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防卫
——能否援引个人防卫权为国家战争权进行辩护
2022-02-09张楠
张 楠
在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如何为发动战争的行为辩护是一个经久不衰的宏大议题。①当然这里默认了一个前提,即发动战争的行为本身是可以得到辩护的。虽然很多学者都认同这一点并试图为战争进行道德层面的辩护,但依然有部分学者反对这一前提。比如,国际关系研究中的现实主义学派普遍认为,战争(甚至整个国际关系)都独立于道德判断之外,因此不能用道德标准来对国家间的战争行为予以评判。又如,山和平主义者认为,由于战争本身意味着大规模地毁伤人命,因此发动战争的行为本身就难以得到辩护。关于前者,可参见E.H.Carr,The Twenty Years' Crisis,1919—1939: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1939;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5th edition,New York:Alfred A.Knopf,1973.关于后者,可参见 Michael A.Fox,Understanding Peace: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New York:Routledge,2014;Robert Holmes,Pacifism:A Philosophy of Nonviolence,London:Bloomsbury,2017.有时,国家间交战行为的变化会为辩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在20世纪前半叶,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间的交战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战双方针对对方核心领土发动的全面战争。然而到了20世纪后半叶,随着核武器的出现,以及各国间经济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升,国家间(特别是大国间)的战争开始从以往的全面战争减弱为局部战争。战争不再在两国核心领土上展开,而是发生在国家的边缘地带。这些区域虽然人迹罕至,但往往具有高度的经济价值或政治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的英阿马岛战争,到近年来的南海冲突和中印边境纷争,都属于在国家边缘地区展开的军事对抗。在以往的战争行为(全面战争)中,由于敌国的侵略行为直接威胁到了生活在本国境内的每位国民的生命安全,因此,本国发动防御性战争的权利,可以援引每位国民本身拥有的自卫权利(或者说个人防卫权)来加以辩护。但在新型交战行为中,敌国的侵略行为,往往不会直接损害防御一方国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面对这种新战争形式,以往立足于维护国民生命安全来进行辩护的策略受到了质疑;反对这一辩护的人认为,既然针对国家的侵害不能完全还原为针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侵害,国家战争权也就很难基于个人防卫权而获得辩护。
通过援引个人防卫权为国家战争权进行辩护的尝试有其可取之处。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展开论述。文章的第一部分将简单回顾这一争论的历史源起。第二部分分析这一辩护策略的两个着力点,即(1)把国家的战争行为还原为集体行使个人防卫权行为,以及(2)认为设置国家战争权在后果上有益于维护个人防卫权。第三部分分析反对者如何以政治性侵害为突破口,来质疑这一辩护策略。第四部分论述这一策略的拥护者可以如何应对这些质疑。本文认为,反对者的质疑仅在着力点(2)上成立,但对(1)则不成立。
在正式进入讨论之前,有必要简述本文的议题在正义战争理论框架下所处的位置。正义战争理论一般由开战前的正当性(jus ad bellum)和交战中的正当性(jus in bello)两部分组成。①这里对于正义战争理论的介绍,参考了O'Brien所作的梳理。参见William V.O'Brien,“Just War Theory,”in The Ethics of War and Nuclear Deterrence,edited by J.P.Sterba,California:Wadsworth Inc.,1985,pp.20-35.前者关心的是从整体上如何衡量战争在道德上的可辩护性,后者则聚焦于控制交战过程的道德风险。开战前的正当性一般涉及三个问题,即(1)交战主体是否为法理意义上被广泛承认的政治权威,及其是否能够拥有开战的权利,(2)开战理由是否正当,或者说可否为这一理由而动用战争这种高强度的暴力手段,(3)交战动机是否合理,是否杂糅了保卫和平之外的不当目的。本文的议题属于问题(2)方面的讨论。因此,为了论证上的便利,本文将不涉及对于具体交战行为的分析,而集中于讨论开战前的正当性,即默认交战的主体都是在法理权威上不受质疑的主权国家,并尽量简化对国家开战动机的讨论。此外,本文也默认个人防卫权是动用武力的一个正当理由,而着重于讨论能否援引它来为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利进行辩护。
