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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域司法改革的方向标:数智时代的区块链司法*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为中心展开

2022-02-16孙梦龙

政法论丛 2022年6期
关键词:数智区块证据

杨 震 孙梦龙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在围绕“案牍”为基础的诉讼时代,案件流程表、记录卷宗等程序性辅助工具,让诉讼法所确立的信息交互功能得以在现实中运转。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的效力位阶问题。最高法最新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运行规则》)对数据的部署与通信也有规定。①德国罗伯特·科维斯教授在上海市举办的2022世界人工智能法治大会法治论坛上介绍,自2022年起,德国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数据传输将由原来的自愿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亦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变为强制使用。《运行规则》正式拉开了中国从“案牍”转向“数据”作为通信纽带的司法程序的变革帷幕。具体而言,中国的数智司法建设中,数据的部署与通信受到代码架构——司法联盟链的技术标准所影响(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数据的处理,司法区块链的核心在于数据的部署与通信)。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立案信息链上分类分级化流转,调解协议智能合约化触发立案和执行程序,审判与执行智能合约化联动,执行案件自动发起查询、冻结、扣划以及执行案款自动发放智能合约机制等角度,描述了中国数智司法的部署与通信模式——司法区块链架构下的司法数据联盟式部署与分散式通信。根据《意见》,司法数据的联盟式部署与分散式通信是指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全面提升司法区块链数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等基础支持的能力。

一、法律文化迭代:从“案牍法律文化”到“数智法律文化”

在案牍文书作为主流通信模式的“案牍法律文化”中,中国古代的断狱竹简以及近现代逐渐发展成熟的纸质卷宗不仅建构了传统审判组织的信息通信与交互模式,也同时构成了传统案牍诉讼法律文化下的组织架构、场景设计与因果关联。基于此通信模式塑造了传统司法模式下的行为与规范,并使传统司法程序得以组织与运转。在传统司法模式数智化的过程中,“案牍法律文化”必须与“数智法律文化”进行比对与调适,在案牍记录的传统司法活动以代码化行为内嵌入计算机系统的过程中,如何保留传统案牍诉讼模式下的层级设计、逻辑顺位是至关重要的。在代码运行顺序中将原有分割,从而清晰划定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边界。例如,司法证明的活动可被划分为存证、举证、质证、验证等环节。司法证明蕴含的举证与质证活动参与主体之间的层级设计,证明流程背后的逻辑顺位所体现的司法被动性与中立性,法官对案件的亲历性等法律价值应当予以明确。但以下关于司法证明的思路在数智司法中是否继续坚持值得思考:“1.是否一定固守‘案牍法律文化’下将电子数据打印为纸质材料进行审理?2.是否有必要为分散式存储的司法区块链节点分别认定不同的证据载体?3.坚守原有‘案牍法律文化’下,通过证明材料完成对法律事实的‘猜想’,还是借助司法区块链等技术方案实时存证完成由“事后取证”的思路转向“同步存证”的思路?”[1]卷宗同时形成了案件实体性事实与诉讼程序性事实的证据。[2]数智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模型化与结构化,将逐步取代案牍作为诉讼通信纽带和载体,这就将诞生与“案牍司法”相对称的“数智司法”。由于数据的布控与通信不可避免受代码架构的影响,主体的司法责任与客体机器技术将呈现模糊化的发展态势。主体的规范与实践逐步与客体技术相融合,并伴随着技术的复杂而产生风险。纸域司法向数智司法的转型应当坚守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3]防止数据主义的倾向与人本主义的缺失。

当数字化技术对“案牍审判”的信息交互媒介产生变革时,司法程序运转效率的提升仅仅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②数智诉讼时代的数据部署与通信将引发前所未有的司法体制性、制度性、程序性变革。广州互联网法院张春和、林北征法官指出,司法区块链下的算法治理有望开启一种“溯源治理”的司法模式,并将原有的社会信任升级为自然信任、由中心依赖逐步拓展到边缘群证。[4]这样的观念升级超出了技术本身的价值。借助数字工具不受特定物理时空的场域限制并能实现多段因果行为的聚合,数字工具将搭建案件审理与案件事实间更为微粒与精细化的沟通桥梁。例如以数字孪生为主导的元宇宙技术于数智司法领域的应用将建立事实与庭审的“超时空对话”。目前中国的司法区块链正将“司法链”与“风控链”、“征信链”、“服务链”等深度链接,原有法官“亲历案件庭审”的价值理念有望迈向“感受案件发生”。元宇宙技术的司法应用在于使庭审活动更加客观真实、高效便捷、公平公正。信息通信与交互方式的改变也将带来司法实践方式与诉讼信息交流模式的转变,从而将“案牍审判”转向“数智审判”。莱斯格教授所主张的“代码即法律”③理论,正在中国的数智司法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当“代码作为规制手段时,它可以是行为的限制措施,但它同样可以把行为塑造成法律允许的形式。”[5]

(一)证据信息系统化——迈向“结构化证据”的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

“结构化证据”是指具有较强关联性的证据被数据化信息化分析与处理后,所形成的证据集合体,这一概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青岛市中院已经建立了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实现侵权证物电子化、技术比对电子化。该过程将被物理空间割裂的物证与鉴定意见等类型证据,以数据的方式进行“解构”与“重组”,形成了全新的结构化证据。结构化证据的原始素材来自传统证据门类,但具有更强的关联性,形成更为紧密的证据链条。手机取证报告则是一份典型的半结构化数据,形式上表现为一个电子文件的报告,内容又有很多结构化的信息如发送者、发送时间、发送内容等等。针对这样的半结构化证据可以利用其文本数据作为实体识别的输入信息,经过人工智能算法输出很多实体结果,利用已经填的结构化的案卡信息与算法输出的结果进行验证。该过程可以实现类似有监督的机器学习,进而实现半结构证据的结构化。大数据时代对传统证据理念的冲击在于:通过证据信息数据化“解析-解体”,并最终走向重构。司法证明模式将由“粗粒”走向“微粒”。[6]在司法由案牍法律文化步入数智法律文化的时代,传统证据电子化与电子数据结构化是纸域司法变革的重要领域。司法实践中,需要平衡海量电子数据的复杂性与办案时间的时限性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存在检察官直接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审查电子证据所需要配套的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匮乏,以及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突出问题。这一过程也将重塑司法证明的既定逻辑与等级结构,以细微颗粒化的数据重新配置司法证明的风险责任,形成社会化参与、网格化治理的全新司法证明格局。

