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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公司上市筹备问题探索研究
——以锅圈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例

2022-02-06刘哲源李瑞秋

上海商业 2022年3期
关键词:动产融资法律

刘哲源 李瑞秋

一、引言

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融资与上市成为中小微公司共同的发展难题和追求目标。上市募股可以给企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是企业扩大规模、增长营收的坚强保证,但相应也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并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让企业成功融资上市。

二、企业发展时代境遇

1.国际格局的变化

目前国际形势依旧错综复杂,波谲云诡。近年来出现的不少现象都说明了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的机遇与挑战。作为国内企业,更应该在迷雾中找到正确的前进方向,实现发展的最优化、利益最大化。

2.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提出来更高要求,国内企业就要对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对于具备实施条件的公司,应当着手准备上市,更进一步的发展。

3.目前政策及风险概述

在民营经济发展领域,我国立法以及政策方面也确实给予了许多帮助,立法层面例如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策层面例如2019年8月银保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谈及目前有关中小企业融资上市的政策与面临风险,引用狄更斯的一句话再好不过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由于种种原因和限制,并且基于当前的金融体制,我国中小企业主要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进行募集资金,即过度依靠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其中,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是使用最多的间接融资方式,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占比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也面临着资金链断裂、金融诈骗等诸多风险。

三、以该企业为例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

1.“锅圈食汇”发展之路

锅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火锅、烧烤食材为主,是涵盖休闲零食、生鲜、净菜、饮食、小吃等商品的便利店连锁系统;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特点走入了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心中,以此为基础,该企业自2017年创办以来,获得了飞速发展,在此再附上有关该企业的一些数据:

官网数据显示,2021年4月,全国已有6000余家门店,覆盖24个省3个直辖市和104个地市,河南实现全覆盖。目前品牌产品SKU达500余款,共有十二大系列产品,锅圈食汇门店500多种食材全部来自自研和自有品牌,上游ODM工厂已达到500余家,并拥有200多名专业买手直溯源头。

用4年多的时间,在全国开出了7000多家实体店,并且完成6轮融资。这是多么令人瞠目结舌的成就,那么伴随着其上市融资的筹备进程究竟都有哪些存在的问题呢?接下来我们予以探讨研究。

2.主要存在的问题

(1)法律保障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予以规范,但这部法律并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上市等环节的实体性规定,因此这部法律在实践上有所欠缺,这也是应当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立法的原因之一。锅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筹备上市的企业,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既有可能因此被损害法益,也有可能因此做出越界行为,损害他人法益。

(2)应收账款融资领域缺乏监管

目前,我国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发展速度较为落后,其原因在于没有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常见的几种融资类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并且在融资贸易中时常发生定义划分不够明确的问题,因此,要使质权人的权利得以保障,不仅要满足其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还要采取法律法规手段加强约束力,从而避免实现权利之时所面临的风险。

(3)动产质押易引发所有权归属纠纷

动产质押会面临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首先,动产质权的设立在法律层面仍面临诸多争论与分歧。在《担保法》与《物权法》等法律中可以找到学界具有争议之处(现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生效已失效,但仍旧体现在《民法典》中)。其次,交由第三方进行托管的动产也同样有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其原因可能是其监管的方式不合理从而造成质押物受到破坏。因此,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要加强彼此权利与义务的完善工作,明确双方职责所在,从而在发生追责事故时,做到权责分明,也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融资环境的稳定。除此之外,由于动产的价值随着市场需求量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此,对动产进行实时估价相对困难,可参考类似仲裁方式,寻找专业公司对所质押的动产实时估价,并且还要进一步明确好被委托方在此过程当中的职责范围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4)企业外部融资渠道的法律问题

首先,目前公司筹备上市的主要方式便是通过外部融资,而外部融资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股权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具有成本低、时效快的特点。但股权融资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问题,比如关于未实缴注册资本的缴纳,投资方一般都会要求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规定的期限解决未实缴注册资本的交付问题;其次,是股权的“代持还原”问题,投资方为了避免潜在的股权纠纷而选择在未上市的公司中选择代持股东;

债券融资是公司外部融资的第二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下有诸多的限制,像合伙公司、独资公司以及中小公司,都不可以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因此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模式。

私人贷款是公司外部融资的第三种方式,但是目前国家法律对私人贷款缺乏较为明确的限制和规范,所以如果通过此种方式,例如大家经常听说的“过桥贷款”,会给公司产生被高利贷缠身的潜在风险。

四、上市筹备法律问题解决对策研究

1.完善股权融资相关法律制度

在公司法领域可以着重对扩充投资者退出渠道进行完善。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公司法》应该将第七十四条中的强制性规定理解为授权性规定,也就是应该将公司股权回购也作为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可以允许股份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然后再将回购的股份有偿转让给其他股东,最终实现股权在退出股东和新投资股东之间的传递。

2.针对应收账款融资

我国《民法典》中对“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并未从具体实践要求来规定应收账款的适用范围,同样无法满足各种领域融资的基本需求。在供应链融资中,要对供应链应收账款这点加以明确规定,从而规避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利于更进一步对权利质押予以规范化管理。要制定好权利质押的根本条件,才能保障权利质押中担保权益与价值的更好实现。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制。另外,征信部门也要加大审核力度。

3.针对动产质押方面

建立动产质权的风险预防机制。为加快动产质押融资的顺利进行,就要着眼于实际情况,这样不仅有助于质权的实现,还有助于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与此同时,银行在与融资方以及物流部门签订监管等相关协议时,要本着真实性与谨慎性的原则,从而有效预防动产质权在设立进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4.注意避免融资过程中的撤资、法律纠纷

“企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上市筹备中,尽管锅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已经获得了五轮融资,前景大好,但是仍旧应该注意最后紧要关头大股东的撤资导致的相关情况。

五、展望与建议

1.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法律

(1)我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中小企业银行法

基于银行成本和风险因素的考虑,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并没有较好地分享到金融事业的发展成果,如果可以通过立法从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里分离出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商业银行的体系,让中小企业有特定中小企业专业商业银行为其匹配服务,应该是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有效解决策略。

(2)应针对民间借贷立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民间借贷现象依旧横行,因此应该出台一部调整民间借贷的部门法,因为如此便可通过明确规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推动融资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2.公司其他方面的注意事项

(1)加强理念创新,推动科学管理

面对市场发展现状与传统管理理念的冲突,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与时俱进,一起通过管理理念的创新和应用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要将绿色发展理念和节约资源等新时代社会发展要求与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联系起来。

(2)完善人力资源,优化员工环境

企业员工是企业运营和产品生产的最直接人员,对企业整体的发展和产品质量有重要的作用。而针对部分企业人力资源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相关企业应着力研究创新解决方案:例如创新招聘方式、完善培训体系等。

六、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单一地看锅圈食汇这一个企业也好,还是更高角度地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体也好,上市是企业为获取长足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上市前如何运用法律防范风险、做好融资等各个领域的筹备就显得至关重要。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经济环境带来的影响,也有企业自身的限制而产生的不足。所以通过法律等形式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规范和监管,以法律保障的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些措施能促使中小企业的成长,同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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