一、关于国家战争权和个人防卫权之间的争论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通常被认为拥有发动防卫性战争的权利:在遭受外来侵略的情形下,一个国家可以正当地行使自己所拥有的战争权来进行自我防卫。这一点在许多重要的国际关系文件中都有所体现。如在《联合国宪章》中,虽然安理会被视作拥有最终的权威来裁决何种情形为侵略以及如何应对侵略以恢复和平,但《宪章》的第51条依然规定:“本宪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损害任何一个联合国会员国面临武装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国际间和平与安全之前,所固有的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我防卫的权利。”①翻译自Charter of United Nations-Chapter VII:Action with Respect to Threats to the Peace,Breaches of the Peace,and Acts of Aggression,2016年8月23日,https://legal.un.org/repertory/art51.shtml.赋予国家以诉诸战争防卫自身的权利,既是对国际关系的现实状况的尊重,也符合人们的直观见解。国家是一个独立个体,在面临外敌侵略时可以诉诸战争防卫自身。
把个人的防卫权类比于国家的战争权似乎成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一方面,二者都是各自领域的基本独立个体,个人是在国内政治的框架下的基本个体,国家是在分析国际关系时的基本个体;而另一方面,二者的独立地位以及为捍卫自身独立诉诸暴力的权利都在一定的法规框架之内,个人自我防卫的权利受到民法保护,而国家诉诸防卫性战争的权利则受到国际法规的保护。②这种从类比角度出发来论证国家战争权的思路常见于早期思想家,如格劳秀斯。参见[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马呈元、谭瑞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4-50页。在现代学界,尽管学者们大都试图援引个人防卫权的辩护思路,但是有些学者的表述依然有着较强的类比论色彩,参见如Michael Walzer,Just and Unjust Wars: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4th edition,New York:Basic Books,chap.4-6。与之类似,罗尔斯在晚年著作《万民法》中,虽然没有采用“国家”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但是仍然采用了“人民”(peoples)这一集体概念作为分析国际关系时的基本单位,并认为“人民”拥有诉诸战争的权利。参见John Rawls,The Laws of Peopl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7.
然而,问题在于,个体在防卫自身时所动用的暴力,无论是在破坏程度还是在波及范围上,都远不及国家所诉诸的战争。即使被动的防御性战争,依然是一项高强度的暴力活动。在对侵略发动国的军事人员予以杀伤的同时,战争所带来的暴力也会不可避免地波及该国的非军事人员,甚至波及第三方国家的军民。随着军事技术的提升,特别是对核武器的研发和运用,世界主要国家之间的大规模战争注定会导致万千无辜者丧命。因此,诉诸一场大规模战争,特别是热核战争日益成为众矢之的。③参见U.S.Catholic Bishops,“On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and Nuclear Deterrence,”in The Ethics of War and Nuclear Deterrenc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85,pp.139-146.简单地将国家的战争权类比于个人所拥有的防卫权,进而武断地承认国家像个体一样拥有不可化约的独立性,难以为破坏性日益增长的战争行为作出辩护,同时也难以兼顾在现实国际政治中,各国可以在安理会框架下对一国进行军事干预的现实(这种干预设计初衷,旨在维持国际和平或避免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
于是,一种新的辩护尝试诞生了。研究者干脆放弃为国家不可化约的独立性进行辩护,而是把国家战争权的正当性直接化约为个体防卫权④严格来讲,个人的防卫权不仅涉及对自身生命或财产安全的防卫,而且涉及与自身具有密切义务关系的人的防卫。比如,父母通常被认为有义务去保护自己尚未成年的子女的安全,因之,当子女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即使威胁本身并不针对父母自身的生命安全,父母仍可以动用暴力来防卫自己子女的人身安全。由于本文侧重于讨论个人防卫权与国家战争权之间是否具有传递的关系,而非个人防卫权的具体意涵,下文在提及个人防卫权时,对这一细节并不展开讨论。的正当性。根据这种观点,国家之所以可以诉诸战争来防卫自身,是因为组成国家的每个个体都拥有诉诸暴力来防卫自身的权利,而集体地行使这种自我防卫的权利促成了国家的战争权。这些论者抛弃了在类比论中,国家的独立性本身具有不可化约的内在价值的观点,而把国家的战争权视作实现个体防卫权的工具。在后文中将这一辩护策略简称为援引策略。
相较于类比论,这一新的辩护策略可以把对国家战争权的辩护与国际现实更为融贯地联系起来。
