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解析
2022-02-16叶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叶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电商不仅能帮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采购到外观精美、低价的商品,还能协助广大经销商减轻库存压力和减少店铺投入成本。尽管电商凭借自身特有优势实现了快速、活跃发展,在消费者群体中备受欢迎,但也出现一些网络违法情况,比如无照经营、假货及其他不正规的竞争行为等,无法充分确保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消磨了网络经济参与者的信心,不利于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针对电子商务,当前尚未作出统一且权威的定义。结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从宏观层面上分析,电商即通过信息网络装置去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活动的总称,可以将其看成一种以现代网络为媒介的全新商务活动形式。
电子商务是以商品交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尽管整个交易活动是在网络环境内进行的,表面看起来是虚拟化的,但是若正式成交,便是一个市场,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故而可以认为商务是电子商务的核心要素,而电子、互联网技术等是实现商务交易活动的载体。
二、电子商务监管现状分析
(一)监管方式不够创新
一是在过去的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管理机关一般运用依照行政区域划分管辖的形式,但是电商交易的双方通常不在同一个辖区,导致管理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电商行业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很多电商经营者利用这个监管漏洞,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势,给电商监管制造更多的阻碍。
二是对电商行业尚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既往行政管理机关多采用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虽然这种方法在执行时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做保障,但因电商经营企业数目繁多、经营内容广泛且多样、信息量庞大,管理部门获得、固定正确的方式有限,以致在监管活动中很难实现整体覆盖,也不易产生长期有效的成果。
(二)监管队伍相对较薄弱
一是管理机关内部人员老龄化较显著。很多执法者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水平长期没得到提升,既有的职业能力不能较好地满足当今社会电商交易的要求。一些从业者不具备基础的电能操作使用能力,对互联网电商行为的监督力明显不足。
二是专业人员缺乏。这是导致电商监管力量长期没有得到显著提升的主要原因。在监管队伍内,执法能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者一般年龄较大,互联网知识储备量不足;而掌握互联网技术的执法人员通常处于信息中心,但一线办案经验明显不足。基层专业综合型人才严重短缺,以致管理机关在处置电商案件时,可能直接造成案件的处罚效率下降。有关数据资料显示,受到疫情因素影响,许多国内外贸企业逐渐进行跨境电商渠道开展业务,2014 年到2017 年底,浙江省宁波市监管局保税专区一共处理了775 件电商投诉举报,办结758 件,平均受理率为97.8%。针对不断上升的电商服务投诉事件,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三是监督认知较片面,甚至出现了偏离。在传统经济领域内,对于电商这种新产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长期没有冲破传统监督认知的约束,基本是依照传统模式处理电商有关案件,很难对不正当行为实现有效打击与惩治,也无法找出问题的根源。
(三)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够顺畅
一是电商领域涉及的行业十分广泛,范畴也极为广阔。比如对于知识产权保障而言,其包括的产权类型有专利权、商标权等,但仅依靠工商管理部门很难实现全面监管,主要是由于缺少规范且合理的协调机制。例如,在实际的电商业务开展过程中,许多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充分交流,例如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没有及时处理电商部门提供的询盘质量,认为相关信息都是无效信息而没有接纳,而电商部门发现销售部门没有对询盘信息及时处理,认为相关业务没有成交他们部门占据很大责任。在集体会议面前,双方无法进行交流合作,导致部门之间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
二是政府职能单位在利益层面上存在着竞争,对于监督范围模糊或有重叠的边缘区,容易形成各种监管空白。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手续办理流程复杂,难度大,耗用的时间较长,直接导致部分经营者不愿意前往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容易出现无照经营的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对策
(一)及时更新观念,主动介入电商领域的监管
首先,电商行业的良性发展急需有法律的规范。应尽早出台相应法律规定,确保电商行业的有序发展,形成良性竞争格局,稳定及壮大运行基础等,进而实现壮大发展,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介入电商监管,相关部门应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及竞争行为等进行综合性的监管与行政执法,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辅助建设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格局,使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电商领域也亦如此。
(二)增强电商监管工作的创新力度
首先,做好市场准入登记监管工作。推行电商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注册,是实现对电子行业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相关部门应全面审查电商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供应者,明确要求其网站上加载信息和营业执照一致,注册登记后逐渐建立登记经营主体的电子数据库,建立完善的监督系统。针对出现违法经营的主体,一定将其强行退出。大规模推行电子版营业制造,据此识别电商活动内主体身份,获得相关信息。
其次,加大电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线上巡查能实现对各大网站的全面监控,追踪网络交易活动中出现欺诈、违法等行为的经营主体,线下巡查能搜查到更充分的证据。针对交易型网络平台、公司官网等监管对象进行分级监督,针对内部驻入的卖家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及等级备案,全面记录营销的产品信息。应用多种惩处方法与模式,比如,针对首次犯案且造成的社会影响较轻微的经营主体,可以采用限期整改的惩罚模式;对于屡次提醒不做改正、违背电商交易规则、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经营者,一定要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最后,完善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工作。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创设电商监督平台,鼓励电商经营者主动呈交信息及按时完成登记备案,打造出网络实名经营体系。采集信用信息,评估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健全电商主体信用等级数据库,推行信用公示机制,具体是向社会成员公布电商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方便他们查询相关信息。图1 所示为具体的电子商务流程图。
图1 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图
(三)加强高素质监管人才的培育力度
首先,增加监管人员的数目。确保监管人员在编在岗,加大公务员的招聘力度,通过对社会及军转干部进行公开招考,录用更多的人员,增加网络、软件工程等专业人才的招聘数目,保证电商监管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
其次,重视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帮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互联网交易活动监管的必要性,自觉确立依法行政意识,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电商监管的整个过程中。重视建设履职能力,针对岗位要求一定要做到有担当、能够担当。
最后,增强从业人员的监督能力。通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帮助监管人员在熟悉既有工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自主学习计算机科学、外语知识等。
(四)主动支持与引导电商行业自律
一是强化和电商行业协会的合作力度,充分应用电商行业的效用,一方面确保政府颁布各项政策或战略时有借鉴意见,加强互相监督,确保各公司能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引领电商行业的有序发展。若探查到电商协会部分成员出现了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可给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纠错权利,使其逐渐具有权威性与震慑力。
引导经营主体构建“诚信联盟”,自觉承诺在进行电商交易活动时自觉追求诚信,合法合规运营,尽早建立完善的退换货机制。对于出现失信交易行为的公司,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公示在信用网内,降低其信用等级,真正把个人自律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确保电商市场规范运作,更有效地落实电商监管办法。
四、结语
社会经济的进步对电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动力,帮助国人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逐渐缩小了与世界先进国家电商发展的差距。工商部门在监管电商时面对着很多新挑战,因此电商应该主动承担自身职责,主动分析现状,剖析相关问题的成因,在思想观念、方法、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确保电商行业能有序、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