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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恩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批判与超越*

2022-02-10王子腾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罗尔斯科恩建构主义

王子腾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北京 100044)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正义原则,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者不满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立场,认为罗尔斯看似平等的主张实则是为不平等辩护。在这些学者中,科恩基于道德论证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展开深刻的批判。科恩对罗尔斯的批判集中于正义原则,指出其内在矛盾性与不充分性。以追求平等作为最终目标导向,科恩提出了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者所主张的原则——平等原则与共享原则,完成超了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提出正义原则之前,罗尔斯对当时正义问题的研究现状做了总结。他认为在当时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思想,但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问题十分严重。罗尔斯梳理了两种功利主义正义观:古典功利主义正义观和平均功利主义正义观。古典功利主义所认为的正义在于社会主要制度对社会功利总额最大净余额的满足;平均功利主义正义观在聚焦社会功利总额增加的同时,还关注社会平均功利的增加。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正义观是一种目的论,因为这种正义观追求利益总额的最大结果(或利益总额平均数的最大结果),对个人关注较少,从而侵犯了一部分人平等的自由。

基于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概括来说:所有的社会价值都应当平等的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的利益。[1]62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观表明,平等分配社会价值是正义的终极目标,只有当不平等的分配能够促进社会利益时,它才是被容许的。

罗尔斯进一步将他的正义观扩展成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基本原则由两个子原则结合而成,这两个子原则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平等自由原则”规定了个人自由权的限度,涉及政治权利相关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每个个体对于自由权的需求具有差异性,因而个体自由权的最大限度在于,在相类似的领域中其与其他个体自由权需求的相容性。这一原则着眼于社会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第二个基本原则聚焦社会财富的配置,且不平等的分配应:“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61这一原则涉及社会的、经济的领域,包含“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前者保障职务与地位的开放性,后者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罗尔斯认为,上述两个正义原则遵循一种“词典式序列”:两个基本原则的效用顺序分先后,第一个基本原则先于第二个基本原则;第二个基本原则中,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先于差别原则。为了进一步严格正义原则的效用顺序,罗尔斯拟定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对自由的优先地位进行了规定。“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1]302,作用于自由的限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对自由作用范围加以约束的同时必须强化所有人共享的完整自由体系;对自由加以限制后产生的不平等必须得到自由较少者的接受。为了强化“词典式序列”,罗尔斯通过第二个优先规则确立了正义对效率与福利的优先地位,以及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地位。[1]303针对这一规定的作用情景,罗尔斯做了说明:机会的不平等须增强最不利者的机会,高存储率须减轻承担者负担。[1]303

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中包含的自由主义色彩以及理论构建的建构主义模式在学界引起巨大争议。

二、科恩对正义原则的批判

科恩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有不同的表述,部分表述存在着误用和矛盾;另一方面,正义原则建构主义式的理论进路使得正义原则本身缺少充分性。

科恩认为罗尔斯正义原则建构自平等的主张,即道德任意性主张。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人们“并不应得自己在自然天赋的分布中所占的地位,正如我们并不应得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出发点一样”[6]79这一主张被科恩归结为“道德任意性主张”,而正义原则的某些表述同这种主张相矛盾。

科恩对差别原则进行了两组区分: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和宽泛意义上的差别原则、非规范的差别原则和规范的差别原则。[2]第一组区分表明罗尔斯误用了差别原则[3];第二组区分表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其道德任意性主张相矛盾。[4]第一组区分依据差别原则作用效果做出。严格意义的差别原则聚焦于对最不利者的补偿。例如,经济不平等“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302。宽泛意义的差别原则着眼于经济不平等的激励作用。科恩认为“在对激励性不平等的赞同中,罗尔斯应用差别原则的方式正好体现了对那个原则的抛弃。”[5]13。第二组区分聚焦于差别原则作用的方式。非规范的差别原则以平等分配为标准,关注分配是否惠及最不利者,使得存在于社会以及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7]70。规范的差别原则严格遵循“词典式序列”:“在有n个有关代表人的一个基本结构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差的代表人的福利;其次,为了最差代表的平等福利,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次最差代表的福利;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为了所有前面的(n-1)个代表的平等福利,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好的代表的福利。”[6]64在宽泛意义的、规范的差别原则的安排下,有利者利用优势获取更多利益,这与“道德任意性”主张矛盾。

罗尔斯正义原则第二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其建构主义式的理论进路。科恩认为,正义概念基于直觉而非建构,寻找正义的定义需要将有关正义的直觉放在主导地位。[4]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遵从一种建构主义方法,相比于深究正义的本质,更关注社会调节规则的确立。科恩“对建构主义的批判依赖于两个区分”[5]254。第一个是基本的规范原则与调节原则之间的区分,第二个是正义与其他价值的区分。

科恩首先区分正义的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依靠直觉寻找,具有非派生性;调节原则是从秩序中得到的规则,一般产生自国家秩序或社会规范,我们依据其实践效果决定是否采纳。建构主义式正义原则结合了其它因素,因而只是正义的调节规则,而非基本原则。

在完成基本的规范原则与调节规则之间的区分后,科恩转向正义与其他因素的区分。科恩认为,建构主义在探讨正义时,从效用的角度向其中掺杂了其它因素,对正义形成了约束,使得正义处在附属的地位。这些因素包括帕累托法则、稳定性以及公共性等。