其一,这一观点既可以为国家战争权进行辩护,同时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可以限制一国动用防卫性战争的权利。支持援引策略的人可以辩解说,在维护个人安全上,国家战争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安排。稳定国家军事制度以及常备武力,对于实现个体的安全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对于具体的某一个体而言,实现个人安全不一定依赖于一个特定的国家,但是,对任何一个稳定国家的颠覆往往会威胁到众多个体的安全。因此,在面临外部威胁时,国家出于保护个体安全的理由,可以正当地行使战争权。①参见Patrick Emerton and Toby Handfield,“Understanding the Political Defensive Privilege,”in Morality of Defensive War,eds.Cécile Fabre and Seth Laz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40-65.反之,当国家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安全,甚至主动迫害个人,制造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组织就有理由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而此时,该国不可诉诸战争权来抵抗国际干预。
其二,援引策略可以通过个体防卫的视角,来重新评估暴力伤害的正当性,为暴力的使用提供新的辩护空间。前面提及,随着军事技术的进步,发动战争似乎日益等同于防卫过当,因为国家所采取的报复措施(战争)可能与所遭受的侵犯不成比例。麦克马汉提出,从防卫的角度来看,符合比例这一原则有着两重含义:狭义上的比例原则指,防卫者所施予的暴力应当不超过制止侵略所需的暴力程度;②值得注意的是,“制止侵略所需的暴力”并不等于“侵略者所应受到的暴力惩罚”。前者强调从制止罪行所需要的暴力程度,后者则侧重从法理上对罪行的责罚。即使所犯下的罪行依法应处以极刑,这也不意味着在制止犯罪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击毙犯人,特别是当有更为平和地制止犯罪的方式时。关于从后者出发探讨个人防卫权与国家战争权的文献,参见John Gardner and Francois Tanguay-Renaud,“Desert and Avoidability in Self-Defense,”Ethics,vol.122,no.1,2011,pp.111-134.而广义上的比例原则指,如果不施予暴力所带来的后果会严重地超出施予暴力所带来的后果,那么施予暴力是合乎比例;之所以断定这并不是滥用暴力,是因为施予暴力的目的在于防止更为严重的后果。③关于对于两种比例原则的阐述,可参见Jeff McMahan,“Proportionality and Just Cause:A Comment On Kamm,”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vol.11,2014,pp.428-453;Jeff McMahan,“What Rights May be Defended by Means of War?” in Morality of Defensive War,eds.Cécile Fabre and Seth Laz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115-156.在面临外来威胁时,广义上的比例原则赋予个人以更大的自主空间来运用暴力,进而使得建立在个人防卫权之上的国家战争权获得了更大的可辩护的空间。
在广义比例原则的支持下,即使诉诸战争超过了制止或惩戒侵略行径所需的暴力限度,并对交战国平民甚至是第三方国家的军民造成杀伤,但是发动防御性战争的国家依然可以辩解说,诉诸战争依然符合比例原则,因为不诉诸战争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比如会招致敌国的进一步侵犯进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国际政治环境中的两个现实可能会进一步放大这一辩护空间。首先,虽然存在如联合国一类的国际性组织以及国际法规,但是各国间依然处于一种松散的无政府状态;在面临外来威胁时,每个国家都只能依照自身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诉诸战争,而不能诉诸一个公共的上一级权威。其次,由于很难对战争所带来的后果作出准确的预测,那么,即使事后证明诉诸战争确实是防卫过当,该国也可以合理地推脱说,在诉诸战争时,当时仅有的证据都表明该国正面临着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因此诉诸战争是合理的。①当然,这种辩解策略有可能为滥用国家战争权提供空间,这方面,一个有名的案例就是在为发动伊拉克战争(第二次海湾战争)辩解时,时任美国国防部长的拉姆斯菲尔德所说的“There are known knowns”。参见DoD News Briefing-Secretary Rumsfeld and Gen.Myers,2016 年8 月23 日,来自http://archive.defense.gov/Transcripts/Transcript.aspx?TranscriptID=2636.
