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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者网络视角下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组织模式研究
——以福州闽侯火炬村为例

2022-02-11苏梦林涂小锵乔杰伟

闽江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行动者火炬

苏梦林,涂小锵,乔杰伟

(1.闽江学院地理与海洋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华侨大学建筑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3.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1)

一、绪论

齐美尔认为个人加入某个群体时,建立起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联,产生了社会关系[1],并组成社会网络。依托社会网络关系组织行动,形成行动者网络。拉图尔提出行动者网络包含行动者[2]、转译[3]等部分;卡隆将非人类要素融入行动者网络,在人与非人的行为互动中,提出了转译的概念[4]。此外,行动者网络理论还提出人类行动者、非人类行动者、代言等概念,更好地适应了社会分析的需求[5-6]。随着行动者网络理论“以一种结构化的方式来构建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将要素流动和网络化互动形态纳入分析范畴,为各学科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7]。学者们通过非人类行动者的视角、强制通行点(OPP)的设置、转译的开展,拓宽了研究思路,将行动者网络理论运用于新闻媒体传播[8]、产品交互设计[9]、人文地理[7]等领域的研究。

行动者网络理论也被引入城乡建设行动的组织中,把行动中的各个要素视为行动者,分析行动中各行动者的自身特征、彼此关系以及行动组织模式,以求更好地引导众行动者达成共识,推动同一目标的完成。目前,行动者网络理论已被用于老旧社区更新中各主体的行为组织[10]、历史街区开发过程中异质联盟的构建[11]、传统村落空间转型机制[12]、传统村落空间重构机制[13]、历史古镇空间演变方式[14]、引导激发乡村建设动力[15]等相关研究,并在乡村扶贫工作[16]、社区环境改造实践[17]中,对行动的组织模式进行了有效优化。

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行动者、非人类行动者、代言关系及转译等概念,也被运用于城乡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组织模式的优化,已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主体分析[18]与主体关系[19]等研究,足见其是适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理论方法。而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中,如何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优化组织模式、引导村民共同参与、有效激发村民积极性,还需进一步探讨。

二、研究基础

(一) 研究背景

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目标之一[20],也是重点任务[21]。“深化村民自治”[20]、“发挥村民主体作用”[21]、“激发村民主体动力”[22]等作用,体现了组织村民参与整治行动的重要性。

2018年,国务院发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逐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发布,吴良镛等[23]提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需要“共同缔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入了多元主体共同缔造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更强调公众参与,更重视引导村民参与。在此大背景下,福建省依托2017年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在美丽农村的基础上,展开农村裸房整治行动,后又进一步扩展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并于2019年公布了《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指南》,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二) 研究区概况

火炬村背靠群山,面朝金水湖,紧邻福州市区,是自然环境优良的近郊生态村。村民以外出务工为主,少数在村中从事养殖业与种植业。村内有闽侯竹岐湖昌养殖场、火炬机砖厂、清贵橄榄果农场等企业,并有村民自营的民宿、垂钓园、农家乐等,为村民提供了服务及就业岗位。村内现有3座规模较大且仍在使用的祠堂,形成宗族血缘团体;有11处民间信仰供奉空间,形成民间信仰团体;还有文化活动、兴趣爱好、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村民开展文化活动。

作为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的试点,设计团队在2018年完成了《火炬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设计》的编制,计划投资792万元,均来自政府财政,其中81.69%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同年,通过驻村协调,协助村民落实整治行动施工建设;期间多次回访,调查整治行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并加以分析、调整。到2019年12月,已完成阶段性建设,同时结合行动者网络,进行了组织模式的优化。由于村中常住居民少,期间累计访谈65人次,回收有效问卷58份。其中,认为自己居住条件“良好”的占27%,“一般”占59%,“较差”占14%;80%的村民愿意投资参与改善居住环境,且意愿较为强烈;对于自家房屋的改造,63%的村民愿意投入3~5万元,27%的村民只愿意投入1万元以下。