证据信息结构化让原有司法证明中的顺序、操作以及法律与技术的交叉关系从功能上简化,以代码化可计算化的形式适应虚拟空间的计算语言与逻辑架构。原有碎片性、随机性的证据被大数据解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内核。证据结构化本身成为了司法人员与证据之间全新的通信模式,也塑造了一个完整的规制场域。司法人员的证明行为、规范化流程、法律规则被代码式嵌入至结构化系统之中,使得该系统更为有力地组织司法人员的工作流程。在结构化流程中,证据信息的组织受到通信技术底层算法的逻辑限制。尽管司法人员意识到该技术的应用将极大程度延伸原有司法证明的功能,尤其在电子数据的审查能力方面。在结构化实际运行当中,仍应将技术的规律性特征与法律的法理性规律以及《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使新兴技术合法化常态化运行的法律所形成的代码架构进行协调。这些理论所蕴含观念与价值之间的兼容程度将对证据结构化系统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二)裁判逻辑可视化——被裁判者参与裁判结果的“塑造”

传统司法受制于物理时空的场域限制,导致案牍司法所依赖信息以及裁判形成的过程相对闭塞,随着数智司法将司法过程可视化与场景化,数智化将以细微颗粒的数据打破物理时空场域的拘束,实现司法逻辑数智化、司法过程可视化、司法决策模型化。[7]数智司法以数据颗粒化重置原有司法权力配置流程,裁判者的“裁判权”将部分让渡至被裁判者的“塑造权”。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构建司法联盟链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产权登记、交易平台、数据权属、数据交易、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区块链平台跨链协同应用机制。这一过程使得数智司法更具临场性。所有权利受损的人都有权获得正义的结果和发声的机会。[8]分配正义是触达司法的最终结果,它通过一种实施最少的方式,追求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以达到全社会司法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裁判逻辑可视化也将带来全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异步审理等视频录制技术的应用,这将改变传统法院实时庭审下的既定功能架构。在口头与案牍为通信纽带的传统庭审架构下,对质权以及律师与被告人沟通的权利将通过法官与公众见证的方式予以保障。在被告与法官被物理分割的虚拟空间中,被告与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与建议将更加难以判断,律师与被告人是否进行了充分沟通与交流也更加难确认。这些问题将是数字化智能化过程带来的新问题,需要法律部署新的数据技术与算法制度。视频录制与视频会议方式进行的庭审所产生的上述合理性诉求应由司法机构出具详细的功能性保障声明与技术说明义务。实现线上法院的功能性闭合。

(三)事实认定分散化——信息博弈性事实与数据合作性事实的动态平衡

法律信息系统中“法院内网”与“法院外网”的设立往往涉及诉讼参与人隐私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平衡。外网所引起的案件数据过度公开会导致公众舆论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而过于强调审判数据的封闭又会造成司法数据孤岛,让司法数据库以封闭方式运行。智慧司法的案例样本出现数据不充足、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其在应用环节缺乏权威性。

在传统案牍司法的模式下,证据事实的形成主要依赖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随着案牍司法逐步迈入数智司法的模式,单个“举证”行为背后的经济价值逐渐丧失。传统司法模式下,“谁主张、谁举证”、司法被动性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以信息博弈的方式促动司法职能高效运转。随着纸域司法模式迈入数智司法模式,诉讼参加人的举证能力逐步受制于其掌握算力能力的制约,“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问题严重限制传统举证权利的行使方式。传统举证模式将逐步丧失其确立的社会基础。随着大数据对数据与数据间关联性增强的客观需求,“单点举证”的司法数据部署模式终将迈向“分散群证”的数据通信模式。传统物理时空下因果逻辑规律将逐步流向数智化社会中更高级的多维时空因果聚合。区块链各节点全流程参与见证导致原有案牍司法模式下“单一封闭事实还原”向数智司法模式中“多维开放事实聚合”转化,进而开启人机协同、数字孪生、算法导向的规制环境。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往将事实认定为单方反映与发现的结果,追求诉讼认识与客观实在的符合,从而追求结果性事实的体现。[9]数智司法借助区块链共识节点的认知逻辑建立了更为高级的事实认定模式,即突破传统主体客体绝对二分的认知方式,以开放的程序建构法律的程序性事实。此时应区分出需要控辩双方对抗的争议性事实与需要数据集束保留的合作性事实,厘清背后隐藏的法律价值与目标理念,最终实现智慧司法与传统司法之间的无缝对接。数据合作性事实必将推动互联网法院形成的新型事实认定机制。

