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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押犯构成看罪犯矫正质量的提升

2022-02-09刘东旭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监狱

刘东旭

(山东省聊城监狱 山东聊城市 252000)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得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更是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哑铃型押犯结构与公平正义

严格执法,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更加充分地体会到公平正义。对于监狱而言,刑罚执行特别是减刑、假释就成为监狱严格执法的最重要环节。近年来,减刑假释政策的缩紧使得减刑幅度相对下降,审批难度相对提升。因此,长刑犯特别是犯罪危害程度大、财产性判项无力履行或履行不足的,在减刑、假释方面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挣分减刑”这一传统上鼓励罪犯积极矫正的口号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如果单纯从监狱层面上看,这一变化带来的更多是对监管安全的挑战,但如果从世界监狱发展的角度看,这似乎又是一种必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在《矫正的变迁》一书中提出,“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长巴瑞(W.P.Barr)在‘打击暴力犯罪:强化刑事司法的24个建议’的报告中提出,罪犯在狱内服刑时间短,存在不能满足正义需要的问题。根据刑事正义理论和罪刑相适应主义的影响,真正服刑(Truth-in-Sentencing)政策也被提出,其核心要求就是罪犯在狱内实质的服刑,在狱内服足够长的刑期”〔3〕。

一方面,延长罪犯狱内服刑的时间比例的确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产生震慑,降低重新犯罪率,但在客观上会产生长刑犯流转速度变慢,在押罪犯比例上升的结果,这是监狱押犯构成哑铃型结构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给监狱的监管安全带来不小的挑战。尤其是长刑犯危险大,矫正思想压力大,对未来预期较低,矫正动力和内驱力偏弱,极易产生脱逃、行凶、自杀、袭警等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由看守所转入监狱关押,监狱短刑犯数量迅速上升。哑铃型的押犯结构对混押的监狱带来的管理风险和挑战是巨大的,也是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

二、长刑犯职业化矫正思路与生涯规划

限制减刑犯,即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的罪犯。按照现行的减刑政策,限制减刑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要2年期满后才能减为无期徒刑,还要经过至少5年才能减为有期徒刑25年。之后减刑间隔期为2年,每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如果不考虑从严情形,在刑期内理论上最多减刑7次,最多减刑3年6个月,即实际服刑至少为(2+5+21.5)28年6个月。根据中国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统计公报,2021年中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为78.2岁〔4〕。如果一个限制减刑犯服刑时年龄超过49.6岁,那么该罪犯预期寿命将小于实际刑期,该犯“活着出去”的概率将大大降低,即这类罪犯将极有可能成为实际上被终身监禁的罪犯。

长刑犯给监狱带来的不仅仅是监管安全压力,随着服刑时间越来越长,罪犯老龄化的问题也会逐步显现,随之而来的高服刑成本、就医、因病死亡处理亦会成为监狱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对于长刑犯,特别是刑期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罪犯,事实上有极大可能在狱内度过余生。无法出狱意味着无法重新犯罪,那么,对这部分罪犯的矫正,其目标应当从降低重新犯罪率转化到“以人为中心”的矫正上来。通过矫正生涯的引入,引导鼓励罪犯制定阶段性的矫正目标,从短期、中期乃至长远制定矫正规划。规划不仅要符合监狱实际,还要贴合罪犯本人性格、刑期、家庭支持等实际,为长刑期罪犯提供新的矫正“意义”,促使其产生新的“价值感”,增强其矫正内驱力,从而降低狱内监管安全风险。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自我实现”等高等需求只有在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会出现。但根据德国心理学家维克多·弗兰克尔《活出意义来》一书中的观点,“精神科医生,不断观察到这样的现象,即当某人处于极为糟糕的情况时,对某种生活的意义、需求和追问却会被勃发出来”〔5〕。所以,对于长刑犯,特别是对出狱预期并不高的罪犯,可以设想,这些罪犯即使在性、社交等低层次需要都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却可能会有着“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求。在《循证心理矫治在福建省长刑期罪犯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通过对福建省某监狱的60名长刑犯,采取抑郁量表、神经质分量表、应对方式量表进行研究,发现长刑犯普遍存在抑郁问题,其抑郁检出率为73.33%〔6〕。面对高抑郁、高危险的长刑犯,监狱如何对其矫正是摆在桌面上的问题。一般而言,关押长刑犯的监狱或者监区往往采取的是社会帮教、亲情帮教、感化教育的方式,这种路径宣传效果较好,在短时间也能起到振奋罪犯积极矫正的作用。但在笔者看来,仅仅通过增强社会支持,更多的属于增强了长刑犯的外生动力,其内生动力依然不足。通过笔者多年的接触,长刑犯特别是限制减刑犯,认罪悔罪的对象是自己家人的多,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少;强调外部环境原因的多,强调自身错误的少。而监狱如果仅仅采取亲情帮教的方式,往往强化了罪犯的这一认识。为了增强罪犯的内生动力,在笔者看来,监狱特别是押犯监区抑或是包组警察,更应该试着从“意义疗法”的角度,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参考职业化路径,激发罪犯内生动力,让罪犯安然在监狱“度过余生”。