总体而言,火炬村人居环境良好,但仍有提升环境的需求;有能组织行动的村民团体,村民也有参与整治行动的主观能动性;投资完全依赖政府拨款,村民自费出资意愿不高。

三、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一)分析框架

当前整治行动中,由于过分依赖政府投资、组织、管理,村民参与程度低,难以激发村民的积极性,无法体现村民的主体作用。因而,在行动者网络视角下展开的整治行动[15-19](图1),暴露出行动主体身份认知单一、行动组织单位认知片面、整治对象被视作单纯物质空间、整治对象界定与行动者联系被忽略、强制通行点可感知性弱、共同利益团体划分粗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行动组织未能对村民主体进行细分,无法将整治对象与村民主体进行连接,难以使村民预见整治的收益,不利于激发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因此,依托行动者理论对上诉问题进行剖析,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能够对当地整治行动的行动者网络进行梳理,以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组织模式。

图1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行动者网络现状Fig.1 Actor-network in the improvement of current rural human settlements

(二)研究方法

行动者网络理论致力于厘清参与行动的各类行动者及其相互关系,以便有效组织行动的共同开展。能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中参与者众多、相互关系复杂、难以协同行动等情况,进行分析与梳理。在行动者网络视角下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行动中的人类要素为行动主体,以被整治、被改造、被维护的非人类要素为行动对象,特别是有待整治的物质空间要素。将人类行动者、非人类行动者实体依附到整治行动网络中[24],统筹行动者们共同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这一行动;引导行动者们在强制通行点上达成共识,通过问题界定、利益赋予、征召、动员及异议[17],形成共同利益团体,构成异质性网络[18],推动共同目标的完成[15]。

综上,以问题为导向,在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基础上,采用实证研究法,以火炬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为研究对象,探讨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组织的模式,并梳理火炬村整治行动中的行动者网络。

四、火炬村的行动者网络

(一)整治行动主体分析

1.主体身份的多样性

整治行动中的每个人类行动者都具备多种身份,体现了行动主体的多样性。不同的身份特征,其目标与诉求有所差异。而当下大多数整治行动仅把行动主体简单划分为:政府、村民、社会,对行动主体的多重身份考虑不充分,没有将身份特征与行动内容相对应,导致了行动分工不明确。

以村民郑某为例,其兼具老人会成员、种植业从业者、火炬村文山下居民等多个身份。文山下区域种植业的发展虽然提高了从业者的收入,但由此产生的噪声、药剂、薄膜等对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种植业从业者的身份,郑某期望整治行动能推动种植业发展,提高种植园经济效益;而作为文山下居民,则期望通过整治行动来改善生态环境,创造宜居乡村。同一个体,因身份不同,关注点和兴趣点也会有所转变。因此整治行动应依据行动者身份的多样性进行行动组织,对应其切实关注、感兴趣的行动内容,更好地激发行动者的参与积极性,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村民郑某的行动者身份多样性Fig.2 Diversity of actors′ identities

2.行动组织的单位

行动组织的单位,是能对整治行动产生主要影响、进行决策、参与讨论、完成行动的单位。艾兰[25]认为,参与过程包含了主导者、协调者、利益团体,而上述角色在整治行动中往往以群体而非个人为单位。

(1)基本单位

人居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如户厕整治、农房整治、污水治理、缆线梳理、公共空间改造等,都涉及家庭群体,或为家庭所有,或需家庭成员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同时,火炬村村民,即使是个人所有的房屋,也普遍被认为是家庭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存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决策的情况,因而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做出决定。因此,在火炬村整治行动中,更适合以家庭为基本的组织单位,引导家庭成员有效参与整治行动。

(2)扩大单位

除基本的家庭单位外,火炬村村民聚族而居,形成了更大规模的宗族团体,宗族血缘关系成为了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26]此外,各类村民团体,如老人会、橄榄行业协会、养殖行业协会、民间信仰团体等,也形成了规模大于基本单位的扩大单位。这些团体数量多、规模大、影响广,能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特别在信息交流方面,影响着整治行动的组织开展。在火炬村整治行动中,通过动员社会团体、动员扩大单位的方式组织行动,带动团体成员的参与,激发团体成员积极性,让他们更主动地参与到整治行动中。

(3)自发行动

社会网络理论认为,社会关系中的各类强关系凝聚子群(火炬村各类村民群体),能够通过情感联系推动工具性目的的实现,并影响了群体以外的人员,推进共同目标的完成。火炬村各类群体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形成了情感关联,这些群体长期组织村民自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对家祠、宗祠的修缮,对文山下敬老院、火炬村幸福院的翻新、扩建,对滨湖环境的清理,对文山垂钓园的建设等。此外,文山正境、梅福境、东境汉闽越王、大王庙、德磬寺、圣君庙(文山长兴堂)、西安境、越王境及其他民间信仰空间,都借助信众捐款建设、修缮及开展活动。其中,德磬寺内的骨灰塔,是当地生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捐赠者众多。无论是对先祖的敬仰,还是对神灵的信奉,都有效凝聚了群体力量,这些群体都在人居环境整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整治行动对象分析

