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战时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机制研究及启示
2022-02-17王广东
汪 欣, 王广东
(陆军军事交通学院,天津 300161)
美军战时绝大部分装备、补给、增援部队都要通过海运到达战区,海上运输包括部队人员、装备、弹药、油料和供应品的运输,军用物资的海上预置以及舰载物资向岸上转运,这些海上运输任务产生了大规模动员民船的需求。动员民船在战时用于预置武器装备、调运部队及各种物资,同时部署后勤物资和清理战后闲置物资,在美军增强控制战争局势的能力、实现战略实施的机动性和兵力部署的灵活性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迅速、有效地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成为美军高度关注的战略问题。美军在历次战争中逐渐形成了成熟的战时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机制,为其军事力量前沿化、快速化和形成全球威慑力提供重要支撑。研究美军战时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机制,可为新形势、新任务下加强我军海上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供现实借鉴启示。
1 美军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机制分析
1.1 战时动员民船指挥机构
美军战时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指挥机构包括军事运输司令部下属的军事海运司令部和国家运输部下属的海事管理局[1]。军事海运司令部负责战时动员民船的信息搜集、计划提报、行动监督和协调服务,军事海运司令部通过为美国军事运输司令部搜集动员民船能力的情报,提出相应的动员民船协议启动计划,监督整个行动过程中协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协调相关港务部门配合军事运输,确保动员民船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海事管理局负责根据政府命令对被动员的民船实施征用和管理,负责应急通信、港口应急运转方面和协调海军护航等工作,通过执行《志愿联合海运协议》程序、《志愿油船协议》程序和军事征用程序预备船和多种动员程序的启用,为军事运输提供足够的运力支持。军事海运司令部与海事管理局协调配合,共同完成战时动员民船的指挥控制与组织筹划。
1.2 战时动员民船方式方法
美军发动的大部分战争都需要使用动员民船来满足军事运输需求,动员民船资源是美军海上建制运输的辅助性力量。美军战时动员民船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五大类[2]:一是悬挂美国国旗的民船,二是适用现行法律政策的外国民船,三是签署了协议的动员民船,四是悬挂外国国旗的美国民船,五是具备军事运输能力的美国动员民船。这些动员民船资源类型可分为货船、液货船和客船三大类,货船用来运输作战装备和人员给养,液货船用来运输军用油料,客船用来运输战斗人员、非战斗人员以及战场后送的伤员。无论是在美国注册还是悬挂外国国旗的民船,战时美军都有权对大量的民船资源进行征用,这些民船资源共同构成了基数庞大、可满足军事运输要求的动员来源。
1.3 战时动员民船法规体系
战时为有效地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形成了以《海商法》《海运战备计划》为骨干,以《志愿联合海运协议》为主体,以《班轮协议》《志愿油船协议》等为补充的完整法规体系[3]。《海商法》《海运战备计划》从法律上规定了民船海上运输的性质,保证民船平时正常营运,战时则迅速转入军事运输。《志愿联合海运协议》以联合运输能力替代具体民船为导向,纳入悬挂美国国旗的主要航运公司,确保联合军事运输能力。《班轮协议》《志愿油船协议》则分别针对班轮、油船等民船的动员做出法律规定,解决应急或战时的军事运输需求。战时动员民船以法律为依据,以经济为杠杆,一方面不断完备法规体系和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动员民船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刚性要求;另一方面采用各种经济手段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提高民船战时参与军事运输的积极性。
2 美军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机制的特点
2.1 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模式多样化
由于各种动员民船资源的来源不同,既有政府所有、也有私营航运公司所有,责任义务都不相同,因此会根据不同的民船资源采用不同的动员模式。美军战时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模式分为征用、租约、现付交易和排他性购买权四种[4]:征用模式下,动员民船由美军预选好,连同船员一并被征用,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民船固定费率。租约模式下,由相关管理部门与民船签订租约协议,采取资金租约的形式为海上军事运输服务。现付交易模式下,由相关管理部门对民船使用现付交易,这种模式下通常是单航程运输。排他性购买权模式下,由相关管理部门购买民船未来运输能力的独占性授权,用于临时海上军事运输。动员模式的多样化保证了在节约总体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实现对各类动员民船资源保障军事运输能力的最大化运用。
