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的法理阐释和制度塑造
2022-02-15张志朋
□张志朋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引言
气候变化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最具争议和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中国一直积极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责任和义务。2020年9月,习近平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是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重要内容[2],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考验。
在有关“双碳”目标的讨论中,法治扮演着重要角色:法治已经成为超越不同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裂痕的普遍治理共识[3]。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双碳”目标成为学界新近关注的重要问题。总体而言,学界对“双碳”行动所关涉的法治问题已进行初步研究,彰显出学者们对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持续关注,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气候变化相关法治问题的深入研究。然而,当前研究没有深入阐释“双碳”目标的法理基础,也未能阐明法律制度建构完善的具体内容。因此,具体阐释“双碳”目标的法理基础并探讨实现“双碳”目标的具体法治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一、“双碳”目标的法理阐释
复杂的气候变化问题及其不利影响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且遵守国际条约和协定并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范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双碳”目标深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之中,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保障人权理念是实施“双碳”行动的指导理念,同时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价值依归。阐明“双碳”目标的法理基础能够彰显“双碳”目标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能够锚定该项工作展开的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
(一)法理基础之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中国追求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利益,为此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4]。从“命运共同体新视角”①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该理念的提出和发展同中国不断深入参与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方案的实践历程相伴随。当今,国际法主体就全球治理所关涉的价值理念、具体治理模式和路径并未形成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治理共识体系;同时,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采取非法单边制裁等方式不断挑战当前既有的国际法体系。上述治理共识的阙如以及现实困境都对全球治理体系构成严重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恰逢其时,“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已经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2018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同被写入宪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由执政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从政治理念转变为法治理念,深深嵌入推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对国际社会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中国一贯秉持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的拓展和延续[5],逐渐被愈来愈多的主权国家所接受,构成新时代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坚持的新型国际观[6],成为国际交往中秉持的重要价值理念之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不单单是一种价值理念,以其为核心已经构建起完整的思想体系,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论性质的重要理论体系。正是这种其所具有的独特理论性质,成为我们阐明“双碳”行动的法理基础之一。
具有中国理论特色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得到了广泛响应,逐渐成为全球治理可能采取的最优方案,从而具有了面向世界的理论特质。“双碳”目标同样兼具中国特色和面向世界的特质。实现“双碳”目标,是新时期我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7]。从国内而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双碳”目标与以宪法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相一致,都是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具体举措,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及循环发展,最终目的是建立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建设美丽中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正是基于国内社会发展新阶段,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国内生态环境治理的决定性方向。与此同时,从国际来看,全球气候法治面临诸多挑战,行之有效的全球生态环境法治治理体系并未形成;另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时所表现出的反复无常的态度,加之并未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履职尽责,更是对构建联合国气候变化治理框架和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造成诸多挑战和消极影响[8]。面对全球生态治理现实困境,中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断采取各种生态环境治理举措,深入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以切实行动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持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作为高度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坚持国际法治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提出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实现“双碳”目标。“双碳”行动的实施正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典型举措之一。
