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典对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法制化的研究
2022-02-07刘春红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夫妻财产关系比以往更加复杂,传统婚姻习惯中“同居共财”的观念已经与社会现实有所脱节。在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如此既能保护家庭的完整,又可在避免繁琐的离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将其正式上升为法律条文。但目前《民法典》单一的条文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的适用并无制度性保障。从宏观角度来看,由于法律依据的不完善,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较为常见,司法公平与正义无法得到保证。本研究希望通过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为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
国家社会由不同的小家庭组成,民众的小家庭和谐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大家庭的安定发展。因此,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保证社会文明进程的关键因素,进而灵活有效应对各种婚姻问题与家庭纷争。婚姻法在民法典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健全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司法制度,对具体的法律细则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完善,从而保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具有实际适用性以及平等公正性。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关系的稳定对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及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作为一类解决夫妻婚内财产关系纠纷的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原先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夫妻双方若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财产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只可选择诉讼离婚这一方式。
一、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意指
夫妻财产的分割通常分为以下两类情形:一种是指离婚时的分割财产分割,这也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方式;另一种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法定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谓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因夫妻间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事由,而据此向司法机关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项制度。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适用条件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就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范围内向法院提起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夫妻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后的起始日至终止日之间,这包含夫妻分居或者双方判决离婚但是并未生效的时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诉求,此时的夫妻双方均具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求的主体能力。在这其中需要关注到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需要当事人进行诉求申请,然后有私法机关进行判决,不适用与双方自行的事前或者事后约定。
三、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设定的必要性
(一)完善婚姻关系存续下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内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属性经常性的会出现实际情况下的不公现象,这也是人治和法治结合的常有体现,这种分配形式是一种共有制度的救济手段。夫妻财产制度是调整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包括婚前婚后的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统计上的总和。夫妻关系的概念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统计,但是在实际现实中还存在感性认识上的正常婚姻关系的属性及评价体系。如果正常婚姻关系出现改变,那么夫妻财产制的普适性规则就无法适用。这就意味着如果婚姻状态出现改变,那夫妻财产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调整可塑性。理论需要依托实际进行改变和完善。例如如果夫妻双方或者某一方因为客观因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另一方未能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的话,那就可以认定夫妻婚姻出现了重大变化,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规则是否适用,即因人因事及时调整。然而婚内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对夫妻财产制的普适规则调整无果或者难以适应的非常状态进行调整的非常规则,进而对婚后共有制度的补充完善。这能够有效的弥补现有的婚姻法下的法律盲地。
(二)家庭稳定对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家庭单位是社会群体的基本单位,稳定的家庭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话题,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更是影响夫妻财产保护的重要环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正常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会履行夫妻的应尽义务,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和睦发展共同经营。但是實际现实下,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下经常会遇到各种情况。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如果夫妻财产制度不能及时调整化解的话,就会转变成社会的系统风险,这对社会稳定和谐会造成较大冲击。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大概五分之一的离婚诉讼请求都是因为经济问题造成的,这个比例需要格外的引起重视。
四、婚姻法下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制度性实施
法律的制定需要充分结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婚内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理所应当需要基于这样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已经具备实施财产分割制度的条件。
(一)男女平权观念深度发展
我国在宪法中就已经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的概念也得到了广泛发展,逐渐已经深入人心。随着中国加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开发的飞速发展下,国外的平权思潮在国内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传统的“男外女内“的思想已经发展了极大的改变,女性已经逐渐不再受家庭的束缚积极地参加社会生产之中。而且女性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男女平权的理念得到了广泛的接受,这为夫妻财产分割设置规制创造了客观条件。
(二)生活水平改善,财产概念增强
随着男女平权的观念深入发展,导致女性群体走向社会生产的角色,这就使得女性工作的选择和机会空间增多。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现在的家庭夫妻二人双方都是经济收入的主体。在这样夫妻双方都有独立来源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后不会造成因为财产分割导致生活难以维系的情况,即是财产分割的进行拥有了经济基础。并其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思不断觉醒,我国的离婚率一直较高,夫妻双方对自己财产的领权保护意思不断增加,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愈发呈现分割的状态,这是夫妻独立属性的一种表现。
五、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建议
(一)完善婚内财产分割事由
增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情况。分居就是在婚姻存续范围内,分开居住,各自生活,这是一种夫妻间的非正常形态。分居和离婚的状态类似,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分居认定为婚姻的终止,但是这需要在法院判决的情形下,由双方协议达成。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经济上成为了较为独立的个体,婚内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共有属性。如果法律在这期间依然将这种状态下的婚姻财产认为共有财产就不妥,如果此时禁止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极有可能激化矛盾,使得夫妻双方走向离婚途径解决纠纷,这样的结果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增加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法律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经济活动更加频繁,为了增加财富很多人就会进行各类投资活动,但是这类投资活动具备很大的风险,会导致个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频发。由此,在个人破产制度未能充分建立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财务不足以清还债务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内核法院提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这样的举措会对夫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产生充分保障,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也有积极作用。
(三)确定分割后果
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带来的法律效果,除了对财产进行分配,还应当包括对分割后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分割后果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社会习惯以及法院相关判决来看,我国夫妻在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后仍适用共同财产制。在确认法律后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需要,在夫妻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此,方合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初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当事人未来再次因财产问题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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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春红(1968-),女,汉族,江苏常州人,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现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任公司法、行政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