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益贫效应研究
——基于全国218个行政村和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调查与分析
2022-02-16刘贵容刘枚谭银清陈益芳
刘贵容刘枚谭银清陈益芳
(1.重庆移通学院,重庆 401520;2.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408100)
引言
在产业扶贫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常采用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人类生产组织制度史上的一次伟大创举,从一开始就承载着反贫困的重大使命。合作社以互助、民主、公平、团结为价值追求,坚持民管、民办、民受益的组织原则,以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文化需求。这些优良品质赋予了合作社天然的益贫特质,是诸多扶贫组织中最有效率的一种组织形式[1]。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政府希望通过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政策意图愈发明显。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指出,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互助合作组织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同时,国内学术界也对合作社助力扶贫寄予厚望,认为合作社在反贫困方面具有龙头企业难以企及的作用[2],是精准脱贫和精准扶贫的理想载体[3]。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5.9万家,联合社超过1.4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组织、服务农民“抱团”参与市场竞争,在建设现代农业、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等问题,服务带动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是武陵山区聚集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最多、贫困人口分布最广的地区,曾是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4]。由于该地区以山地为主,缺乏可大规模连片开发的土地,产业发展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在经过上一轮精准扶贫政策的全面落实后,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产业扶贫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学术界一致认为,益贫性是合作社具有的应然价值[5]。研究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参与农户有显著的减贫效应,但存在着贫困地区农户参与合作社意愿不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对非贫困户来说,参与意愿更不强烈[6],导致村级整体而言的所有农户的减贫效应并不显著。如,罗明忠对河南省农户微观调查数据的研究表明,合作参与对农户相对贫困缓解具有显著正向效应,在控制其它变量的情况下,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发生相对贫困的概率会降低22.9%,进行稳健性检验并考虑内生性后,结论仍然成立,但是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率为17.6%,参与度较低;63.67%的农户存在任意3个及以上相对贫困指标被剥夺,相对贫困水平较高[7]。
所以,产业扶贫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村庄所有农户的贫困发生率到底有没有显著降低,贫困户而非所有农户的家庭年收入平均值到底有没有显著提高,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益贫效应的原因有哪些,针对这些原因,减贫的长效治理机制是什么,还有待研究。为探索这些问题,本文在项目组对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产业扶贫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研基础上,采用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的村级数据,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对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机理进行揭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的减贫效果进行检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扶贫协同发展的机制。
1 变量与数据
1.1 变量选择
1.1.1 因变量选取
本研究以行政村为考察单位,通过对比合作社对村庄内贫困农户和非贫困农户收入的影响差异,进而对合作社的益贫效应做出研判。因此,本研究设置了村庄人均年收入、村庄贫困户的人均年收入和村庄贫困发生率等3个被解释变量。
1.1.2 自变量选取
文中自变量包含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2类。核心解释变量为村内合作社的覆盖率,以加入合作社的户数占村庄总户数的百分比表示。控制变量即除了核心解释变量之外会对农户收入产生影响的村庄层面变量。本文的控制变量包含村庄的区位条件、村庄地势、低保户的保障标准、村级财政支出、人均耕地面积、村庄经济结构、村庄企业数量、村庄基层组织状况等。
表1 变量及其性质
1.2 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本文数据来源于项目组对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产业扶贫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研资料和2016年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组织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hina Labor-force Dynamics Survey,简称CLDS)中的社区调查数据。CLDS项目面向全国29省市采用采用多阶段、多层次与劳动力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心理、健康等多学科领域内容,为多学科或跨学科研究提供了大样本、科学、客观的社会科学数据。2016年CLDS调查在全国(除港澳台、西藏、海南外)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展开,共完成了401份村居社区问卷,14226份家庭问卷,21086份15~64岁劳动力人口个体问卷。表2为样本中各变量的统计描述结果。从表2可知,样本中人均年收入最低为0.12万元,最高为15万元,均值为0.87万元,标准差为1.19万元,表明虽然农民平均收入增长较快,但农民收入呈现出巨大的贫富差距。从各村的贫困发生率来看,贫困发生率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83%,均值为11.6%,标准差为12.05%,表明村庄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异。样本中,收入最低的贫困农户人均年收入只有500元,最高的却达45000元,贫困农户之间表现出较大的贫富差距,不过这一差距极有可能源于地区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异(样本中,低保户保障标准最低为月均40元/人,最高为月均3720元/人),如果这一推断正确,意味着低保收入实则是贫困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
样本中,2016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覆盖率仅为7.59%,远远低于官方公布的35%的覆盖率,二者之间的差距很可能源于统计口径的差异。样本中选取的合作社不仅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且还必须是正在运转的合作社;而官方统计通常仅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这一差距也反映出我国的“空壳”合作社现象比较普遍。另外,样本中合作社覆盖率最低为0,最高为100%,标准差为22.43%,表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地域差异。
表2 各变量统计描述