生态命运共同体理论以维护人类共同的生态价值为根本目标,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所凝炼的智识积淀为基础,中国积极持续推动生态命运共同体建设,逐渐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引领者。“双碳”行动的实施正是蕴含在这种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议程协同推进的实践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法理基础之二: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双碳”目标是我国实施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全球生态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之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涉及主权国家间政治关系、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科技创新等诸多内容。随着国际社会围绕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展开讨论和合作,气候变化涉及的上述内容逐渐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气候变化对人权保障带来的挑战成为21世纪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9]。以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为核心论题的环境权成为各国法律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的基本理论范畴[10],直面气候变化对人权造成的挑战与影响,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人权进行共同考量:一方面,力图从《人权法》视角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推动力量和有效的解决路径;另一方面,也力主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践进程中融入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在实施具体行动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保障“气候正义”[11]。
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首次将环境与人权联系在一起,强调“无论是人为环境还是自然环境,对于人类享有福祉和基本人权,甚至是生存权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②。2016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黎协定》正式生效,强调“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③。再到如今,基于《巴黎协定》及联合国其他公约对环境权与人权的进一步融合规定[12],环境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基本价值共识,并获得进一步发展和深入研究[13]。进入新时代,新一代领导集体不断提高人民人权保障水平,坚持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使得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上述内容最直抵人心的凝炼表达[14]。在国家政治决策等诸多因素的推动下,以法治方式保护环境权成为法学家关注的核心议题。尽管“环境权”并未能明确写入《宪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中,但是当前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议题,也已经初步构建起一整套相对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也是当前实施“双碳”行动的法律规范基础。
推动构建生态命运共同体,保障人权,努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诸如“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以及“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写入序言中,使得蕴含环境权保护的上述价值理念得以在宪法中确立,为“双碳”行动宏观上能顺利实施提供了宏观维度的理念指导。《宪法》在为“双碳”行动提供上述价值理念指导的同时也通过其第26条义务性规范④以及第89条的授权性规范⑤为国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以及享有的相应职权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上述“双碳”目标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基础的最终目的。同时,《民法典》确立的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内容的绿色原则⑥,以及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仅开启了生态环境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15],而且为从解释论视角阐明环境保护与人格权保护的法定化路径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制度可能[16]。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规范基础。上述对法律制度层面的粗略考察,已经阐明生态环境保护已经逐步实现由治国理政理念到法律制度的实质转变;更为重要的是为“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推动力量以及法治化路径。
围绕环境权作为人权的核心范畴这一核心命题,国际国内都展开了诸多阐释。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实现“双碳”目标正是我国围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根本目的,持续推进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构建生态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二、“双碳”目标面临的挑战和基于实在法体系的阐释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保障人权理念阐明“双碳”目标的理论逻辑和价值依归,锚定“双碳”行动的逻辑起点:在上述理念的引领下,确定如期实现“双碳”目标的政策指导,继而围绕上述理念和政策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并最终落实为法治轨道上相应的法律制度建构。总结而言,上述言简意赅地阐明了“双碳”行动历经“理念引领、政策指导、制度落实”的三个发展阶段。“双碳”行动内嵌于我国协同推动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对中国和世界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它也是保护人类环境权益的重要阶段性措施之一,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上述宏观维度的法理阐释,对于理解“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仅仅基于宏观层面的法理阐释,仍不能阐明“双碳”目标的全貌。在法治成为多数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背景下,从微观角度对“双碳”目标进行法律阐释,同样构成文章整体内容的重要部分:阐明如期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和挑战,并基于当前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保障“双碳”行动的持续高效开展提供法律空间和法治保障。
(一)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的主要挑战
1. 国内法与国际法未能有效衔接。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及2015 年《巴黎协定》作为基础性国际环境条约构成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体系。当前,《巴黎协定》确立的“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模式不但有别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模式,而且已经成为当前的基本治理模式[17]。与此同时,2021年10月31日在格拉斯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通过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18],加之此前的“卡托维兹一揽子计划”[19]中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共同构成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体系。然而,学界对于《巴黎协定》的法律规范效力仍然存疑,并未达成共识[20]。加之,国内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虽然已经进行了诸多规定,但是法律自身面对社会情势变化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因而,在有关国际条约法律效力尚存争议的前提下,更遑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有效衔接。上述原因,导致主权国家不能有效衔接国际法和国内法,也因此未能真正满足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法治保障和法治动力。
