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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治路径探究

2022-02-15刘振华沙之阳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治安宣传教育舆情

刘振华,沙之阳

(湖南警察学院,长沙 410138)

互联网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产物。美国学者曼纽尔·卡斯特认为,“网络社会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形式,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中参与活动,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1]据CNNIC统计,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网络催生了生产方式的变革,但也引发了诸多治安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有39.6%的网民遭遇过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网络治安问题。①参见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2年9月22日访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2]因此,加强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确保网络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的表征

(一)“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在网络蔓延

“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秩序。在信息化社会全面发展的今天,“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正呈现向网络扩大蔓延的趋势,由此衍生的网络治安问题也日趋严重。2022年8月1日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我国共审结网络赌博案件4.9万余件,涉及被告人13.02万名。[3]色情活动在网络这块“沃土”中持续泛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色情网站观看量达到28528次/秒。[4]同样,网上毒品交易活动也日趋猖獗,2019年6月23日,四川省眉山市警方破获的互联网制贩毒案,该案涉及全国八省十六市县,共打掉7个网络贩毒团伙,抓获嫌疑人67名,扣押毒品159.28公斤。[5]

由此不难看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在网络上的蔓延,已经衍生出严重的治安问题并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一是“黄赌毒”等借助网络传播,能最大限度地跨越时空限制,使得受害人群呈现出分布面广、结构多元化的特点,进而诱发吸贩毒、盗窃、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网络“黄赌毒”问题往往具有涉案范围广、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大等特征,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隐蔽性又提升了该类案件的查处难度,这对公安机关办理涉网案件提出新挑战。

(二)网络谣言问题时有发生

美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过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6]谣言容易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甚至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由于网络的开放和自由等特性,使得网络谣言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受理网络举报1.66亿件,其中谣言类的举报即占比约3.1%,[7]网络谣言问题之严重略见一斑。

目前,由于全球受新冠疫情冲击,人们对网络社会的关注空前高涨,网络上涉疫类谣言危害尤重,如若处置不慎极易引发网络舆情问题,甚至导致恐慌、暴力、仇视等危害后果,不仅阻碍我国抗疫工作正常进展和社会经济复苏,还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治安失序。

(三)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频发

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为犯罪工具,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不特定的多数人,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8]当前,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频发,作案手段日趋多元化,网络空间已成为诈骗行为的高发地,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俨然已经成为信息化时代我国突出的网络社会治安问题之一。据有关资料显示,2021年全国共破获网络诈骗案件44.1万余起,抓获嫌疑人69万余名,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①“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团伙3.9万个,追缴返还资金120亿元。[9]目前,我国网络诈骗主要涉及中奖诈骗、购物诈骗、兼职诈骗等多种形式(图1),并呈现出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形式。与此同时,受技术、法律、国际关系等条件的制约,跨国网络诈骗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人、物、时、控”等要素的证据收集和证明难度极大,即使破案赃款也很难追回,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图1:2021年—2022年网络诈骗问题比例②该图来源于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2年9月22日访问。

(四)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频发

个人信息泄露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丧失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的控制力,造成个人信息范围的扩散和用途的不可控。[10]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必不可少的日常使用工具,通过互联网之间海量的数据传递,人们可以进行通话交流、查阅资料、办理政务、购买商品等等。但是在网络数据的传输过程中,极易出现个人信息泄露,从而引发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尽管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依然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诸多网络安全问题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占比高达21.8%。③参见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2年9月22日访问。目前,我国网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部分网民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在网络交友、直播等过程中无意之间泄露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二是许多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手段攻击数据库或者以购买的形式收集个人信息,使得大量网民个人信息泄露;三是部分APP客户端过度索取公民身份、存储、位置、电话短信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

