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暴力行为分析
——以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为例
2022-02-15晏米扬田小彪
晏米扬 田小彪
构建男女平等、和谐美好的社会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因为男女体格的自然差异、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社会环境还未达到高度和谐等,当前社会中性别暴力①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社会性性别暴力事件,值得警醒和深入探究。
一、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回顾
2022年6月10日凌晨,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有多名就餐者,几名女性穿着正常,坐在一起边吃宵夜边聊天,这时邻座几名男子中身材较魁梧的一位站起身向其中一名女性走去,对其进行骚扰,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该男子与同行几人对女子的背部、腹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暴力殴打。几名店内的女性见状后想去劝说,皆遭到殴打,从进行骚扰到打人后逃离,整个过程持续了7分钟。此次事件造成两名受害人伤势较重,经治疗痊愈后,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为轻伤(二级)。另有两名无需留院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为轻微伤;而事发后两天,公安机关将9名犯罪嫌疑人逮捕。
二、性别社会学视角下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的影响
(一)直接影响是导致女性受害者身体和心理的严重伤害
一方面,根据监控视频画面,打人者对多名女性的多部位进行了暴力殴打,其中两位的头部、背部和腹部遭到重击,受伤部位鲜血不止。从网传的受害者被送往就医时的照片可以看出,受伤严重,已经很难仅通过面部识别受害者的身份了。经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共四名受害者中,有两名判定为轻微伤;另两名伤势较重,判定为轻伤(二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另一方面,女性受害者心理严重受创,其内心的极度痛苦和害怕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大有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事发当晚的场景会时不时在受害者脑海里重现,引发噩梦和精神、生理上的痛苦;哪怕是回归正常生活以后,受害者也还是会变得过分担惊受怕,如看到身形与打人者相似的路人也会使其精神紧绷,心里痛苦;受害者还会内心封闭,极度回避与受创情境相关的人、事、物,不愿与人交流,与亲人关系也愈来愈疏远,最终失去正常社会生活状态等。一系列障碍最终容易导致患者社会功能受损,重者可能还会对未来和生命丧失信心。且受害者还有可能出现自卑心理,认为发生这样的事件不仅很丢脸,会变成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会被人看不起,不能接受自己这段痛苦的经历,从而变得过度敏感。
(二)间接影响是导致社会自身的功能失调
首先,引发女性恐慌并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这件事引发女性恐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认为社会治安还是不能完全令人放心;担心受害者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远远不够;害怕自己的恐惧是无力的、不被正视的。一直以来,社会部分声音对女性的偏见颇大,没有对症下药地剖析矛盾的症结点,反而越来越约束和轻视女性,相关言论更是层出不穷。这些现象容易陷入恶性循环,当女性的价值不能被正确定义、肯定,她们就会选择以自我保护的方式独立地实现其自我价值,这是一种回避社会的、高度不信任外界的形式;而社会中感受到这种不信任气氛的其他人也会不自觉地产生信任危机意识,并以相同方式维护自己,进而造成社会信任度降低,社会成员之间难以团结,社会运行面临分崩离析。
其次,促使更多女性互助力的凝聚。现下一个流行短语叫“girls help girls”,译为女性互助,但不译为只有女性才能帮女性,这种互助力的出现并不是抹掉男性的存在,而更可以看成是女性之间针对某一事件的小组互助,或者生活中一些女性之间才方便察觉和完成的互助,也包括大部分女性因天生的同理心较强而在特殊时间内对同性之间表现出的同情行为。此次暴力事件中,就出现了因挺身而出劝阻打人者而同样被殴打的几位女性。这种互助更多依赖的是女性的性别身份和女性之间在时代和社会发展背景下逐渐出现的凝聚意识。因为女性互助力在社会中不是一个新的现象,它一直潜移默化存在于女性群体间。过去或许因为信息的闭塞、时空的不一致性和女性身份的历史枷锁,女性的声音是分散的,难以在群体内有效联通,所以很多事情大家无能为力,而社会的发展让我们能够更便捷有效地汇集和聚焦到女性问题,所以女性之间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相互呼吁、相互帮助、相互进步。
再次,加剧性别社会对立。沈奕斐教授认为,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后,很多男性似乎觉得,强调其是由性别差异引起的暴力事件是在挑起性别对立,无差别地攻击了所有男性;殊不知一味忽略女性对诸如此类事件的恐惧,闭口不谈性别问题,从不正视女性权益,才是真正加剧性别社会对立的真凶[1]。其实性别对立言过其实,对立是实力相当双方的平衡与制约,可现下女性仍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只是发出正常的诉求便被定义为在引起性别矛盾,在一些男性看来,女性能够享有的社会权利较之前越多,自己的主导地位就越会受到威胁;女性自我意识越强烈,自己的男性权利就越会被她们质疑。长久的男权思想让他们不能接受女性权利的增长,所以在面对越来越多想要追求自我价值的女性时,性别对立的产生在所难免。其中所体现的矛盾恰恰是利于性别平等的。
三、性别社会学视角下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原因
(一)男性施暴者体格健壮、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败坏
