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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近代苏州佃农抗租行为的成因
——以1912—1936年为中心

2022-02-14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米价折价苏州

刘 大 武

(1.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9; 2.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江苏 泰州 225300)

1912—1936年,苏州地处民国政府统治的中心地带,这段时间苏州佃农的地租负担在减轻,至少低于晚清水平。地租下降,按照一般逻辑,该地的佃农集体抗租事件要少于其他地区,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该地佃农抗租行为频发,到1936年达到顶峰。此种历史现象背后的成因值得一探,通过对其发生原因进行考察,可以了解此历史时期苏州农村社会的变迁,亦为认识其他地区农村情形提供一种路径。

1 抗租行为的历史概况

梳理1912—1936年《申报》可知,此阶段,苏州共发生佃民抗租事件56起,而从1935年11月至1936年6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佃民抗租事件最为密集,掀起了一股抗租风潮。

首先,1912—1935年间苏州佃农抗租风潮爆发大多发生在下半年(见表1),这与各租栈开仓收租时间有关。通常收租时间是在每年霜降前后,比如苏州陶义庄租栈于民国24年古历10月20日(国历11月15日)开仓收租(1)苏州档案馆《民国24年吴县租繇和田租通知单》,档案号:L0-1-245。。1936年,佃农爆发的抗租风潮大多在上半年,尤其4—6月最为集中,4—6月多为粮食青黄不接及收割阶段(见表2)。其次,抗租风潮发生的地点大多发生在旧属元和县境内,此地城居地主为多,而乡居地主居多的旧属吴县境内,佃农抗租事件很少。第三,佃农袭击的第一对象为催甲,此举是有目的、有计划的,从表1中可见,1917年11月16日、1925年11月18日、1934年10月19日至20日佃家焚毁催甲数家。佃农袭击对象其次为保安队、警察、政府机构人员,佃农将其作为袭击对象,并无目的性、计划性,只是在进行抗租时,他们不得不禁止佃农的行为,致使冲突发生。第四,佃农抗租形式多样,表1、表2显示,有暴力抗租、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均为集体行为,通常是几百至千余人规模。

表1 1912—1935年苏州乡村抗租风潮状况

表2 1936年苏州乡村抗租风潮状况

2 抗租行为的历史成因

2.1 农村社会权力关系的改变

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对于地主征收地租的种种行为,清政府是不干预的。1912—1936年,政府更多地介入租佃关系,地主进行了更加充分的应对,同时佃农也开始进行组织动员。这种新秩序改变了苏州地区政府、地主、佃农之间的关系。

随着苏州城居地主的增多,他们很少把经营土地作为聚敛财富的手段。1930年江苏民政厅对苏南161户大地主进行调查,“军政官吏44户,放高利贷69户,商人36户,经营实业者12户,分别占27.33%、42.86%、22.36%、7.45%”[1],“苏州、常熟一带中等地主以上,绝少再居住在农村”[2],由此可见,苏州地主城居化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此背景下,城居地主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势必采取措施以保证地租征收更加平稳、有效。清末民初,苏州地主成立了同业者联合会——田业公会,其成员主要是租栈主。田业公会的成立一方面是为了对付农民的集体抗租行为,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协助田租的征收并减少上缴的田赋。同时,租栈在苏州继续扩展与强化,“四乡遍设公栈”负责田租的征收,并形成了能够影响田业公会的一股力量。

“赋从租出”,这是地主与政府联合收租的基础,政府深知地主收租不顺,势必影响国家赋税征收,因此政府进入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中,协助地主征收地租,“20世纪10—20年代县级军事单位即保安大队以及更大规模的保卫团得以建立,从而为县长提供了额外的人手以协助地主征收地租和镇压佃户的反抗”[21]234。 20世纪30年代,国家在吴县设立了催租代理机构——催租局、催租处和关押佃户欠租者的典押公所,对抗租的佃农采取强制手段甚至抓入典押公所。

政府在加大力度征收地租的同时,也更多地介入了地租的制定,取代了旧秩序下地主定租的模式。如吴县当局制定的地租水平不符合佃农们的减租预期,他们会以集体抗租的行为以示反抗,“官员支持较高的减租和较低的减税,地主当然相反,佃户则支持更为彻底的减租”[21]249。再者,地租水平制定的过程复杂且艰难,牵扯到县政府、省政府、地主、佃农多方的利益,在这场漫长的较量中,佃农会以为县长在拖延时间,不想减租,这会成为其集体行动的诱因。

政府的高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租征收的效率,同时也在促发佃户集体抗租。在这种形势下,佃户个别抗租已经失去效力,务必团结起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地租征收力度越大,越能激发佃农的集体抗租行为。苏州乡村权力关系的改变成为佃农集体抗租行为的诱因,这种抗租行为到20世纪30年代达到高潮。

