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儿子断绝了关系,想让孙女给自己养老,可行吗?
2022-02-15桂芳芳王净原
桂芳芳 王净原
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李琼华生来就很倔强。她拒绝家里安排的婚事,嫁给了自己喜欢的小伙子,为此和家里大闹一场断绝了关系。谁知,婚后不久,丈夫意外去世。为了生活,李琼华将刚满3岁的儿子李安康托付给爷爷奶奶,独自南下打拼去了。
李琼华的踏实和勤劳引起了女包工头王娟的注意,她们的经历很像,并且都有着不服输的个性。王娟很喜欢李琼华,将她当成自己的妹妹,亲自带着她做工程,还常常自掏腰包让她去进修。后来,因为身体原因,王娟对工作渐渐力不从心,于是将整个团队都交给李琼华打理。李琼华没有辜负王娟的信任,替她拿下了好几个重要工程,还成立了两人的建筑公司。
这时,李琼华已经打拼了13年,站稳了脚跟,决定将儿子接到身边一起生活,但正值叛逆期的李安康对她十分抵触,处处给她惹麻烦:乱花钱、泡游戏厅、打架,甚至和一帮社会青年混在一起。李琼华非常头疼,但毫无办法。
一场误会,隔阂数年母子情
意外发生在李安康18岁生日那天。李琼华在江边的高档西餐厅预订了两个位置,想好好为儿子庆生。谁知就在那天,常年卧病在床的王娟突然病危,李琼华立刻赶到她身边,送了恩人最后一程,但也因此错过了儿子生日。后来,李琼华忙于公司的股权交接,一时没有顾及李安康的心情。
王娟有一个独女,已经成年,在李琼华的公司帮忙。念及往日恩情,李琼华请人拟了一份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一部车赠与王娟的女儿,当作她30岁的生日礼物。
谁知,这份协议被李安康看见了。李安康觉得,母亲从小对自己不管不顾,却对一个外人这样好。他越想越委屈,与李琼华大吵了一架。在李琼华看来,儿子不仅顽劣,还贪心小气,刚刚18岁就要管妈妈的钱怎么用了。
面对指责,盛怒之下的李安康当即写了一份声明,表示放弃继承李琼华的一切财产,将来也不赡养李琼华,从此与她断绝母子关系。随后,李安康便搬出母亲的住处,回老家去了。
此后许多年,李琼华与李安康一直僵持,双方为数不多的联系,都是依靠李琼华的公婆代为转达,直到李安康成家立业,又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李念。彼时的李琼华年岁渐长,觉得身边没个亲人太过孤寂,便以大城市生活、教育条件更好为由,要李安康搬过来,而此时的李安康,也不再是年轻气盛的少年,觉得自己当初确实冲动了,便同意搬回来,母子二人的关系稍稍缓和了一些。
赡养义务,儿子孙女大不同
也许是想把对儿子的亏欠弥补在孙女身上,李琼华对李念特别好,李念和奶奶也特别亲近。李念非常争气,高中毕业后考上了一流大学,李琼华对这个孙女非常看重。考虑到自己的年纪大了,将来身边还是需要有人照顾,而独子李安康已经与自己断绝了关系。因此,李琼华找到律所,希望律师能帮她与孙女拟定一份协议,由李念赡养自己,将来自己的财产,也由李念继承。
在了解了李琼华的诉求与缘由后,我们告诉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免去李安康对她的法定赡养义务的。
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人身关系,它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消灭,因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赡养义务,待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難需要赡养时,子女都需要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只有当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时,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而孙辈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与子女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满足以下3种条件的情况下,才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一是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二是老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扶养或赡养;三是孙子女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即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
因而,如果李念有意愿、有能力,的确可以承担赡养祖母李琼华的责任,也无法因此免去李安康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且,赡养老人与财产的继承,在法律上并不是必然的因果,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李琼华可以通过遗嘱、赠与等方式,自由地指定由谁来继承自己创造的财富。
最后,我们建议李琼华与李安康敞开心扉聊一聊,毕竟亲情是斩不断的,无论发生什么矛盾,父母一定爱孩子,孩子也一定是在意父母的。孙女还小,有自己的人生,老人的晚年由子女来照顾,显然是更合适的选择。
一场谈话,解开40年心结
在我们的努力下,李琼华终于决定与李安康敞开心扉谈一次,而地点,我们建议安排在当年李安康18岁生日时,李琼华没能赴约的那个江边餐厅。
那一天,年逾四十的李安康面对满头白发的李琼华,道出了自己多年的委屈:自己其实非常渴望得到李琼华的爱与关注,但李琼华实在太过忙碌,而自己又太过平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李琼华的关注,因此,只能以叛逆、闯祸等方式来吸引李琼华的注意力,也只能通过金钱来证明李琼华对自己的爱。所以当看到那份协议时,李安康真的很生气,在那时候的李安康心里,如果金钱是衡量爱的尺度,那显然母亲是更加“爱”协议里那位女士的。年纪大一些后,李安康有些后悔自己的鲁莽和幼稚,但又想到自己人到中年,并没有什么很大的建树,而母亲显然更喜欢李念这样机灵的孩子,因而更加不敢跟母亲和解。
李琼华泪流满面,第一次对自己的儿子敞开心扉,从头至尾将自己对他的爱表达出来:在当年无数个饥寒交迫、穷困潦倒的日夜中,让她坚持下去的唯一理由,就是想给儿子创造更好的生活。她不需要李安康有多优秀,正如当初为他起名“安康”,她只希望儿子平安、健康。
最终,母子俩相拥而泣,李安康主动提出要与母亲搬到一起,照顾她的晚年。这对母子长达40年的心结,总算是解开了。
【律师说】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赡养义务,但是二者有所不同,归纳如下:
1. 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承担赡养父母责任的主体是“成年子女”,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责任的主体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自身没有负担赡养的能力,则无需承担赡养的义务,而对子女来说,无论自身是否有负担能力,都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2. 发生条件不同。对子女来说,父母生活困难,就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来说,则在满足“老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扶养或赡养”这个前提下,还需要满足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这个条件。也就是说,当老人的子女有能力赡养时,应当由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的确没有赡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需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民族有着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还依赖于晚辈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因此,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赡养老人,体现的是一个家庭的家风、文化和传承,父母慈祥、子女孝顺、夫妻和睦,这样的优良家风才是我们共同希望、共同追求的,也是我们每个人都要为之付出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