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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档博融合发展的法理依据与路径探索

2022-02-17

图书馆 2022年3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纪念馆史料

何 虹

(广州图书馆 广州 510623)

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文献资源协作与合作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2008 年6月,国际图联发布第108 号专家报告《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协作与合作趋势》(Public Libraries, Archives and Museums: Trends in Collaboration and Cooperation)[1],表明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之间协调合作的趋势更加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于2018 年1 月1 起正式施行,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迈向全面法治阶段。《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这是我国图书馆领域开展图档博资源合作的指导性法律条例。

20 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在制定或修订本国图书馆法律时,均涉及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等其他机构合作的相关规定。欧美国家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艺术馆等机构合作案例包括:社区和遗产项目方面合作,博物馆、艺术馆通行证项目,电子资源合作项目,共用、整合设施等[2]。在我国,图书馆学、博物馆学、档案学领域关于公共图书馆开展协作的呼声早已有之。吴慰慈、董焱认为,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图书馆法规、规章不够完善,缺乏参与图书情报事业整体建设的规定,也缺乏开展多方面的协作、推动全国图书馆间的合作与发展的规定[3]。2003 年,刘家真探索了我国图书馆、档案馆与博物馆资源整合,提出以图书馆为主导推动文献资源整合。2012 年后,我国博物馆、档案馆研究者相继对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的信息整合[4]、档案工作中的跨界合作[5]等进行论述,从各自行业特点角度出发,提出合作的方式方法等。《公共图书馆法》出台后,《公共图书馆法解读》与《公共图书馆法知识问答》先后出版,对包括第三十二条在内的条文逐条释义。此外,李霜等指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机构交流合作可以促进珍贵文献保护和利用,并认为档案、文物型的文献信息通常指需要特殊储藏的古籍和特种文献。不同收藏单位,分属于不同主管系统,相互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组织沟通渠道,导致珍贵文献合作利用困难,影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6]。

近年来,学界对于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三者融合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数字领域整合,如“面向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数字资源整合模式构建”“国外多领域数字资源整合研究”“国外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合作保存模式研究”等,对《公共图书馆法》关于图档博合作的研究主要从法律释义角度切入。上述成果为相关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学界对该条例的法理依据与实现路径的探讨不够深入,导致当下图档博合作实际融合度不高,成果利用率不足。随着智慧图书馆、智慧档案馆、博物馆人工智能、数字人文等技术的长足发展,在《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档博融合发展的趋势日益显著。着眼未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单位需要增强法理认知,推进资源互利共融,统一路径、形成合力,共同担负起传承中华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责。

1 国内外关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合作法规的法理基础

1.1 国外关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合作的法规

1.1.1 美国《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

1990 年美国修订《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第三条——馆际合作与资源共享(Interlibrary Cooperation and Resource Sharing),各类图书馆间开展合作、成立图书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可得到资助。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通过提升图书馆的技术水平开展馆际合作与资源共享的项目进行资助;二是新增拨款用于“保存项目”援助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高校等机构合作,开展特色纸质馆藏的保存项目,通过数字化等手段保存文化遗产[7]14。美国通过项目化资助来促进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等机构合作,开展馆藏特色纸质文献的保护性合作。

1.1.2 日本《图书馆法》

日本《图书馆法》最初颁布于1950 年4 月,历经20 多次修订。日本《图书馆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主要任务有9项,第九项为:“与学校、博物馆、公民馆、研究所等机构密切联系,加强合作。”[7]124日本法律中公共图书馆的合作对象更为宽泛,除与博物馆合作以外,与学校、公民馆、研究机构等也展开合作,充分体现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连接与知识链接功能,以更好地满足读者对各类型文献的需求。日本通过法规列出合作对象,明确图书馆与其他文献机构的合作职能。

1.1.3 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法》

1952 年加拿大制定《国家图书馆法》,1969 年修订。2004 年,加拿大联邦议会再次对《国家图书馆法》进行修订,将《国家图书馆法》和《国家档案法》合并,通过《国家图书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随着《国家图书档案馆法》的出台,国家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合二为一,成为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简称LAC)。LAC 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将图书馆与档案馆合二为一的国家级机构,创造了一种新型的知识机构[7]14。加拿大通过机构合并实现图书与档案文献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利用,实现行政管理与业务合作的整合。

