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生猪屠宰场屠宰检疫对策
2022-02-11张进红刘重建崔璐李敬阳朱利华
张进红,刘重建,崔璐,李敬阳,朱利华
(1.河北省唐山市动物检疫站 河北唐山 063000;2.河北省唐山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河北唐山 063000)
随着我国生猪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猪肉制品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动物疫病发病率逐渐增加,广大养殖户深受疫病困扰,同时也危害猪肉制品的安全。为了减少生猪疫病的发生,养殖人员需要对疫病给予足够的重视,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尤为重要。尤其对于规模化生猪屠宰场而言,屠宰量巨大。因此,加强生猪屠宰检疫,落实好各项检疫措施,对提高生猪养殖效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1 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猪肉需求量逐年增加。近年来,由于非洲猪瘟等疫情的影响,生猪质量问题逐渐增加,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此外,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化学药物、激素等,导致猪肉中出现药物残留,甚至部分病死猪被当作健康猪屠宰,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因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生猪屠宰检疫是促进我国生猪养殖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做好生猪屠宰检疫不仅可提高猪肉制品质量,减少产品安全问题,同时还可帮助养殖户了解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养殖过程中出现疫病需及时上报、处理,从而减少有问题的猪肉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安全[1]。
但目前我国生猪屠宰场及屠宰检疫力度较低,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检疫过程多为形式主义,监管力度较差。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并认真落实,方可实现生猪健康养殖。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的生猪应立即淘汰,从根本上减少产品质量安全现象。
2 生猪进场之前的检疫工作管理
生猪在出栏后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进行全面、详细的检疫。只有符合查验制度的生猪方可进场。屠宰场需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制定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待屠宰的生猪进场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准时到岗。生猪运输到指定屠宰地点后在卸装之前,工作人员应严格检查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以及生猪是否佩戴畜禽标识等,严禁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2)对待宰的生猪种类及数量与检疫证明进行核对,保证一致;对养殖户提供的检疫证明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检疫证明未过有效期且出证单位合法、合规。在检疫证书核对通过后方可进行生猪的卸车工作。卸载完成后的车辆在经过严格消毒后可持相关证明离场。
3)对于同一车辆的生猪应放置于同一待宰圈内,随后进行群体和系统性检查。
4)对生猪养殖地区疫情及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现象进行核对,并以此为基础选择合适的处理方针进行处理[2]。同时对每头生猪进行临床检查,在确定无任何异常后方可允许入场。若实验室检验检测结果发现有患病猪只,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隔离和处理,不可将病猪进行屠宰作业。
5)允许入场后,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进场记录,并整理归档保存。
屠宰场内严格禁止屠宰在疫区内调运的生猪。做好待宰生猪的个体检查工作,尤其加强对可疑生猪的临床检测。对于发现的病猪应做好病因分析,随后根据病程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处理。检疫完成后,检疫人员还应对检疫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为后期工作奠定基础。检疫过程中若发现疫情,还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避免疫情的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待宰动物巡查工作内容:
1)对待屠宰的生猪实行定期巡查。每4h 巡查一次。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归档保存[3]。
2)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因物理因素造成的生猪濒死现象应立即进行屠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前检疫人员仍需逐头进行疾病检查,无任何异常后方可开具屠宰证明。
3)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生猪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生猪健康状态。
4)生猪屠宰前需进行严密的监管工作,防止不法商贩对其注水或其他有害物质。
5)严密观察生猪状态,对精神不佳的生猪进行隔离观察和疾病检疫,根据检查结果对其进行处理。
3 优化屠宰检疫对策
3.1 完善卫生消毒制度
为了提高生猪屠宰检疫准确率,相关检疫人员及部门应不断强化屠宰场的管理工作。屠宰场应满足防疫条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不达标的屠宰场应进行严格的处理。另外,屠宰场工作人员还应对现阶段执行的消毒和检查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通过严格的消毒和检查,从而避免病猪入场,营造良好的屠宰环境。例如,检疫工作完成后,需对场地、设备等进行清洗、消毒,从而保证生猪制品的安全性。生肉制品投入到市场前还应对包装进行处理等。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现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毒制度:
1)屠宰场应组建专业的消毒团队,定期更新消毒设备。
2)除对屠宰地点进行消毒外,卸载地、车辆等也需进行严格的杀菌消毒。同时,急宰区、待宰区、屠宰设备、无害化处理区等需保证消毒1 次/d。员工生活区1 次/月。
3)消毒药品应放置于专门的储藏间进行保存,购入和采用需及时记录。消毒剂使用遵循现用现配、交替使用原则。
4)及时做好消毒记录,详细记录消毒时间,药剂名称、工作人员等,并归档保存。
3.2 完善检疫培训管理工作
根据我国检疫部门要求,应不断强化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通过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从而使其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以及疫情知识。只有经过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方能满足规模化生猪屠宰场检疫工作需求。
3.3 检疫人员规范化管理
检疫人员规范化管理是保证屠宰检疫效果的重要措施。为提高检疫水平,屠宰场应对动物检疫人员以及驻派检疫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1)屠宰检疫人员工作规范。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我国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不早退不迟到;工作期间应文明执法,和善、有爱,严禁呵斥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规范着装;严格遵循检疫相关规程开展检疫工作,严禁过高收费或只收费不检疫;检疫期间对检疫结果应实事求是,不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现疫病立即秉公处理;检疫人员应不断完善业务水平,提高思想觉悟,加强日常学习。
2)派驻检疫人员工作制度。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爱工作、积极热情、着装整洁、持证上岗;提高自身学习能力,积极参加机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对检疫人员执行严格的考勤和考核制度;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检查、宰后检疫等工作;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3.4 屠宰检疫禁止事项
2015 年7 月10 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 号),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禁止开展如下工作: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兽医时应对屠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禁止向非法屠宰场提供兽医援助。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只允许向合法、合规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兽医。对于已向不合规的企业派驻兽医的应及时撤出兽医,并对该屠宰场进行处理。
2)兽医不得私自脱离工作岗位,生猪在屠宰过程中兽医必须在场履行监管职责。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兽医无权指定特定人员开展检疫工作。在检疫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派驻。
4)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检疫工作需要指定专业兽医协助派驻兽医进行生猪检疫工作。派驻的兽医无权自行随意制定人员协助。
5)检疫工作进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畜牧兽医部门禁止违规出证。对于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制品不可违规开具合格证明。
6)屠宰场禁止屠宰、加工、运输和经营如下生猪产品:感染疫病或疑似感染疫病的生猪;检疫不合格或未检疫的生猪;病死猪;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生猪。
4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对策,能够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为此,生猪屠宰场应不断完善卫生消毒制度、检疫培训管理工作、检疫流程和人员管理,实现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