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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婚前给予的嫁妆,离婚时丈夫有权分割吗?

2022-02-09

农村百事通 2022年34期
关键词:娘家婚姻关系出资

问:在我与丈夫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得不协议离婚时,丈夫认为我的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我则坚持认为嫁妆是我娘家在我婚前给我的,我婚后也没有约定将其转为夫妻双方共有,故仍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读者 肖淑娟

答:你的观点是正确的。

根据嫁妆的形成时间,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相同。一方面,结婚前形成的嫁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鉴于嫁妆一般为结婚以前娘家提供给女方的,故除非婚后男女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当属女方个人财产,即不能因为结婚而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办理登记结婚后形成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对结婚以后的嫁妆,如果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予,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娘家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嫁妆,则不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都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再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改变嫁妆的属性。结合本案,鉴于你的嫁妆在你与丈夫结婚前就已经实际存在,而婚后又没有将你的嫁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因此,你丈夫不能要求将你父母在你婚前给予你的嫁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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