不过,这种辩护策略也面临如下难题:如果把国家的战争权化约为个人的防卫权,那么对于国家安全的侵害应该最终可以化约为对于个人安全的侵害;但这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现实政治中,对于领土主权的侵犯时常被视作诉诸战争的一个正当理由。但是,并不是所有对于领土主权的侵犯行为都意味着对个人安全的侵害。对此,洛丁分析道,对于国家的侵害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灭绝性的侵害(genocidal aggression),即侵害会严重损害国家中全部,或至少是大部分人的核心利益,如直接威胁个人生命安全,或是造成大规模的无政府状态等;另一种是政治性的侵害(political aggression),即侵害本身既不以损害国家中个体的核心利益为目的,实际上也可能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攫取一些无人居住但是具有丰富资源的土地,或是争夺在国际上的领导地位等。②参见David Rodin,“The Myth of National Self-Defense,”in Morality of Defensive War,eds.Cécile Fabre and Seth Laz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69-89.当然,这种绝对化的概念类型可能很难照搬到实际情况中。比如,我们很难在现实中找到一个纯粹的政治性侵害事件,任何侵略行为都会造成实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而有可能对他国(部分)国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不过,这种分类依然有其意义。正如前文所言,国与国之间进行全面动员的总体性大战与国家间为了地缘利益而引发的局部冲突在规模和程度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二者对国家整体安全水平的破坏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虽然后一种侵害行径本身并不正当,但是诉诸战争手段来回应这种侵害,显然也有防卫过当之嫌。
在关于政治性侵害的讨论中,西方学者经常提及的一个案例是1982年英国与阿根廷之间的马尔维纳斯群岛(又称福克兰群岛)战争。③为了便于切入西方学者的分析语境,本文在介绍马岛战争时参考了McMahan的叙述视角,相关表述可参见Jeff McMahan,“What Rights May be Defended by Means of War?” in Morality of Defensive War,eds.Cécile Fabre and Seth Laz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123-124;并同时参考了维基百科上的一些内容,参见词条Falklands War,2012年3月18日,来自https://en.wikipedia.org/wiki/Falklands_War#Casualties,当然,本文并不认同其观点,只是为了向读者展示西方学者的解读立场。这一群岛位于南大西洋,地理位置上与阿根廷毗邻,在战争爆发前归英国管辖。1982年4月,阿根廷军政府为了转移国内对政府统治的不满,派兵占领了这一群岛;英国旋即派兵前往该地区与阿根廷军队交战,并在6月夺回对该地区的控制权。在被阿根廷占领后,该地区居民可能面临着被驱逐出境的风险,但是阿根廷军队的占领行动并未对该地区的居民造成杀伤。相反,在英国派遣军队之后,有3名当地居民死于随后的交战,而战争也对英阿两国军队造成了超过了3300人的伤亡(而当地居民人数约为1800人)。
抛开对马尔维纳斯群岛(或者说福克兰群岛)在历史上的管辖争议不谈,而仅就交战结果而言,英国派军参战的决定在两个方面上可能是不适当的。其一,与阿根廷军队的交战并未保护到(甚至恶化了)岛上居民的权益,其二,从伤亡数字上看,战争所造成的杀伤大大超出了当地居民的人数。④这种在数字比率上的悬殊越大,相应的论证效力也就越强。如果A 国对V 国的领土侵略误炸了V 国一名士兵,致其死亡,试问:此时V 国是否可以把这一侵略视作全面的国家安全危机,进而启动对A 国的核报复,大量杀伤V 国的平民?开战所带来的巨大威胁使得一些学者开始质疑基于个人防卫权的辩护策略,认为国家在现实中所享有的战争权(特别是因领土侵犯而诉诸战争的权利),并不总能够援引组成国家的个人所拥有的自我防卫权而得到辩护。有的反对者认为,虽然个人防卫权无法对国家战争权的正当性作出充分支持,但是国家战争权可以寻求其他的正当性来源来为自己辩护。①参见Seth Lazar,“Complicity,Collectives,and Killing in War,”Law and Philosophy,vol.35,no.4,2016,pp.365-389;Yitzhak Benbaji,“Distributive Justice,Human Rights,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A Contractarian Account of the Crime Aggression,”in Morality of Defensive War,eds.Cécile Fabre and Seth Laz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159-184;Margaret Moore,“Collective Self-Determination,Institutions of Justice,and Wars of National Defence,”in Morality of Defensive War,eds.Cécile Fabre and Seth Laz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185-202.另外一些反对者则认为,在为暴力行为的辩护上,个人防卫权是唯一的正当性来源,因而,国家战争权无法完全基于个人防卫权而获得辩护就意味着,国家在现实政治中所享有的战争权是不完全正当的。②参见David Rodin,War and Self-Defens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chap.6.
