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甘肃酒泉地区新闻规制情况研究
2022-02-09马静林
马静林
提 要: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甘肃酒泉地区新闻史档案的查阅与整理,发现当时酒泉地区通过规范新闻言论自由、制定申请登记标准等举措对新闻业进行了规制,具有新闻审查严格、发稿规范化、听取读者意见等特点,产生了“压制与反抗”的后果。
一、文献综述
一部新闻史就是一部社会史的缩影。真正理解和书写社会史意义上的新闻史,便需要将其放在特殊政治社会背景下来考量。[1]地方新闻史研究正是将新闻业置于特定政治社会背景下展开研究的重要领域。自1917年姚公鹤《上海报纸小史》出版到今天,中国地区新闻史研究已走过105年风雨历程。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普修地方新闻志活动及其他利好因素的影响下,突破与创新成为地方新闻史研究在新世纪的主要目标。[2]
百年来,我国地方新闻史研究的队伍不断扩大,学术水平不断提高。总的来看,民国时期学者们对地方新闻史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3]但对于西北地区的新闻史研究较少。
新闻规制作为新闻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政治角度看新闻业发展的窗口,通过考察政府对于新闻业的规制与管控,可以窥见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全貌。甘肃酒泉作为西北重要区县,具有百年历史,在民国时期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此,对民国时期酒泉地区新闻史展开研究可进一步探讨其当时社会状况。《酒泉文史资料(第七辑)》记载:“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罢清代的直隶州,而置肃州……1949年9月25日,酒泉和平解放……至此,国民党甘肃省第七区所属七县旧政权全部崩溃。”[4]本文所述“酒泉”,指民国时期所辖七县的酒泉地区,包括酒泉、高台、金塔、毛目、玉门、安西、敦煌等七县。
本文以民国时期酒泉地区新闻业为研究对象,考察当时政府的新闻规制现状,以期为民国时期新闻史研究增添新的研究视角。
二、民国时期酒泉地区新闻规制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前酒泉的新闻事业,大多都被几笔带过,并无详尽描述,如“1949年以前,酒泉的报刊由出版社自办发行,出版社自行包卷,交邮局寄递,发往本埠报刊或交邮局寄递,本地靠书店和报贩销售或由报社在各地设立报馆自办发行”[5]。
酒泉地区报刊主要以现酒泉市文化馆馆藏为主,如民国26年(1937年)“全部馆藏图书仅600余册和《甘肃日报》《和平日报》《甘州日报》《河西日报》等几份报刊。”民国33年至36年(1944-1947年),馆内“订有《大公报》《民国日报》《西北日报》《扫荡简报》《塞上日报》《千字报》《教育通讯》《国民教育指导月报》《甘肃教育》《半月文萃》等。”[6]现有文史资料中所述内容比较简略,且其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无所查证。
相关文史资料中都曾提及《醒边》周刊《扫荡简报》《肃州日报》等本地自办报刊,但对其描述也都较为简略,如“民国17年(1928年),甘谷县人裴建准任安肃区镇守使。在酒泉治军严肃,秋毫无犯,并热爱文学,在酒泉曾创办《醒边》周刊,宣扬民主思潮。这是酒泉首创的文艺刊物。”“《扫荡简报》是由国民党中央军新编第四师办的,曾发表一些诗歌,散文等文艺作品。《肃州日报》(又称《肃州正义日报》),是民国35年(1946年),由县参议会主办,社址在三官楼街,向本埠及外埠发行石印报刊,载省府及各县消息,刊载一些文艺小品。”[7]其中所涉相关报刊在原始档案中鲜有详细记载,或因部分报刊(如《肃州日报》和《扫荡简报》)为珍贵文物而不供查阅,更无法得见原迹。
现酒泉市档案馆可查民国时期有关酒泉地区的档案共有5册,与新闻出版相关内容集中于1929-1949年,主要涉及酒泉本地新闻审查与规范。笔者将从以下四方面对相关可查档案进行说明,试图从新闻审查与规范角度论述民国时期酒泉地区新闻规制情况。
(一)规范新闻言论自由
在现有档案中,可以看出在新闻言论自由方面,报社、报人与政府之间存在冲突。一方面是报社、报人追求言论自由,要求政府按标准检查新闻,不对新闻机关或记者诉诸非常手段、诉诸武力;另一方面是政府对新闻言论自由的限制,认为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并且暗指报馆所追求的言论自由是过度的,试图通过论述过度言论自由的危害,将现有的新闻检查制度合理化、合法化。
如民国24年(1935年)2月,甘肃省政府对玉门县的训令:“……曾有天津、上海各报馆联名电请,1.检查新闻,应一律按照中央颁布标准,审慎执行;2.对于新闻机关或记者之处分,不宜诉诸非常手段;3.前此新闻机关或记者,无论在中央或地方受停闭拘禁或其他处分者,但使不以武力或暴动为背景,请一律开复”。可见,当时报社、报人认为政府的新闻检查中存在一定不合规、不合法现象,要求新闻检查规范化,以保障自身的新闻言论自由。