目前主流的司法区块链、电子数据研究仍停留在“案牍”为诉讼信息载体的思维模式上,对聚焦于区块链、可信时间戳中的“Hash加密”技术在电子数据存证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思维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始终离不开“文书思维”,从而无法迈入“数据思维”。由“个案文书审结”到“类案数据集束”的现代司法观念的塑造更无从谈起。当研究视角切换至以“数据”为诉讼信息载体的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就会发现Hash加密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法院“利龙湖”案就开始以可信时间戳技术方式被司法机关及当事人所采信,其运用的并非区块链的核心技术,而是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技术运用的是司法区块链技术的辅助技术。在第三方存证案件中,可信时间戳采信的案件总数远超区块链存证。据统计,在第三方存证案件中可信时间戳约占94%,而区块链仅6%。④学者关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表述较为概括与笼统,也没有认识到现有的司法区块链属于区块链三个行业(“币圈”“链圈”“矿圈”)中的链圈,且司法区块链技术正在经历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改造,[10]未来可能产生较为稳定、具有层级、逐步实现社会化参与的司法联盟链,许多域外区块链技术的问题不能等同于目前中国本土正在建设的司法区块链技术问题,也不能简单用国外司法区块链还未成型的理论直接解读中国逐步成熟的司法区块链技术。我国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强大影响力决定了中国司法区块链技术正成为世界智慧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数智诉讼及司法区块链技术的世界性前沿理论、制度、理念、程序等即将在这里应运而生。

区块链去中心化引发的司法数据通信分布式部署与联盟式通信问题是被当今学界主流所忽视的理论命题,也是整个未来区块链司法的核心命题。少数学者已经敏锐意识到分散式技术所引发的司法数据部署与通信格局调整,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杨东教授提出了数据流动对构建全流程在线审理中的核心作用,[11]中国人民大学刘品新教授指出我国的电子文件立法彻底向实质性的立法例转型,完成针对电子文件证据规则体系的细则补位以及针对电子文件平台集约管理的规则共频等任务。[12]华东政法大学韩旭至副研究员反思司法区块链作为代码架构如何与法律形成协同的事前算法规制与事后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13]

司法区块链技术不仅使电子数据证明流程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而且使围绕在线诉讼开展的“案牍”为信息载体的诉讼模式转向以数据部署与通信为载体的体制性、诉讼权力结构调整。关于这种调整已经在《意见》与《运行规则》的规定中得到精准诠释。⑤为了方便理解,文章试图结合司法区块链主要应用领域电子数据存证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为主线,挖掘出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并逐步拓展到对“数据”为诉讼信息载体的司法程序变革之中,最终提出诉讼法如何实现对司法区块链技术层面的规训。案牍司法向数智司法的过渡中,应明确如何保障司法的功能和价值不受数字技术的冲击而减损。

二、法律技术赋能:区块链司法中的技术规则法律化

(一)区块链司法法律化的法理分析

区块链司法法律化的运行效果受到数智技术对法律规律、法律推理和法律判断三个属性的影响。

第一、法律规律层面,法律可计算化建模化是基于人工智能的认识论为出发点进行分析主义的建构。[14]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将人类社会的复杂性简化为可计算的代码,忽略了复杂的法理学讨论。数据主义认为,宇宙由数据流组成,任何现象或实体的价值在于对数据处理的贡献。数据主义主张使用数字定律打破机器和动物的界限,期待电子算法有一天能破解甚至超越生化算法。[15]法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涵摄系统, 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指出,人类大规模合作的根基在于集体想象和虚构故事的能力,人不同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能够编织出规则、观念和意义之网,“其中的法律、约束力、实体和地点都只存在于他们共同的想象之中。”[15]

在区块链等技术将证据信息代码化时,证据信息便被简化为了时间戳与Hash值,它们的证据化表示是对物理空间证据信息的代码化表达,对证据信息的电子代码化,这一过程确实会导致部分基于物理空间的法律意义流失,也会产生一系列全新的基于数字空间的法律意义。但是,不经过这样的处理,法律规律、法律推理和法律判断的过程就无法实现数智化运行。理想状态下,法律整合社会经验形成逻辑缜密的社会化网络, 经过算法逻辑表达并将其嵌入虚拟空间。技术规则法律化的进程倒逼法律人更加精准和体系化地表述法律知识。法律规则的算法式嵌入直接受到法律文本表述精确程度的影响。“代码之治”由法的运行阶段渗透至法的制定阶段,一种以技术架构来规范技术领域的思路应运而生,其核心是利用代码来定义人们需遵守的规则,将法律的价值嵌入算法的运行中。但是,这些代码规则必须通过权威授权才能获得正式的批准,因为编程不等于立法。[8]

第二、法律推理层面,法律人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16]也都是法律推理不可或缺的背景知识。“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17]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所能做到的仅仅是功能性模拟,将原有复杂的思维过程进行整合与排列。这一过程仅仅有助于形式正义的增强,算法决策过程仍难以融合复杂的社会背景知识。而区块链司法所运用的共识机制则形成了一种数据信息的整合与调配模式,形成信息由“随机性”迈向“全样本”的观念转变。这一过程能够丰富法官对社会背景的认知能力,借助人机合一的数智嵌合结构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洞察能力发生了质的飞跃。数智司法模式借助法官与数智工具的交互作用,通过数智化的方式增强了法官主观感受与案件客观场景的互嵌与通联。法官将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专注于法律的价值分析与法律的适用选择之上。这一理想状态需要中国在未来司法区块链建设中以联盟链的姿态尽可能纳入更多的见证节点用以形成共识。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格雷认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并非像分析法学所说的那样,是预先存在的、等待法官去查找的白纸黑字规则,而是法官综合了诸如政策、道德、原则之类的价值考虑和对白纸黑字规则的具体解释而重新制定出来的规则。“制定法无法解释自身,其含义是由法院来宣布的,而且正是基于法院宣告的含义而非其他含义,制定法才作为法律被强加给社会。”[18]司法区块链的核心作用,是建构了一种可信的协调机制,排除法律推理过程的世俗化纷扰,增强法律推理中小前提的精确程度。从中国区块链建设的前景来看,联盟链逐渐成为主流模式,传统公证机构成为共识节点中的重要节点。司法区块链或将开启一种分散式节点治理的司法权力配置样态,权利/义务、权力/责任都可以通过节点的访问权、处理权来表达和实现,进而形成全流程留痕、全场景可视、全过程回溯的司法数据推理监督模式。[19]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元宇宙NFT第一案⑥,法官首次使用了“地址黑洞”这样的表达术语对节点予以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法院采取强迫侵权NFT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的形式,实现停止侵权的创新形式。节点治理运用于司法数据管理中将有利于解决科层制下司法腐败容易滋生的问题,也将强制司法权的运行更加受制于事实的约束。法官可以选择性忽略证据信息开展法律推理,但他无法消除司法区块链的数据留痕。

