过施加政策影响,加快其嬗变。具体而言,中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不但加速了民族资本和国家资本的更迭,也对银行业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以国家银行为代表的中资银行迅速扩张得益于此。同时,中国政府及社会对外资的态度,也会间接影响外资银行的业务开展。
一是设立经济行政机构。为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实现“通商惠工”,中国政府于1903年新设商部,地位仅次于外务部,1906年与工部合并为农工商部;设立邮传部专管“轮、路、电、邮”业务。同时,中国政府在地方派设商务议员,后增设“劝业道”,以及商标馆、公司注册局等工商管理机构。北洋政府大致沿用了清末的机构设置,同时将度支部改为财政部,并将公债、泉币、盐务等业务单独设立司署。
各级经济行政机构的创设有助于厘清政府的相关职能划分,明确发展目标。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先后设立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 年改为资源委员会,定位为“纯粹之国营工业建设机关”)、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等机构,通过接管、自建的手段加快了工矿业的发展和垄断,并发表了一系列建设计划。1938 年后,贸易委员会不但对结售汇进行严格管制,还成立四家专业公司负责战略物资的统购统销。1941 年在行政院新设粮食部和贸易部。1944 年又与美国合建了战时生产局,指挥监督公私生产机构。以上机构的建立对促进后方生产、稳定经济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民营工商业造成挤压。
二是出台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清末,中国政府在保障商人权益、加强行业管理以及奖励实业方面推出了较多法规。例如,《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明确了商人享受的权利义务及官商关系;《破产律》 对投资者责任与风险进行了界定;《商会简明章程》则以同业组织的形式加强行业自我约束。
北洋政府采纳张謇“民办官助”的自由资本主义思想,进一步放松对民办实业的限制,1914 年先后颁布《公司条例》《商人通例》和《公司注册规则》等法规及施行细则,确认了公司这一新兴经济组织的形态和范围。同时,《公司保息条例》以财政保息的方式减轻招股负担,鼓励新设企业。一战爆发后,北洋政府借机提倡国货,奖励出口,并减免了部分土货的税厘以减轻生产负担。
以活动的方式提高班级凝聚力空洞的说教不易被学生接受,通过班级活动,在积极参与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学生乐于参与,易于接受,教育效果自然更胜一筹,要精心组织有特色的活动能使学生身心愉快,充分享受大家庭的温暖让学生体会到所处的环境是幸福的集体,团结的集体,最重要的是温暖的集体,从而使我们更轻松的心情投入到学习,工作中去。
晚清及北洋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营商环境、培育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推动了民族资本的发展。与军阀混战时期相比,1927-1937 年中央集权明显提升,国内市场相对统一,倡导国货的观念更加普遍,上述客观因素使民族资本获得了一定发展。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目标由发展实业转为垄断经济,向民族资本倾斜的新法规较少。有两项变革意义重大,客观上顺应了中国工商界的要求:一为裁撤厘金,减轻企业负担;二为获得关税自主权,并通过多次提高进口税率,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部分行业的进口替代。
抗战时期,中国政府为将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纳入统制,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规。1938-1939 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及五届五中全会先后提出“经济建设应以军事为中心”“须发展国家资本……使生产事业国家化、民生化、合理化”。《抗战建国纲领》《非常时期经济方案》和《战时经济体系基本纲领》等文件对战时经济体系做出了全方位阐述。《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对重要矿产、食品、燃料和基本工业品以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统制。同时,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对外贸易也做了详细安排。中国政府先后制定《非常时期难民移垦条例》《水利建设纲领》 来促进粮食生产。《增进生产及调整贸易办法大纲》 通过调节税率管制进口、通过对出口商的协助和监管实现出口贸易统制。
三是统一币制,加强监管。关于中国应该采取金本位或金汇兑本位,抑或践行孙中山的钱币革命,相关争论从晚清到南京国民政府未曾休止,但先在国内统一通货是共识(张之洞首倡)。由于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币制改革进展缓慢。《奏定币制则例》(1910)和《国币条例》(1914)并未真正触动元两并用的货币制度。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因国际银价暴涨暴跌破坏了白银货币运行的基础,在1933 年和1935 年先后进行了废两改元及法币改革,彻底切断与白银的联系,转而进入信用货币时代。
货币制度改革与中资银行的发展息息相关。进入20 世纪,刘世珩(1903)、康有为(1909)、张謇(1913)、马寅初(1922)等人建议成立银行发行钞票、改革币制,着眼于降低借贷利率、增加信用流转,以促进投资生产。中国政府顺应工商界要求,推出了相关法令,例如《试办银行章程》(1904)《大清银行则例》《银行通行则例》(1908),对银行的资本、分支机构设置、股东权限等做了初步说明,有利于培育新式银行。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的银行业,发展相对自由,影响力却不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币改革完成后,外资银行上缴库存白银,在白银制度下的套利空间基本被消除,业务发展受限。
此外,南京国民政府对银钱业的监管远多于北洋政府。一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和风险缓冲,防止无序经营,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例如《银行法》(1931)《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1931)对银行的资本门槛及发行准备做出规定。钱庄所受管制远大于银行,不但要按照银行业的标准接受监管,还面临更严厉的破产清算要求。另一方面为国家银行营造了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银行业收益税法》(1931)对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设立的银行进行税收豁免。
因此,国家银行是一系列金融制度改革中最大的受益者。对比1935 年前后的数据,可以发现官商银行数量和资产占比的显著变化(见表3)。国家银行的扩张是中资银行得以超越外资银行最主要的因素。1936 年,中资银行存款余额为45.5 亿元,约占中外银行业的75%;10 年后该比例进一步提高至87%。
表3 1934 年与1936 年官商银行资产对比