2.2 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法规更新快
美军从最初在海事立法中贯彻国防要求到专业动员法规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1817年颁布的《海上运输法》确保了航线上民船的保有量;1904年颁布的《军事运输法》促使美国私人航运企业参与到军事运输;1916年颁布的《海运法》、1920年颁布的《商船法》、1954年颁布的《货物运输优先法》以及 1978年至1986年之间先后颁布的《海事拨款法》《戈德沃特-尼科尔斯法案》等[5],都分别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与军事输需求相配套的动员民船标准,提高了战时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执行刚度。美军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后颁布的《海运战备计划》[5]等法规更是明确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所有在美国建造或享受美国运营补贴的民船都必须在战时承担军事运输任务。进入21世纪后,动员法规随着形势不断更新和变化,先后颁布的《海商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国防法》等[5],提供了民船动员、民船补偿等方面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动员民船在保障军事运输方面的针对性、有效性。
2.3 注重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适应性加改装
自二战后,美军专门针对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持续进行大量研究试验,形成了如《货物专家手册》等系列条令、标准和手册,详细规定了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流程、民船资源、组织指挥、职责分工、船舶布置、装载加固、性能控制、安全管理等内容[6];同时,美军在新船型利用和针对特殊任务的民船改装方面,突出使用先进模拟分析工具开展研究,开展用于特殊行动的民用滚装船改装仿真研究,针对所担负的海运、补给等任务,从船舶布置、船体结构、完整稳性、破损稳性、耐波性、操纵性、信号特征等方面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近年来,美军聚焦于高速穿浪船用于战场转运、人员撤离等任务,在仿真设计研究基础上完成了民船改装技术研究试验,动员民船的加改装作业提升了动员民船的军事运输适应度。
3 对做好我军保障军事运输机制的启示
3.1 健全民船动员法规制度储备军事运输能力
借鉴美军《志愿联合海运协议》等统一法规,以我国现有动员机制为基础,发挥我军平战对接机制、国防教育宣传机制、法规调控机制的优势,进一步规范战时动员民船征用的程序和方法,全面规范下达动员令、运力集结整备、交接点验、复员等过程,形成一套实在管用的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案例范本,解决民船全要素动员实践少、动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提高动员民船效率。同时,建立主要战略方向的民船动员潜力数据库,对潜力统计指标架构进行优化论证,开发便于相关统计数据快速转换的软件,组织沿海省份的民船动员潜力普查,解决民船动员潜力变化快、更新难、统计不准的问题,切实摸清潜力底数,通过依法组建战略运输船队等方式,扎实做好军事运输能力储备。
3.2 加强民船动员指挥机构建设满足新形势要求
借鉴美军在动员民船指挥机构建设的做法,加强我军民船动员指挥机构的建设,建设军地联合指挥管理机构,有效畅通军地协调通道,进一步规范民船动员组织流程、保障模式及技术标准。民船动员指挥机构下属军事指挥部门,主要负责提出动员民船需求,监督民船动员全过程;民船动员指挥机构下属地方指挥部门则主要负责提供民船动员潜力数据,同时协调相关港务部门配合军事运输。由动员民船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常态化民船动员演练活动,开设装卸载联合指挥所、装载上船、搭设栈桥码头、克服滩涂障碍和快速卸载等重点课目,组织滚装船、半潜驳等动员征用,按实战流程组织实兵装卸载和航渡研训演练,组织重装备装卸载问题研究,摸索民船输送重装备快速卸载的方法,为海上战略投送积累实战经验。
3.3 规范民船加改装设计适应军事运输特性
借鉴美军在对民船加改装设计方面的先进做法,考虑船舶损害管制、人员救助打捞、编队及部队通信等特殊问题,通过加改装设计,使得动员民船在正常输送部队外,还具备伤病员后送、海岸卸载等多种功能,提高军事运输适应性。充分发挥动员民船的军事运输保障能力,提高动员民船的战场环境适应性。由于我军目前动员船舶种类和型号多,大多数船舶单件,加改装技术、方案和工程设计只能针对单船,实船改装验证样本少;下一步,需要针对具体动员民船型号形成多种多样的加改装设计,通过对众多船型的加改装设计进行深入研究,形成规范化的动员民船贯彻国防要求、装载方案和保障方案等设计成果,实现战时动员民船的快速加改装,发挥其巨大的保障潜能。
4 结论
美军战时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机制成熟且完善,在动员模式、动员法规、加改装设计方面独具特色,为我军提供了重要借鉴。我军应进一步探索动员民船保障军事运输的内在组织和运行变化规律,优化动员民船指挥机构,扩展动员民船资源来源,完善动员民船法规体系,紧紧围绕作战任务需求,着眼海上投送能力生成的关键环节聚力攻关,为未来海上军事行动提供坚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