第三、法律判断层面,法律判断的主观能动性与价值选择性应当予以保护。[2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21]法律判断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决定其拥有重新界定原有概念术语和推动法律变革的效能。在技术日益智能化的数智时代,法律的日益技术化只会加速其被取代的速度。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所取代的对象就是缺少创造性与价值判断的工作。没有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引领的数智司法将会把人异化为简单而纯粹的符号。技术规则法律化不应成为一个单向度的工作,应将丰富的人类情感与复杂的社会形态融于冰冷的代码运行。技术规则法律化的过程中,法律人的目光应来回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关注数智司法的运行对身处其中的人行为的影响,防止人成为单向度的人。正如马尔库塞所言:“技术的进步扩展到整个统治和协调制度,创造出种种权力的形式。”[22]

(二)在线诉讼规则的整体性调整

线上司法经历司法实践长时间的运行与检视,督促在线诉讼规则进行开拓性的整体性调整。⑦司法系统在将卷宗与法庭等传统司法信息通信方式转化为数智司法技术性工具的流程中,由于信息与通信技术受到存储环境的清洁性、数智算法环境的安全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线诉讼过程的可解释性与运行架构必然受到技术特征的限制。目前司法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一种“诉源治理”的司法观念。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23]司法机关借助大数据通过探索、创新、优化数据模型,通过数据的集束与关联,挖掘深层社会问题,促进解决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推动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建设与改革。比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根据个案线索,依靠数据对比发现142件虚假讨薪案线索,以检察形式督促法院依法纠正不当民事裁判,从根源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与可能引发的诉讼纠纷。

案件管理系统让原有依靠纸质记录案件流程的操作更加精细化与可控化,减少法官与书记员对程序的不同理解与解释空间。原本上级通过纸质材料对下级的监管模式转变为计算机代码和算法系统直接控制运行的程序。上级法院会同技术公司设计出一套精细化的审判信息系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按照系统规定的流程输入相应案例数据,也可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较为固定电子文档模板。过度的代码化可能损伤司法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在适度的范围内,案件管理系统将增加司法运作的透明度与精细度,使得同案同判的诉讼目标有了更为精准的实现路径。大数据对数据的高度集中,又对诉讼流转过程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法律人的视角,在数智司法领域引入“可用不可见”的隐私计算技术,将司法数据根据期望公开的程度予以数字加密,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

(三)司法区块链技术是数智诉讼中的数据布控技术

司法区块链是数智诉讼围绕着数据部署与通信调节的重要环节,司法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将在司法数据部署与通信工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人工智能强调数据的分析与处理,所以无法取代人类司法的价值判断。司法区块链则强调数据的部署与通信,改变的是传统纸域司法的审理流程与通信方式,并将成为数智司法模式的通信中枢。基于口头与书面法律关系框架下的“状态型”研究与基于新型数据布控与通信法律关系的“关系型”研究进路。原有“状态型”研究的局限在于理论框架蕴含着以传统案牍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作为理论预设的特点,将研究对象内嵌于传统法律预设的法律关系框架之内,本能地将数据布控法律关系以文书思维进行分析处理。例如部分学者在进行理论研究时,本能地以个案举证、书证逻辑分析处理取代需要结构化、海量化、分散式比对的司法数据布控与通信问题。而“关系型”研究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未知状态,能够比较客观地审视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迁,从而将数据布控与通信作为未知的法律关系,进行抽象命题并加以提炼。[24]

司法区块链所引发的司法数字化由法律、技术、制度等因素共同塑造,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法院作为司法服务者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的数据部署与通信系统主体包括业务角色和建设主体两类。业务角色提供和使用司法区块链的服务,包括见证方、服务使用方和用户三类;建设主体参与建设司法区块链以及相关的业务角色。司法区块链具有社会与政治的双向维度。正如英国学者凯伦杨所指出的,法学家对算法的关注实际是社会技术的组合,而不仅仅是组织和处理一组数据以快速实现预期结果的一些逻辑步骤。算法设计者旨在在功能和意识形态上致力于计算知识的产生,而插入由司法信息系统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程序应是法学研究关注的重心。[25]司法区块链欲以技术规则化制度化的形式融入司法系统性工程,需要建构预测的、反复的解释路径。[26]

三、司法数据部署:纸域“单向流转性”之于数据“反向溯源性”

(一)纸域流转逻辑与数智溯源逻辑的理念冲突

虚拟空间蕴含着大量的有价值的信息,是一座宝库。挖掘这样宝库需要法学界清楚认识到司法数据并不是冰冷的机器,而是有温度的。必须用抽象法学命题的提炼让它“活”起来,要让数智司法系统与法学界对话。不能简单因为主观认知上虚拟数据“看不到”、“搜不着”、“用不好”就认为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与“易篡改性”。最高检赵宪伟同志指出,海量数据分析的人工智能算法部署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其实只要检察机关能够做到将侦查部门移送的数据“平台化”这样简单的事情,后面的部署就可以顺理成章进行。赵宪伟同志演示了以“时间”、“空间”、“行为”三个维度进行数据要素提取,展示了数据经由平台分析,进而由“非结构化数据”迈向“结构化数据”的历程。⑧海量司法数据的运行模式要实现从人工司法到“人工+智能”的模式转变。把握数智司法的通信原理首先应当由司法第一线的理念碰撞,即“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理念碰撞为切入点。