首先,从本次打人事件的监控视频里可以看到,男性施暴者在体格上明显与受害女性形成对比,其体格健壮,造成其依靠身体的力量优势压制并殴打受害的女性,并把受害者的反抗当作对他尊严的挑衅和泄愤的理由。
其次,男性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指出,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而从监控画面来看,打人男子对受害者做出了令其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动作,在法律上构成了行为性骚扰。之后男性打人者与女性受害者发生冲突之时,其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后期他更是不顾周围群众的劝阻,对受害者进行更为暴力的攻击,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表现出完全漠视法律条例,藐视法律威严。
最后,打人者道德败坏。一方面体现在其对妇女的不尊重。这起案件的起因就是男性打人者骚扰了女性受害者被拒后双方起了冲突。受害者的拒绝令男性打人者心生不悦,在其思想观念里女性应该是顺从的,可以随意摆布,是不可以反抗的,更不被允许忤逆男性的尊严。另一方面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在殴打受害者时,打人者不顾周围人的劝阻,更不在乎受害者的呼救,完全漠视在自己眼前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而这条生命正可能因为自己的暴力行为而消失。
(二)女性受害者体格瘦小,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弱
一方面身材和体格远比打人者瘦小的受害者,在面对欺负的时候毅然选择反抗,不管是被骚扰女性还是因为帮忙而遭殴打的女性都非常勇敢,但面对几个体格健硕的打人者,她们的力量确是微乎其微。现实生活中身材魁梧到让正常体格男性心生忌惮的女性少之又少,练习过专业格斗能与男性进行力量较量的更是屈指可数,所以身临这种情境的一般女性几乎都处于被动,都处于让人觉得可以随意拿捏的消极弱势。
另一方面事发初始阶段,女性受害者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弱。此次打人事件中,受害者在遭到性骚扰后严词拒绝的行为是非常正确的,反抗也是形势所趋,不存在因为自身言行问题而出现所谓诱导犯罪的情形。但在预见到身形比自己强壮的男性可能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该冷静面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反抗,在先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求助他人,或是直接报警。这不是软弱,也不是助长施暴者的气焰,而是用正确的方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再用合理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孟子·尽心》中有名言:“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意为真知道正命而活的人,不会站在岩墙下面。这句话的意思,扩而大之是说明,知道是过分危险的地方,尽可能不去;过分危险的事情,尽可能地不做;绝不以身犯险,去冒可能有意外丧命的风险。这可能不是最佳方式,身处险境也难有万全之策,强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绝非是向罪恶低头,而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尊重与防范。但受害者的行为和遭遇绝不能被认定为网络上一些言辞激进之人所说的咎由自取,也绝不能荒谬地将事件发生的矛盾无理地转移到受害者身上。
(三)旁观者缺乏社会正义感
本次事件发生时,烧烤店里的人并不少,但仍然没有阻止这起暴力事件的发生,因为大家几乎都没有伸出援助之手,只有几位女性上前进行劝阻,却也成了被殴打的对象。而其他围观者没有上前帮忙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认为事不关己,别人的事让他们自己解决。二是害怕自己被卷入其中,也成为被殴打的对象。三是害怕自己动手后会触犯法律。
没有见到事情起因,只看到殴打行为的围观者可能心中会对冲突双方的身份有自己的猜想。一旦有了这种先入为主的思想,围观者就会觉得,这不关自己的事,而且这种事也不好外人插手。然而,无论如何暴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路遇这样的情形首先应该制止暴力行为,再帮助其寻求合理正确的解决渠道,否则社会正义就不存在。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前提最好是保证自身的安全,此事件中围观的群众在面对暴戾的打人者时,没有选择茫然加入战斗,避免了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伤,这是合情合理的行为。但是自保不等于不作为,在当时的情境下是有许多施以援手的方式的,最直接的就是在暴力发生时选择报警,或是到周围去呼救,找来更多群众,壮大劝阻的队伍,那么可能事件的发展就不会那么糟糕。
对于原因三,当暴力发生时施与援手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当前,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制度之中。例如,《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等等,都是关于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依据。
四、性别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暴力事件解决对策
(一)对受害者进行积极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