1.作为非人类行动者的整治对象

当前整治行动,大多只把物质空间进行简单机械地分区,认为它们是孤立、静态、被动的。行动者网络则认为:“人类因素和非人类因素的行动者通过转译过程的展开,互相嵌入、共同建构或演进成一个异质性网络。”[7]因此,物质空间要素应被视为非人类行动者。火炬村在人居环境整治中,转变了组织思路,认为物质空间是平等的行动者,它们也有自己的诉求,与人类行动者一起构成了行动者网络,共同推动行动的完成。

2.代言关系下整治对象的界定

代言是由于非人类行动者难以直接参与到行动的讨论、决策中,难以发表观点、表达意图,需要借由特定的人类行动者反馈到行动中,两者关系密切、目标一致、利益同步,因此可以由人类行动者代表非人类行动者发言,成为其代言人。[27]

在当下的整治行动中,整治对象主要是各类待整治空间。而在空间界定时,往往只是依据物质边界进行划分,缺少对代言关系的考虑,以至于无法激发代言人的积极性,不能将整治对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类行动者上。火炬村的整治行动通过确定代言人,形成群体代言、全体代言,并根据代言人的不同,进行整治对象的空间划分,更合理地界定了整治对象的空间范围,使整治对象与具体代言人紧密关联,代言人也能更直观地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火炬村整治对象与群体代言情况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火炬村整治对象的代言人Fig.3 The agent of the rectification object

(1)群体代言对象界定

物质空间作为部分村民长期集聚并使用的场所,是主要的整治对象。村民作为使用者、运营者、所有者,直接影响了针对这些对象开展的整治行动。这些村民与整治对象联系紧密,对整治对象更为关注,也更积极地参与整治方案的讨论,并结合自身需求提出建议,甚至自发进行修缮与维护。例如,当前火炬村的老人会、棋牌爱好者、乐器爱好者等群体作为幸福院的主要使用者,负责幸福院日常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橄榄种植行业协会是橄榄林的运营者,负担橄榄林的日常运营;农户家庭是其农房的所有者,负责日常清理、整理。在整治行动中,村民们也以群体为单位,代表整治对象参与到探讨中,形成群体代言。

针对上述情况,在火炬村行动中,让人类行动者代表对应的非人类行动者,构建了代言关系,形成群体代言,参与探讨与决策,村公共设施的群体代言情况如表1所示。其中,村集体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主要由使用者代言;私人所有的对象,主要以权属关系为依据,确定代言人;群体投资建设对象,主要由投资者代言……以此保障对应空间能够适应群众需求,代言人能够做出有效决策。

表1 公共设施的群体代言Tab.1 Public facilities group endorsement

(2)全体代言对象的界定

整治对象中的自然环境等涉及大多数村民,不适合也不利于通过个体或小群体进行代言,而应从全局出发,考虑全村村民的意愿。火炬村中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多数村民的整治对象,如非居民聚居区域的村落空间,或自然山体、自然水体、自然林地等的环境治理、空间品质,需要村民们的全体参与和代言。

(三)行动者的关系组织

行动者之间相互关联,只有形成异质性网络,凝聚共识,达成同一目标,具备共同利益,形成共同利益团体,才能推动整治行动共同完成。

1.强制通行点再转译

异质的行动者网络,需要经过参与转译的过程凝聚共识,将各行动者同时带入共识枢纽。[17]在当下的整治行动中,仅将“美好人居环境”作为强制通行点,无法使村民对行动收益产生直观的预期,所需的投入也不清晰,不利于形成共识。在对火炬村的回访中发现,村民们只知道“美好人居环境”是件好事情,但不理解这件事与他们的关系是什么。他们更关注自己能直观了解、切身感受的事情,如:我家的房子、院子、田地、鱼塘,我打牌、聊天、看戏的那个地方等。因此,整治行动应从村民们较为关注的、可触及的目标开始,层层深入,形成强制通行点,再通过各个直接行动目标的完成,分步推动,达成最终目标。