1.2 我国关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合作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基础

1.2.1 立法论证充分

2008 年文化部决定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牵头,协调和组织全国的力量,对《公共图书馆法》要涉及的基本问题和重要制度展开研究,为法律的框架体系设计和条文起草提供思想、理论、学术、方案等方面的支撑。2013 年,李国新、段明莲等出版《国外公共图书馆法研究》,全面系统地梳理国内外已有理论、观点、制度、方案的产生、演变与现状[7],为国内制定相关条文提供依据。2018 年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释义》指出保护和利用档案、文物是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的职责。博物馆、纪念馆与图书馆都可以是文物收藏单位,也都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保护和利用档案、文物是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共图书馆共同负有的责任。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档案、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方面相互协作,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8]。

1.2.2 法制基础坚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 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订)、《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博物馆条例》对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协作,文献信息共建共享,档案、文物的界定及利用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之需,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复制本馆的藏品。我国现存的古籍文献基本已超出该法的年限规定,因此古籍使用权归社会大众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此外,《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文物保护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对档案文物的复制、调拨和交换的规定与法规之间可以相互衔接。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单位就档案、文物资源开展合作已具备良好的法制基础。

1.2.3 政策格局形成

2011 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整合格局及数据共享共用格局逐步形成。古籍保护工作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明确,已制定的相关政策包括:《“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国家“十三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规划》《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工作方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等。2014 年,文化部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大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力度。

从古籍保护到公共文化资源整合,我国把图书馆与博物馆、档案馆等机构的合作纳入更宽广的资源共建体系中,图档博实现融合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

1.2.4 实践成果丰硕

我国在国家层面已取得文物、档案资源整合成果的项目包括:“世界记忆名录”“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中华再造善本工程”“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中国记忆项目”“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工程”“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均为世界级和国家统一部署的文化工程。纳入项目的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物、档案文献信息,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布馆藏名录与目录、建设数据库、举办展览、影印出版等方式,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文献资源的联合开发利用。

此外,我国古籍保护影印工作成效显著。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通过编印馆藏目录、索引出版物,实现书本式目录的交换与共享。

面对种类繁多的专业档案,图档博机构可参照2011 年国家档案局分别公布的第一批与第二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两批各50 种,共100 种),了解相关专业档案目录的来源与范围。全国博物馆等机构馆藏文物可在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全国馆藏文物名录》中查询。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显示,截至2016 年10 月31 日,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108 154 907件/套。其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为26 610 907件/套(实际数量64 073 178件),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纸质历史档案181 544 000卷/件[9]。目前,我国已基本摸清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机构馆藏档案、文物情况,为实现大规模的目录交换、联合展览、史料合作编辑与研究等创造了良好的前提。

1.2.5 知识重组迅猛

近年来,图书馆 、档案馆 、博物馆界在智慧图书馆、智慧档案馆、数字与人工智能博物馆等领域的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包括知识重用、数据关联与知识图谱。数字人文浪潮的兴起使数字典藏的保存、挖掘与关联逐渐成为图书馆学、档案学、博物馆学新的研究对象。馆藏档案、文物的知识价值被充分挖掘,研究型学术数据库建设日益蓬勃。以数字化为基础的档案、期刊、古籍全文数据库建设进展迅猛,其技术发展已经实现从数字图像中提取文献信息,并利用文本、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实现关联数据的主动推送、人工智能构建等。文化遗产数字化保存与数字学术研究,则提供了具备可扩展性与灵活性的发展目标,能够处理文本、数字、数据、图像等海量内容,快速发现、利用VR、3D 技术创造身临其境的体验,提供动态发布共享平台,通过链接整合知识内容,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等[10]。上述研究成果实现了知识元级的知识共享与重用,数字信息的开发与利用趋向立体化、个性化。

2 《公共图书馆法》对于图档博融合发展的法理意义

2.1 法律衔接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合作利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 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相衔接。

2.2 史料互证

1925 年,王国维先生在《古史新证》总论中提出“二重证据法”[11],主张运用“地下之新材料”与古文献记载相互印证,以考古代历史文化。文献与文物互证的方法是制定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合作法律条文的学理依据。

