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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在校受伤,学校一定担责吗?

2022-02-07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2年10期
关键词:姜某程某蔡某

■梁永良

案例:吴某、蔡某、程某和姜某是上元中学八年级同班同学,四人住在同一间宿舍。2021年4月28日傍晚,在宿舍内,程某因姜某乱扔垃圾与其发生口角,进而推搡起来。另外两名同学见状,非但没有阻止,反而煽风点火,吴某对程某喊道:“打他!”蔡某则站在门前,阻止姜某离开宿舍。在两位同学的“助威”下,程某连扇姜某三记耳光。正在巡查宿舍的宿管教师听到动静,急忙赶到事发现场,将姜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姜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总共花费了2万余元。因未能与相关方面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姜某的父母遂将吴某、蔡某、程某、上元中学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上元中学向法院提交了其组织全校学生学习《学生日常行为手册》的记录表,用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职责。经审理,法院认为,上元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判决其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程某、吴某、蔡某分别承担55%、15%、15%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由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对于姜某伤害事故的发生,上元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姜某、程某、蔡某和吴某是上元中学八年级同班同学,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姜某在上元中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可以以上元中学未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要求上元中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姜某伤害事故的发生,如果上元中学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学校应当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法律法规作了具体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本案中,对于姜某伤害事故的发生,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上元中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一是上元中学组织全校学生学习了《学生日常行为手册》,表明上元中学对姜某进行了安全教育。由此可见,上元中学对姜某尽到了教育职责。二是上元中学安排宿管教师巡查宿舍,及时发现了这起学生打架事件,表明上元中学尽到了宿舍巡查的职责。三是伤害事故发生后,宿管教师及时将受伤学生姜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由此可见,宿管教师履行了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姜某的职责。宿管教师是上元中学的工作人员,其履行了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姜某的职责,也就代表上元中学尽到了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姜某的职责。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对于姜某伤害事故的发生,上元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对于姜某的人身损害,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吴某教唆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蔡某帮助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强调了教唆行为人、帮助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辞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怂恿等办法使他人从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帮助,如提供工具、指导方法等,以便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复数行为。一方面,存在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另一方面,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教唆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可能同时存在帮助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也可能同时存在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能是教唆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的,可能是帮助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的。三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行为人、帮助行为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直接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教唆行为人、帮助行为人、直接侵权行为人均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吴某教唆程某动手打了姜某,蔡某站在门前,阻止了姜某离开宿舍,程某连扇姜某三记耳光。由此可见,吴某实施了教唆行为,蔡某实施了帮助行为,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姜某受伤。吴某实施的教唆行为、蔡某实施的帮助行为、程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均与姜某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吴某、蔡某、程某均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综上所述,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中,程某因姜某乱扔垃圾与其发生口角,并连扇其三记耳光。与其他同学相比,程某的过错、原因力更大,应当承担较重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程某承担55%的侵权赔偿责任。吴某、蔡某的过错、原因力较小且大致相当。因此,法院判决吴某、蔡某分别承担15%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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