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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支持视域下我国志愿服务社会化机制

2022-02-13祥,汪

关键词:志愿志愿者服务

刘 家 祥,汪 琳

(安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安庆 246011)

青年是最积极、最活跃、最有生气的力量,在中华民族演进的历史长河中,历代青年才俊灿若星河,推动了华夏文明绵延向前。一批又一批中国青年肩负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铁肩担道义,在中国近现代史上谱写了壮丽的青春史诗。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1]。1993年12月19日,中国青年志愿者如春苗般破土而出,掀开气势如虹的社会化服务帷幕。从春运交通到“三下乡”服务,从奥运赛场到世博展厅,从赛场服务到危难救助,从邻里守望到社会关照,从国内服务到国际交流,中国的志愿服务在党和政府着力关注关怀下,从管理机制、队伍建设、关注内容、服务形式、评估反馈等多个层面不断发展完善,志愿服务行动业已成长为动员组织社会广泛力量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载体。

青年志愿服务在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提升现代公民道德素养和新风正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建设方面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但从现有发展质量和水平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全局性视角,只是零敲碎打地满足了社会发展的暂时性需求,未能从根本上理顺社会化途径,唤醒社会公民的广泛参与,持续得到扎实而有效的制度和心理支持。本文所指的社会支持是一个多维视角,既包括实际的支持、支持的感受、实践,也包括支持的构想、即将付诸的政策措施。在我们着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愈来愈认识到发挥志愿服务这支重要力量的综合功能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一、心理积淀意识:基于情感的接纳

每个时代都有倡导的时代精神,每个时代都有尊崇的时代价值。新时代以来,广大志愿服务者走进社区、走进农村、走进厂矿,弘扬时代新风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价值要求,把精神追求与行动实践有机结合、融为一体,既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了世界文明成果,也体现了新时代精神。《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白皮书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14岁至35岁的注册志愿者已超过9 000万人[2]。志愿服务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其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仁爱、奉献精神与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有机结合,呼应了时代的节拍和急需,具有较强的现实性情感期待和共情心理。正因为如此,要更好地推进这一事业,就必须深深植根于社会和公民对于这一观念与行为的理解和接纳。虽然当前从数字上来看中国的志愿服务力量绝对人数很可观,但相对比例仍低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亚洲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我国9 000万志愿服务人员相对全体人口而言占比还是比较低,只有6.4%。而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每年美国约有55%的人口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平均每周每人3.5小时;英国则有48%参与率,平均每周达3.2小时,德国也有34%人口参与。在亚洲,如日本参与比例达到26%,韩国20岁以上成年人中14%有志愿服务经历,且平均每周每人达2.2小时;新加坡则以参加志愿活动深度即每周每人的服务时间达到3.8小时而倍受肯定[3]。另外,从志愿服务队伍组成和服务质量来看,我国的服务队伍主力更多是青年人群,缺乏更广泛的社会参与,而服务内容上,也大多集中在“三下乡”、大型赛会、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缺乏更深入的服务推广和内涵建设。

出现以上现实情况,一方面,因为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尚属成长事物,有其发展壮大的社会接受过程,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反思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国人对其了解仍然显得狭窄和肤浅的深层原因可能更在于对传统伦理道德的远离、社会公德意识的功利化淡薄和志愿服务理念的误读。认知、探究和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多方位的积极举措,宣传教育层面的心理实践极其重要。要使中国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壮大,就必须使公民了解、接受并热情投身到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工作,必须持续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服务意识的培养,在思想上强化社会广泛认知,在行为上倡导个体践行,形成强有力的心理积淀。

其一,政策渠道的支撑。《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积极构想,并着眼逐步建立“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4],这是切实可行的重要考量。但是就当前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水平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在志愿服务教育推广方面开展顶层谋划和制度设计,将志愿服务管理纳入社会服务体系,有序将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内容纳入从小学至大学的课堂教育,编写相应的校本辅导教材,加强课外的社会公益活动体验和实践,,并将其纳入学生德行操评和升学评优的重要参考。

