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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困宥与实践路径研究

2022-02-12吴涵颖

科技创业月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权益

吴涵颖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0 引言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要推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其中明确“十四五”时期要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率,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又是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效率的重中之重。同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也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也对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中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知识产权权益,不仅包括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而且还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政府机关的参与,涉及到各个主体的一系列相关权利,必须明晰界定。但现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的内涵界定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等,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等都可以成为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益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所以知识产权权益分配问题从权利归属和权利分配两方面出发[1]。知识产权在不同利益群体中有不同的归属原则,权利归谁所有,谁就有权使用,这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有重要作用,所以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知识产权转化成功后所产生的收益,各权利主体该如何分配是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的重要问题。各知识产权权属人的利益分配的本质是利益平衡,在各方之间达成相对平衡,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权利各方利益的协调,既激发科技人员创新,也鼓励企业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时需要考虑各方权属人的付出和需求等,科技转化成果中存在隐性投入和显性投入。

一项知识产权成果从科技研发领域到生产领域,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不同的权益主体[2]。其中包括科研人员的权益分配,投资主体的权益分配以及中介的权益分配。科研人员作为权益分配的主要部分,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脑力劳动,希望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署名权、报酬权等基本权利。投资主体一般是政府,政府往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更希望科技成果转化后对社会治理产生有益影响,而政府之外的其他投资主体则更追求经济效益,所以其对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最大化收益最为关注,而中介主体则是作为研发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链接,运用其所拥有的渠道,实现成果转化的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3],这样可以更有效地整合资源,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而中介主体从中收取一定费用或分享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作为其权益分配。

2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动因

2.1 权益分配机制不够清晰

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实行了“三权改革”,但是以激励制度为主的权益分配机制难以使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真正利益共同体。虽然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很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也较多,但对双方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的价值缺乏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4]。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其投入的成本很难进行有效分配,而企业又是以其所带来的研发收益进行评估,需有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对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进行合理评估。我国职务发明的权益分配是采用集体优先利益分配原则,注重集体利益,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过程中,权益分配中各主体的价值导向和目标追求都不同,而高校教师在产权交易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存在“投入—产出”不均衡和错位的情形,所以需要对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进行改革。《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其中对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数量没有限制。所有的专利权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当然如果权利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遵从约定。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专利的分配以约定优先为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权益该如何分配很难明确约定,往往各权属人会因为权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

2.2 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知识产权利益联结机制是指让科技转化成果的主体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调节,明确其研究成果的投入并获取一定的回报,其实质是各权益主体在成果转化中实现利益平衡的手段[5]。利益联结机制是平衡各个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以权益主体的利益为导向。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投入资金或资产,获得增值收益,是推动权属人、发明人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的重要手段[6]。但是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利益联结,高校和科研机构并没有实际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实际利益分配,对科技转化成果进行评估后给予固定的回报,未实现“利益共担,风险共享”。原因包括科技成果权属人并不愿意承担参与股份分红所带来的风险。所以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过程中,利益联结机制的缺失会使相关利益人损失一些科技转化成果带来的回报。

2.3 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知识产权成果缺乏明确的市场导向和需求导向,加之资源与时间条件的限制,使得知识产权成果本身缺乏“成熟度”,在推进市场化的过程中,会存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主体权益人需承受无回报的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风险、投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一系列风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纳入其中。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会因为尚未经过市场检验,与预期有偏差,进而产生技术风险[7]。技术风险分为在科研成果研究过程中陷入“低水平重复研究”的风险、在商业化和产品化过程中暴露的难以预知的转化风险、科研成果配套条件不成熟的风险。而在风险承担的问题上,各权益分配主体也不愿意风险共担,发明人会认为既然科技成果已经转化完成,其在转化完成后所产生的伴随风险不应由他承担,但高科技公司会认为,在成果转化成功后,发明人仍然可共享果增值过程中带来的收益,应该共同承担风险。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风险分担机制的不健全会使权益分配出现问题。

3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存在的问题

3.1 部分政策法规相互掣肘

对于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改革,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都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繁多,导致改革举步维艰。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法律政策众多,知识产权成果的成功转化,需要政策法规的推动。但是是否有利地推动了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还是有待思考。其中有些政策则会与法律规定产生矛盾[8]。2016年我国出台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了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但是这项“自由”[9]在实施的时候却举步维艰,对于权益分配,大部分单位还是不愿意明确分配比例,更希望法律法规对于权益分配的比例进行明晰。《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对权益分配进行了规范。2021年12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修订,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中的重要地位。

3.2 权益分配主体链接不强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密切相关。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链接不是很强,很多知识产权成果并没有被企业成功转化,而科研院所和高校所研发的科技成果也很难做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这是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并没有专门成立部门与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对接,社会上科技转化机构和技术交易市场也不够发达,致使科研和市场的链接不够紧密。多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常常只是搭建交流平台,并没有提供深度的科技成果转化跟踪服务,由于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链接不强,企业缺乏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很难高效率转化科技成果。

3.3 科研人员权益保障不够

对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进行改革,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分配存在问题,而导致科研人员创造活力不强。首先我国关于科研人员权益分配的核心内容是基于职务发明等的报酬和奖励。由于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个人不享有该权利,这使科研人员处于弱势境地[10]。其次是科研人员的参与权,《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研人员的参与权,但科研人员并不是实际参与其中。《专利法》规定了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成果转化收益,但是对于单位给予的报酬并没有详细规定,在科研人员的报酬请求权遭遇损害的时候,缺少有效的维权途径。虽然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但是赋权还是在单位。所以科研人员的权益保障是实现权益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

4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实施路径

4.1 完善权益分配相关政策法规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法规政策是为解决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合理分配和由于分配不均产生的各种矛盾,提供更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法规应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切实保障各方利益。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相关法律法规零散分布于各项部门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中,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应单独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应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消除因利益分配不明、权属不清等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是以《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权益分配只具有概括性和引导性,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涉及的权益主体复杂,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应统一标准,并预留一定的“自由空间”。

4.2 构建权益分配利益联结机制

权益联结机制实质上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权益主体联结成利益共同体。首先,要明确科研人员在权益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因为科研人员是知识产权成果的直接创造者。其次,面对不同的权益主体,应该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利益联结机制。最后制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操作细则,明确实施程序、申请主体、分割方案、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具体操作流程,鼓励科技成果发明人和发明人团队进行所有权分割,并推动后续成果转化。比如可以通过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配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注重多元主体的诉求与需求,让各主体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同时在构建权益联结机制的时候,要让各方主体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同时应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带头作用,构建权益分配服务全链条。

4.3 完善风险分担和投资机制

权益分配机制中风险分担制度可以有效化解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首先,可以增加知识产权保险,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保障,其次,政府和企业可以联合设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风险补偿金,并对其进行管理。这样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为特殊原因没有成果转化,风险补偿金可以有效缓解权益相关主体的损失。再次,对于科技转化成果中出现的风险,对于重要科技转化成果,应该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让权益分配的各项主体拥有“定心丸”。风险投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对缓解科技成果融资约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采取多种优惠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发展[11]。政府可以对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以对于风险投资税收进行相应减免。支持银行开发科技信用贷等类似的金融产品,完善“科创贷+风险资金池”机制。

5 结语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出大量科技成果,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不够高,这与科技转化成果权益分配问题息息相关。所以在《“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中》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中都提出了要进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分配在目前的科研管理中举足轻重,是否具有合理公平的权益分配机制关系到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当前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还是存在法律法规不清晰、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科研人员权益保障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开发和运用,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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