2.3 协作共享

学界早已认识到图书馆学、档案学、博物馆学在文献资源研究成果及其利用方面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12],因缺乏有效的合作,各课题组之间存在大量重复劳动,从整体上降低了科研效率[13]。图书馆学、档案学、博物馆学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合作平台,合理利用研究成果。

2.4 文化传承

档案具有重要的原始凭证价值,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档案与文物本身及其蕴含的丰富内涵是中华文明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在依法保护这些珍贵文献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作利用、联合开发,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14]。

3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融合发展所涉职能异同

3.1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融合发展的共性

3.1.1 均藏史料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都是史料收藏机构,档案、文物在陈列展出、编辑出版和科学研究过程中均可以发挥相互佐证、互为旁证的作用。《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所涉及的合作方式均与历史研究治学方法有关。傅斯年认为“近代的历史学只是史料学”[15],梁启超认为史料是“过去人类思想行事所留之痕迹,有证据传留至今日者也”[16]48。史料对于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分为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17]。一般来说,博物馆、档案馆收藏的文物、档案原件为直接史料;图书馆收藏的经过编辑加工的二次、三次文献属于间接史料。梁启超先生指出史料的来源包括:①文字记录之外的史料,包括现存之实迹、传述之口碑、遗下之古物,即考古实物、传世文物及文物的模型图影。②文字记录的史料,包括旧史、关系史迹之文件(最大宗者为档案与函牍)、史部以外之群籍、类书及古逸书辑本、古逸书及古文件之再现、金石及其他镂文、外国人著述等[16]50-69。史料来源之广,涵盖图档博所藏图书、期刊、古籍、档案、手稿、文物、口述史料等文献信息,并且均可互为旁证,所藏史料的总和构成了中华民族灿烂历史文化的整体。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收藏单位类型统计,博物馆、纪念馆收藏可移动文物数量最多,共计41 963 657件,数量占比65.49%。图书馆次之,占11.02%。档案馆占4.15%,美术馆占0.29%,其他单位占19.05%。上述收藏单位藏品共同构成了可移动文物史料[18]。

因此,史料收藏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利用档案、文物为历史研究之必需。

3.1.2 皆需目录

古今之人皆重视目录。中国清代的朴学大师们以及近代的西方学者,研究学问都从书目开始[19]。通过目录,掌握一门学科或专题信息的研究发展程度。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均编制目录。在史料编辑以及史料研究中,机构之间互相交换书本式目录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博物馆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建藏品账目及档案。2013 年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后,我国文物收藏单位已经基本建立明晰完备的藏品账目。各级各类档案馆按国家档案局颁布的规范与标准,均编有归档文件目录、案卷档案目录、卷内目录、专门档案目录等,以揭示馆藏,归档必有目录。图书馆目录形式丰富多样,中国古典书目可分为官修书目、史志目录、私家藏书目录、古籍版本目录等,起“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作用;当代西方图书馆目录包括数字图书馆目录、专题目录、联合目录、联机目录等,指引馆藏,方便资源获取。公共图书馆普遍建有OPAC 联机检索目录。我国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藏有的大量中国古典目录,在学术研究上具有“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价值,能起到考证解题作用,弥补了西方目录学的不足,是目前的文本发现与数据挖掘技术无法完全取代的。尤其在史料编纂与史料研究方面,中国古典目录依然具有独特的参考作用。

3.1.3 职能趋同

在功能方面,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均具备社会教育、传承文明、知识交流、史料研究等职能。《公共图书馆法》指出“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收集、整理、保存、服务、社会教育是公共图书馆的核心职能。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20]。21 世纪,档案馆正式迈入公共服务阶段。2002 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将档案馆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行列[21]。2009 年,国家档案局提出下一个十年要努力把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成为“五位一体”的公共档案馆[22],档案馆的职能已从为行政机关服务转化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博物馆具有收藏职能、研究职能、教育职能[24]。1974年,国际博协将博物馆定义为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性机构。它把收藏、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作自己的基本职责,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收藏、保存、研究为博物馆的三大基本职责[24]。2007 年《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修订博物馆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25]

纪念馆指各类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物并依托于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是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6]。新建纪念馆的范围主要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纪念馆[27]。纪念馆具有保存、整理、陈列和研究独特人文史料的博物馆功能。

上述机构均具有收藏、保存史料,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职能,职能趋同使其具备共同合作利用馆藏档案、文物的前提与基础。