其二,舆论渠道的倡导。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志愿者们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提供热情周道志愿服务给予了高度赞扬,他希望通过这一世界普遍认可的服务方式,积极传播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用青春的激情打造最美的“中国名片”[5]。可以说,社会层面的广泛肯定和积极褒扬使志愿服务精神与理念更易于成为人们所接纳的基本道德规范。通过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载体宣传介绍国内外志愿服务情况,开辟志愿精神讨论专栏,推出志愿服务典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评比工作。特别是官方所主导的主流媒体要不吝篇幅、不惜版面,积极承担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吹鼓手”和“助推器”,营造良好的新闻媒介氛围。要通过专业训练课程发掘中国传统文化和文明传承的深刻内涵,在社会舆论上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新风尚,强化人们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认知和投入,形成公民关心社会公益服务、大众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良好氛围。

其三,动员渠道的拓宽。中国近5亿青年人口的巨大红利为新时代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和组织工作底气。因此提高志愿者动员的社会化路径成为有效改变当前志愿服务参与率不足现状的不二法门,必须持续坚决做好,如,广东深圳市探索建设“志愿者之城”计划,着力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向国际城市的先进水平看齐,这是非常好的动员组织思路和实践探索。此外,不仅要重视城市群体便于组织的特点,更要重视农村志愿群体的数量、需求和愿望。不仅要盯着传统领域的服务资源,更要重视新兴领域如外资、个体、私营企业和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中蕴藏的潜力渴求和资源优势。

二、制度支持行动:基于约束的规范

志愿服务事业是热心公益的事业,需要人的主动精神和无私奉献,但是任何事物的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一定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如果说初始阶段我们需要社会民众的主动呼应和自发参与,那么,一旦要形成一种发自内心、行为规范的社会现状就一定需要立法、建规和树责,以制度寻求稳定且持久的支持。

(一)完善法律支撑基础

一定的社会关系需要匹配一定的法规,当新的社会关系形成时,新的法规就必须及时调整出台,以实现法与社会协调,促进同步发展。因此利用国家机器将公民从事社会公益进行规范,在服务内容、方式、政策支持、义务权利予以明确,从而保障志愿者及其主体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使法立而民遂。通过立法保障从根本上促进本国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也是国际惯常做法。欧美等西方国家以及亚洲的日韩、新加坡等国家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对较成熟,其根本得益于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保障。像美国制定的《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志愿者保护法》《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日本出台的《特定非营利促进法》,德国颁布的《奖励志愿社会年法》,等等都影响较为深远。而目前我国在这一块却相对欠缺,人大立法虽已启动调研多年,但目前仍未形成统一意志的法律法规。前几年国家出台的《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虽然着重强调了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对于广泛而深入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重要意义,但也仅仅是着眼于思想道德层面的呼吁和倡导。建议在借鉴世界范围内成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做法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建立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激励、协调、责任机制等制度。出台《中国志愿服务法》等法律文本,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导向性,不仅可以提升公民对该项服务的认知水平和社会的稳定支持,也将更好地保障志愿者及相关各方的权利和利益,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事业。

(二)建立规则运行秩序

从国家层面来讲,制定出台一部成熟的法律条文较为复杂,往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调研讨论,既要宏观,还要有微观,既要借鉴成熟做法,又要因地制宜考虑国情民情。相对而言,区域性法规的出台要简单一些,一个省区、一个城市、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组织要制定和施行一项制度或规定,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施上都更容易操作一些,就志愿服务来说,我国确有不少省区或城市及行业协会结合本地实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探索出台了一批地方性规定、办法。经过多年积极实践,我国已有超过20个部委、省区、直辖市和几十个较大地市制定完善了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如民政部制定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广东省出台的《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的《青年志愿服务规定》、哈尔滨市的《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意见》、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等等。而事实正如此,广东、北京、上海、四川等立规走在前列的省市志愿服务水平也相对较高。不断完善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建设,业已成为进一步支撑并推进志愿服务行动的迫切之需。这对于普及志愿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倡导责任担当情怀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青年志愿者提出殷切希望:“希望你们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坚持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以青春梦想、用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6]。社会责任感不仅需要来自于个人的自觉,更需要来自于单位、组织或行业的担当。作为群体中的一员,个人受制于群体同时也愿意服从群体所制定的规则,这也是安身立命的需要和集体主义荣誉感的体现。因此,对我们来说,来自于民间系统或单位部门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由于得益于群体组织的集体意志约束和强化,往往发展得有声有色。我们所熟知的教育文化科技系统的“三下乡”、寒暑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以及交通、能源等系统的集中志愿服务由于领导重视、制度保障都产生了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三、管理推进运作:基于组织的自觉