二、辩护的两个维度:正当的战争行为与适当的战争后果
在进一步深入关于个人防卫权与国家战争权的争论之前,本文将首先对上一部分的论述作一定归纳,以便于之后的分析。
即使是反对援引个人防卫权为国家战争权辩护的学者也承认,在特定情形下,个人防卫权也能够为国家战争权提供辩护,比如在洛丁所述的“灭绝性侵害”中,国家所诉诸的战争实际上就是多个个人所进行的集体防卫,因为灭绝性侵害直接损害了国家中的这些个人的安全,使得他们每个人有权诉诸暴力,而多人集体行使自我防卫权就是国家的战争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开战权利都可以援引个人防卫权为自己辩护。比如洛丁所说的“政治性侵害”则与“灭绝性侵害”截然不同,前者既不以直接伤害国内民众的安全为目的,事后也没有对个人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
在面对纯粹的“政治性侵害”时,国家之所以不应诉诸战争,是因为:(a)国家所诉诸的战争并不是多个个体直接进行的自我防卫,或(b)国家诉诸战争所带来的后果,并未有益于维护个人安全。
原因(a)与原因(b)的区别在于,前者旨在阐明,国家的战争行为并不能还原为个人的自我防卫行为;后者则强调,国家战争行为的后果未能与维护个人安全这一预期后果相重合。在(a)中,国家进行战争的目的与动机就是进行个人的自我防卫;而(b)并没有对国家诉诸战争的动机提出明确的要求③此处的“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并不是说现实国家所怀的有任何诉诸战争的动机都是正当的(无论国家战争权与个人防卫权,都不能为侵略性的意图做出辩护),而是侧重于强调,在(b)中,诉诸战争在动机上的正当性不一定全部出自于进行个人防卫的理由,而是可以诉诸其他的正当性来源(比如尊重自决权)。,而仅要求国家诉诸战争的结果有利于消除针对个人安全的威胁。原因(b)凸显了后果主义的视角,即从结果的角度出发,用增进个人安全这一后果来为国家战争权进行辩护。于是:
国家战争权之所以可以援引个人防卫权加以辩护,是因为:(1)国家所诉诸的战争行为可以还原为多个个体集合进行的个人防卫行为,或,(2)国家所诉诸战争的后果重合于(或在危害上不超过)多个个体集合进行个人防卫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国家战争权的可辩护性最终可以归结为个人防卫权的正当性。
(1)与(2)揭示了援引个人防卫权为国家战争权予以辩护的两个着力点或维度,即战争行为与战争后果。以上文提到的英-阿马岛战争为例,反对英国开战的人可以争辩说,英国错误地动用了发动防卫性战争的权利;这是因为:从战争行为来说,这场战争并不是英国民众(包括岛上的居民)集体进行的防卫活动,因为阿根廷军队并未对其生命造成直接威胁;就战争结果而言,这场战争并未有效地防卫英国民众的生命安全,反而造成大量伤亡。
三、关于有条件威胁(conditional threat)是否构成侵害的质疑
然而,上述结论的成立需要一个前提,即阿根廷对马岛的占领并不构成对英国民众人身安全的威胁。虽然在占领过程中,阿根廷军队并未对人身安全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但是,一旦遭遇任何武装反抗,阿根廷军队会动用武力予以镇压。阿军方的政治性侵害虽然并不直接针对个人安全,但仍然附带着诉诸暴力手段的威胁;这些威胁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成对个人安全的伤害。如果这种有条件的威胁没有对个人安全构成了侵害,那么被威胁的一方就无法正当地诉诸自我防卫权进行暴力反抗。
有条件的威胁可见诸于个人在面对劫匪的情形中:劫匪抢劫某人财物时通常会威胁道,如果此人对抢劫行动进行抵抗,自己会动用武力取其性命;反之则不会威胁到此人的生命安全。
与政治性侵害一样,上述抢劫的案例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侵害的目的是财物掠夺,并不直接针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2)劫匪对暴力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当受害者反抗时才会触发。于是,政治性侵犯可以被看作一个放大版的抢劫,如果我们认为个人可以在面临劫匪时诉诸个人防卫权来进行暴力反抗,那么我们也需要承认国家可以在面临政治性侵略时集体性地行使个人防卫权,即诉诸国家的战争权来进行自我防卫。此时,可以援引个人防卫权来为国家战争权进行辩护。
一种直观的观点会倾向于支持上述分析。这一观点认为,因为抢劫会损害个人自由,所以个人在面临抢劫时当然可以动用自我防卫权。比如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提到:
……这就使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对他的生命表示任何意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他的金钱或他中意的东西……我并无理由认为,那个想要夺取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后,不会夺去我的其他一切东西。所以为可以合法地把他当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我能够的话,就杀死他。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2页。