二、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的成因

(一)规制网络活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网络安全立法不完善是我国网络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以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为主,并辅之以配套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规制网络活动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一是防范网络社会治安问题专门性立法不足。当今,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网络立法的发展,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但离实现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全覆盖还存在较大差距。如2022年9月2日颁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专门针对网络诈骗问题的法律,而其他突出的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如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立法仍不足。二是网络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完善。由于立法主体以及立法出台时间不同,一些网络法律法规的内容存在冲突和漏洞,以2020年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例,强调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的宏观生态治理,未能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流程,缺乏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发布网络不良信息行为的震慑力不足。如该法在“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中尽管有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的规定,但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并未对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1.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监管协同不够

虽然《网络安全法》第8条①参见《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已经明确我国网络治安监管的责任主体,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各责任主体间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从而出现监管协同不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的生态治理,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互联网主管部门,但其主要职能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而不干预网络营运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地方政府虽然有网络信息部门,但网络社会治安问题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这就容易出现查与管之间工作不对接、信息不共享等问题。此外,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网络治安问题(如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都是跨区域团伙式作案,这也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我国区域间、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以至于相互推诿,导致跨区域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打击效率不高;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智能化、信息化程度也水涨船高,在缺少相关职能部门大力配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打击效果可想而知,致使网络违法犯罪进一步蔓延。

2.网络社会公安机关治理手段相对单一

当今社会,伴随网络违法犯罪智能化、信息化发展和隐蔽性提升,公安机关相对单一的治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网络治安的需要。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主力军,治理手段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事前防控手段较少。如公安机关在处置网络谣言时,在网络谣言形成网络舆情之前,一般会采取屏蔽关键词、简单发布警情通报等常规手段对网络谣言舆情进行“降温”。但是现实中由于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谣言很容易被人为推升炒作,较为单一的手段在防控网络谣言方面往往防不胜防。二是事中防控手段匮乏。主要体现在案发过程中公安机关缺少提前发现并介入的手段,而只能依赖于群众报警求助。如网民在遭受裸聊敲诈时,受害人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持续向犯罪分子转账,公安机关则因不掌握相关情报信息而无法及时介入,从而无法及时为受害人止损。三是事后止损手段不足。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警后,民警一般会通过“紧急止付”手段冻结相关银行卡号,但由于违法犯罪分子资金转移迅速,“紧急止付”往往跟不上资金转移的速度,公安机关锁定银行账户时资金大多已被违法犯罪分子转移到下游资金池中而难以及时追回。

(三)部分网民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

1.部分网民法律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长期的普法宣传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总体在不断提升,但仍有部分网民法律意识不强。一是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够。学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守法是学法的目的和要求。现实中部分网民对学习法律知识热情不高,存在被动和碎片化学习现象,从而导致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不尊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在网民中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网民误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往往受利益驱使而实施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依法维权意愿淡薄。当网民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被不法侵害后,鉴于调查取证难、时间成本高,或羞于报案等原因,一些网民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更多的是选择静默,这也给网络社会治安治理带来困难。

2.部分网民安全意识薄弱

安全意识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对危险的防范意识,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的反应。[11]由于部分网民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造成各种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部分网民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对于伪装成“官网”的钓鱼网站缺乏警惕和安全识别能力,从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在上网过程中网民通信设备被控制,导致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民QQ空间、微信朋友圈以及快手、抖音等空间或平台传播违法犯罪信息,诱导人们上当受骗。

(四)网络舆情引导能力不足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是网民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于某种社会问题、公共或个体事件所持有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公众信念、态度、情绪和意见的总和。[12]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热点事件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各式各样的网络谣言,一经炒作,便会瞬间引发网络舆情。比如2021年5月初,在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一起学生坠楼事件,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学校故意拖延隐瞒”“救护车没有及时赶到救治”等谣言,从而引发了网络舆情。而反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预警不及时,网络舆情引导能力明显不足,致使对网络舆情反应迟缓,被动发布信息不全、疑点重重的情况通报,由此激起了新一波网络舆情。据有关资料显示,2021年5月10日0时至5月11日15时,全网共监测到有关“成都四十九中学生坠亡”事件的舆情信息6829条,其中仅在新浪微博就高达4524条。[13]