2 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所有农户平均收入具有正向影响
表3为合作社对村庄人均收入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各个变量都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表明各个变量都是影响村民人均收入的重要变量。其中,村庄区位条件和村庄地势对村民人均收入具有负向影响,表明离当地的经济中心(村庄到最近县城或乡镇的距离)越远,地理条件越差,村民的收入就越低。在所有变量中,核心解释变量“合作社覆盖率”对村庄人均收入的影响系数为0.12,即合作社的覆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可使村庄人均收入增加12个百分点,合作社显著提高了村庄的人均收入。由此可知,不管地处何方,能够利用自然资源禀赋,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业发展,对提高村庄所有农户的平均收入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2.2 合作社对贫困的影响不显著
合作社能提高村庄人均收入并不意味着合作社就一定能提高贫困农户的收入,表4中的模型II和模型III分别为合作社对村庄贫困发生率和贫困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模型II中除了合作社覆盖率和低保户保障标准这2个变量外,其它变量对村庄的贫困发生率皆有显著影响。是因为贫困发生率实际上反映的是村庄的贫富程度,村庄的贫富程度自然会受到诸如区位条件、地势、村庄财政支出状况、人均耕地面积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模型III中,除了低保户的保障标准这一变量外,其它变量皆不显著,这一计量结果意味着低保收入是贫困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其它因素对贫困农户的收入没有影响,贫困对于贫困农户来讲似乎非常顽固。
表3合作社对村庄人均收入的线性回归结果(模型I)
表4 合作社对村庄贫困发生率(模型II)和贫困户人均收入(模型III)的线性回归结果
2.3 结果的进一步讨论
结合模型II和模型III的结果可知,合作社既没有降低村庄的贫困发生率,也没有提高村庄贫困农户的收入,合作社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益贫效应。并且模型II和模型III交相印证,并与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产业扶贫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地调研情况相吻合,表明这一结论是稳健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结果作进一步的解释。
2.3.1 “益贫”并非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历史上,社会弱势群体为了追求自己的社会经济利益,提升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联合起来是合作社产生的根本社会经济动因,于是益贫也就成为合作社存在的应然价值。因此,当合作社在扶贫实践中表现得不尽人意时也使其益贫功能和益贫机制备受质疑。事实上,人们与其问“合作社是否能够帮助贫困人口”,不如问“贫困人口能否通过组建合作社或加入合作社帮助自己”[8]。即合作社只是为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提供了一种相对理想的组织形式而非合作社一定会帮助穷人,益贫并非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2.3.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削弱了其带动能力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这种异化体现为“空壳”合作社。在目前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不少合作社的组建只是为了套取国家惠农资金,或是跟风而建,这些合作社有名无实,从注册之日起就根本没有运转过,当然也就谈不上发挥什么带动作用;在实际运转的合作社中,大股东控股的现象较为普遍[9]。如,在合作社发展较好的浙江省,第1大股东的出资额超过30%的合作社就占到全省合作社总量的1/4,其中有的合作社中第1大股东的出资额甚至达到100%[10]。合作社一旦被大股东控股,资源就容易遭到精英俘获,这不仅会严重抑制合作社的带动能力,甚至还会带来“大农吃小农”的挤出效应。
2.3.3 “能力贫困”导致贫困农户难以对接和利用外部资源
除了“低保收入”以外的其它变量对贫困农户的收入皆不具有显著影响,这一结果表明,贫困农户很难对接和利用除政府救济以外的任何外部资源。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描述的那样,真正的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是能力贫困,即贫困意味着贫困人口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11]。贫困农户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劳动力缺乏、资产贫乏等原因往往被排除在合作社之外[12]。其实模型III的结果也反映出经过政府多年来的大力扶贫,那些能够脱贫的人已经不再贫困,而剩下的贫困人口其贫困程度之深,常规的扶贫手段已经难以撼动。
3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3.1 研究结论
研究发现,合作社的覆盖率每提高1%,能使村民的人均收入增加12%,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增收效应。但是合作社对村庄的贫困发生率和村庄贫困农户人均收入的影响皆不显著,即合作社既没有降低村庄的贫困发生率,也没有提高贫困农户的收入。由此表明,真正的贫困农户很可能被排除在合作社之外,合作社并没有体现出其益贫的应然价值。研究还发现,除“国家低保”以外,其它村级层面变量对贫困农户的收入皆没有显著影响,表明贫困农户由于“能力贫困”事实上很难主动对接和利用除“国家低保”以外的外部资源。
3.2 政策建议
3.2.1 大力促进和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由于从一开始我国的政策决策者就对合作社发展抱着“先发展后规范”的态度,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数量与质量的严重偏离,从而削弱了合作社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因此要提升合作社的质量,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就必须大力促进和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对有名无实的“空壳”合作社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申请审核,在合作社申请注册时不能只看文本资料,关键要对其申请动机和运行条件进行严格的评估;要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让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以确保合作社中非核心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3.2.2 加大对合作社扶贫的政策激励
虽然相对于其它组织形式,合作社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合作社并没有帮助贫困农户的强制义务,益贫并非合作社内在的制度安排。因此,要发挥合作社的益贫优势就必须加大对合作社的政策激励。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将合作社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与国家支持合作社的惠农政策结合起来,国家扶持资金要向脱贫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倾斜,以激励合作社主动将贫困农户纳入合作社发展。
3.2.3 加强和完善对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
贫困可分为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但无论是相对贫困还是绝对贫困都是人类社会持久的社会经济现象,难以消除。贫困人口由于可行能力低下导致其难以承接、选择和利用外部资源,国家的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其可以获取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在坚持“低保兜底”底线的同时,应不断提高对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方式,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