3.2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融合发展的特点

3.2.1 与档案馆合作应谨慎处理涉密、寄存、电子档案公开与权限控制问题

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合作应注意档案的涉密、归属与各门类档案载体的管理要求等。档案具有原始凭证性的特征,属于一手史料。档案馆馆藏资源管理遵循全宗原则。档案馆藏资源包括开放档案与涉密档案两部分,在档案资源合作过程中,公共图书馆可以与之合作的资源属于公开(解密)档案部分。档案馆藏同一来源文件具有体系化、连续性和完整性的特点。不同层面的档案馆的分类细则呈现层次性与树形分类结构特性,不同全宗内部的分类标准也各不相同。此外,档案分类法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具有客观差异。公共图书馆在与各级档案馆合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档案分类体系,了解相关馆藏特色,确定合作范围,就相关主题开展交流与合作。

合作利用档案史料应注意档案内容的涉密问题以及寄存档案依法限制利用等问题。《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种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开放期限,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此外,该办法还规定有个人捐赠、寄存档案的,如捐赠者或寄存者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也应限制利用、不予开放。《档案法》第17 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2020 年6 月新修订的《档案法》进一步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 年缩短至25 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28]。随着智慧档案馆的兴起,图档博合作中,利用电子档案时,也应注意严格落实电子档案安全管理要求。总体可预见,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开展档案文献等合作将越来越便捷。

3.2.2 与博物馆合作途径广泛,需遵循文物保护规定,善用数字人文技术

国家文物局公布的《2019 年度全国博物馆名录》显示,我国登记在案的博物馆达5 535 个[29]。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开展档案、文物资源合作,具有广阔的合作前景。

图书馆与博物馆合作利用其馆藏文物资源过程中,涉及文物原件以及文物复制、拓印时,必须遵循《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文物分级保护规定以及《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法规。当今的博物馆更具交互性、灵活性、适应性和可移动性。《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作出了相关规定。《博物馆条例》也对文物展览陈列作出了具体要求,实施合作时应严格遵循。比如举办跨地域文物展览和文物原件复制等,应遵循相关审批程序。随着数字化技术在博物馆的应用与日俱增,档案、文物原件的合作利用将逐渐减少。文物的数字人文项目成果、数据挖掘以及虚拟场景VR/AR 项目体验等可以视作复制品,便于开展数据交换、联合展览与历史研究方面的合作。博物馆成果展示方式丰富,包括陈列展览(线下展览)、网络直播、VR/AR 体验、博物馆网上展览云平台等。

公共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博物馆已有成果、平台,发挥研究、咨询优势和数字云平台合作的作用,互取所长,形成更具价值的合作成果。

3.2.3 与纪念馆合作应注重挖掘专题文献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纪念馆是博物馆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与纪念馆合作应注意挖掘档案、文物的人文内涵,注意涉及人物表述、藏品继承归属等问题的界定。纪念馆馆藏文献资源载体丰富、主题突出、自成体系,馆藏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与人文价值。纪念馆兼具保护收藏、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职能,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其职能范围与之开展相关人文历史专题档案、文物资源的合作,合作方式也可以是全方位的。图书馆与纪念馆开展档案、文物合作利用与开发,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合作单位的馆藏性质与职能特点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与形式。此外,纪念馆所藏档案、文物承载的文献信息可能涉及人物隐私、遗产继承、外交事务以及知识产权、档案寄存等系列问题,应妥善处理。因此,图书馆与纪念馆合作使用资源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取得相关资源的合法使用授权。

3.3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职能趋同与资源差异促进史料共存与完整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职能虽有异,但资源可共融。在开展图档博合作过程中,公共图书馆应随时关注档案馆、博物馆等单位与本馆所藏档案、文物相关的研究动向,及时抓住稍纵即逝的历史机遇,善于发现可合作文献资源,把因历史原因分散各处的系列文物、档案,通过合作开展史料整理、出版和研究等方式联系起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史料研究。不少流散于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并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档案需要通过合作出版和研究实现文化的整体传承。如20 世纪 20—30 年代居延地区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汉简,曾流散至各处,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最终把流散的汉简编成《居延汉简甲编》[30],留存下珍贵的历史遗产。1924 年,朱希祖先生收购一批清宫升平署档案(戏本),由北平国立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收藏;故宫博物院则留存未外流的升平署戏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清宫升平署档案集成》《故宫珍本丛刊》今由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分别出版,成为留存我国清代戏曲档案的重要史料。可见,立足本馆职能特点与资源特性,及时把握图档博等单位的资源动态,形成资源的互相连接,可以促进馆际资源互补、融合发展,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传承作出贡献。

