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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探析

2022-02-08郑少荣

经济师 2022年6期
关键词:越权代表人法定代表

●郑少荣

对于担保法律关系来说,我国在早期的《民法通则》中就提出了明确表达,最新的《民法典》也有详细规定。无论从司法还是立法角度,对公司的担保都进行了多方位的转变,在市场环境的变革下,公司的担保行为也逐渐丰富了起来,对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公司担保行为必然会引发一定的风险,除了担保行为自身的风险以外,公司对外担保也同样承担着过错损失的责任风险,所以,如果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约束,那么很容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制衡问题,从而影响公司的利益,严重的还会造成公司债务纠纷,带来不利的发展后果。为此,公司必须重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审查义务准则

在担保合同签订前,必须充分发挥相关责任人的审查义务。想要实现准确的审查就必须制定良好的审查标准。在履行审查责任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明确具体的审查内容,同时也要明确相关审查程度。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对外担保所签订的合同需要进行特殊的担保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认定债权人存在明知现象那么就会否认越权担保行为。

从学术角度来说,在开展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过程中,对具体的审查标准包括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等观点,而对后者来说,形式审查一般都认定还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明确各项资料的齐全度与内容真实度,并且在审查上主要以形式为基础,明确审查材料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然而对于公司的担保来说,形式审查也仅是重视担保决议中的表象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而对于决议是否具备真伪性的过程存在瑕疵并没有进行明确审查,虽然根据是指审查的标准无法有效地保护公司切身利益,但是由于审查的内容较为严格,也会导致审查的负担过重,还会发生审查义务无法实现的现象,出现交易成本增加等不利的影响因素,这些都和商事交易的原则存在违背行为。所以,基于安全角度分析,必须尽量降低交易对于人们信息的核实成本,而在商法中明确规定了登记形式和外观注意形式,有效降低相关人员的信息成本,该方法便可以运用在资料审查中。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对于相关人员的审查必须要以形式审查为依据,同时做到谨慎理性地分析,在利益权衡中还要考虑公司和股东利益,避免损耗各方的利益。在司法裁判中,整体必须倾向于形式审查义务。相关人员在审查中,要严格遵循公司法律相关规定制定中的担保原则,同时还要重视关联担保的要求,在进行关联担保过程中,要由公司的高层管理开会表决,所以,非关联担保和关联担保都要重视审核内容的转变。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果归属

基于现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担保行为来说,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相关的章程来进行合理规划,同时再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合理合法的担保决议,还要认定经过特殊授权的企业代表人承担公司意愿,并对代表人担保行为的真实意图进行表达,这样便构成了一个完整且合法的自然担保行为。结合《民法典》中第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应属于债权人本身以及公司自有。

企业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担保负责人如果出现越权担保的合同,除了相关人员知道以及应当知道的越权之外,那么代表人的担保行为视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表,表见代表的核心思想是交易安全保护,对无权代表第三方提供信赖的保护机制。

(一)表见代表制度的构建

表见代表其主要构建包括四个因素,分别为以下几点:其一,代表权缺失。可以说,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自身的名义在实施担保等相关法律行为过程中,会出现代表权欠缺的现象,因此,这些造成代表权缺失的原因可以是开始就缺少代表权,也有可能出现越权代表以及代表权失效等现象;其二,具备代表法律外观,从这个观点可以看出,公司在承担越权担保问题上,经常表现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肩负着公司的特定身份,同时也持有公司高层签章的担保决议;其三,代表法律外观归属代表人,这一因素并不是具备法律外观的情况下形成的表见代表,而主要是制度下要在基于牺牲法定代表人的追认自由基础上,当越权代表形成表见代表的情况下,那么被代表人就等同于缺失了代理权,那么就会拒绝追认权利,并且也需要承受无权代表的相应责任。所以,如果法律外观形成主要是由于被代表人所影响,那么在这样的趋势下,利益格局也能够被包容。如果由于外人的法律外观作为代表人,就毫无保留地为其他人的行为负责,这就会直接加重代表人的责任,造成责任太过严格;其四,第三人过于依赖法律外观。这一观点对于第三人的要求比较看重,主要是由于表见代表制度一般都是成立于信赖基础上,因此这种信赖一般都是善意的,我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款明确表示了对于善意信赖的具体要求,在公司的越权担保中,也明确了善意信赖的认定。