回顾中国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历史,不难发现其成长壮大脉络十分清晰。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于政府主导推动,后由民间组织积极承担运作,再有一大批热心社会公益的人群参与投入。从实践来看,这是一种符合中国社会公益活动推广规律的模式。

(一)政府初始主导的主流示范

政府主导是中国志愿服务管理初始阶段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这项社会服务深化发展的坚强保证。虽然西方及亚洲一些国家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已经少有行政干预色彩,但究其发展源头,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直到今天,外国政府或官方机构仍然对这些社会公益组织给予积极关注也进行适当监控。对中国来说,这项全新的社会公益事业要想在全社会推广普及,形成声势,结出硕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的支持、关注甚至参与组织一定是必需的必要的,是不能因为盲目借鉴外国而否定这种管理介入,这样不仅能把握方向、明确目标、强力实施,更能有效运用行政手段,调配公共资源,从而在这项事业萌芽和启动阶段助其一臂之力。正因为如此,中央和各级政府必须统筹协调和推动全国性志愿服务向纵深发展,要整合社会方方面面力量各展所长、各显神通,积极推进中国式志愿服务由单纯青年群体为主向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由阶段性动员突击为主向经常性规范实施、由组织管理松散自由向管理有序化、由服务领域单一向服务触角转变。

(二)民间团体组织的社会支持

民间组织的规范高效管理运行是中国志愿服务和管理的终极目标。2009年7月19日经官方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开始探索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谋求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但当前,我国的志愿者组织大都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并由他们来指导和具体运行,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严格意义的民间组织或“第三部门”还有所不同,因而行政干预和活动空间上的限制比较突出。从多年的实践运作过程来看,许多志愿服务组织已经逐渐走向规范,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和活动流程,在接受民政部门和所属单位及行业指导的前提下,独立组织开展了不少服务工作,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但就目前而言,这些组织的管理总体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组织运行机构独立性不够,行政化色彩浓厚;二是自身的生存发展和“造血”能力不足,无论是募集发展资金,还是扩大吸引力方面都存在问题;三是内部运行管理的机制和模式需要不断改进,组织缺乏技术和凝聚成员的手段,等等。这些也正是中国的许多社会公益组织的通病,也是我们和世界上一些社会公益服务比较成熟的国家及地区的差异所在,也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方向。

(三)个体自觉投身的主观能动

主动关心他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和道德感应当成为志愿服务者的主要价值追求。个体参与者自主自愿性和积极获取生命愉悦体验的欲望与冲动是促进与保障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也是作为这样一个相关的社会组织能够拥有持续凝聚力的自律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殷切希望奥运志愿者成为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者、志愿服务理念的践行者、中国和平发展国家形象的代表者。但是要形成这种氛围却并非易事。一些社会慈善与社会公益事业比较成熟的先发国家,其社会公益之所以有声有色,不在于某些人捐赠多少资产,多少人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而在于其更深厚的人文心理和更成熟的制度文化,经过几百年的文化教育和制度管理,这些国家业已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慈善文化氛围,民众对公益事务的认可和参与度已达到很高水平,并已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追求。如1999年德国14岁以上的人群中有36%的人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工作,超过78%的志愿者表示,参与志愿服务是其不可或缺的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而2009年调查显示,这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了85%。而纵观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时间还不长,既缺少广泛深刻的社会认知,更缺乏制度管理层面的强制引导,因此,目前的服务人群要么基于自发,要么基于行政组织,真正发自内心诉求的自觉行动和矢志推崇志愿精神及服务愿望的尚属少数。

四、专业服务需求:基于培训的实践

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要形成社会化的专业格局,系统而深入的培训是实现目标的重要路径。从普遍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精神的宣传、意识的普及、道德的濡化,可以逐步形成更广泛的群体认同。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它又是理念的创新、思路的拓展、机制的探讨和专业的实践过程,培训是使中国志愿服务事业走向大众化、专业化的必然选择。