洛克的观点可以总结为,虽然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没有在当下危及个人安全,但是无法保证它在将来不会如此。因此,以个人安全在未来可能受到的损害为根据,个人可以在当下诉诸自我防卫权来反抗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不过,把上述分析套用在针对国家的政治性侵害时,会面临以下两个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洛克论述的重点在于对个人自由的掌控;正是因为个人落入了他人的掌控,才有了进一步被侵犯到个人安全的可能性。在抢劫的案例中,面对劫犯所拥有的致命性武器,被劫人往往缺乏立即反制的手段,因而落入劫犯的掌控之中,面临个人安全遭受进一步侵犯的威胁。但是,在政治性侵犯中,这种掌控关系并不明显,甚至不存在。以马岛战争为例,阿根廷军队对于马岛的占领并未直接损害到英国的国防能力(马岛并不是英国的海外驻军基地),也没有使英国在国防安全上落入阿根廷政府的掌控之中。不过,支持援引策略的人可以对此争辩说,虽然政治性侵犯没有直接损害到该国的国防能力,但是有一些经验性的证据表明,政治性侵犯所带来的后续影响可能会损害该国的国防安全,比如增加该国与第三国交战的风险,进而危及国民的生命安全。套用在英阿马岛战争的案例中,支持英国出兵的人可以辩解说,出兵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反击阿根廷的政治性侵犯,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出兵来降低英国海外自治领所面临的战争风险,并通过对侵犯的反击,彰显英国的军事实力,以震慑对于英国本土有野心的潜在侵略者。①参见Thomas Hurka,“Kamm on Intention and Proportionality in War,”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vol.11,2014,p.145.上述争辩策略实际上直接诉诸额外的经验证据,通过评估政治性侵害在短期和长期造成的影响来评判诉诸战争手段的正当性,但同时回避了关于有条件的威胁是否算作对个人安全的侵犯这一争论。
如果回到关于有条件威胁的争论,支持援引策略的人还会面临第二个难点,即在分析有条件的威胁时,套用洛克的论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依循洛克的分析思路,侵犯者在时间点1对受害人造成了(潜在)伤害X,这种行为预示着侵犯者很有可能在之后的时间点3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Y;为了防备未来的伤害Y,受害人可以在侵犯人造成Y 之前在时间点2诉诸暴力手段予以反抗。换句话说,受害人动用暴力手段的前提是在时间点3将遭受的伤害Y。但是,如果伤害Y 是有条件的威胁,即侵犯者明示,假如受害人在时间点2采取暴力手段反抗,侵害者会在时间点3诉诸进一步的伤害Y,那么,伤害Y 之所以会出现,恰是因为受害人在时间点2诉诸暴力手段抵抗。因此,一旦把洛克的论述套用在有条件威胁的情形中,就会使得对于个人防卫权的辩护陷入自我循环的诡辩之中:个人之所以能够诉诸暴力进行自我防卫,是因为侵害者将来会伤害到个人安全;侵害者之所以将要伤害个人安全,是因为个人诉诸暴力进行自我防卫。②参见Seth Lazar,“National Defense,Self-Defense,and 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Aggression,”in Morality of Defensive War,eds.Cécile Fabre and Seth Laz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27-28.此时,援引个人防卫权的辩护策略变得没有意义,因为顺着上述质疑的思路,个人在面临有条件的威胁时似乎无法正当地诉诸暴力手段进行防卫。
可以说,难点一意味着,因为国家战争中不存在抢劫案例中常见的掌控关系,故而国家诉诸防御性战争的行为不能还原为个人在抢劫案例中的自卫行为。难点二则意味着,因为有条件威胁的生效不仅在于威胁者的胁迫,还在于被威胁者的反抗,故而从结果上,诉诸反抗的行为(如防御性战争)并没有增进(反而恶化了)个人的安全水平。
四、对质疑的化解
在第二部分的分析中,援引个人防卫权的辩护策略之所以可以成立,是因为:(1)国家的战争行为可以还原为多个个人所进行的自我防卫的行为,或(2)国家所诉诸战争的后果重合于(或在危害上不超过)多个个体集合进行个人防卫的后果。从(2)出发,那么上述两点质疑确实成立。一方面,如前所述,在政治性侵害中,受害国的国防实力未受到直接削弱,受害国没有落入侵犯国的掌控,受害国内民众的安全也没有受到直接威胁。另一方面,即使受害国落入他国掌控,那么面临侵犯国有条件的威胁,受害国诉诸战争的抉择也很难获得个人防卫权的充分支持,因为诉诸战争的抉择会招致而不是减少对于个人安全的侵害。