4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档博融合发展的路径探索

4.1 从法规支持到创新机制

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实现融合发展,需要继续争取政策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直接影响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横向联系的程度。图书馆应根据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实施细则,针对第三十二条制定包括实体资源与数据资源合作的原则、规范、共同目标愿景,制定达成合作的基本条件与备忘等。图档博融合发展的重点将在保护原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文本(图像)数据挖掘、数据发现与数据关联等领域迈进,需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创新思维、解放思想,通过建立运行顺畅的档案、文物数据合作协作机制,创建档案、文物数据协作平台,建立长期动态合作机制。

4.2 从机构融合到动态互联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档博融合发展的未来趋势,不再强调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资源的物理融合,而是通过数据发现、知识聚合、语义关联等实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行业档案文物资源的协作,这种合作是可控的、动态的、灵活的、便捷的。各馆的馆藏资源和数据既相互独立,又能在需要的时候相互协作。

近代以来,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联系紧密,主要体现在机构融合。1753 年英国成立不列颠博物院,分为图书馆和博物馆两部分[31]7。1973 年不列颠图书馆正式独立建制运行。18 世纪初,法国国家图书馆设立铜版画部和勋章部,在收集图书文献的同时,也承担起一般博物馆承担的收集珍贵文物的使命[31]7。在我国,1925 年故宫博物院设立之初,下设古物馆、图书馆和总务处等机构。图书馆分设图书、文献二部;文献部负责明清档案和历史物品的管理,这就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前身[32]。目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第二历史档案馆均存有大量珍贵古籍文献,并承担展览、研究等功能。宁波市天一阁博物馆是藏书文化专题性博物馆,各类古籍、珍本善本藏量巨大。《公共图书馆法》实施以后,在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智慧档案馆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档案、文物资源可以通过元数据开放共享与语义关联等技术手段,实现多元异构数字资源合作。图档博业务职能相互延伸、渗透,实现从机构融合到智慧融合(包括实体资源、数字资源与人才资源)的转变。档案、文物资源进一步从实体利用转换为数字化史料所蕴含的知识元互联与应用。在实现技术感知、资源数字化、数据挖掘、智慧服务的前提下,数字保存就是制作复制品,具体体现为档案、文物所蕴含的文本数据、图案等知识元的复制,档案、文物资源复制的含义与开发的意义大大提升。

《公共图书馆法》实现了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交流与物理服务空间的合法延伸,使图档博融合发展的模式从实体资源交换、物理空间交互,过渡到数据挖掘、数据发现与数据关联的知识融合阶段,史料编撰与研究必将进一步深化。这种细颗粒度的知识融合方式使机构之间的合作更便捷、更广泛,研究成果传播更快,在各层面影响更深远。

4.3 从各自为政到职能互补

《国际图联趋势报告2019 年新进展》指出,人们需要全方位、跨领域、贯穿一生的服务,图书馆则提供这种服务[33]。公共图书馆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和文化馆(群文馆)功能为一体,拥有广泛的社会触角,并提供终生服务,可以承担起图档博文献资源合作中的枢纽作用。图书馆也可以在跨界中进行创新的协作,在拓展中进行互联共享[31]19。合作过程中,公共图书馆务必明确自身功能定位。不同类型的图书馆开展图档博资源合作的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研究型图书馆的特藏资源价值颇高,通过文献保障机制持续入藏规划主题系列馆藏,主题图书馆兼具综合型图书馆和研究型图书馆的性质。如研究型图书馆与主题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在主题专业领域有交叉的,可以互补馆藏资源优势。

