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百年探索及其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2022-02-09冉思伟
冉思伟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百年探索及其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冉思伟
(宁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年来的治国基本经验。基于唯物史观的尺度,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面临的内外困境,阐述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及对国家治理的启示。党内法规建设要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又要符合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等一般的科学方法论,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辩证原理。科学的、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制度对破除历史周期律、修昔底德陷阱、塔西佗陷阱、集体行动的困境、国家发展悖论、中等收入陷阱具有强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引领作用,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充实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夯实了党建理论的基石,对我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具有重大作用。
党内法规制度;建党百年;国家治理
一、引言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7。党内法规体系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基础性的引领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刻指出我国正处于两个百年目标的历史坐标,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确立了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2]22。21世纪的中国,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同志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指出,“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3]2。中华民族腾飞就差“最后一公里”,在这国家发展的紧要关头,面临着“修昔底德陷阱”“塔西佗陷阱”“中等收入陷阱”。同时,还面临着历史周期律、“国家发展悖论”的困境、集体行动困境(搭便车困境)[4]。修昔底德陷阱意味着我们的国际关系面临着瓶颈,具体表现为中美贸易战;塔西佗陷阱意味着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面临着考验,具体表现为“四个考验”和“四个危险”;中等收入陷阱意味着我们国家经济发展面临着瓶颈,具体表现为我们国家进入了经济发展新常态。郑永年还提出了“中国是否可以回避金德尔伯格陷阱”的问题[5]448。历史周期律考验着我党长期执政的能力。国家发展悖论意味着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的根源,也是经济衰退的原因。这是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提出的理论[6]34-36。集体行动的困境意味着我们党员团体越大,可能存在着集体行动低效率的问题,也就是党的自身建设与治理的问题。这意味着我们国家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是摆在我党面前要回答的问卷。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列宁同志在讨论布尔什维克成功的基本条件的时候指出“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半年,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7]244。所以,中国的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党的建设。有了坚强、统一、强大、先进的政党做支撑,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克服不了的困难、跨越不了的障碍。那么党的建设的根本就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度,需要一个逻辑自洽,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基本要求。对党内法规进行深度的科学研究,方能建立起党内法规的大厦。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就包含党内法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中华民族拥有5 000年的灿烂文明,中国共产党有100年的奋斗历程,有70多年的执政经验。2021年习近平同志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要教育引导全党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树立“大历史观”,从历史长河、时代大潮、全球风云中分析演变机理,探究历史规律,提出因应的战略策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因此,要运用唯物史观来审视和思考党内法规。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内容。大历史观是一种历史方法论,是一种“长时间远视界”看待人类历史的范畴[8]1-2。黑格尔的哲学有着深沉厚重的历史感。辩证法本身包含着深邃的时间意识和哲学的反思精神。黑格尔认为,研究哲学的方法是辩证法。通过辩证法,可以认识“实存的整体”,而作为整体的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到黄昏到来,才会起飞”[9]16。党内法规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其整体性逐渐显现出来。但从总体上来看,党内法规具有分散性、碎片性、临时性等特点,而“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法律体系的诸多环节必须与时代精神相联系,才能使得“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9]5-6。通过哲学的方法,我们要将党内法规那种分散性、碎片性和临时性的特点翻转为系统性、逻辑性、整体性和具有时效性的党内法规体系。彻底掌握党内法规的理论体系。“所谓彻底就是要抓住事物的根本”,“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上的有意识的反映”[10]314。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环节,要体现“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要“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10]21。在党史背景下深刻探讨党内法规制度的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可以更好地展望党内法规制度对解决当下我党面临的诸多困境所发挥的作用。
二、党内法规制度的历史进程及内在逻辑
毛泽东同志指出,研究党史要采用“全面的历史的方法”[11]23。我们也要用全面的历史的方法看待党内法规。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石。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必须考察党内法规的历史演进,只有在历史当中,辩证法才能把握概念发展的诸多环节和要素。对于党内法规的考察必须着眼于党的创建及其发展史。意大利研究政党的著名学者安格鲁·帕尼比昂科认为,政党的“起源模式”和“制度化”紧密相关。“政党的诸组织特征更多地依赖其历史,即依赖于组织是如何起源如何巩固的,胜于依赖其他因素”[12]58。历史地看,我们党向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13]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发展史通常分为四个时期:萌芽形成时期(1921—1949),探索和曲折时期(1949—1978),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2012),创新和完善时期(2012至今)[14]82。通过历史的轨迹,更能清楚地探索党内法规的前世今生,也更能预知党内法规的理论发展脉向。
党内法规的逻辑起点是中国共产党的成立。1921年,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成立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15]521。习近平同志在七一讲话中用三个“深刻”高度评价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该纲领确立了党的名称、党的性质、党的奋斗目标、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架构等。这个纲领类似于党章,具有党章性质、起党章作用,可以称之为我党在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旗帜鲜明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确定为自己的奋斗目标[16]14。从组织理论的角度来讲,组织的价值与使命确立了组织发展的灵魂。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根本内涵。
作为我党的伟大缔造者,毛泽东同志对党内法规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法规,对于一系列革命的胜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包括“两个务必”和新中国成立后提出的“三要三不要”等规范,简洁明快,威力巨大。同时也是他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为了肃清张国焘严重违背党的纪律,批判王明右倾投降主义错误,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中指出,除了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还要制定一部较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构的行动”[17]528。会上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三部重要党内法规。在本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内法规的专题报告。
1945年5月,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再次提到“党的法规”概念,并强调要根据党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组织形式、党的内部生活准则与实际行动的方法。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军队的领导,推动了部队的正规化建设。1948年以后,中共中央连续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党各级组织中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并对各项工作中的决定权和请求备案制度做出详细规定。可以说毛泽东同志的党内法规思想,保证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
