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未成年人隐私权探究
2022-02-14孟婧捷李小侠
孟婧捷 刘 莉 李小侠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哈尔滨 150080)
一、隐私权的渊源及发展
人类对于隐私的认识始于公私之分。早期的人类社会都是以部落的形式存在,没有人去追求所谓的隐私。随着部落的解体,人类社会中才逐渐产生了对于隐私的概念。所谓隐私权即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的美国正处于新闻媒体迅速腾飞的时代,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伴随着新闻传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纵观新闻发展史,新闻传播的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水平上升,民众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隐私权这个概念也渐渐成为一个社会公知和公民权利要求。
隐私权问世之初,其保护范畴仅限于公民的生活安宁及传统的信息安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世界迎来了“互联网+”时代。包括姓名、通信记录、消费记录等在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源源不断地收集、存储在网络空间,与此同时这些隐私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泄露。近几年自媒体这一新兴的借助网络传播的方式已经有逐步取代电视台、广播台、报纸等传统媒体机构的趋势。普通大众都可以借助网络的发展成为自媒体,自由地发表对于各大新闻事件的看法。自媒体的优点在于能够引导大众多维化思考,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如,一些不实报道、非正面的新闻层出不穷,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由此可见,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近年来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获取、收集个人信息资料,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不当泄露、恶意传播个人隐私,诽谤中伤、假冒他人名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信息以及资料侵犯个人生活安宁的案件层出不穷。网络隐私权这个新兴概念出现在我们大众的视野里。
二、网络隐私权及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概念的扩展和延伸,是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到网络空间延伸,是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学校延迟开学,为保证“停课不停学”,很多学校将教学工作转移至线上,利用网课进行在线教学,此举推动了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已达到1.83亿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网络可以使他们接触到更加多元化的世界,他们不仅可以利用网络获取知识,还可以通过网络交流、娱乐,网络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网络在带领未成年人快速探索世界的同时,又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欠缺,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尚未发育成熟,心理脆弱,认知能力较差。所以较之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受保护群体,其个人隐私权尤其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需要来自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的特别关心和爱护。
三、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侵权方式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如下:
(一)网络服务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一般都会要求未成年人进行用户注册,合法收集到未成年用户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密码、IP地址、兴趣偏好等记录。有些不法商家在收集到未成年用户信息后,将其作为商业价值利用或者非法售卖给其他商家,从而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如,生活中常常出现未成年人去某些网站了解学习信息,在进入网站之前会被要求填写真实姓名、学校、电话等个人信息,在填写注册成功后会频繁接到辅导班的推销电话,从而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
(二)网络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害。网络新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受害的新闻中,过度披露未成年人信息。如,2013年某星二代李××的性侵案,对于被性侵对象就采取了过度披露,以致引起被性侵对象被人肉搜索从而造成二度伤害的事实。
(三)自媒体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伤害。在未成年人参与制作的视频传播过程中,泄露了大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尤其是那些热度高的视频,还伴随着巨大的转发量,这就意味着大量跨平台的二次传播。
(四)利用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弱势,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达到故意犯罪的目的。最高院的典型案例中,犯罪人在近五年的时间里,用不同的社交软件和账户与数十名未成年受害人聊天、下载受害人在其空间发布的生活照片,从而骚扰受害人、利用受害人的色情聊天记录和裸照相威胁,进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隐私网络泄露已经从最初的人机交互的行为数据隐私泄露阶段过渡到了人体外部特征数据泄露阶段。而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泄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大量案例证实,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隐私的泄露,对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四、我国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造成未成年人隐私权被恣意侵害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益的驱使。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发源地之一具有几千年文化传统,距离其他的文明发源地较远,因此我国文化的发展与世界的其他文化发展是隔离并行发展的,具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习惯。与很多西方国家重视隐私权的保护相反,很多国人具有对别人的生活津津乐道的陋习。因此涉及泄露个人隐私的网络内容更容易引起受众的兴趣。
而相比一般成年人,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新闻,更容易引起关注。因此很多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不惜受道德谴责,恶意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甚至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受利益驱使,为了“出名”后“带货”赚钱,在一些短视频App拍摄上传自家孩子的搞笑小视频,只要是能增加关注粉丝和点击率,不惜以暴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为代价。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惩罚力度不够,违法侵权成本低,不能对侵权人产生足够的震慑。
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宪法》中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分别从人格尊严、住宅权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关于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做了根本性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条文规范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责任。
2020年后,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民法典》的第六章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否定性列举了隐私权的侵害行为,对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也做出了规定。其中的第1037条借鉴了欧美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方面的被遗忘权,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同时在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亦重申了被遗忘权的规定。在个人隐私的保护及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领域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对于未成年人这类特殊群体隐私权我国法律也有特殊的保护。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世界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公约,大概有200个缔约国,为世界各国儿童的成长创建了良好环境。该公约强调国家有责任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护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的权利,保护儿童的隐私不受非法攻击。
2021年我国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修订后的第4条规定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要求,第5章网络保护中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条款,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条款中也引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被遗忘权的内容。
被遗忘权是欧盟和美国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立法中提出的概念,是指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以数据形式在网络空间传播和存储的其个人信息被遗忘、被删除的一种处分权。其表现的是在网络隐私权利上进行的一项具体处分,要求信息掌控者删除个人信息,以达到被公众遗忘之目的。
五、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以上种种都可以看出我们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进步。但是相比其他欧美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这与我国自身法律发展进程密切相关。
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域外各国尤其是欧盟和美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沿,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有特别的规定。以美国为例,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在2015年正式实施的“橡皮擦法案”中进一步把被遗忘权特定化为特殊被遗忘权,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该法要求脸谱、推特、谷歌等社交媒体巨头允许未成年人擦掉自己的上网痕迹。此外,美国的立法注重从结果上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即规定网络服务商不但要删除其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而且还要达到使网络痕迹消失的效果。
而我国的相关立法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对于最后删除效果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信息处理者删除本网络系统内部的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即可,没有规定要把从本网络系统内部的链接去其他网络系统的信息删除从而达到根本删除的目的。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此类立法的规定与美国相比还略显粗糙,可执行性不强。另外,惩罚机制建立不够完善,违法成本低,造成违法者恣意违法。由此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六、互联网时代下对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首先,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对立法细化,同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形成以立法模式为主导,行业自律体系为辅的保护体系。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生活带来了超大的信息量,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及教育质量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域外的大量成功规范经验表明,靠单一立法规制模式不但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还有可能会对国家的信息产业经济造成阻碍。因此,应该在立法主导的基础上,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创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网络环境。
其次,建立全方位保护机制,从家庭、学校、社会全方位关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
家庭方面,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合理引导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上网,监督未成年人填写网络个人信息,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泄露自己的隐私。同时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积极配合,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及心理健康指导,帮助未成年人养成正确的世界观,加强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以便判断善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相适应,政府和社会也应齐心协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向上,勇于跟不良社会习气做斗争。
最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互联网。
实务中,存在一部分未成年人自己泄露自己隐私的案例。这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忧患意识低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其提高防范意识,在使用互联网时,不要将自己的隐私性信息提供给一些安全性较低的平台网站,尽量在监护人的指导下使用互联网,在得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后,应及时联系相关机构和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民族的前途和未来。因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上网,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目前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内,携手努力,让所有在新时代下的未成年人都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网络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