2.2 恶性的收租体制

地主把田地出租以后,每年霜降前后,设栈收租。租栈的产生催生出了另一个阶层,就是催甲群体。“催甲”自庄园管理人蜕化而来的。庄园主因管理人对田地、佃农都能掌握就托他管理,仍旧催收田租,称为“催甲”。(2)见政协苏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著的《苏州文史资料:第1-5辑(1990)》。

在苏州农村,随着城居地主的增多及“一田二主”地权的影响,地主不知田亩的位置和佃户的实际情况,“只知租之入,不知田之处”,平时不问农事,往往委托催甲征收租额及勘荒报荒。同时,佃农因所交租额少,路途遥远,不便亲往租栈交租,由催甲代收。催甲谙悉乡村事务,对佃户家世了如指掌,“他们对地方情形很熟悉,甚至于哪个佃户家中有多少人,几条牛,有恶狗都很清楚”[22]。此时的催甲,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流氓地痞,他们寄生在租栈,以催租为生,完全职业化,并且管领租栈及田亩,在“苏州太平桥、沈店桥及田泾乡的催甲陈嘉玉管领四五十家租栈之田约有万余亩”[23]。他们横行乡里,中饱私囊。 平日,催甲“利用业佃之隔膜,容易蒙蔽,对于农民苛索剥削,不一而足。业方纵知其非,因平日不与佃方发生关系,不免稍存姑纵”[24]。催甲坑农事件屡有发生,“苏州盘门外某催甲,去冬受邻近乡民之托,携款入城代完租米,讵某催甲私用不缴,业主即派人赴乡,将欠租佃户捕往官厅,其家人大骇,以为款已交付某催甲,何以又生枝节,约合数人同往某催甲家责问。将其门击破少许,某催甲即赴城报告田业公会,捏称被乡人劫去洋二千余元云云,该会即代为请派兵士六名,携械查拿,其地及附近乡民逃避一空,当场捉去六名,经人查明冤情,向该会申说,劝其释放,而前省议员孔某云,明知其冤,一时颇难挽回,田业会丁某,亦坚持不允释放,不知将如何结果也”[25]。遇到灾荒之年,佃农收成受损,地主会依据勘荒的结果,对佃农应交的租额给予一定的减免。但大多地主住在城里,勘荒一般由催甲完成,催甲利用业主与佃农之间的隔膜,谎报荒情,勘荒不公,从中谋取私利。1934年10月,苏州娄门外发生佃农火烧催甲的行为,从两个佃农的供词中,可见一斑。“潘长根供:先到葑门塘拆房子,后到翁家浜,因为勘荒催子陆家夫不平等,有面子的减成色,无面子的就要十足,所以他们愤恨的。陈应龙供:因为勘荒的不平,所以要放火,我们的田只能收四成,他们催子要勘六成,不是叫我们没有生路了吗?”[26]对农民烧毁催甲房屋的行为,《东方杂志》这样分析:“乡民因为平日与催子本有积怨,再加上这次的勘荒不公,所以烧催甲房屋的事情才会一唱百和,在一个极短期间中蔓延于苏州的大半乡。”[27]84催甲平日横行乡里,惟利是图,敲诈勒索,甚至放高利贷,重利盘剥,所以农民报复的首选对象便是催甲。

2.3 灾荒下蠲减

民国以来苏州灾害频发,1931年苏州发生特大水灾,“本年水灾受害颇重,各区农田被淹三十余万亩”[28]。1934年,苏州发生旱灾,此次灾害时间久,破坏性强,“吴县各乡,迄今未得畅雨,各乡灾况且较夏季为甚”[29]。1935夏,苏州又发生30年不遇的旱灾,波及达40万余亩,佃农损失惨重,“今年夏间,久旱成灾,影响秋收,灾情奇重。全县被灾田亩达四十余亩,为三十年来未有”[27]83。勘灾本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涉及到田地的质地以及田地的位置、耕作田地的成本、灾害的种类、被灾佃农的姓名和田亩数。因各乡勘灾成本很高,“结果用去勘灾费一万余”[30]1552,同时在勘灾过程中有农民与勘灾人员发生冲突,酿成伤情。鉴于此,地主不愿“逐坵履勘”,仅抽勘了事,以抽勘情况与农民所报成色相结合,实行“分图普减”。据《吴县日报》1935年10月24日记载,此次普减分成普减二成、普减三成、普减四成、普减五成四个级别,“涉及到8个区44个都数百个图的田地,大概只相当于吴县都图的一半”[31]。 “抽勘普减”最终确定完租成数“比原来报告略增一点,如车坊斜塘农民,本只预备交四五成,而所交定标准为六七成,相差有两成之多”[30]1553,再有,业主用“抽勘普减”代替了“逐坵履勘”,无法反映全部田地的实际收成,尤其是虫灾,受灾情况很复杂,勘灾尤为困难,“在同一图之内,受灾重的,甚至于颗粒无收,没有受灾的,可以有十足收成。有田亩稻禾看似生长地很旺盛,其实全是空粒”[30]1553。这样,颗粒无收的农民即便减了几成,也无完租。1935年吴县东、中十八都各栈租瑶所见收租成数基本反映了“抽勘普减”的做法。