2. 围绕实现“双碳”目标,并未形成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性是法律制度的内在属性,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它要求法律实践以体系性角度对待法律和塑造法律,也要求法治建设满足体系性要求[21]。在法治已经成为普遍治理共识的背景下,也必然需要采取法治的方式助力“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已有诸多规定,为前期顺利开展“双碳”行动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规范指引[22]。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围绕环境保护之目的,作出符合当下社会情势的具体规定,为前期“双碳”行动的开展提供了规范指引。然而,上述种种法律规范并未针对“双碳”目标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体系性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指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直接对大气污染作出规制的法律,并未明确将二氧化碳规定为“大气污染物”,仅将“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作并列规定⑦。由此,当前法律体系对二氧化碳在法律层面的性质认知仍存疑的现状可见一斑。因此导致,上述围绕环境保护之目的法律制度,并不能持续高效地推进“双碳”行动。
3. 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并不能保障“双碳”行动具体举措的实践效果。围绕实现“双碳”目标,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于2021年9月22日和2021年10月24日先后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此政策指导为核心,出台围绕科技、碳汇、财税、金融等具体保障措施,逐步形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23]。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和政策实施推进能力为开展“双碳”行动提供强大动力,上述政策指导体系对初期“双碳”行动的顺利开展有巨大作用。然而,随着社会情势发展,政策指导体系的实践辐射效果逐渐变弱,由此如何持续高效的实施“双碳”行动则是接下来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毫无疑问,法律在持续高效实施“双碳”行动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因为“法律能够在广泛的领域中,引导、计划和控制我们的生活”[24],更是因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5]。但是,当前围绕实现“双碳”目标的制度体系,仍然是以国家政治政策为主导:政治政策并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未能切实保障具体举措的实践效果。另外,现行实在法体系保障“双碳”目标之实现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各法律法规之间并未形成明确和完善的协同治理机制,同时也未能建立高效监督机制以及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政治压力和政策指导下,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方案,有力推动了“双碳”行动的开展。但上述协同治理机制、高效监督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使得“双碳”行动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二)实现“双碳”目标的法律路径:基于当前实在法体系的阐释
据前文分析,当前制度体系内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种种挑战。但是,在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已经成为国家基本战略任务的社会政治背景下,不能囿于上述种种挑战而裹足不前。回应实践需求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在当前社会情势下,为“双碳”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初步法治动力,可以综合运用诸如法律解释等多种法律方法,为“双碳”行动开拓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路径。毫无疑问,这种方式仅是为满足当前实践需求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如期实现“双碳”目标的长久之计。但其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纾解当前“双碳”行动中所遇到的上述现实挑战,同时能够为未来的制度建构提供相对明确的方向。
1. 秉持法教义学思维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论证等诸多法律方法的运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实在法体系已有诸多法律都在第一条明确表明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然而,没有法律在文本中直接规定有关“双碳”目标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当前实在法体系面对实践发展所表现出的滞后性。遵循当前实在法体系,为弥补规范和实践之间的裂缝,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解释等诸多法律方法,将“双碳”目标和当前实在法体系结合,为“双碳”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空间和法治保障。“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立法目的被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诸多法律文本中,同时实现“双碳”目标内在蕴含“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因此,价值取向上的趋同性,为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契机和方向。遵照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审慎对待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立法目的的相关法律;同时在有关“双碳”目标之实现的相关实践中采用目的解释方法,使得关涉到“双碳”行动的实践问题能够回归到法治轨道,结合当前实在法体系为其提供初步的法治解决方案。针对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各地政策频出,该目标的完成与否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由此导致地方政府为完成考核目标,多是政策先行,并没有采用法治方式有序开展相关行动。因此,可以采用文义解释优先规则、体系解释方法以及目的解释方法,将实践中的政策和环境保护目的等法外因素纳入上述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过程中,从而纾解当下“双碳”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规范指引不明和政策与法律矛盾等问题。然而,目的解释方法的应用,其极端形式则可能表现为一种没有法律的司法,如完全以目的作为解释的标准就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意义的明确性,并最终失去法律程序的安全保障[26]。尽管“双碳”目标与当前实在法体系中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内在价值同一性;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要秉持形式法治理念,谨慎对待具体问题,在法治轨道上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方法推动“双碳”行动持续高效实施。
2. 在环境司法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方法的作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从涉碳民事纠纷解决、涉碳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以及重点区域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的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举措⑧。同时强调“要全面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推动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规则转化”⑧。从中可以看出,法院系统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该《意见》的出台,是法治体系对“双碳”目标之实现做出的最为直接的法治回应。《意见》具体内容所遵循的内在逻辑和本文所秉持的理论姿态一致:坚持法教义学逻辑,在当前实在法体系内为“双碳”行动的持续高效开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法治动力。《意见》作为当前实在法体系的一员,为“双碳”行动的开展和保障提供最为直接明确的规范指引。然而,《意见》的内容大多是原则性和宣示性条款:仅从“构建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⑧之根本目的出发,宣示性说明司法服务和保障措施。因为法律方法的应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7],在有关涉碳民事纠纷解决、涉碳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司法裁判实践中,根据当前实在法体系,并且在遵循文义解释优先规则[28]的基础上,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至少能够得出下述结论:“双碳”目标与当前环境生态法律保护体系具有目的同一性。上述论证遵守下述逻辑链条:(1)实现“双碳”目标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的生态命运共同体”;(2)“双碳”目标的根本目的可以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找到规范基础;(3)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扮演者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上述逻辑论证链条,至少能够得出的明确结论是: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方法在当前环境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双碳”目标开拓出法律规范空间。