关于帕累托关系与正义,科恩认为,对平等分配的帕累托改进会减弱分配的正义水平。处在无知之幕后的立约各方相互冷漠,不反对能够提升每个人生活质量的偶然不平等,所以立约各方进行选择的依据是自身利益而非正义。关于公共性与正义,科恩认为公共性是调节规则的一种想望之物,而非正义本身的一个要求。建构主义认为,公共性包含着两种层次的要求:正义首先必须“被看得见”;其次正义需要得到大众的确信。[5]297基于此,建构主义在一些语境中宣称“这种公共性要求属于正义的本质,正义不仅被实现而且是被看见地实现”[5]298。而科恩认为,得到实现的正义不只包含能够被看见的正义,也存在不被看见但实现了的正义,比如判定罪恶之人有罪是一种正义,但这种正义并不一定能够“被看得见”[5]297。关于稳定性与正义,建构主义所寻求的稳定性是“正义或者合理期待的那个正义量得以持续”。科恩认为正义本身不存在对于稳定的需求。稳定性是调节规则的另一个想望之物,但稳定性与公共性均不是正义自身的所需要的。建构主义无法通过调节规则的稳定性要求说明正义本身是什么。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构建,使得正义原则更加符合社会调节规则的特质,而偏离了正义基本原则的方向;而将正义价值混同于其他价值,使得正义失去了独立性。因而建构主义式的正义原则不具备充分性。

三、科恩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

基于对罗尔斯的批判,科恩形成了一种“优势获取平等”的主张,旨在消除非自愿劣势。以这一主张为基础,科恩提出了平等原则与共享原则,通过平等原则消除对于不平等的包庇,并用共享原则填补前者的缺陷,强化这两个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充分性。

科恩将历史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机会平等主张归结为三类——资产阶级机会平等、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三类机会平等均存在不足。资产阶级机会平等主张消除社会地位对机会带来的限制,如奴隶制下奴隶地位的限制。左翼自由主义机会平等主张打破社会环境限制。环境的不利条件“并不依赖社会观念或较高及较低权利的分配”[8]26,但却使得人们生存于不利的条件下。这一平等实现后,个人命运不再被社会背景决定,而是受制于天赋与个人选择。社会主义机会平等所消解的是一种非选择的不利条件,当事人对这些条件不负有责任。

社会主义机会平等是科恩主张的平等原则,在这一条件下,收入不同体现于人们偏好的差异。比如,人们对水果有所偏好,在拿取的总量一致的前提下,每个人可以依据对水果的偏好对各种类水果的数量进行组合。不同的选择之间不存在不平等,“当人们收益和负担上的差异仅仅反映不同的偏好,而这些偏好的满足将导致一种可比较的总体上的生活享受时,对这些差异就不会有任何非议”[8]28。对应于对收入与闲暇的选择同样如此。

平等原则消除了个人生活条件以及天赋差距方面的不平等,真正将道德任意性问题纳入考虑,在平等性上超越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但其仍然对不平等有所包容。

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包含三种不平等,科恩将其归结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不平等源自偏好的多样性,由于偏好不同,一些人对某样物品的占有更多。但是这种享受是可比较的,就总和而言,这不存在不平等。第二种类型的不平等涉及利益总和不均,存在两种形式,即因使人悔恨的选择而产生的不平等和因选择上运气的差别而产生的不平等。[8]33“使人悔恨的选择”类似于某人疏忽工作机会,从而在工作中表现出较差的运气。科恩认为,这些体现于总收益领域的不平等具有正当性。因为人们最初处在相同的条件下,对于事情的努力与关注甚至也是同样的程度,但是由于人们在实际行动上的差别,使得最终结果存在差别。[8]34这种类型的不平等虽然会带来问题,但在明智的制度之下,并不构成影响。选择上的运气差异造成的不平等,类似于两人抛硬币的赌博,一人赚得奖励而另一人蒙受亏损,但没有额外资金补足这一亏损。在科恩看来这是真正有问题的不平等。“市场的赌博”与通常的赌博具有相似性。所谓市场的赌博是在市场的环境下,一个人对其所有物的投向,这些所有物经由市场的运作得到相应的结果。在这样一种条件的约束下,由市场的不同运作带来的不平等与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相容。[8]38人们难以与市场隔绝,因而也难以远离市场的赌博。科恩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富人与穷人之间差距产生的原因,不在于能够选择的赌博中的运气好坏,而在于无法规避的赌博中不可理喻的运气。[8]39

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包容三种不平等,因此需要共享原则加以调节。科恩提出了两种共享关心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好运者抑制抱怨,第二种模式是共同的互惠。

科恩举例对第一种关心模式进行说明:富人每天开轿车出行,穷人每天乘坐公共汽车出行;某天富人因特殊原因改乘公共汽车,与穷人相遇时,他应当抑制对于交通工具变易的抱怨。穷人、富人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是这一关心模式的一个方面,不同能力者其他方面的差距同样是这种关心模式关注的内容。第二种关心模式共同的互惠,同样是一种原则。共同互惠的原则应当同市场的互惠相区分。市场的互惠建立于现金回报的基础之上;共同的互惠是一种反市场原则,在这一原则作用下,人们为彼此提供服务基于他人对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需求,同样,他人对自己提供服务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8]43在共同的互惠中,个人基于对人类同胞做奉献的精神进行生产,个人期望在被他人服务时也服务他人。在这种状态中,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得到满足。基于这样一种作用方式,共同的互惠可以将处在社会中的人联系起来。

科恩对于平等原则与共享原则的构建,在平等性上超越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而回顾科恩的理论建构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平等原则与共享原则的理论建构遵循直觉主义式的路径,保证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在理论上具有充分性,超越了罗尔斯正义原则只限定于社会调节规则的局限性。尽管科恩完成了对罗尔斯的超越,他提出的平等原则与共享原则仍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理想:“我们的缺少适当的组织方面的技术——我们的问题是设计的问题。”[8]58如何让科恩式的社会主义理想进入现实,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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