那么如果从(1)出发呢?面对附带有条件威胁的政治性侵犯时,国家所诉诸的战争行为可否化约为多个人集体行使自我防卫权的行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回答在第三部分开头所提到的问题,即有条件的威胁是否构成一种对个人安全的侵害。首先,可以试着比较以下四种情形:
(1)当遭遇针对我人身安全的进攻时,我将诉诸暴力防卫自身生命安全;
(2)当遭遇针对我财物安全的进攻时,我将诉诸暴力防卫自身生命安全;
(3)当遭遇某人暴力抵抗我对他的财物掠夺时,我将诉诸暴力防卫自身生命安全;
(4)当遭遇某人暴力抵抗我对他的生命威胁时,我将诉诸暴力防卫自身生命安全。
从字面意思上看,以上四点声明都宣称行动者将在一定的触发条件下,(看似)被动地使用暴力,因而上述四点声明也都可以被视作为有条件的威胁。虽然同为有条件的威胁,但是这四点的辩护难度显然各不相同。声明(1)符合我们对于自我防卫权最直观的理解,其辩护的难度也最低。声明(2)的辩护难度则相比更高,虽然保卫财物安全是一个正当的前提,但是否可以因此动用暴力手段还尚需做进一步的分析。声明(3)的辩护难度又更高一些,因为辩护者不仅需要为诉诸暴力的反制手段加以辩护,还需要为引发暴力的前提,即对他人财物的掠夺给出适当理由。声明(4)的辩护难度最高(假设生命威胁是“我”的刻意之举),因为辩护除了要为诉诸暴力手段进行辩护,还要为引发暴力的前提,即对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进行辩护;这一前提正好违背了关于动用自我防卫权的直观认知。
尽管从(1)到(4)在字面意义上都可以被视作有条件的威胁,但是在辩护难度上逐次递增,(1)中的有条件威胁其实就是个人防卫权的主张,而(4)则可以被看作对个人安全的威胁。因此,需要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是:有条件的威胁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对个人安全的伤害。
不过以上对于(4)的评价可能会遭遇如下一种反对意见,即虽然(4)的前提条件得不到辩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4)中的观点得不到辩护。这一意见认为,有鉴于(4)中所遭遇的反抗依然是暴力性的,威胁到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如果对之采取暴力反制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存活几率,那么这个人当然可以动用个人防卫权来保卫自身安全。可以把这种观点表述为:
(4*)当一个人卷入他自己有意挑起的暴力冲突中,面对对方针对他自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这个人可以启动自我防卫权。
与此类似,声明(1)也可以调整为:
(1*)当一个人卷入自己被迫应对的暴力冲突中,面对针对他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这个人可以启动自我防卫权。
(4*)与(1*)都看似是通过有条件的威胁来诉诸自我防卫权,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暴力冲突的成因。虽然暴力冲突的最终生成,需要冲突的双方各自决定诉诸暴力,但在对于冲突的介入程度上,(4*)之中主动挑起暴力冲突的行为毕竟不同于(1*)之中被迫应对暴力冲突的行为。实际上,对于冲突的过度介入会影响到之后行动的正当性。这在刑事法律上体现为针对自我防卫权所设置的挑衅例外条件(the provocation exception of self-defense):当一个行为人首先挑起一项争端,并在争端中动用暴力进行自我防卫时,这个人不能诉诸自我防卫权来为自己的暴力自卫行为加以辩护。①相关论述可以参见Gabirella Blum and John C.P.Goldberg,“War for the Wrong Reasons:Lessons from Law,”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vol.11,2014,p.460.根据这一原则,同样是面对威胁时的自我防卫,(1*)中的自我防卫行为可以诉诸自我防卫权进行辩护,(4*)中的行为则不能。
挑衅例外条件的设置,有助于厘清有条件的威胁在何种情形下会对个人安全构成侵害的问题。实际上,“侵害”一词本身就带有正当性的预设,侵害意味着一项行为缺乏正当性依据,无法诉诸某项正当的权利来为自己辩护。挑衅例外条件的设置刚好说明了,在何种条件下个人无法诉诸自我防卫权加以辩护。在上文提到的抢劫案例中,我们可以评定说:虽然劫犯可以对被劫人声明,自己只会在对方暴力反抗自己的抢劫行为时诉诸暴力,但是与被劫人的暴力对抗一旦发生,劫犯无法诉诸自我防卫权对自己的暴力行为加以辩护,因为这一暴力对抗是劫犯所主动挑起的;同时,鉴于诉诸个人防卫权是动用暴力的最终理由②前文提到,有些论者试图为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寻找有别于个人防卫权的正当性来源,但即使这些学者也认为,新的正当性来源不能有悖于个人防卫权这一最终的正当性来源。如果两相冲突,那么即使新的合法性来源可以为其提供一定辩护(比如,强调新的合法性来源使得某人/某国不是个人防卫权所优先针对的对象),但是仍然不足以完全推翻个人防卫权所提供的正当性。关于对此方面的讨论,可参见Seth Lazar,“Complicity,Collectives,and Killing in War,”Lawa nd Philosophy,vol.35,no.4,2016.,劫犯对于被劫人的反抗所动用的暴力也无法获得来自其他方面的辩护;最后,有鉴于这一暴力威胁意味着对被劫人无(正当)理由的人身伤害,劫犯所做出的有条件威胁实际上意味着对于被劫人生命安全的侵害。