本文秉持法教义学姿态,提出保障“双碳”行动高效开展的法治方式,在当前法律规范体系内阐明“双碳”行动高效开展的法律规范空间。当然,这并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长久之计因此,下文将具体阐释未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塑造和建构。
三、实现“双碳”目标的法律制度塑造及建构
前文阐明当前制度体系内,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理论和实践种种挑战。但秉持法教义学姿态,基于当前法律规范体系,综合运用目的解释等诸多法律方法能够为稳步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初步规范指引和法治动力。然而,此种理论阐释方式,仍是一种以法治方式初步解决“双碳”行动开展过程中的实践问题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理论研究在回应当前实践需求的同时,也应该具有因应实践发展的前瞻性和未来面向。虽然前文论述了遵循当前行之有效的实在法体系,运用法律方法,能够暂时为保障“双碳”行动提供法律规范指引并开放法律制度空间,但并不能就此踌躇不前,忽略对相关法律制度建构的探讨。因此,基于上述理论阐释,尝试阐明因应实现“双碳”目标的实践需求,未来法律制度塑造的方向。
(一)解决国际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律效力衔接问题
法律规范体系兼具回顾性与前瞻性,因而对法律/法治变革提出根本要求,即保持新创规范体系与既往规范体系在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方面的内在一致性和体系融贯性。在此要求下,应遵循既往有效规范体系及其内在法治原则和精神,并因应社会实践和情势变更进行法治改革。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已逾四十年,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经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秩序框架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不断发展至今[29]。国内与国际在环境保护法治秩序完善和建构方面具有互融共通的内在紧密联系。伴随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演变,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也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秩序是国际法律秩序框架的内在构成部分,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秩序的基础一环。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质效决定着国际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新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框架,对国内相应法律制度进行变革,确立我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法律框架,解决国际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律效力衔接问题为未来“双碳”行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更加完善的规范指引和制度基础。
(二)积极推动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治理机制转变
自《京都议定书》至《巴黎协定》,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治理机制由“自上而下”的单一治理机制转向“自下而上为主,兼有自上而下”的混合治理机制[30]。《京都议定书》是兼具法律约束力和履约机制的条约,但自上而下的治理机制面临顶层设计难以兼顾各方利益、灵活性不足以及缔约国主动性不足等困境[31]。《巴黎协定》确立的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确定了各缔约国自主贡献模式,并且“奉行尊重国家主权、非对抗、非侵入、非惩罚的行动策略”[31],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入新阶段。但是《巴黎协定》中的哪些条款创设或未创设法律强制性义务则一直是争议焦点[32],并且该协定也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履约机制。以上述国际气候法律治理机制的发展为镜鉴,我们应该积极转变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治理机制。当前,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国家政策体系确立了类似于《京都议定书》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机制:如上节所说,当前法律规范为治理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初步规范指引和制度基础,具有一般性和普遍适用性;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确立了实现“双碳”目标的远景规划,地方政府以及市场主体根据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确立各自的行动方案。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机制,要求“全国一盘棋”,强调顶层制度设计的“统一适用”,未能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设置不同的目标方案,往往容易造成各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盲目求进的“运动式减碳降碳”以及盲目追求政绩的“竞争式减碳降碳”,从而并不利于“双碳”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应确立“动态自主规制+联动协同控制”的治理模式:在遵守国家政策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设置的行动方案时间表的前提下,借鉴国际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主动性,允许其根据各自实际状况,动态设置和自主规制其减碳和降碳目标;同时在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双碳”目标实施联动机制,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减碳和降碳合作,避免彼此盲目追求政绩的恶意竞争。