4.4 从统一描述到知识图谱

关于图档博文献信息的整合研究,早期在编目方面主要侧重于资源统一描述。有观点认为:“各文化机构必须协商制定相关标准规则,才能使信息资源得到更大程度的共建与共享。”[34]英国曾尝试通过一站式检索与RDA(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资源描述与检索)著录,实现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资源的统一描述与检索[31]149。RDA 可覆盖各种内容类型和媒体类型,具有接纳资源新特点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产生的数据能够在广泛的技术环境下运行。RDA 将描述资源和显示分开,能与MARC、DC元数据或其他类型的元数据兼容。RDA 不仅能兼容应用于图书馆界的资源描述与检索标准,也能用于其他领域的信息系统,与档案界、博物馆界的标准兼容。2010 年初,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和英国研究图书馆(RLUK)基金会一同设立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MLA)的资源检索项目“Resource Discovery Taskforce”。同年8 月,在线服务系统Culture Grid 实现了英国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藏品的一站式检索[31]149。但是各机构之间要实现资源统一描述,需要时间、人力以及改造成本。

随着大数据与知识图谱时代的到来,图档博对馆藏档案、文物的描述与利用将突破统一标准的桎梏,迈向多元异构数据语义关联的阶段。当下,图档博已意识到知识图谱对于知识关联的作用,通用知识图谱一般面向多领域资源,突出知识的广度,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信息数据的关联。外在语义关联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元数据语义互操作以及映射关系。学界在各个领域开展了语义技术的应用研究,如从语义网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博物馆之间的数据关联[35]。上述研究成果在多元异构数据的合作交换、关联数据及图档博等机构文献信息的知识重组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数据关联与知识重组的目录交换可以更加灵活便捷,图档博合作编辑史料并进行史料研究将更趋系统、完整。

建立数据开放标准,创建跨领域知识图谱,实现知识图谱的动态关联,或许是未来图档博融合发展中实现馆藏信息交换的主要方式。

4.5 从相互限制到收放自如

在图档博之间建立可控、灵活的开放存取技术框架,可以促进我国档案、文物广泛、灵活的动态合作,实现从相互限制到收放自如的新技术框架下的数据资源共享。《国际图联趋势报告2019 年新进展》发布了未来图书馆的5个顶级优势,其一就是:新技术既能扩大也能限制谁能获得信息[33]。在新技术框架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机构收藏的档案、文物资源,将形成产业链式的开放存取共享格局。这种开放存取是可控的、收放自如的,尤其对于有密级需求的档案数据,能做到相应的限制。

各级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应加入动态合作机制,实现更大范围的史料发现与深度合作。图档博可通过彼此之间长期编研信息动态的主动推送服务,实现史料编纂与研究的合作。比如建立全国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学术研究快报系统,及时反映馆藏档案、文物资源的研究进展,各意向合作单位通过定制服务与授权功能,实现合作单位之间学术研究进展的持续快速通报(限于已公开文档、文物信息)。

在数据交换过程中,涉及异库元数据的开放使用权责、知识产权界定等问题,相关实施细则与操作规范亟需提上议事日程。对于公共图书馆读者来说,多元化的信息资源组织将进一步培养和提升公民综合信息素养,促使其形成视野更广阔、思维更立体的新型阅读习惯。

4.6 从资源关联到新史料发现

跨领域的智慧化图档博馆际资源合作是发现新史料的有效途径。历史研究重视文献之间的关联性[36]。史学家陈寅恪先生主张历史研究使用新史料,他认为:“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究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37]顾颉刚先生认为图书馆应收藏的史料包括经史子集及丛书、档案、地方志、家族志、社会事件之记载、个人生活之记载(日记)、账簿以及少数民族文献等,这些史料“不但要好的,并且要坏的”[38]。史料来源多样化已成为学术研究的主流与常态。2020 年,“IFLA 全球馆际互借:COVID-19 流行期间资源共享工具”(RSCVD)发布,非营利性图书馆之间,可以请求从志愿图书馆获取材料,国际文献资源共享已成为现实。在二重证据法、史料发掘和利用新材料等人文学术领域研究方法的支撑下,关联档案、文物收藏机构合作将打破地域范围的限制,图档博对于档案、文物史料的收录范围也将进一步拓宽。

5 结语

目前,我国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资源的融合发展已具备成熟的法理基础。在图档博职能相对独立、智慧技术迅猛发展的现实环境下,动态、灵活、互联、可控,将成为未来图档博融合发展的关键词。展望未来,我国历史悠久且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型档案、文物资源将得到充分整合。伴随着新史料的不断发现与合作利用,我国公共图书馆将与档案馆、博物馆等单位一起形成合力,共同为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民族文化自信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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