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与法治方法论
2022-02-17徐明华
徐明华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蕴含的丰富的法治思想,是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规律性总结,为推进生态法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1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溯源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在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和生态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借鉴古今中外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思想的优秀成果,深入探索并系统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建设实践和规律,具有高度的科学性、鲜明的时代性和极强的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重大成果。
1.1 对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继承发展
人与自然关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它伴随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意义。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1],这揭示了人与自然密不可分的关系。恩格斯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2],阐明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自然环境破坏的角度,指出人类生产活动要遵守自然法则,在改造自然界实践中必须遵循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警示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2],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界,创造历史的过程中不能脱离自然界,更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669。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4]。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和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开创性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5]强调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体现了对新时代工业文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的辩证思考,是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最新成果。
1.2 对中国传统生态法治思想的辨证吸收
中华民族历来尊重和保护自然,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自然生态保护伦理思想和法律规定,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在生态保护思想方面,“天人合一”“天人合德”思想是中华民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生动写照。“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等思想都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来源。在保护生态法律规定方面,至少在夏朝就有了相关规定,据《逸周书·大聚解》载:“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6]。汉代《四时月令五十条》“以法律‘诏书’的形式确立了以‘四时’为基础的自然时序和人事活动应遵循自然时序的生产生活准则”[7]。《唐律疏议》杂律篇中明确规定“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8]556,“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8]547。运用律法来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法治思想,这是我国古代法治和生态保护领域的重大进步,现代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许多思想、理论和法律法规,都是对古代传统生态保护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月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9]在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10]。
1.3 对人类生态法治优秀成果的吸收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一贯主张不同文明之间应相互尊重、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倡导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十分注重吸收世界生态文明法治优秀成果。近年来,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环境治理等领域,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取得丰硕成果。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定》等国际条约义务,并把这些条约和文件的部分精神引入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制度规定中。在履行国际条约责任问题上,我国坚持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了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习近平总书记还从全人类前途命运出发,提出共建“地球命运共同体”理念。他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深刻指出,“国际社会要加强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建地球命运共同体”[11],体现出为万物谋和谐,为世界谋大同的远见卓识和使命担当。
1.4 对中国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建设的实践总结
理论源自实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正是来源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并由这一实践所检验的科学的思想理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对资源能源的消耗急剧增加,加上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导致环境承载力已经接近上限,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循环的新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必选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前途命运出发,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实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2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密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思想体系,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生态文明和法治关系层面,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在生态法治理念层面,强调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法的制定层面,强调要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在法的实施层面,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2.1 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多次强调“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他强调要以法治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早在福建、浙江等地工作时,他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例如在耕地保护问题上,他指出:“法律是耕地的‘保护神’,要依法保护耕地,必须把耕地的保护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12]到中央工作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或批示。2016年12月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2017年5月在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要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13]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就是要“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对法治的信仰和法治的精神实质与价值追求。法治方式则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以法治思维来分析问题、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2.2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他强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10]对这一观点,学界称之为“严密法治观”或“最严法治观”[14]。在严密法治观引领下,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以完善和实施,生态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保领域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生态环境恶化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实质性重大步伐。
2.3 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离开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生态文明法治的大厦只会是空中楼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要“完善法律体系”,将法制建设置于生态文明法治的基础性位置。例如在论及循环经济发展时,他指出:“要完善法规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多重利用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法律法规,逐步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15]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和着力推动下,我国生态保护领域制修订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生态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先后颁布并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2018年,又将“生态文明”写进宪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2.4 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生态环境执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近年来,党中央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以党的领导保证环境执法的开展。根据这一制度性安排,党中央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全面部署,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另一方面,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成为推动地方生态责任落实的硬招实招,树立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避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实施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罪入刑,设立环境审判专门机构,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3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论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科学的方法论,为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建设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根本遵循、思维范式和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
3.1 基于生态环境全局治理视角的系统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视野出发,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2014年3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他再次强调,“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生命躯体,应该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林等。”在生态环境治理手段上,他强调“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16],综合施策,达到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上,他提出,应充分考虑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等问题,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总体性部署和系统性设计,是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指南。
3.2 基于树牢生态保护红线理念的底线思维论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底线思维在生态文明法治领域的具体运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安全问题,他在2013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生态保护红线理念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体现的是法律的底线、制度的高压线和刚性约束。从立法层面而言,“在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上要树立‘红线’观念……在生态环境法律设计上要实现‘刚性’”[17],彰显法律的保护性价值和强制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不仅代表资源环境在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的承载上限,也代表着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从执法和司法层面而言,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法律制度的落实,共同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3.3 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实践要求的问题导向论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导向要求抓住事物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们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在生态治理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尤其有着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强烈的问题意识,强调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例如,对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他指出:“要深入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他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认认真真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在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应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生态环境治理的薄弱环节为着力点,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3.4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民生价值追求的人民主体论
人民立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立场。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利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建设为了人民,生态治理依靠人民,生态保护惠及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是要“提供更多优质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在生态治理主体问题上,他强调要“坚持全民共治”,尤其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紧紧依靠人民,广泛听取民意,汇集全民智慧,人民力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事业源源不断的动力源泉。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成果问题上,他主张要惠及民生福祉,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人民主体论要求我们在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从立法、执法角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资源要素和生态环境需求,把解决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解决的满意程度作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并积极畅通渠道,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全过程。
4 结语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是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理论成果,融合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对我国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完善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努力提高执法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狠抓制度落实,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持续推进司法改革,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