维克多·弗兰克尔认为:“人寻求意义和价值,可能会引起内在的紧张而非内在的平衡,然而这种紧张是心理健康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7〕对于管控罪犯的监狱,如果想要促进罪犯找到“意义”,则应该考虑从职业化角度入手,让罪犯这一身份拥有更多的职业属性,可以因为劳动、学习、矫正等日常矫正任务获得更多的正向反馈、劳动报酬乃至价值感。

很多监狱已经开始深入探索劳动报酬的运用,包括减刑假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许“挣分换钱”。笔者认为,想要更好地让罪犯踏实、认真的矫正,通过矫正获得动力,监狱应该从三个方面做好制度设计:一是价值实现多元化。可以扩大化地将劳动报酬用于罪犯矫正的更多方面,如罚金缴纳、民事赔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家人抚养、公益捐赠、自身消费等,让矫正看起来更像一种“职业”,让罪犯可以通过自身的矫正,获得多渠道的价值实现,减轻自身的罪孽;赔偿受害人,补偿家人,找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二是价值实现视觉化。长刑犯,特别是缺乏内驱力的长刑犯,在矫正一开始,需要更多即时、正向的反馈。因此,对于长刑犯的管理,可以将物质、精神奖励分解为每天的小目标,让罪犯更容易“看见”自己积累的完成度反馈,增强内驱力。如可以采取星星累进兑换物品的办法,用于购买赠与家人的生日礼物等。三是价值实现“利他化”。往往只有利他的价值目标才能长远存在,并具备激励作用。因此,监狱在制定制度时,要在价值实现方面有更多的政策性引导,引导罪犯通过矫正,更多地造福他人,从而实现精神上和思想上的升华。

三、 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看短刑犯矫正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家立足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视野做出的重要决策,势必会影响到国内方方面面,监狱系统亦然。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旦开始建设,必将在未来几年内深度改变各地经济模式运行,对大量企业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被打破,短期内甚至会淘汰部分产能不够强的企业,客观导致用工门槛被抬升,用工企业越来越大、越来越规范,则必然会对求职者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事情大概率会在未来几年大量出现,这种断档期影响最大的,往往就是近几年的刑释人员,也就是对即将出狱的短刑犯再就业带来较大影响,进而可能会影响到重新犯罪率。

(一)危机和机遇

在笔者看来,全国统一大市场对短刑犯管理的影响主要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1.短刑犯再就业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短刑犯即将在未来短时间内面临回归社会的衔接,但现今形势下,衔接的困难较大。一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必然会对大量民营小企业带来困境。这些小企业,如小物业公司、小饭店、家政公司、家装公司、搬家公司等虽然规范程度低、技术含量不足、劳动强度大、待遇不高,但因为用工门槛低,竞争小,往往成为刑释人员刚出狱后再就业的首选。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旦开放,一线城市的大型服务企业很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占领三线、四线、五线城市的市场。这类企业效率高、更加规范,但用工门槛高、竞争激烈,刑释人员一般而言很难达到这类企业的要求,不具有竞争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刑释人员再就业困难,对短刑犯影响最大。二是大数据的应用。全国信息联网,使犯罪、服刑记录更容易被查到,外出务工的刑释人员可能会遭到更多的歧视。以往,刑释人员释放后更多的远走他乡,可以在一个新的环境下找到工作,开始新生活,但大数据下,司法机关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管控能力变强,其身份不容易隐匿而被周围群众所知。这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使得刑释人员更难就业,更难被接纳,重新犯罪的概率有增长的风险。三是伴随着国家低端产业不断外溢,东南亚特别是越南开始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可能会导致学历要求低、技术要求低的工作岗位逐渐被取代,造成就业要求被提升。刑释人员在监狱内绝大多数都是劳务加工岗位,对其余行业的技术不熟悉,就业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因此,这种困境就要求监狱加大对短刑犯的就业指导与技术培训力度,提前准备,未雨绸缪。