作为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党内法规思想。“我们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等等。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1]78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8]147。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的要求,中央接连发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一批重要党内法规。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个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党章,“党内法规”自此正式写入党章。2006年,中央纪委全会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标志着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提上日程。
201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相当于党内法规的“立法法”。以“中央八项规定”为标志,陆续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党内法规。2013年11月27日,发布了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习近平同志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力争到建党100周年的时候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2019年9月3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为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方针。以《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为例,该汇编共收录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60件。包括1949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经过集中清理后继续有效,且向社会公开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出台,现行有效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确立的“1+4”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汇编》文件分为党章(1件),以及党的组织法规制度(12件)、党的领导法规制度(76件)、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139件)、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32件)4大板块[19]。截至2021年5月,中央党内法规共210部,部委党内法规共162部,地方党内法规共3 210部。
从党内法规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凡是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时期,正是我党事业兴旺发达的时期。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我党重视党内法规,使得我党充满了战斗力,取得了中国革命的成功、建立了新中国,并取得了中国建设的初步成功;在邓小平同志第二代领导核心的领导下,我党取得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共识,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开始腾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中国正向“美好生活”和“中国梦”大步前进。因此,党内法规作为“上层建筑”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必然要求,必然推进历史巨轮滚滚向前。
三、党内法规的基本框架及理论逻辑
党内法规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基本形成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即党章为拱顶,中央八项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为四梁,立规规范、党的组织、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纪律处分、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监督巡视为八柱。从逻辑理论与方法的视角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应该是一个逻辑严谨的框架体系。以“逻辑体系”的方法审视现行党内法规的分散性、碎片性,既要去发现法规的空白或漏洞,又要弥合其中的法规冲突,构造一个逻辑自洽、完整一致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其中,党章可以说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公理集”,具有宪法作用。任何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党章相冲突;而四大板块可以说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四个环节。党内法规制度由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2019年8月30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这样表述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16]。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其中,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其他所有省级以下的党委只有制定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党内法规高于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党委制定的党的规范性文件又高于基层党组织制定的党的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因此,党章被誉为“党内宪法”,是全部党内法规制定、修改、解释和实施的依据。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而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从根本到基本,从全面到具体深刻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的辩证逻辑。因此,从逻辑上看(也就是外延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这种关系:[党章]É[准则、条例]É[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也就是说,从抽象程度与一般性来看,党章最大;其次是准则和条例;最后是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从划分的逻辑来看,党章属于一级划分;准则和条例属于二级划分;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属于三级划分。搞清楚党内法规的逻辑和层次,既有助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有助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党章是“根本大法”“万规之首”;准则条例上承党章、下启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准则条例的制定,将其作为党内法规的主体工程来应对。党章、准则、条例是一般性的东西,在内容上较为抽象、笼统,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来细化和补充,将党章准则条例的思想真正落到实处。在逻辑上就要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甚至“个别”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论逻辑、哲学整体性逻辑和基本的形式逻辑理论来看,有这么几个特点:
首先,党内法规的本体论承诺。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承诺是一种战略,使得博弈各方保持一种合作共赢关系。党内法规是我党这个组织及其成员的制度性规范体系。这是由我党的性质、使命、宗旨、目标、理想决定的,这在《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规定得相当明确,是党之为党的根本要义,是区别于其他民主党派和世界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的根本要旨,也不同于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司的章程。同时,我党又是执政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是由马克思主义武装的政党,也是不断革命和实现自我革命的革命党。
其次,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义务重于权利。从法理上来讲,一般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在量上是相等的;同时在具体法律关系当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由于党内法规的本体论承诺,决定了党内法规的义务重于权利,甚至义务比权利大很多。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阶级性质决定的。作为党员同志,不仅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和一般的公序良俗,还要遵守我党特定的规范。党章中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对于任何党员同志来说,都要有张思德同志和雷锋同志“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17]1004。人民的利益就是我党的根本利益。
最后,党内法规的重要特征在于实践性。“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党内法规是约束党员行为的基本制度规范。如果不执行,就不会起到任何作用,就是“纸上谈兵”。“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是规范党员同志的具体生活,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一个党员应有的风范。否则,党员同一般的人民群众没有任何分别。宋功德教授认为,党规制度建设只有面向实践、植根实践,才能保证党规制度建设经得住实践的检验、推动实践科学的发展。“党规制度建设应当遵循实践逻辑”[13]291。
四、党内法规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启示
尤瓦尔·赫拉利在《未来简史》中说道:“研究历史,就是为了挣脱过去的桎梏,让我们能看向不同的方向,并开始注意到前人无法想象或过去不希望我们想象到的可能性。”[20]53从唯物史观的视角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未来中国和世界开辟了无限的可能性。系统的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原创性贡献。党内法规体系为党的自身建设、批评与自我批评、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话语武器。“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党内法规理论探索与实践将对中国发展乃至全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突破,是党建理论发展的丰碑,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强大武器,是实现中华民族腾飞,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护盾,是破除历史周期律、修昔底德陷阱、塔西佗陷阱、集体行动的困境、国家悖论及中等收入陷阱的强大法宝,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助力。