由此可见,在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舆情具有高爆发性和破坏性,会给网络空间乃至现实社会的治安秩序带来冲击。在上述事件中,暴露出我国部分基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能力不强,存在面对质疑不敢发声担责、公信力低、缺乏人文关怀等诸多问题,其所发布的官方通告甚至起到了负面效应,极易造成舆情危机。

三、信息化时代我国社会网络治安问题的防治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①参见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 年2月27日),载《人民日报》2014 年2月28日。网络治安问题无小事,要有效应对网络治安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

(一)健全网络治安治理法律体系

健全网络治安治理法律体系是破解网络治安问题的根本,也是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针对我国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减少网络社会治安治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逐步形成网络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文件——国家标准的法律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强网络治理立法。我国立法机关应以网络社会治安问题为导向,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在网络治理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蓝本,加强对防治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的专门立法,明确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主体、监管职责和防范措施,科学界定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的违法犯罪和法律惩处,进一步完善网络社会治安治理法律体系。

二是及时出台网络治安治理实施细则。网络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的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网络治安治理实施细则分为总体治理细则和各责任主体内部具体操作细则,主要是在操作层面,在程序上解决网络社会治理的具体实施和各主体间的协同配合问题。总体细则包括各类网络治安问题责任主体的确定、各责任主体的权责划分以及具体的协作义务等;各责任主体内部细则包括处置治安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的响应流程、跨责任主体间的部门协调等。除此之外,立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充分了解网络治安治理责任主体的实际需求,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最优分工协同方式。

(二)加大网络社会治安监管力度

1.构建完善的网络社会治安监管协同机制

建立健全网络社会治安监管协同机制,是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社会治安问题有效治理的基础。各相关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建立以国家网信部门为主导、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的协同配合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在各责任主体内部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权责机制,明确各主体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的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赋予直接责任人相关应急处置权。在出现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后,各责任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应以“点对点”对接、召开线上或线下会议等方式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工合作,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二是建立多级容错机制。各责任主体及其内部之间推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害怕出错后的追责。为此可参照NetWare操作系统的容错模式,将该机制分为一、二、三个等级,分别对应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各责任人的在岗情况、反应速度、行政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厘清相关责任划分。与此同时,还要注意过错的纠正和补偿,切实兼顾各方权益。三是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针对各责任主体及其内部监管协同不力的情况,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倒逼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的挑战。该项机制分为两部分:一是各责任主体之间的绩效考核机制,由第三方机构、民意代表、各责任主体人员共同对履职情况、协作程度、关键措施等考核内容进行评判打分,最终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体系;二是各责任主体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该机制旨在激发各责任主体内部工作活力,提升工作效率,由随机抽选的相关群众评议和各责任主体内部人员交叉评比相结合,以此作为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的重要参照。

2.创新网络社会治安监管手段

创新网络社会治安监管手段是应对信息化时代网络社会治安新形势的重要保障。在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各责任主体应依托现有各大网络媒体阵地进行拓展,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充分开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潜能,实现技术监管创新,对网络社会治安信息进行预判、预警和及时查处。一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及时跟进调查,提高网络治理效率。

(三)强化网络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

1.创新网络宣传教育方式

事实证明,加强宣传教育是防范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有效手段。一是创新线上宣传教育方式。创新网络宣传教育方式应当结合网络社会发展趋势,而人们的上网习惯已经由传统的电脑登录向手机和新媒介设备转变。随着人们上网方式和习惯的改变,网络宣传方式也应顺势而为,将宣传工作直接嵌入手机等设备并与软件开发相融合,借助最新的技术手段创新网络宣传教育的范式,实现个性化、针对性精准宣传教育,以提高网民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辨识能力。二是贯彻“3E”宣传教育原则。“3E”即管理、教育和执法,该原则将网络宣传教育方式与具体实际相结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平台特点设立相关信息传播规制,实施平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网络大众则通过发布优秀的网络治安防范作品、创意、评论等进行自我教育,净化网络环境;网络执法者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则及时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网络社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三是强化网络治安宣传教育的法治理念。相关责任主体要以最新的网络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提升网民的网络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督促其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2.完善宣传教育方法