(一)政府的导向性培训

从根本上说,政府的态度是一项事业或活动得以萌生和推动的动力,官方的支持对这项事业的蓬勃开展至关重要,既是合法性的问题,也是合理性的问题。党和政府主导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包括志愿服务的培训,我们所看重的不是培训的具体内容或覆盖对象,而更多的是对这项事业的思维认知、理念认同、实施思路和效益评价,官方的宣传培训和推动,其潜在的意义在于党和政府会运用或支持社会公共资源包括政策、资金、技术、人力等,提升这项事业影响力和公信力。当然,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原则性要求志愿者培训工作也是必需的,例如注册前的系统培训和服务前的专业培训以及管理层面的建档、激励考核等培训内容可以清晰纳入。一般培训内容可包括:一是志愿服务精神理念,包括志愿服务价值功能、内涵意义、基本原则等;二是志愿服务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及纪律规范;三是参与服务的业务技能和素养培训,包括基本常识技巧、服务规范和标准、基本礼仪、应急预案处理等等。

(二)系统的专业性提升

着眼提高和完善组织自身能力和潜力是推进志愿服务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开展的重要前提与保障,而拥有一支基本素质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队伍往往成为标配。这种类型的培训可能是以系统为单位,也可以行业组织为单位,如2007年天津承办的高校志愿服务组织培训研讨机构,是以针对某项大型活动或重大工作而提供志愿服务。而共青团中央每年组织开展的主要是面向诸如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志愿专业培训计划。不论何种类型,这种培训都是针对性相对较强的业务提升过程。如果说官方的培训是把握方向,那么各种类型的民间培训则是充实内容,专研方法和技巧。近年来,各种专业性的志愿服务培训已经成为许多单位或社会组织提升活动影响力和凝聚服务对象的共识。同样,经过系统而专业的培训,无论对于志愿服务组织还是志愿者个人都受益匪浅,对组织或单位来说,其找到了驾驭活动、凝聚人员的抓手;对志愿者个人而言,其增长了见识,提升了能力,体现了价值,也得到社会的认可。

(三)群体的交互性体验

这是培训的另外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一种创新性的培训方式。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学习借鉴“它山之石”是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正确选择。要着力突出参与者融入组织、获得归属感和培养团队意识的培训主旨,做到过程严肃规范、生动活泼,避免视培训为功利化任务的倾向,产生反向效果。组织志愿服务领域专家、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及资深志愿者进行交流体验,由借鉴提高到实践创新就包含了因地制宜、取长补短的消化吸收和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研讨交流是实现从简单拿来为我所用到拓展深化为我所有的重要渠道,更是提高志愿服务人员基本素质和应用技能的重要手段,而研讨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实践和理论成果是符合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智慧结晶。

五、激励肯定价值:基于认可的追求

人都有成功和被肯定的需求,同时也有规避挫折的意识和被关注的渴望。志愿者基于一种社会道义、责任、良心和热情,为社会和他人服务、无私高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他们作为普通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对自我价值的诉求,我们要不断探索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和手段。

(一)制度性激励

各级政府从法律或政策层面上对于志愿服务事业的认可和肯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府的态度,它是一种宏观的激励和整体的引导。制度激励对于志愿服务者来说是一种社会荣誉和政治责任认可。为社会舆论而肯定,为公民道义所推崇,显露于阳光和鲜花之中。对于缺位者而言又是一种道义谴责和灵魂追问,其难免会无形之中增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和道德负担。德国在立法和政策方面的一些做法尤其值得借鉴,通过支出抵偿免税额以及其他免税与抵税项目等方式体现国家大幅运用货币调控手段的坚定支持态度。此外,志愿服务也可作为民勤,被纳入更有约束力的结构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志愿工作者服务年满3年,服务时数达300小时以上者,即可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的做法就值得借鉴推广。近年来国内也开展了优秀志愿者招生招录优惠制度的积极性探索,但在支持和鼓励在同等条件下录用公务员、人员招聘、有关招生中向优秀志愿者倾斜方面力度还不够,等等。

(二)典型性激励

行胜于言,典型就是无声的标杆。志愿服务活力的激发基础和不竭源泉在于广泛的社会认同。“志愿服务光荣、志愿者可敬”的良好风尚要成为公众追求的主流。志愿服务必须塑造典型,让媒体和舆论扩大和深化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宣传,聚焦志愿服务优秀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形成深刻的影响。在推荐典型、宣传优秀的过程要注意把握几个方面:一是点和面的结合。既要从那些影响较大、规模较大的活动中遴选典型,又要从那些默默无闻、一线基层的琐碎服务中发现典型。二是个人和群体的结合。既要照顾到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个人,又不能忽视对志愿服务事业热情支持、积极实践和不断创新的单位集体的肯定。三是实践和理论结合。在对中国志愿服务事业推动的过程中,一大批公民投身其中、努力实践做出了重要成绩,但同时,我们又不能忽视那些对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推介作出卓越贡献的“吹鼓手”。宣传典型是为了肯定价值,塑造典型是为了推动事业。