目前,司法区块链技术已经越来越多地用于电子证据存证领域,并将逐步拓展至整个电子卷宗领域。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基于区块链平台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规则。《意见》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顶层算法设计并打造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⑨最高法领头搭建了“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以期实现电子数据全节点可见证,全链路安全可信、全流程留痕记录、数据难以篡改,解决司法实践中存证难、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等痛点问题。截至2021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已采集20.19亿数据,为网上购物、网络服务、金融借款等引发的诉讼案件提供重要的司法支撑。⑩司法区块链存证技术与传统公证存在明显差异,电子证据证明体系呈现“国家公证”向“技术自证”的趋势发展。[27]但是这一过程中应当明确法官作为审判者的主体地位,坚持技术辅助司法的工具立场以及司法对技术的规训地位。

区块链存证业务量总数逐年上升,未来使用区块链技术验证电子数据的案件量将逐步上升,频次也会越来越多发。该技术之所以备受青睐,是因为它高度契合存证之诉讼程序需求。经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具备传统电子数据所不具备的优点。目前,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转化式适用率较高的问题较明显。电子证据陷入转化式适用,有着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因素。在主观上,法律人缺少对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差异的法律认知,本能性偏好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和物理空间中证据的“实在感”,为法律人追求法律论证的确定性提供了定式思维癖好。区别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用不好的无形虚拟空间中,法律人不得不借助各种电子设备将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数据由二进制语言转化为人类语言,进而对其内容进行解读,电子数据的虚拟性让法律人对其具有天然的“距离感”。

电子证据转化适用所带来的首要问题是证据信息的部分遗失,与《运行规则》提出的数据流转平台体系相冲突。刘品新教授曾提出电子证据的系统性理论,即电子数据具有普遍联系的规律。尽管表面来看,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性,但篡改电子数据内容的同时,需要依据系统性规律伪造或编造出假的附属信息与关联痕迹,否则造假行为容易被发现。[28]根据电子证据的系统性理论,电子证据包括三大部分,首先是核心数据,它是电子证据最主要的部分;然后是附属信息,是指在处理上述数据时所产生的相关记录,例如操作日志和资料属性等;最后是关联痕迹,即是内容数据因处理而新产生的痕迹。这三部分相互补充,构成了电子证据本身,也证实了电子证据并非孤立而是相互联系且共生的状态。[29]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后,只保留了内容数据,而遗失了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这一过程破坏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第二个问题是电子数据的转化适用否定了电子证据本身独立的法定地位和价值。如果电子证据仅仅通过转化为书证形式加以适用,则将导致电子证据的法定证据地位虚置,进而否定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并且难以吸收新型证据类型所蕴含的证明理念。[30]

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在司法区块链这一代码架构下,以Hash值的方式记录下来。时间戳加密将司法数据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加以排列。在传统纸质卷宗的时代,信息的传递受时间单向推移的影响,呈现“单向流转”的特性。随着司法数据的通信模式进入数智时代,区块链式的司法数据部署将决定何种司法数据的启动与协调,呈现出“反向溯源”的特性。例如,商业性质的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双重上传”的风险。尽管《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对上链前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明确,但若当事人在两个相对封闭的商业区块链中分别存储两个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发生纠纷时仅提交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即会产生信息技术欺骗司法的不良后果。若在区块链共识节点中,有司法机关或其他公信节点的介入,形成司法联盟链的组织形式,司法机关便能够在核验当事人上传的证据时,借助区块链的账本结构,查询到同一当事人上传的不同数据。区块链共识算法的法律价值得以充分发挥。基于司法通信模式的变迁,未来电子数据的审查,应基于数据的部署与通信为理念进行制度性重构。具体而言可将原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审查具象为“存储环境的清洁性”、“算法设计的中立性”以及“算力储备的充足性”(或可理解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在纸质卷宗向电子档案过渡的过程中,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为电子文件创造了一个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的存储环境。在欧洲,第1999/93/EC号指令为基础的数字签名为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提供了法律认证路径,也是司法系统用于检查提交案件资格、真实性以及交换文件的不可否认性的最佳解决方案。在中国,目前司法区块链平台针对见证方和服务方采用基于证书的认证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认证类型:(1)业务系统与节点、节点与节点间采用TLS(安全传输层协议)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才能在可靠信通上传输业务信息。并且在共识系统与节点之间、节点与节点之间的通信经TLS加密,抵御中间人攻击。TLS安全传输层协议以明确可控的技术标准为法律认证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客观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中架构设计,已在传统区块链共识算法的架构基础上引入了TLS,打破了传统区块链技术的“黑客难题”(即百分之51节点被恶意控制的技术问题。)。(2) 司法区块链应支持 TLS 协议和 HTTPS 两种协议供使用方选择,两种协议模式均应支持基于证书的双向认证,HTTPS 应支持根据使用方需求配置单向验证,使用更加灵活。(3)节点与节点之间应实现握手逻辑,通过在握手过程中添加验证对方节点私钥签名的方式来确保节点间通信的可靠。

(二)司法通信模式的变迁——司法数据的联盟式部署

数智司法围绕司法数据开展的通信模式变革,将呈现联盟化的发展趋势。司法数据的联盟化需要数智时代的司法机关坚持去中心化、参与式的算法结构设计,坚守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形成社会化参与、社会化共治的司法联盟链。异步审理是一种典型的联盟式数据部署模式。借助数字技术,当事人的数据形成了一种传统口语与案牍模式下的“不在场的在场”,使原有案牍模式对信息的认知与裁断,融入了蕴含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司法数据的加载与规制。