(三)加快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提出“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已经成为共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将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进行并列规定,并以此为规范基础确立了常态化的温室气体协同规制模式[33]。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当前依据该规范基础确立的协同规制模式,只是在专门性立法缺位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技艺采取的权宜之策,并不能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长久之计。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出台能够为推动并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以此为基础配套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最终构建起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范体系。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在性质上兼具国际和国内[31],因此其具体制定需要考虑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需要基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实践和实现“双碳”目标的自主贡献要求,考虑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在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理契合性和制度协调性;国内层面,应对气候变化法关涉到环境法、能源法、商法以及国际法等多个领域[34]。因此,也应该加快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或者修改诸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如本节所言,法律体系兼具回顾性和前瞻性。因此,在实施上述前瞻性举措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和气候变化治理的同时,也应该凝炼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阐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法律衔接路径。同时,需要一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明确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实施质效。最终目的是经由上述努力,构建以应对气候变化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实现“双碳”目标并提升国家气候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构建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和契合“双碳”目标实现的诉讼制度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球气候诉讼现状评估报告》强调,当前世界各国的气候目标仍然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气候诉讼案例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并且会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式[35]。《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强调加强全球环境危机的司法应对,采取多样化司法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在各自国情基础上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36]。气候诉讼是当事人提出的与气候变化缓解、气候变化原因和影响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等相关问题的诉讼,这些诉讼常常包括“气候变化”“全球变暖”以及“温室气体”等诸如此类的关键词[37]。国内学者在以下观点上并未出现较大分歧—以诉讼方式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双碳”目标,但是,学者对于具体是以何种诉讼方式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却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公益诉讼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路径,要构建契合实现“双碳”目标的气候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38]。另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理论和实践均不支持将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立,理论上设计出新的法律诉讼路径只会增加理论复杂性和司法实践困惑,因此我国气候诉讼可沿用既有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并借径人权诉讼提起国际气候诉讼[39]。在学界对于以司法方式参与气候变化治理,实现“双碳”目标已经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构建完善契合气变化治理和实现“双碳”目标的诉讼制度成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在当前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当前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气候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法律权利基础以及法律标准等,以此结合法律规范为司法参与气候变化治理,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开拓出制度空间和路径。在逐步采取上述推动法律机制转变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后,应该同步开启司法参与气候变化治理和实现“双碳”目标的法治之路。在此阶段,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所应担负的法律义务,为诉讼程序的展开和当事人起诉提供直接的法律规范依据,督促相关主体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也应该明确适格当事人:究竟哪些主体能够以诉讼的方式直接就实现“双碳”目标的相关行为提起诉讼。另外,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以此为主体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权利基础。总而言之,加快构建完善司法参与气候变化治理和实现“双碳”目标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极大挑战。气候变化治理关涉到多个领域,并将持续成为各领域积极关注的公共议题。法治在气候变化治理的有关讨论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气候变化治理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中国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一直积极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提出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实现“双碳”目标。中国提出“双碳”目标的法理基础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尤其是其中的生态命运共同体理论和保障人权理念。中国始终秉持上述重要价值理念,协同推进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际气候变化治理。当前,实现“双碳”目标面临法律效力衔接、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实践效果欠佳等理论和实践挑战。面对上述挑战,应该采取阶段性措施,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基于当前实在法体系的权宜之计,是综合采用包括法律解释在内的诸种法律方法为实现“双碳”目标初步提供制度空间和法治路径。未来,应该在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体系下积极推动国内法律治理机制转变,并不断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拓展司法参与治理的法治之路。经由上述理论和实践努力,最终能够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并不断提升我国气候变化治理能力。
注释
① 《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EB/OL]. (2011-09-06).[2021-12-01]. http://www.scIo.gov.cn/zxbd/nd/2011/docum ent/999798/999798_1.htm.
②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EB/OL]. (2021-12-20).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L7/300/05/IMG/NL 730005.pdf?OpenElement.
③ Paris Agreement[EB/OL]. [2021-12-15]. https://www.un.org/zh/document ts/treaty/files/FCCC-CP-2015-L.9-Rev.1.shtml.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对国务院的职权范围进行规定,其中第6款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EB/OL].(2021-10-28). https://www.pkulaw.com/news/ba5f0949d10c3317bd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