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小白”出意外,谁来担责
2022-02-16
去健身房挥洒汗水、释放压力,成为一种新时尚,个性化的私教服务也因此成为健身房里的“新贵”。然而,也有不少人在健身的过程中不小心“伤身”。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两起一审判决已生效、因健身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进行了梳理分析,借此一窥此类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增肌训练后,小伙被送进了ICU
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小张身体欠佳,体型偏瘦,见很多人通过健身增肌效果不错,也心动了。于是经朋友推荐,他来到杨某个人投资经营的健身工作室,购买了3个月的私教课程。
训练前,杨某询问了小张的运动习惯和身体状况,并为其进行仪器测试,结果显示,小张的体重和肌肉含量均在标准范围内,但靠近低标准。小张也称自己此前无训练基础,且刚刚结束为期4周的控糖节食。
2020年6月16日,小张在杨某的指导下进行了多组腿部训练,其间因感到疲累,有动作未能完成。随后两天,小张又分别进行了手臂和背部训练,训练中未见异常。
6月18日晚训练结束后,小张发现自己的尿液呈褐色,便发微信告诉杨某,杨某回复“赶紧去医院,可能是横纹肌溶解症,会得急性肾衰竭的,不要拖。”小张立即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后因症状较重被转入ICU。出院后,小张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确诊横纹肌溶解症与健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较大。杨某凭借专业经验,为小张制定针对新手、强度较小的训练方案,客观上尽到了一定善意的注意义务。但训练中,未能根据小张的实际训练表现,适时调整强度,所以难言在此次事故中毫无过错。但法院同时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小张虽缺乏健身知识和经验,但理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拥有进行或者不进行训练的主动权,完全可以因身体不适或强度难以接受,主动中断训练。同时,小张发病与其个人的肌肉耐受度存在较大关联性,由于个体差异,以杨某的认知和测试手段无法事先预料。
故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杨某在指导小张训练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遂酌情确定其赔偿小张各项损失1万元。
健身突发脑溢血,术后成十级伤残
浦东新区法院还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吴先生人到中年开始“发福”,为了保持身材,他在上海某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2018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会籍合同,约定会籍期限为3年。会籍章程约定:“会员自愿承担健身运动风险,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患者入会前应申报既往病史,60岁以上患病者应书面告知病情或提交体检证明……”当天,吴先生还应健身房要求,在入会确认书上对与合同相关的十几条内容逐一签字确认。
办卡后,吴先生又先后购买了价值1万余元的私教课和价值3000余元的拉伸课程,教练根据吴先生的身体状况、减肥需求等制定了相应的训练计划。吴先生表示:“签约时,我跟办手续的私教主管说过自己有高血压,我看他作了记录,然后跟我说会针对性地安排锻炼。”
同年5月25日,吳先生下班后照常到健身房上私教课,在双手持哑铃深蹲26次后,他突感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医救治。医院诊断为“右基底节脑内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司法鉴定结果为:左上肢单瘫、开颅术后分别相当于人体损伤八级,十级伤残。故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6万余元。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了解自己的患病情况,却未能在运动中密切关注个人身体变化和健康状况,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一定责任。但同时,健身房也存在对健身风险提示不足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再就疾病申报作任何形式的告知或提供确认方式,入会确认书上也未就高血压等疾病的告知作签字确认。故法院认为健身房应对吴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
最终,经过对赔偿项目及金额的核准,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健身房赔偿吴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
健身无疑是保持健康、塑造身形的有效方法,但不容忽视的是,运动者要树立起科学、合理和循序渐进的健身理念,只有健身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都能真正做到对安全高度关注,对风险充分评估,才能尽量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摘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