电子证据的采信及司法数据的管理需要司法区块链技术以可信身份、可信时间、可信环境技术、可信技术方式对于证据固定、收集、审查、判断业务等关键过程给予独立公正透明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平台,实现整个过程可追溯、可审查、不可篡改。从源头上解决了电子数据乃至电子卷宗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的可信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已存证的数据进行管理。全国法院可通过司法区块链门户提供的存证数据统计功能,实时掌握本单位已存证数据的情况。外部单位存证系统的运营,则供全国法院办理案件时参照适用。

区块链存证技术从数智逻辑层面改变了主体司法机关对客体电子证据之间的认知逻辑,借助时间戳技术与Hash 加密的数智逻辑,在法律层面上为“飘忽不定”的电子数据盖上了唯一确定的“数字签章”,这样在一个从有效技术向证据合法自证的转换环节搭建了一个崭新的法律适用平台,该项平台的搭建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可。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表现为:法院在诉讼程序数字化过程中,需要一个相对稳定而又明确的技术标准或规制环境,从而为文件电子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不可变更性创造法律保障路径。

较多法官热衷于利用可信时间戳技术与司法区块链技术进行第三方存证,因为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技术标准。可信时间戳技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为信用背书,而司法区块链技术以权威可信节点全程参与校验码实现信用背书。电子数据尽管具有系统性特征,但由于其作为证据所承载的数据信息过于庞杂与复杂,会导致数据证明过程超越法庭证明技术本身可承载的能力范围,那么法庭出于对公正与效率的考量,不可避免地将证明责任转嫁给公证机构。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电子证据交换平台规范明确了电子证据参照GB/T 20520—2006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时间戳规范与GB 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两类技术规范为技术标准。“区块链+司法”模式的成功适用,不应简单视为区块链为传统司法提供了良好的工具,更为重要的是为司法机构建立数据部署与为通信为中心的司法流程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技术标准或司法证明技术架构。在技术有效、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唯有两者不断组合,才能进行有效的电子证据适用领域的司法改革。[31]

四、司法数据通信:案牍“单一庭审还原”之于数据“多元场景分布”

(一)案牍信息“单一庭审还原”迈向司法数据的“多元场景分布”

在案牍时代,司法裁判所依赖的信息主要在固定的场域——庭审中集体化处理。庭审流程暗含实践、空间、人物、行为等诸多要素。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区块链建设中,司法区块链致力让电子数据“生成即上链”——法院在网络消费行为产生时,即同步上链存证。版权链在作品上传之后即进行全网比对与检测。这是一种典型的由案牍“单一庭审还原”到数据“多元场景分布”的司法表现场景。尽管该模式有损害司法被动性的嫌疑。但从客观情况而言,权益遭受损害方往往处于算力极度劣势的状态,平台完全掌握着大部分数据的更新与删除。甚至在网购日益常态化的时代背景下,平台本身就掌握着纠纷处理的公权力(power),分割传统意义的司法权。此时权益遭受损害方起诉超级平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很难得到实质性保障。司法数据“多元场景分布”将更有利于实质层面权利救济的实现。

根据《意见》的精神,最高法推进的区块链司法体系所形成的司法数据部署模式是一种去中心化司法,或称“参与式”司法。这种司法模式相对于传统司法部门的权威认定有着不同的思路。基于区块链技术,司法数据将形成“多元场景数据分布”的数据布控模型。由于这种设计本身遵照了适用对象的公正理念与条件,相较于传统司法,更容易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形成了一种精细化、网格化的公私协同治理格局。笔者认为区块链司法的建设应重点建设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第二,基于非对称加密的机制设计,保障案件匿名公证与制度激励;第三,维持司法的公正性。由纸域中心式司法走向数智“参与式”司法。[32]中国《密码法》所指向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构资质,为司法区块链作为数据通信技术部署的法律化提供了必要技术保障和基本的法律保障。《密码法》关于公钥加密与非对称加密的规定为区块链提供司法数据档案库的合法性作出了规范性指引。

司法区块链提供一种提高司法机构与诉讼参加人之间透明度和协作的新方法,从而塑造出崭新的司法数据通信储存和传输模式——从“个人举证”迈向“集体记账”,从“个案审结”到“类案集束”这样一种司法数据“多元场景分布”的格局。这种司法数据布控模式有望搭建现实司法与虚拟数据库之间的通信桥梁,重构一种新的司法信任机制,提升数智司法的有序度。[33]区块链在司法数据库上的目标可归纳为“中心”走向“分布”、“个案”走向“类案”。正如维克托·迈尔-设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所指出的那样:数据分析应尽可能穷尽,而非局限于少量的样本。[34]《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链际联盟。当传统文书被简化为机器代码,工作的顺序、实践方式也将发生相应的调整。欲使这种数据通信技术具有法律上的价值,需要一个配套法律框架予以支撑,《运行规则》的制定便为司法区块链技术规则的法律化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保障。在实际运行中,应考量司法区块链技术与在线诉讼程序的契合度,权衡两者结合所带来的系统兼容性和复杂性,以避免电子司法改革无法承受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司法数据的分散式通信——“参与式”司法的算法法律化

司法区块链对信息共识从而形成数据通信与部署的技术策略,需经过诉讼法的规训以确保法律功能与价值不受减损。根据哈德菲尔德和温加斯特的观点,利用司法区块链技术构建数据共享机制,辅助司法决策,应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裁决流程可视;第二,程序化、制度化、合法化处理纠纷;第三,底层算法决策逻辑应保持稳定;第四,案件可预期结果的制度保障;第五,决策机制客观公正,不受各方当事人等级或地位影响;第六,可根据公众意见改进规则。[35]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借助智能合约,可以优化原有的司法流程,从而辅助案件电子档案的溯源流转以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36]诉讼法或可从如下角度开展对司法区块链的规训:

第一,裁决的逻辑流程可视:区块链共识的结果应由司法机关等公权力节点全流程见证、参与,并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制度化解决纠纷:区块链节点共识应有一套明确而确定的证明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的价值追求。 第三,决策逻辑稳定:参与式司法(或称去中心司法)的底层算法应当稳定。 第四,案件结果可预期的制度保障:最高法的案例与指导意见应当以共识节点的方式介入每一个审判案件的细节之中。 第五,决策机制客观:通过数字身份的加密,实现对审判人员与案件人员身份信息的“遮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 第六,可以根据公众意见改进规则:参与式司法应当接受公众对底层代码的监督,保证区块链共识算法的可解释性。

需要注意的是,编程不等于立法。正如理查德·萨斯坎德指出,法律人无法扮演“系统架构师”的角色,但是可以以集体决策的方式预先拟定诉讼裁决规则。所有的代码需要规则委员会的权威授权,才能得以批准。司法区块链技术应用平台的搭建,应经过具有权威性的正当程序,以维系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不可以把规则制定和代码设计仅仅交给一群开发人员和法官去完成,不管他们多么经验丰富和动机善良。”[8]参与式司法区块链技术是跨学科新技术,缺少成型的技术经验可循,应启动试点建设和示范项目研发,待条件成熟再普及推广。这种涉及国家司法权、国家主权的大型系统工程,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等进行顶层算法设计,积极组织、策划、实施,不仅需要政府政策资金扶持,而且需要司法机关、法学科研院所等广泛参与,更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及权力机关顶层设计、完善上链标准和程序、扩大联盟链生态,为未来司法区块链发展建规立矩。[37]

北京互联网法院研发的天平链由两级节点构成,一级节点类似英美法系的法官,负责数据最终的统筹与共识。二级节点类似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信息进行全面的数据记录及表决。双级节点的范式设计调和了科层制司法结构的僵化与去中心化思潮中“无政府主义”的弊病。在纯粹理想主义的公有链模式下,司法数据面临着“黑客”攻击占有多数节点以及处理数据成本高昂等问题。[38]

五、数智司法模式:区块链司法的通信应用

(一)世界数智司法的缔造者与先驱者——来自东方的区块链司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要求》来看,中国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数智司法布控的建设图景——区块链司法。这种司法区块链方案有望建成世界领先的数智司法模式,为人类司法文明贡献东方智慧。目前中国司法区块链技术架构包括四个层级和一个纵向工具平台。四个层级自上而下分为:应用层、可信存证层、区块链核心层、基础层。 应用层实现数智司法的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相关业务的线上运转与数据布控。应用层接入司法区块链,既是司法区块链数据的来源,也是司法区块链的服务调用方和适用方。 可信存证层为司法区块链应用层提供不同级别的可信区块链服务,建立了数据上链后的数据安全可信机制。可信服务应实现基于多种认证因子的身份认证,以及可信签证、可信时间、可信环境等。

区块链核心层实现区块链系统的核心功能,分为基础服务、平台管理、接口服务三部分。 基础服务提供区块链的基础能力,共识机制确保司法区块链中的节点快速达成司法数据的一致性,块链存储的算法设计保证存储链上的信息具备法律的真实性需求,组网协议通过点到点的方式确保信息的传递具备高度的稳定性以及隐私保护应保障账户模型下账户及其交易信息的隐私性。平台管理中的链域管理实现链域范围内的网络管理、配置管理等,组织管理实现司法体系组织架构内的使用权限分配。节点管理实现共识节点加入、退出等。接口服务提供应用的接入方式。 基础层提供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具体的数据部署方式包含公有云、私有云等云部署模式。基础层应实现数据的安全存储、分析和计算。 工具平台实现系统运转的监控、管理、运维。

来自东方的区块链司法为世界数智司法模式提供了一种完美的发展样板,其核心在于提供一种标准化、可调适、全球化的虚拟司法模式。司法数据在这样的程序中实现了开源共享,同时又可以根据全球不同地区的法域做进一步的调整。[8]

(二)区块链信任部署数智司法的通信模式

区块链司法塑造一种崭新的信任模式。传统社会中,人们主要依赖道德、宗教、血缘、霸权建立不稳定的信任关系,由此而影响到传统司法关系的可靠性。区块链技术以“零知识证明”的方式构建出一种崭新的信任机制。零知识证明是现代密码学核心之一。20世纪80年代初,S.Goldwasser、S.Micali和C.Rackoff提出零知识证明。它在区块链中的价值是指在充分证明自己是某种权益的合法拥有者,又不把有关的信息泄露出去,即给外界的“知识”为零。区块链技术巧妙借助零知识证明的技术原理,以非对称加密技术为底层技术、以《密码法》公钥加密的规定为技术标准,构筑稳固的数字正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明确将“加快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作为“审判执行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重要环节。

区块链技术利用“零知识证明”原理建立了去中心化模式下的信任关系。这种应用场景由人与人拓展至人与算法、人与机器之间,激发公众对数智司法的期盼与渴望。过于注重国家集权能力的建设,忽略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会导致智慧司法的建设趋向于维护精英阶层和既得利益团体以“公共利益”为名侵蚀、吞并底层民众利益。[39]司法区块链技术与数智诉讼程序的共建形成国家与社会“共进”式和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司法体制新格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如果智慧司法未能建立起诉讼主体与司法区块链数据部署及通信技术之间的基础信任,数智司法的建设就无从谈起。