业主以简单的“抽勘普减”去对待情况非常复杂的田亩灾情,势必造成很大的不公,这是农民所不能接受的。再有,农民对这次勘灾结果的心理准备是以民国23年勘荒为底线的,而此次勘灾结果造成了农民心理上的严重落差。同时,灾荒之后,地主不肯减轻正租。“农民劳苦一年,每亩田只收到2石糙米,折合市价,不过15只洋,从这15只洋里面,完租米瑶6元6角余,打水河做田的包费2元,肥料3元,其他插秧、耕耘、割稻等,一直把秧苗变成白米要费去4元人工,把这几种合算起来,倒要15元6角;1年副食衣服、零用等尚不在内,就是说耕一年,每亩要除去6角,完租米田的人苦不苦?”[32]在此背景下,农民心中的愤怒势必会转化成抗租行为。

2.4 粮米的价格波动

太平天国运动后,货币折租成为地租的主要形态,到民国时期已成定态。按照契约规定,农民所缴的田租应是租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以租金作为田租的。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金和米之间的折价,在业主发由的时候,米价为七元每石,就是说一石米的田租,缴七元即可。一般折价,是以“学田公产所决定的折价做标准”[30]1549。具体实施办法,“大抵先以开始收租前,即所谓开仓前十日内之米价为根据,就此十日米价择一最高数及最低数加以平均,求得一标准价,其次,在此标准米价限度之内定出一个价格,收租时租米换算钱币,即悉以此为准。租栈征收折价,其所定米价大抵均较标准米价略低”[33]。同时,金和米之间的折价很不稳定,每年都要订立两者之间的折价,并且由地主来决定,地主总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诉求来定折价。这就造成各租栈的折价不一,不同地主的佃户负担各异。

秋收后,米集中上市,在一段时间供过于求,米价下降,租米折价势必会偏低,影响佃农的利益。从表3可以看出,1927年11月4日-11月11日,米行籴进和粜出,上中下三等米价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对比4日和11日米价,米行籴进三等米价分别下降了10%、8.3%、9.3%,米行粜出米价分别下降了2.2%、3.5%、10%。

表3 1927年吴县糙粳日价表 单位:元

再有,20世纪30年代初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经济危机,为转嫁危机,对中国进行商品输入,此背景下,市场粮价大跌,致使农民收益大减,“米价本应上涨,但在洋米、洋面的大量倾销下,市场米价反而狂跌”[34]。

为了统一标准,县政府规定“当发由以前,由县政府向米行查询一个月内每天的米价,然后平均的结果做折价的标准”[30]1549。以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货币政策,但是此政策的实施,米价不仅没有上涨,反而下跌,但金与米的折价不变,因此农民的收益较之前更为减少,与之期望值正相反。租米折价不公允也是佃农抗租风潮的一个诱因。

3 结语

1912—1936年的苏州佃农集体抗租行为,是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多种因素诱发而产生的。对1912—1936年苏州佃农抗租进行历史考察,可以看出抗租行为一般发生在交租和播种时节,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反抗者似乎没有战略,反抗形式(始终是抗议,请愿和宣传与暴力冲突交替进行)也没有任何可识别的进程,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收租时节,然后是播种时节)”[35]314。在佃农抗租行为运动中,矛头往往指向政府官员、催甲及政府的机关,“在佃户与地主之间的这次冲突中,人们攻击了官员或其下属和公共建筑。村长或保甲长和当地的公安局,和催甲一样,是暴力行为最经常的目标——远超过地主本身,而这些地主并不都是非在乡地主。佃户们对士兵下乡催租感到愤怒。军队的干预是地主们求助、抱怨、有时是要挟(如果我们收不到租子,我们就交不了税)的结果”[35]315。从佃农抗租行为的季节时效性和抗租行为的目标可知,佃农的反抗行为是对现有制度的不满,苏州佃农集体抗租行为是其朴素的抗争意识下采取的自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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