本次事件中两名伤势较重者在普通病房接受治疗后伤情已有好转。积极的身体治疗是对遭受暴力行为女性的最基础保障,也是确保当事人能以健康面貌配合相关事件合理解决的前提。同时对于经历重大创伤的人来说,心理的伤害会一直伴随且不可逆。因此,出于对受害者身心健康的考虑,心理危机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一般来说,受害者都是因为暴力事件本身,即事发的情景而存在心理阴影,也不排除伴随因受伤而产生新的焦虑。针对其心理危机,压力缓冲模型中所提出的观点,社会支持具有保护暴露于创伤后的潜在负面影响的作用,比如对于急性应激的个体,社会支持可以帮助其缓解焦虑、抑郁以及恐怖情绪[2]。所以,可以靠家人朋友的鼓励和支持,帮助受害者摆脱心理困境,提高其心理应对能力,使得她们能够表达和宣泄相关的情感并获得稳定的社会支持。必要的情况下则依赖于专业人员的指导,如心理医生或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侧重于帮助受害者重建心理环境,克服心理障碍,回归社会化;社工侧重于在对受害者经历的问题、心理、行为等能力进行预估后,帮助受害者恢复社会功能,培养其有足够的能力独自面对未来的困难,是为了让危机反应稳定化和正常化而开展的紧急干预,并非心理治疗[3]。但二者都旨在降低心理创伤带给受害者的危机风险,并协助其获得正常生活的能力。
(二)完善保护女性安全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震慑犯罪
蒋月教授指出:“法律应该能接住每一个不幸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受害人,有赖于法律实施机制发挥其应有效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应加大对法律实施机制规则的关注度,完善修订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4]。直接保护女性权益的法条是一方面,执行部门是否可以精准执行又是必须重视的另一方面。因此,执行力不到位,法规所要达成的目的就会落空,无法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更会失去公信力。相关部门最好采取下沉式工作,在走进社会中了解妇女权益保障进展不顺的绊脚石并将其及时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对症下药的规则。完善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的意义不只在于对受害后的女性提供一系列维权和安抚的措施,更在于要使这类不良事件从根本上断绝,使有潜在犯罪性的人群能够因为忌惮法律的威严而避免犯罪。
(三)倡导杜绝男性社会暴力行为的女性互助机构的构建
女性互助机构的构建,是利于当女性遇到因性别差异而遭受的不良事件发生后,女性之间以弱者姿态有目的地群聚在一起解决问题、声张女性权益的小组活动,而不是抱团将所有男性排挤在外,制造新的性别对立,甚至这样的女性互助机构也很需要男性的支持和帮助。
要杜绝男性社会暴力行为的产生,一方面需要男性正确认识男女性别差异问题,摒弃恃强凌弱的错误思想,另一方面也要靠女性的团结。女性间首先应该有理性的相互信任和团结意识才能更有利于互助机构的构建。在遭遇男性社会暴力时女性常常面临以下困难:文化程度不高,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觉得这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即使心中有苦,也找不到倾诉对象;没有意识到是因为自己的性别身份才被暴力以待。而杜绝男性社会暴力行为的女性互助机构可以是多形式的,有的直接为女性提供遭受暴力后的维权帮助,有的帮助受害女性回归社会,有的一直关切着女性的社会权益和身心健康,也有的是为女性提供获取知识的途径,让她们在思想上独立,能力上强大,切实用知识“武装”和保护自己,并实现自我的价值。
(四)进一步推动共建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
国际环境下,男女平等的进程普遍仍待推进,刘皓然认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战争等因素影响,全球性别平等事业进程几乎陷入停滞状态。报告预计,世界全面实现男女平等至少还要再等132年[5]。在我国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一方面体现了实现和维护男女平等的国家意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男女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男女平等是两性权利、机会和结果的平等,更是意识形态上的平等,女性主义常被冠以挑起性别对立的罪名,但深究其本质其实就是一句话,实现人类世界男女平等,而其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承认性别差异,认清女性价值,恢复提高女性社会地位。这里有一个需要声明的事实,男女平等不是要挤压男性的生存空间,不是给予女性超越男性地位的特权,更不是要让女性成为新的“霸凌者”,而是基于女性长期处于弱势的历史事实,让女性拥有本就应该属于她们的社会权益。
综上所述,从性别社会学视角分析,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属于典型的性别社会暴力行为,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性别差异及其相关的法律、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要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需要人们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和强弱意识,构建平等的性别观念。性别问题的探讨出发点在承认性别的差异,落脚点在差异中谋求和谐,并追求法律和道德的统一,才能推动社会文明的更大进步。
注 释:
①性别暴力:通常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基于性别选择的堕胎、女性割礼等。在探究性别暴力的原因时,人们尤其是施暴者往往会找出许多具体原因与借口,如施暴者有压力、醉酒,或受暴者“有错”等。但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性别暴力的真正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它深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中,而这也正是性别暴力广泛存在并难以消除的原因所在。性别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施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暴者宣示自己的权力,使受暴者屈服,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暴者的支配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