(三)基于区块链的元宇宙未来司法展望

2022年9月23日,全国法院首场元宇宙庭审在厦门举行。相较于传统二维的诉讼模式,元宇宙庭审中每位参与者进入的是三维虚拟法庭空间。该空间可以更加直观、具象地感受真实的庭审氛围。自数智司法建设以来,其是否损害传统司法程序的亲历性与权威性一直饱受质疑。理查德·萨斯坎德在《线上法律与未来司法》以《法律的门前》作为引言讲述了数字司法将会带来一种长期被人所忽视的正义——司法对普通公众的可触达性。[8]在数字时代,数智司法或许需要司法工作者更多的想象力,去设想我们依据现有技术条件下最理想的司法样态。当元宇宙这样虚拟社区理念与智慧司法碰撞能不能产生更多思想火花呢?实体和程序的天然隔阂实际上是由于物理空间时间与空间差异的概念所引起的,包括诉讼法长久以来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思路。但是当元宇宙这样虚拟空间可以被应用在司法场景时,或许我们可以在庭审现实场景与案件发生虚拟场景进行无差别循环切换,让法官在法庭也能直接抵达案发现场。借助VR技术未来司法可以通过对案发现场的模拟,诉讼参加人能够直接观察证据的原始位置,证据在案发场景中的作用,以及整个案件发展的时间脉络。或许这样一种司法模式需要司法人员将原有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思路切换为一种健康码、行程轨迹长期在使用的新兴技术证明思路。

将案发过程通过元宇宙VR技术在庭审中进行展现不仅高度维护了法官的亲历性,更进一步实现了高级的诉讼法形态——法官对案发过程的“参与性”这样一个在人类过去任何一个文明时期都不敢设想的高级法律形态。这样一种智慧司法形态不仅不会伤害司法的亲历性,更是将其由“亲历性”升级为了“参与性”,让法官直接目睹案件事实发生流程。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司法理念,它将开启人类司法的崭新模式,不仅捍卫了司法的权威与庄重,更能让智慧司法闪耀着数字时代的光辉,让法官感同身受地见证案件发生的全流程。并且数智司法将会超越诉讼功能的范畴,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诉源治理”。法官将直达诉讼当事人案发时的心灵深处,挖掘案件发生的社会深层原因,从而让今后的社会纠纷有望在萌芽阶段便得以消解。

诉讼当事人或许可以在庭审现实模式与案件虚拟模式两种场景中来回切换,通过点击案件虚拟场景中某一虚拟物品来查看证据信息。专家辅助人更是可以直观将自己的意见信息附在指定的虚拟案发物品,通过点击该物品,以弹出窗口迅速将证据信息通过窗口的形式展现给法官。借助司法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明模式将实现元宇宙下完全线上化与可视化,全程实现数据安全与来源可追溯。同时它也模糊了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的界限,让电子数据更加可视化,诉讼人与法官可随意“触摸”电子数据,查看它的信息与样态。这样一种模式大幅降低了电子数据由于技术性而对庭审活动的冲击与庭审节奏的冲击。司法区块链全流程线上化证明以更高维度维护了法官对庭审活动的亲历性。让案件信息的处理更加聚焦于最关键证据,在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参与的同时,以更高的维度捍卫了职权主义下法官对庭审活动的主导地位——数字时代的法官将借助司法区块链透过繁杂的信息网络,直达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借助元宇宙虚实同构的观念,每个证据可以最简化的方式向法官展现,它在案件哪个时间产生,经历了哪些流动场景,发挥了什么样作用。即使算法还原的场景与真实情况存在差异,针对具体差异进行的庭审质证活动也将更加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结论

司法区块链技术“武装”下的数智司法重构了诉讼证据的存储、传输、证明规则及司法信息交互机制。借助司法区块链技术的“武装”的数智司法实践反向激活技术问题解码,继而展示技术的强大司法功能。诉讼法通过规训代码,实现司法先于技术、司法融于技术、司法规训技术。法律算法化的常态化运作将司法工作人员从繁重的“案牍文书”中解脱出来,其部分时间和精力从案件繁杂琐碎的证明程序得以释放,从而实现更加注重法律价值与精神的“数智审判”。来自东方的区块链司法必将成为世界数智司法的缔造者与先驱者。

注释:

①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提出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 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在系统建设方面,《运行规则》明确,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包括司法数据库、数据管理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引擎、司法知识库、知识服务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等。《运行规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服务系统相应平台和司法区块链核验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平台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和数据等证据材料。”

② 《运行规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核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支持业务协同办理。”

③ “代码即法律”的观点在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但从知网检索互联网法院法官发表的相关论文可以发现,莱斯格的理论受到了实务界的推崇。其原因或许在于学界未能抽象出代码框架与法律的双向思维,正如莱斯格所言:“代码曾经是规避监管的天堂,但其也可以转换为生产规制武器的兵工厂。”公权力可以针对大型商业公司这样一种私权掌握之下的代码架构实施控制,从而实现对虚拟空间更为有力的监管。

④ 数据来源于原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苏志莆法官。

⑤ 《运行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撑。”第二款规定:“基础设施包括通信网络、计算存储、通用终端设备以及信息管理中心、执行指挥中心、诉讼服务大厅、科技法庭等重要场所专用设施。”第三款规定:“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为各类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运维保障提供计算运行、数据存储、通信传输、显示控制等服务。”

⑥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⑦ 《运行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智慧服务系统在互联网运行,与法院专网安全联通,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调解、咨询和普法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第三款规定:“智慧服务系统应当具备诉讼指引、在线调解及名册管理、在线立案、在线交费、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委托鉴定、在线保全、在线庭审、在线执行、在线阅卷、在线查档、在线送达、在线公告、跨域诉讼服务等功能。”

⑧ 信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中心科研处处长赵宪伟在“检察技术论剑:海量电子证据如何审”讲座中分享。

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顶层算法设计、持续推进跨链协同应用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区块链技术能力、建设互联网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意见》提出要打造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加强司法区块链平台与各行业区块链平台跨链联盟建设,持续提升协同能力;要在互联网端建设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支持当事人等相关主体对调解数据、电子证据、诉讼文书等司法数据进行真伪核验。

⑩ 统计数据来源于2021年12月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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