而在政府的回复中也可看出,政府对各报馆所提请的关于当时新闻检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态度比较消极,认为第1、2项“实属正当”,第3项“有违出版法情事者,得禁止其发行,并得处发行人编辑人等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如果认为此前有“处分不当或有违法之处,自亦可分别提起上诉或诉愿,并不患无救济之途”,因此对于此项电请不予支持。政府针对言论自由展开论述,认为“言论自由原为法律范围内之自由,并非漫无限制”,并暗指报社、报人追求言论自由“或则泄露国家军事外交之私密,或则明知全係谣言,而故意散布”,意图“挑拨离间摇乱人心”,认为过度追求言论自由将会损害社会大众利益,“小之则减少舆论之价值,大之则损害国家之利益”。
此外,现有档案中还包括图书杂志审查(取缔)标准,对出版品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不同时期对出版品的审查标准也有所不同。民国24年(1935年)8月20日,甘肃省民政厅第346号密令中附有图书杂志审查取缔标准一份,共19条,对危害国家、挑拨离间、扰乱人心、破坏公共秩序的内容进行了限制与取缔。随着抗日战争的开始,政府对于言论的管控更加严格。民国27年(1938年),甘肃省政府颁布第770号密令,以“以前颁之宣传品审查标准,应时既久,目前运用颇感不足”为由,又在前审查标准基础上,“增订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一种,以资补充,而应战时需要”,对谬误言论、反动言论等进行限定说明。
(二)修正《出版法》及细则
民国26年(1937年)7月,甘肃省政府训令第777号提到:“查出版法,前经制定公布施行在案。兹将该法酌加修正,应再通饬施行。”后附国民政府颁布的修订《出版法》正文,内容中规定了新闻纸、杂志、书籍及其他出版品等出版品类别,要求发行时需由发行人将出版品呈缴至内政部、中央宣传部、地方主管官署、国立图书馆及立法院图书馆等机关,并规定了出版品的刊载内容、限制事项以及具体处罚等事项,共7章、54条。
笔者遂查询《出版法》发展沿革,发现“出版法”的出现,由来已久。第一部以“出版法”命名的法律由袁世凯政府于1914年颁布。后南京国民政府对《出版法》进行了反复修订。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出版法》共6章、44条,将出版品分为新闻纸、杂志、书籍及其他出版品三类,在注册登记等内容上予以区分对待。特别是第四章“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首次在中国新闻出版立法上对出版品的禁载事项予以专章规定。1931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内务部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对《出版法》进一步施行予以细化。1935年7月国民政府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修正出版法》,后经近两年反复讨论,1937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修订的《出版法》。该法共7章、55条,在框架组成和规制对象上延续了1930年《出版法》的基本结构。[8]
经对比发现,第777号训令中所指“酌加修正”的“出版法”应该正是1937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修订的《出版法》,但档案中所记载《出版法》原文共54条,与上述表述“共7章、55条”有所出入,尚有存疑。此次修正与1935年《修正出版法》相比,虽对报界意见有所采纳,但保留了核准制,登记审核程序更加繁密,又增加了许多新的限制,且处罚更重,是以统制色彩更为强烈,甚至在抗战后被视为“‘防范异见’‘钳制舆论’‘统一思想’的历史夹棍”。[9]
其后,在甘肃省政府对玉门县政府的训令中,又对第777号训令加以补充,除要求施行修正《出版法》外,还详细说明了内政部提交出版法施行细则草案及决议通过的情形,最后指出“除以部令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并检同该法及施行细则分别通行查照暨呈复外,相应检送修正出版法及出版法施行细则”,并“转饬当地新闻纸杂志社知照”。
出版法规条款的反复修订和完善,不仅体现了我国新闻出版的逐步规范,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背后的国民政府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以及民众对其压制的反抗。
(三)完善新闻稿件组成要素
从现有档案也可窥见新闻稿件组成要素逐步完善的过程。民国25年(1936年)甘肃省政府的一条训令证实了这一点。“查各省市各通讯社发行稿件,大都每不印制封面,致未能将登记证字号及刊行日期刊出,殊不便于查考。用特函请查照转咨各省市政府通饬各通讯社,务须于每期稿件,一律印制封面,并将通讯社社名、地址、登记证字号、刊行日期及刊数,逐项详载,以便查考。”一方面可看到在1936年以前,各通讯社发稿存在缺少封面、登记证字号、刊发日期的现象,另一方面可看出政府对于稿件组成要素进行了细致规范,不仅完善了新闻稿件组成要素,也明确了稿件发行主体,便于新闻审查和日后追责。