四是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为保障经济建设,调配金融资源,南京国民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国家垄断金融体系。该体系包含多个层次。首先是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央银行与四联总处。中央银行成立于1928 年,但其几项重要权利直到1942 年才得以集中行使。在此期间,为应对金融紧急情况,“四行”成立联合贴放委员会,制定了《贴放委员会办理同业贴放办法》(1937)。同年,“四行”联合贴放的对象从银钱业扩大至工商业。1939年,根据《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和《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南京国民政府改组四联总处,不仅主管四行业务,更负责战时金融经济的统筹,“在非常时期内对四行可为便宜之措施,并代行其职权”。四联总处通过资源委员会、战时生产局、工矿调整处以及各国家银行直接经营的企业在后方投放了巨额贷款。若不考虑法币贬值,1945 年四联总处贷款总额约758 亿元,较1939 年增长141 倍。同时,四联总处通过《购买外汇请核办法》(1938)《公库法》(1939)《四行轧现暂行办法》(1940)《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1940)《中央银行办理票据交换办法》(1941)《统一发行办法》(1942)等文件,协助中央银行逐步独占了外汇审核、经理国库、银行间清算等权利。
再次是农村金融机构。以特种银行支持农业生产的政策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抗战爆发后,为恢复和扩大后方农业生产,弥补“七七事变”后丧失的大量耕地和农产品,南京国民政府加大了金融支持力度。一方面是建立农村金融网络。为改变西南地区以旧式金融机构为主的局面,政府通过《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1938)《合作金库规程》(1938)《县银行法》(1940)等法规,逐渐建立起以国家行局为中心、以合作金库、农村合作社等为基层组织的覆盖广泛的农业金融网。二是增加农业资金投放。《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1937)《战时合作农贷款调整办法》(1938)《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1938)《战区农村救济贷款办法》(1941)等法令极大促进了农贷的发放。根据《农贷办法纲要》(1940),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三行负责75%的农贷额度投放,后由中国农民银行垄断。国家行局将贷款贷给合作金库,再经农村合作社发放给农民。若不考虑通胀因素,1945 年农贷结余额约51.26 亿元,较1937 年增长146 倍。
在中国政府的统制政策下,国家银行、地方银行的机构数量较战前显著增加,商办银行则出现下降(见表4)。1945 年,国家银行在中资银行各类存款和工商业、农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分别高达98%和91%,较1937年提高31.7 个和23.8 个百分点。
表4 1936 年与1945 年中资银行机构数量变化
五是中国政府对利用外资和外资银行的态度。抗战前中国社会关于“收回利权”、抵制洋货的思潮不但令民族资本出现设厂高潮,也影响了执政当局。为纾解资金短缺、学习西方技术,北洋政府号召采用合资、借款、代办的形式积极利用外资,同时规定外国投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早期南京国民政府也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了条文上的限制,例如,不允许外资参与交通、电讯等重要行业;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外方,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中方人员担任。抗战结束后,为争取外资参与重建,南京国民政府于1946 年颁布新《公司法》,允许外国人设立纯外资公司,且无须申报资本额。美国资本借机设立了大量投资计划,全方位参与中国经济建设。尽管诸项计划因内战爆发未能实施,但对华房地产投资已明显增加。
此外,民族意识也令中国社会在较长时间内对外资银行存在抵触情绪。中华汇业银行、友华银行、中华懋业银行都曾遭到民众和地方政府的抵制。北洋政府曾于1915 年和1920 年颁布《取缔纸币条例》和《修正取缔纸币条例》,要求各无权发行纸币的银行收回已发纸币且不得再新发,但收效有限。随着中法实业银行和华俄道胜银行的停业,关于彻底取缔外资银行纸币的呼声更加强烈。南京国民政府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对外资银行的设立及经营资料报备提出了与本土银行一致的要求,同时在1947 年收紧了对外资银行分支行选址、业务涉及币种、存款投向的限制。总的来说,1943 年英美在华治外法权正式废除后,外资银行无特权可恃,经营范围大幅收缩。
四、初步结论
近代中外资银行发展趋势的对比反映了经济和制度对金融业的重要影响。经济是导致中外资银行发展差异的根本原因。1845-1949年,中国政府、民族资本和国家资本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中外资银行的业务基础也随之改变。国家资本的壮大促进了国家银行的扩张,带动中资银行业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替代外资银行。同时,制度变革加速了经济金融领域的变化。中国政府通过新设行政机构、制定各类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促使经济主体和金融机构向预设的目标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早期的民族资本及抗战爆发后的国家资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资本的聚集,但前者主要受市场规律和商业利益驱动,后者则以政府意志为主导。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扭转了官商资本的实力对比,实现了垄断经济金融的意图。而民族资本对产业和金融无法做出整体规划,只能在各自发展的基础上缓慢磨合,耗时颇多。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能成功完成制度变革,归根结底取决于当时的经济基础。与北洋政府相比,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实现中央集权和税收自主,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均有了较好积累。
国家垄断的银行业对保证战时经济运行和军事胜利有重要作用。但这种畸形的市场结构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一是银行业成为财政的附庸。中央银行丧失独立性,无法兼顾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银行业规模的扩大伴随着资金向政府及所属企业集中,产生财政性货币发行和预算软约束问题。二是弱化了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增加政府监管成本。三是实体经济过于依赖间接融资,资本市场广度深度不足。1926-1937年,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交易量不及内债的5%;1940 年公司股债成交额创历史新高,也仅为内债成交额的44%。除了服务于政府融资,证券交易并未真正起到调剂资金余缺的作用,反而常因投机引发市面资金和价格大幅波动。最终,近代中资银行业随着国民党的溃败和恶性通胀陷入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