于是,火炬村整治行动进行了强制通行点再转译,将“美好人居环境”这一强制通行点进一步分解,转化为优化交通条件、优化幸福院环境、优化金水湖养殖区环境、优化金水湖生态区环境、农房细部美化、邻里农房风貌控制、优化橄榄林环境、优化生态林环境等更加直观的行动目标。还在各项整治行动中构建次一级强制通行点-n(OPP-n),形成可触及的强制通行点-n,具体如图4所示。

图4 强制通行点的再转译Fig.4 Retranslation of OPP

2.共同利益团体分层

整治行动需要不断投入,才会带来多样性的收益。这些投入与收益,通过利益关系将行动的参与者凝聚成共同利益团体。当下的整治行动,将所有行动者粗略囊括到人居环境质量共同利益团体中,对于大多数村民来说,并不能从人居环境质量的提升中直接获得可预期的收益,因而产生疑惑和顾虑。所以要在全村范围的人居环境质量共同利益团体之下,进一步细化共同利益团体的分层组织,在更小规模、更低层级上,组织小型化共同利益团体。如:依托金水湖建设生产的相关行动者,是金水湖养殖区域整治行动的主要投资者、管理者、受益者,形成了金水湖养殖区共同利益团体;农房的风貌控制,需要邻里群策群力,共同维护,再由邻里利益共享,形成了邻里风貌共同利益团体;村庄道路的整治行动,由村集体或政府投入,主要由村民使用,收益归村民所有,形成村庄道路共同利益团体,等等。这些小型共同利益团体对于村民而言,共同利益更清晰,行动分工也更高效(图5)。

图5 共同利益团体的小型化Fig.5 Miniaturization of common interest groups

(四)行动组织模式梳理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现有行动者网络的基础上,结合火炬村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对整治行动的行动组织模式从行动者的身份特征分析、行动开展的组织单位调整、行动对象的参与方式转换、行动者间的代言关系构建、行动者共同意识的凝聚、行动者共同利益的凝练6个方面进行梳理,形成梳理后的组织模式,具体如图6所示。

图6 行动组织模式的梳理Fig.6 Sorting out the mode of action organization

一是将村民具体身份作为组织依据。以行动特征为出发点,确定参与该行动的行动者及其身份,将精细划分的身份特征与行动匹配,使村民准确对应到整治行动中。

二是将村民群体作为组织单位。充分发挥各个村民群体的带动作用,借助原有的群体关系带动整治行动,以群体为单位进行行动组织。

三是将整治对象视为主动参与的非人类行动者。视整治的对象、整治对应空间为能够主动参与、动态反馈、积极互动的非人类行动者,并通过代言人参与到整治行动中。

四是将代言关系作为整治空间的划分依据。摒弃机械的空间边界划分方式,重视整治对象及其代言人的特征,结合代言人的权属范围、使用范围、维护范围等,进行空间界定,使整治空间与代言人彼此呼应。

五是将强制通行点进行再转译。将强制通行点进行分解,使之能够被村民更直观地感知,使共同目标可触及,并形成共识。此外,通过多个强制通行点,为村民提供多个议题,有利于引发村民的讨论,提高认知,获得认可。

六是将共同利益团体小型化。针对不同整治行动的利益关系,将行动者分成多层的小型利益团体,使得村民们在小型利益团体中可以更直接地了解到自己的收益。

梳理后的行动组织模式,通过村民身份特征,组织村民参与感兴趣的行动;利用村民群体的情感关系,带动个体积极参与行动;构建代言关系,将对空间的行动联系到具体的人类行动者上;对行动目标与收益进行细分,使之能够被村民直观地认知。让整治行动更贴近村民生活,与村民的权益关系更直接,以此获得村民的支持,激发村民的内生动力。

五、结论

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普遍存在依赖政府、脱离村民的现象,不符合以村民为主体、村民自治的乡村振兴发展要求。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组织村民参与到整治行动中的途径与方式不适应村民的具体情况。通过火炬村的实例,在行动者网络的基础上进行了组织模式的梳理,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将行动者网络理论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分析工具,可以揭示当前行动组织模式的不足;对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行动者网络进行梳理,有助于村民认知并了解整治行动,有利于发挥村民主体的内生动力;行动者身份分类精细化、行动者组织单位社团化、整治空间与代言关系对应、强制通行点再转译、共同利益团体小型化的行动者组织模式更适用于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本研究对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使用与分析,具有普遍意义,但也有其适用范围,主要侧重的是农村聚落的整治行动组织,对其他部分的研究尚有所缺失,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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