2.各监狱押犯地域构成将更复杂

全国统一大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商品要素的流转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人的流动。“一带一路”“东数西算”“西电东输”“南水北调”等世纪工程将前所未有地打破各地域之间的壁垒,各地混杂而居的现象将不再仅仅存在于一线城市。外加重要罪犯、高级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暴恐罪犯等特殊罪犯有异地关押的要求,监狱在将来也会打破壁垒,接收全国各地罪犯。自然而然,监狱关押的罪犯地域构成将与此同时越来越复杂,这对于监狱管理带来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文化差异、民族习惯、语言等问题很快将成为监狱必须要掌握和学习的问题。因为流动性大,以上变化会突出地体现在短刑犯的构成上,也将对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3.各基层监狱的功能性将进一步细化

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各地监狱与地方联系越来越强,监狱大门会越开越大。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必然伴随着国家大数据能力的提升,顺着这个东风,各地智慧监狱建设水平也会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升监狱关押、矫正效果,运用算法,科学地对全国各驻点监狱进行跨省域的精细化功能细分将成为可能。这不仅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还会更好地发挥监狱最本质的矫正职能。区域性的矫正中心或将出现,并成为科学矫正的指挥中枢。

(二)对策建议

短刑犯在狱内押犯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罪犯重新犯罪的比例也不容忽视。在短刑犯中,有小比例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次数多,直接拉高了重新犯罪率,这就要求监狱更多地关注短刑犯中重新犯罪可能高的“关键少数”。

根据谢晓燕、周勇研究员开展的对国际重新犯罪数据的研究:“重新定罪率随着释放时间间隔的增加而逐步上升的趋势呈现先快后慢的特点。法国刑释人员二年内重新定罪的比率占五年内人数的68.97%,美国刑释人员二年内重新定罪的比率占九年内人数的72.29%。”〔8〕

而参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于重新犯罪罪犯的深度心理分析:“心理创伤、乐观、希望与犯罪有着非常显著的相关,初犯与重新犯罪的心理创伤、希望、乐观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 二次与三次及以上犯罪的罪犯在创伤、希望与乐观上没有显著性差异。”〔9〕

结合以上数据和分析,笔者认为,当下为更好地做好短刑犯管理和预防其重新犯罪,作为基层监狱,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应对:

1.更严格精细地区分初次犯罪与累惯犯

混押,特别是对于短刑犯的混押,会直接造成累惯犯的扭曲世界观对初犯产生不良的影响。按照直观经验,短刑犯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会随着犯罪次数产生指数级增长。重新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初次犯罪后在狱内服刑期间,能否得到更好的矫正,是影响到其释放后是否选择再次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初犯因为恶习相对较浅,极易被累惯犯“交叉感染”,但其被矫正的可能性和难度要比累惯犯低得多,也是更容易受到感化和正面引导的群体。因此,在监管方面,要为初次犯罪、恶习不深、刑期较短的罪犯创建独立的、更规范、更严格的矫正环境,成立单独的监区或监狱,专门开展各种已经被证明的、有效的矫正项目。

2.统筹监狱资源,深度嵌入国家经济循环,为短刑犯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在全国监狱统一推进劳务加工劳动项目的当下,积极运用大数据与算法,统筹全国监狱劳动力资源,形成大而强的劳务集团,为国家经济循环提供稳定的、持续的劳动力,发展更加优质的、有技术含量的项目,减少监狱内部的行业内卷。同时,深入融合全国统一大市场,缩短培训周期,快速培养短刑犯的就业技能,为社会培养更多有工作经验、成熟的“金蓝领”型技术工人。另外,以监狱企业为母体,建立配套企业,为释放两年内刑释人员提供离家近的、有一定公益性的、接续性的劳动岗位,为刑释人员创造更好地融入社会的环境,有效降低他们重新犯罪的风险。

3.提升信息交互维度,增强短刑犯出监教育

短刑犯与社会脱节的时间短,相对做好出监教育起点更高。一个人与外界信息交互越完善,与环境融合的速度就越快,与此同时受到的道德约束就越多,反之亦然。因此,对短刑犯开展更加精准的出监教育,提高信息交互能力,有利于其在面对外部世界时能选择采取更加开放、更加宽容的态度,有利于增加其挫折承受能力。因此,在出监教育中,要采取更加多样化的教育和培训,如网购、外卖、虚拟现实、网络视频、弹幕等虚拟社交方面的培训,从而增加刑释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降低其重新犯罪的概率。

作为基层监狱,哑铃型押犯构成带来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警力不足和准备不足只会使监管变的“首尾不能兼顾”,但与此同时,也指明了方向。针对押犯构成的新特征,基层监狱积极地采取科学化分析、课题化研究、数据化研判、精准化施策,化危为机,将问题变成资源,提前布局,降低压力,不仅可以转变思路,还会带来更好的效果,为社会安全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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