(三)人本性激励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进步、互助、友爱,其倡导“助人即自助”。显然,这就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志愿者作为个体的人,其既有服务社会、奉献他人的愿望和热情,也有被肯定、被关注甚至被帮助的需要。他们当然需要媒体关注、舆论褒扬和政策激励,但同时对志愿者自身的工作、生活乃至家庭状况的关注和扶助可能更能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激励他们由外在的被动引导进一步趋向内在的精神需求。因此,要善于从志愿者个人生存状态上切入,社会、单位包括志愿组织都应给予他们道德上褒扬、行动上支持、能力上培养、生活上关心、心理上慰藉。比如,可以探索记载每名志愿者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的办法,存入个人专门服务档案,甚至可以在个人急需志愿帮助时申请提取,寻求别人的义务帮扶。浙江志愿组织创立的“雷锋银行”,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对不少志愿者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吸引力和亲和力,这实际就是实践“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服务理念。

六、社会营造氛围:基于道德的权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7]。国家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不仅对物质上有渴望,对精神上同样有追求。中国的志愿服务要形成规模和影响力,离不开社会氛围的营造,群体只有在综合手段的作用下,接受志愿服务的理念、做法,认可了其价值和社会评价的基础上,才可以倾心投入,至少需要多个层面的努力。

(一)政策法律层面规划

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这是主流价值观,属于国家意志范畴,其倡导的内容是社会方向和目标,对公民的精神和意识具有根本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形成社会大公益意识的制度基础。因为社会资源的融合,保障措施的到位,多种力量组织动员,是志愿服务强大合力形成的强有力保障。正是基于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积极支持才有了中国志愿服务今天的良好态势。今后党和政府要从政策和法律的顶层设计层面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凝炼并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机制研究,才能营造出“眼中有光芒、心中有责任、脚下有行动”的浓厚社会氛围,把志愿服务化为广大公民自觉自愿自动的行为。

(二)责任权利层面引导

国家民政部曾在2013年就提出,通过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在对志愿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有效记录的基础上,激励激发服务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更多人因为可以体现崇高价值而愿意为公益事业源源不断投入。作为公益服务的长久志愿活动,必须立足于政策层面的支持和完善保障体系建设,把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要积极探索运用政策杠杆与调控手段把开展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纳入一些诸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测评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现群体和组织的责任。对个体而言,人人都有得到关注、享受救助的权利,同样地应有关注公益、参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社会不应当有人的等级划分,但是却可以根据职务、岗位、业务、能力、时间等不同对人群提出相应的公益服务要求,这是因人制宜地利用人力资源,也是对不同人的尊重和要求。对于一个掌握一定行政资源的公务人员和一个处于最基层的农民来说,在公益责任上,我们有理由对前者提出更多的服务建议和要求,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三)道德舆论层面倡议

志愿服务实践强化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实现路径和价值功能,促进了参与者的自我教育、道德传播并持续校正自我道德坐标,确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个体道德[8],有效地激发了当代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和生长,展示了我国新时代社会文明的建设成果。志愿服务之所以能够引起共鸣,是基于其蕴含着社会大众善良质朴的情感基因,也彰显着被普遍认同的现代公民社会的价值内涵。另外,中国志愿服务从量变到质变的燎原之势也深刻凸显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德与善的优良品质,以及从古代至当代生生息息的适合德性生长和发展的土壤。

中国几千年优秀传统文化所积淀的扶危济困、舍生取义的公益思想,成为我们中华民族文明中引以自豪的文化传承和道德硕果。应该说,中国不缺少对社会公益思想的贡献,若干经验和做法直到今天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新时代我们理应挖掘民族的传统宝贵资源,将其渗透于道德舆论潜意识中,努力在当前和谐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中形成浓厚的社会公益服务氛围,推动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足发展,凝成自己的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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