第一,党内法规有助于实现我党长期执政,破解历史周期律。历史周期律问题是1945年黄炎培先生在延安向毛泽东同志提出的。现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不同于历史上的历代王朝代表一家一姓的私利,而是代表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党章》中的“三个代表”深刻体现了这一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终于找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0]35。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政党。科学理论要化为科学方法,科学方法要化为党内法规,从而形成“铁的纪律”,让我党真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代表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
第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突破,破解“修昔底德陷阱”。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三个世界”的战略构想。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实现四化、永不称霸”[18]112战略思想,他指出,中国永远是第三世界国家的一员,甚至提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和谐世界”的概念。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思想。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21]35。上述思想体现在党内法规当中。作为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党,作为全球第一大党,第一大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引领全球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方向,是21世纪最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现象。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践的必然表现,是全球马克思主义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没有经历过,没有思考过,没有论证过的重大理论。党内法规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必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经典篇章。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并不是要谋取全球霸权,而是与世界人民一道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党向来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10]433。从而,“修昔底德陷阱”不攻自破。
第三,党建理论发展的丰碑,破解“集体行动的困境”。从组织的理论来讲,组织越大,组织成员越容易“搭便车”。孙子兵法说:道者,令民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党内法规就是统领全党的“道”。这个道是“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出发”[22]1095。系统建设党内法规体系是坚持“四个全面”的具体体现,深度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深度实践全面依规治党。用法治思维、法律思维、法理思维来解决党的建设问题,将权力真正地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树立党中央的权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真正将“两个维护”落到实处,破解大集团、大组织“集体行动的困境”。
第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环节,破解“塔西佗陷阱”。党内法规中的领导类法规详细规定了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规范。自习近平总书记执政以来,就高度重视群众路线工作。“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10]365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要“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像爱自己的父母那样爱护老百姓”[10]428,中央八项规定像一把利剑,刹住了党内奢靡腐败之风。加强党的建设,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必将重拾民心民意,破解“塔西佗陷阱”,获得人民的真心拥护与爱戴。在党内法规制度的约束与引领下,我党将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
第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武器,破解诺思“国家发展悖论”。诺思认为,“一个国家对于经济进步是至关重要的”[6]30。著名政治学家福山的政治发展的三大要素:国家、法治和负责制,并认为“中国拥有强大发达的国家和软弱的法治”[23]21。从十八大以来,我党就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伟大目标。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抓住治国理政的关键、要害,牵住治国理政的“牛鼻子”,找到破解中国难题的正确方法。党内法规是约束党员的制度体系,不断加强我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一支充满战斗力的强大政党必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中华民族腾飞的坚强护盾,破解“中等收入陷阱”。著名学者郑永年认为,“中国有潜力逃避中等收入陷阱”[5]61。十五大党章写到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帜和灵魂的无产阶级政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了两个百年和中国梦的伟大目标,洞察并研判了社会矛盾的重大变迁,将“中国梦”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起来,必将取得新的成绩,从而破解“中等收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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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ntury-old Exploration of the Intra-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and Its Significance to National Governance
RAN Siwei
(School of Marxism,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315211, China)
To govern the country, we must govern the Party with strict discipline, which must be enfor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is was the basic experience of the CPC in governing the country since its founding 100 years ago. Based on the scal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difficulties facing the Party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and expounds the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logic of the construction of intra-party regulation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national govern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intra-party regulations should conform to basic Marxist methodologies such as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s well as general scientific methodologies such as formal logic and dialectical logic, and adhere to the dialectical principle of the unity of history and logic. A scientific and systematic system of intra-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vides strong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breaking the historical periodic law, the Thucydides trap, the Tacitus trap, the dilemma of collective action, the paradox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the middle-income trap. It has enriched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Marxism, enriched the theo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and consolidated the cornerstone of the theory of Party building.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Party’s system and capacity for governan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econd centenary goal, and the ultimate realization of communism.
Intra-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ounding of the party for A century; National Governance
D261
A
1672-3724(2022)04-0026-07
2021-09-07
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研究”(JD5-ZD37)
冉思伟,男,湖北建始人,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