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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研究
——以吉林省通化市为例

2022-02-07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贷款主体经营

任 璐

(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吉林通化 134001)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发挥货币政策作用,定向发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是加强政策导向,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人民银行联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出台文件《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当前通化辖区(含梅河口市)共存有3100余户家庭农场,接近6500户农业合作社,150余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8年至2021年,通化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累计获得108.92亿元的信贷支持,加权平均利率4.78%。二是通过支农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贷款结构加以改善。2018年至2021年,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面向区域内9家金融机构提供支农、扶贫再贷款,为农业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规模达到5.38亿元。累计支持54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8亿元,平均利率5.3%,低于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利率2.39个百分点。三是实施宏观审慎评估、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信息监测系统等多种窗口指导工具,激励金融机构面向涉农领域提供信贷支持。截至2021年末,全市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65.1亿元,较去年同期上涨2.3%。四是精准实施定向降准政策,保障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资金提供涉农支持。2018年至2021年,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共向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释放涉农资金18.8亿元,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保障春季农业生产稳步实施

2021年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35.37亿元,比年初增加0.29亿元,户数1476户,比年初增加41户。其中:信用贷款余额7.29亿元,占比20.61%。一是采用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大力度的优惠资金。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指导农行、中行、建行向柳河县康华牧业、洋源米业等5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规模4.77亿元、利率为2.05%的优惠贷款,企业在享受优惠利率基础上通过财政贴息,预计实际支付利率仅为1.023%。二是通过延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渡过难关。辖区内现有的农业领军企业包括正方牧业、卓越实业和梅河口市阜康酒精等,疫情期间缺少流动资金,建设银行通化分行第一时间为其办理1.95亿元延期还本付息业务,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三是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服务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获取资金支持。农业银行通化分行推出“惠农e贷”“复工胜疫贷”“个人e贷”“小微e贷”等线上产品,鼓励引导企业线上申贷、用款、还款,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感染风险。截至2021年末,该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线上贷款余额5.1亿元。同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难的特点,农行通化分行推出“微捷贷”“资产e贷”“质押e贷”、简式快速贷款、票据贴现、保函等品种。截至2021年末,该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达4.63亿元。四是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全力落实减费让利惠企政策。农发行通化分行针对疫情防控之需实施了减费让利举措,以及对疫情影响地区减免五大类46项服务收费等政策,免收企业的结算手续费、网银U盾工本费等费用。对于新签订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100BP优惠;对于政策性储备调控贷款年利率调整为LPR+10BP,调整后执行一年期固定利率3.95%,较调整前下降40BP。

(三)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

一是创建“银行精准扶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通化农商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化禾韵蓝莓发放6000万元贷款,带动648户贫困户,两年间为贫困户增收分得红利191.68万元,人均增收1600元。2021年该企业销售额达7800万元,净利润1500万元。有效吸纳贫困户就业,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条件,巩固了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二是发放商标权质押贷款,释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价值。吉林银行通化分行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修正药业创新发放商标权质押融资性保函业务5.03亿元,并面向该公司签发承兑汇票1.03亿元。2018年以来共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放信贷资金14.06亿元,授信9.44亿元。为企业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保障,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筹备“活体抵押”试点,解养殖户燃眉之急。九台农商行通化分行紧紧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的“土地银行”系列金融产品和农作物种植收储开发的“粮食银行”系列金融产品等为涉农企业开办授信业务。积极推动“九牛贷”、“猪易贷”等系列养殖贷产品,筹备“活体抵押”试点工作,专项用于支持满足规模化养殖企业、养殖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购买繁育牲畜以及采购饲料的资金需求。四是对闲置仓容加以盘活,添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仓容不足的劣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梅河口市顺发米业无法提供足值抵押物,农发行通化分行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梅河口市顺发米业发放龙头加工企业粮油收购贷款1000万元信用贷款,并采取贷储分离模式监管库存降低贷款风险,支持该企业顺利收购水稻。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金融支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资金短缺

一是缺少有效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房舍、机具库房、仓储物流区建设,都是设施农用地,属于临时建筑,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无法用来抵押贷款。二是农民担保体系建设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完全达到金融机构的担保、授信标准。比如林权、农户住宅、宅基地、人参中药材加工厂房、种植基地等抵押担保的法律障碍和流转处置难等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三是贷款期限以一年期为主,但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期望能够获取长期的融资服务来维持自身的发展。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具备烘干和储存条件,生产农产品完全可以等价格出售,但在贷款期限的限制下,不得不提前销售农产品,生产经营没有达到最高收益。四是农民合作社成员间无法达成一致,影响贷款投放。国家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至少应当包含五个成员,成员数量不设上限。例如,XX种植合作社反映,申请贷款需合作社所有成员签字,由于合作社成员较多,导致申请贷款争议较大、很难达成一致。

(二)农业保险保障较低

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保险业务以农业大灾保险为主,保险范围覆盖土地租金和直接物化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现行保险条款仅能保证直接物化成本和部分地租费用,保障金额和实际发生费用有一定差距。以玉米为例,最高保障(绝收)为每公顷6200元,一旦发生市场波动和自然风险,农业保险无法提供应有的风险保障。同时保险类别并不丰富,只能面向三种粮食类作物提供保险支持,但是大量杂粮都没有被纳入保险范围以内。调研结果显示,水稻的农业保险费用为5.55元/亩,玉米5.60元/亩,绝收补偿水稻为320元/亩,玉米为280元/亩,受旱灾及风灾影响,定损程度40%—50%,远低于种植成本。为更好地稳定收入,也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加以结合,包括收入保险等项目也正在逐步进入市场,不过这些模式都不完善,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三)国家项目扶持门槛高

国家以高度规范的财会制度为基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出评估。但是,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具备会计知识,难以实现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代理会计核算的成本必然会进一步加大经营者的支出。国家下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资金,很多因财务核算考核指标问题,使得经营主体不愿申报补贴扶持项目,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级增效。例如,集安市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总额258万元,经过乡镇推选报市、评审委审定及现场勘查,落实项目资金248万元(14个家庭农场和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落实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10万元及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5万元,原因是乡镇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不完善,无法全额给予资金支持。

三、政策建议

(一)继续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一是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建设融资信贷风险基金,政府为基金提供信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需抵押、质押等传统手段就能够获取资金服务,降低融资难度,扩大金融服务的能力。同时,探索开发重要农产品保单质押、仓单抵押、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信用秒贷等多类型金融信贷产品。二是拓展贷款规模、加长贷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各种差别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不同的服务,对经营者的资金需求规模、业务方向等因素作出考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运营状况和偿债路径来选择贷款时间。三是创建更为健全的征信体系。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为基础,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一个新的模块,征信体系将会成为一个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经营者信用评估结果的转化。

(二)健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一是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障程度,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建立多层次、高保障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将现行的农业保险调整为保价格、保成本、保产量和保收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择。二是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险方面的成本,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大力度的保险支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承担的比例从32.5%降低至10%—15%,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压力。

(三)建议政府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一是加大政策性补贴额度。依据业务范畴、资源持有情况等多种因素,采取政府采购、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在农业发展建设、技术研发等领域提供支持性政策或者资金支持。二是为农机具采购提供更多的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购买农机具时,可以让厂家或者其他机构回收老旧农机,再享受补贴。这样既可以资源回收利用,又可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更新农机紧跟农业科技步伐,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在低成本下完成农机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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