(二)越权担保行为构成表见代表的效果归属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已经形成了表见代表,那么就可以称之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的表象,而且公司的其他相关人员都需要完成相关审查工作,但是在其中没有察觉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担保中发生越权的现象,那么善意信赖的公司代表就可以开展担保关系,这时也可以结合相关制度对应当知道的情形进行分析,即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受到许可,无法对外签订相关担保合同,这种便属于表见代表等行为,因此,可以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认定这种代表行为有效,同时也可以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要求该行为的后果必须由公司全权承担,不能以代表人越权为理由来拒绝代表行为的真实有效性。另外,对债权人来说自身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后果,可以由相关责任人恳请公司承担相应的越权担保后果,并且履行相关担保所带来的义务。所以,在公司的法定担保人开展越权担保行为中,要明确表现代表情况的组成,同时担保合同的效果也要由公司和相应人承担。

(三)越权担保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的效果归属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越权担保行为中没有构成表见代表行为,那么就表示相关代表人发生了越权担保的真实性,但是相关人却没有做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必须对该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满足明知以及应知晓的行为,形成非善意信赖。通过相关法律分析,《民法典》内没有明确的表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出的越权担保行为效力,所以并不能将其盲目地认作越权代表行为无效。由于法律行为具有效力瑕疵,那么基本形态也并不完全失效,其中也具有撤销和效力待定权限。那么当出现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也不会构成代表情形的效力状态。一些观点认定如果越权代表权限开展过程中出现债权人从主观上就带有恶意,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的越权担保行为也依旧签订合同,这时的恶意债权人并不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所以必须明确越权担保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笔者认为由于相关责任人的非信赖善意,就可以直接认定担保行为不妥,所以,法律也不会对存在恶意的债权人进行相关保护,同时也并非只有一种效力手段,确保代表行为具有可撤销以及可变更的目的。为了全面解决问题,还要认定无权代理的相关条款,由于代表类推能够适用于相关代理原则,主要是由于民事活动的一方具有名义行为,同时法律效果也主要由代理方所承担,不同的制度在调整目标中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也表达了代理制度中代表行为适合类推。经过长期的发展与演变,代理制度也逐渐完善,并且在交易维护的安全保障上展现出了重要的作用,相关制度规定也必然具有一定的代表维护作用,有效实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标。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责任承担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属于表见代表的责任承担

当明确了担保合同效力归属以后,还要进一步了解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中各方代表的行为责任,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的越权担保属于表见代表,那么担保合同的效益则归属公司独有,同时也表示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一般来说,契约无效则表示相关的效益不发生履行行为,那么也不存在任何效力。公司进行的越权担保合同如果被认定无效合同,那么就会导致担保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也并非等同于不会发生相关法律结果,有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以及返还财产的责任。

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也包括多种现象,首先,由于主合同有效,但是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失效,具体原因是由于公司在签订外担保合同过程中,由于债权人并无明显过错,公司和债权人必须承担合同中所提出的连带赔偿义务,而公司所担负的赔偿责任部分可以自行向债权人或者代表人进行追究补偿,如果公司以及债权人都具有一定的过错,那么需要各自承担自己相应过错的补偿部分。在公司承担责任后,也可以向越权代表进行追责。其次,主合同无效,引发公司对外担保合同也无效,这种情况其中主要是存在第三方的关系,如果公司没有明显过错,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公司如果存在过错的话,则需要相应承担自身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自行对代表人进行追偿。如果主合同无效而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则无论是主合同还是对外担保合同都不存在关联,那么一般情况下各方都会存在相应的过错,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过错责任赔偿。如果其中有一方可以提供证据阐释自身并无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不属于表见代表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不具备表见代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公司对于越权担保的行为进行准确追认,则公司所进行的担保合同会出现相应的法律效果。通过公司追认行为能够确保将越权担保行为转变为有效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公司必须承担合同内的相关责任,倘若公司的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相关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构成表达进行分析。由于公司的追认已经表达了公司具有越权担保行为,因此,公司在赔偿后不能进行代表人追偿。

其次,公司如果对越权代表的行为不做追认,那么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果则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不但要求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章程,同时由担保决策部门提供具备法律效益的担保协议,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授权才能进行对外担保。如果担保合同的审查中存在过错问题,那么必须对债权人进行追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构成表见代表,那么担保合同法律效益归属公司,这时担保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同时公司存在过错,那么承担过错责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向越权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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