而在一份《陆军整编第二十三师新闻简报发行成效检查表》中,已能看出现在报纸必备要素的端倪。这份检查表的内容来自读者意见,认为报纸篇幅太小,应规定新闻纸质,使用铅印,建议按照国内、国际、地方、其他等四方面刊载新闻,“每日有社评或短评”,“地方新闻应站在人民喉舌立场,随时予以表扬矫正”。
(四)制定申请登记标准
除规范言论、设定审查标准外,政府还对报社申请登记进行了规范。民国25年(1936年)甘肃省政府知照各报社“从速履行声请登记手续”,并对申请登记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限于文到十日内,补行声请登记”,而且说明“倘有仍旧玩忽,违反规定情事,应即依法处理,以维法令”。
此后,政府对于新闻业的管控更加规范和严格,数次下令核准报社、发行刊物申请登记。民国26年(1937年)甘肃省政府转发内政部训令,“……为明了各地新闻纸杂志状况,以供参考起见,特制定新闻纸杂志调查表式两种,由各地方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用纸长宽度翻印,发交各该地方新闻纸杂志社,限于文到五日内,遵照填报”,敦促各报纸杂志核准登记。文后附有新闻纸杂志调查表式,规定了调查表用纸长宽,具体调查项目包括杂志名称、发行所、印刷所、资本额数、负责发行人、总编辑、编辑人、首次发行年月、刊期、几开本、每期页数约计、本刊旨趣、订阅价目、广告价目、每期销数、销行区域等16大项,其中发行所、印刷所地址要精确到门牌号,负责发行人、总编辑、编辑人信息要包括姓名、出身、经历,登记内容十分详尽。
民国27年(1938年)也下发训令,“兹特制发新闻纸杂志调查表式各一份,令仰依式印发当地各新闻纸杂志社遵于文到三日内填报,以备考核,如当地无新闻纸杂志社,仍仰具报备查”。“查新闻纸杂志,为宣传利器,值此非常时期,关系极为重要,本省近来各地发行刊物名称繁多,而其内容状况销数,殊显详确统计,兹特制发新闻纸杂志调查表式各一份,当地各新闻纸杂志社遵于文到三日内填报”,附有新闻纸杂志调查表式,具体调查项目比上年调查表相比,多增“资本额数”一项,更为详尽。
可以看出,随着报社和发行刊物的增多及抗战局势的日益严峻,政府对于新闻纸杂志等宣传品的调查登记比较频繁、细致,管控逐渐严格。
三、民国时期酒泉地区新闻规制特点
基于以上内容,笔者总结认为民国时期政府对于酒泉地区的新闻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新闻审查严格。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规范、申请登记标准的制定以及出版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施行上,并且在抗战期间对于新闻言论自由的审查更加严格、细致。这一是出于当时政府统治的需求,二是为了顺应时局,以稳定民心、维护社会安定。
第二,新闻发稿规范化。新闻审查的严格和细致,在客观上促进了新闻发稿的规范化,如发稿时标明刊行日期、划分与规定刊载内容、编辑排版等都在新闻审查过程中得以规范和统一。
第三,听取读者意见。从《陆军整编第二十三师新闻简报发行成效检查表》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报刊已经对读者意见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采纳,并非一味地输出和宣传,而开始重视读者反馈,并根据反馈调整报刊,以迎合读者需求。
四、民国时期酒泉地区新闻规制的影响与结果
笔者认为,民国时期政府对酒泉地区新闻事业的规制导致了“压制与反抗”的后果。中国新闻事业一方面接续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新闻思想,信仰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又深植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因而兼具现代性和传统两种不同的思想资源。由共和体制进入党治时代,报界感受最大的是言论没有军阀时期自由。这便导致追求自由主义的新闻业与国民党政权之间冲突不断且不可避免。民国时期酒泉地区的新闻事业同样也存在报社、报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尤其在抗战期间,酒泉地区政府出于加强新闻统制、强化对报界规训的目的,不断奉国民政府训令对新闻业进行规制,并在训令下达过程中层层加码,向报界施压、加强限制。而报界一方面对新闻规制表示理解,另一方面也在与政府不断抗争的过程中追求言论自由。但新闻界为追求言论自由而与国民政府不断博弈的这一过程,并非完全表现为政府对新闻言论自由的限制、对报人和报社的迫害,以及新闻界对政府不公正、不合法行为的抗争,而是随着抗战的发展等环境变化,双方开始相互妥协、退让,最终达成和平合作的结果,从而呈现出了双方关系的动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