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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2022-02-13

山西财税 2022年12期
关键词:固定装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提升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精准性、便捷性和及时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免税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2年第三次发布,累计为第七批,共涉及54家企业的74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依据现行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并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授权,《公告》对于山西省税务系统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审批时限、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予以明确。

(一)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压缩工作时限,规定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9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压缩工作时限,规定:(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结: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事前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山西省税务局明确: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按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做好执法音像记录。实地查验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查验的其他内容。

三、相关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7号发布,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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