完善网络治安宣传教育方法是强化网络治安宣传教育的重要保障,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网络治安宣传教育方法。一是占领主流媒体阵地。网络媒体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政府部门在网络媒体上运营账号、传递信息已是一种大趋势。为此,官方媒体账号要保持高活跃度,不断推出优质网络治安宣传教育视频、文案,并有效推送给上网人群。与此同时,各大官媒之间以及官媒与民间“大V”“网红”之间可以加强交流互动,利用双方网络影响力共同推出相关网络治安宣传教育作品,以扩大传播面。二是建立网络治安宣传教育“云体验馆”。“云体验馆”主要以“VR”“人工智能” 技术为依托,采用“微信小程序”或者官网登录方式参与,相关部门可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涉网案例,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智能讲解等方式让网民体验常见的网络社会治安问题,以提高其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四)提升网络舆情引导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①参见《二十大报告(实录全文)》,载https://news.ifeng.com/c/8K9l4qcZtaw,2022年10月17日访问。

虽然国内已经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但鉴于舆情在网络上不断发酵的过程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律性。在网络舆情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舆情发酵的特点和规理,创设性采取处置措施。一是抓住时机,积极回应。网络舆情在一定时间内呈现高低起伏的折线趋势,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网络舆情的高点时,应当积极且有针对性地发布官方通告,详细澄清事实和真相,及时回应网民主要关切的问题,以有效防止舆情扩散。二是加强引导,凝聚共识。网络社会的开放性给予了公民宝贵的舆论监督权。基于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面对舆情时应当反应迅速,依据事件发展前、中、后三个阶段的特点,分别做好预案,并积极协调各责任主体积极配合发声回应,以此引导网民形成正向共识,从而掌握舆情发展的主动权。三是加强培训,提升能力。教育培训是提升舆情引导能力的重要环节,相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网络舆情教育培训。比如通过开设相关专家讲座、组织线下专业培训班、线上舆情处置网课等形式,就舆情应对方式、处置方案等进行培训,以提升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能力。

(五)提高公安机关查处网络社会治安案件能力

公安机关是查处网络社会治安案件的主体部门。当前,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社会治安形势,亟需提升公安队伍网络社会治安案件查处能力。一是建立全覆盖的情报收集机制。充分发动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派出所、社区警务团队等部门力量,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和人力情报资源,实现网上网下的常态化网络巡查,主动发现网络社会治安问题。针对具有半公开性质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应当以技术手段为主导,利用关键词、“行业黑话”等进行重点过滤。一旦发现重大网络治安隐患线索,必要情况下安排民警或其他治安力量潜入其中进行线索查证,以便进一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二是要建立高效的情报分析研判机制。公安机关应当以网络安全部门为依托,构建部、省、市、县四级网络社会治安问题情报分析研判机制,根据网络治安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其中,县区级公安机关处置一般类型治安信息、市级公安机关处置严重类型治安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处置特别严重类型治安信息。各类治安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标准适当进行提级或降级处置,并将科技手段和警力有机结合,以形成网络治理合力。三是要建立网络社会治理生态系统。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需要以公安内部力量为主体,其他相关政府、社会力量为辅助或依托,从而形成全社会支撑、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的生态系统。要集中优势资源解决当前高发的网络诈骗、网络“黄赌毒”等突出问题,并加强与境外警务交流合作,切实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时代的进步,网络空间的拓展使得人们在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基于我国网络中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从健全网络治安治理法律体系、加大网络社会治安监管力度、强化网络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提升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公安机关及时查处网络治安问题等方面提出防治对策。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治安问题的来源日趋多元化,国内外网络社会治安形势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亟需加大人才和技术的投入,全面提高网络社会治安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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