挑衅例外条件所提供的辩护思路,还可以帮助援引策略的支持者回应上一部分提到的第一个难点。难点一认为,抢劫案例中的掌控关系无法还原到针对国家的政治性侵犯中:在抢劫的案例中,劫犯对于被劫人保持着人身控制的关系,而这种控制关系不一定存在于针对国家的政治侵犯中——比如侵犯一块在国防安全上无关紧要的领土(如在马岛战争中,所谓福克兰群岛对于英国国防安全的影响并不显著)并不会严重削弱一国的国防实力,并使得该国落入敌国的控制。
对此,援引策略的支持者可以辩解说,掌控关系是动用自我防卫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当一个人所面临的有条件威胁实质上构成了对人身安全的侵害时,他同样可以在不落入对方掌控的条件下动用自我防卫权。设想一下案例,A 正在手持刀具向B打劫财物,并威胁说B一旦反抗自己就会动刀捅伤B,致其死亡。但是A 所不知道的是,B此时插在口袋中的一只手刚好握有一把手枪,枪口暗暗指向A,但是由于B自己不是一个熟练的枪手,因此对于B而言,最有效制止A 的方式是先发制人地向A 打光所有子弹(当然,这有可能)。在这个改版的抢劫案例中,从暴力对抗的能力上而言,B不弱于(甚至优于)A,因此,在A 打劫时,B实际上没有落入A 的掌控(虽然A 误以为B落入了自己的掌控)。但是,掌控关系的不存在,并不意味着B不能诉诸自我防卫权来为自己击毙A 进行自保的行为加以辩护。基于A 所做出的有条件威胁构成了对于B人身安全的侵害,B当然可以选择迅速击毙A。①这并不意味着B选择迅速击毙A 是B面对A 抢劫时的惟一选项。B也可以选择在开枪前,告知A 自己有枪这一事实,以期A 能够知难而退,若不能,则在A 真正暴起伤人的时候击毙A。但是这一策略意味着更高的风险:A 可能因为B的告知而对B的反制手段有所准备,进而增加B的生命被侵害的可能性。文中着重强调的是,虽然B可以有多种选择,但是后一种选择(告知后再行击毙)并不优先于前一种(直接击毙)。对后一种选择的分析,可参见Thomas Hurka,“Proportionality in the Morality of War,”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33,2005,pp.34-65.相比于洛克所提的抢劫案例,上述案例可以更好对应于国家面临政治性侵害时的情形。
此外,挑衅例外条件也可以帮助援引策略的支持者部分地回应上文提到的的第二个难点。难点二认为,在有条件的威胁下,个人无法诉诸个人防卫权来防卫自身,因为启动个人防卫权的前提与防卫权所针对的对象相重合,使得对个人防卫权的辩护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从后果论的角度出发,这一质疑有一定的道理,反抗者的行为后果实际上招致而不是减少了对于个人生命安全的伤害。但是,鉴于劫犯做出的有条件威胁已经构成了对于被劫人生命安全的侵害,被劫人当然可以诉诸自我防卫权来进行暴力反抗。套用质疑中用到的时间点结构,劫犯在时间点1对被劫人做出非致命性侵犯和一个有条件的威胁,即如果被劫人在时间点2诉诸暴力反抗,劫犯将在时间点3诉诸暴力进行反制。
质疑的观点认为,被劫人在时间点2做出的反抗既在事实链条上构成劫犯在时间点3施行暴力行为的前提条件,又在正当性层面为劫犯的暴力行为提供了辩护的理由。对此,援引策略的支持者可以争辩说,劫犯对被劫人生命安全的侵犯并不是在时间点3才开始的(虽然时间点3是侵犯的最终完成时刻),而是开始于劫犯在时间点1中所做的有条件威胁;相应地,被劫者的暴力反抗所针对的并不完全是在未来(时间点3)发生的侵害,也是对之前(时间点1)出现的侵犯生命安全的反抗。这样,对于劫犯的反抗就不会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实际上,质疑者的观点过分弱化了时间点1与时间点3之间的关联性;依照其观点,任何防御性措施(或预先防卫措施)都无法获得充分的辩护,即使它们建立在对现实局势的准确预测上。
以上的论述同样也适用于针对国家领土等的政治性侵害。如抢劫的案例一样,政治性侵害也附带着使用致命性暴力手段的有条件威胁。因为这种有条件威胁构成了对于个人安全的侵害,所以国家中的个人同样可以诉诸自我防卫权来使用暴力性的反制手段。相应地,国家因为多个个体对于自我防卫权的集体动用而获得了发动防御性战争的权利。
小 结
本文通过援引刑法中的挑衅例外条件,认为通过援引个人防卫权来为国家战争权进行辩护的理论尝试是可取的,国家在遭受领土侵犯时(即便面临所谓“政治性侵害”时)有权诉诸战争。对国家的领土侵犯虽然没有直接威胁到组成国家的个人的生命安全,但是领土侵犯中附带的有条件威胁实质上侵害到了个人的生命安全,此时国家的战争行为可以视作多个个体集合进行自我防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